巴中:严防巡察干部“灯下黑”
2019-11-18巴巡办
廉政瞭望 2019年24期
文/巴巡办
巴中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以制度建设为着力点,持续推动“刀刃向内”,加大对“监督者的监督”,切实避免“灯下黑”。
制定巡察干部行为规范。加强日常监督,从对党忠诚、牢记宗旨、敢于担当、学思践悟、不谋私利、品行端正6个方面对巡察干部的言行予以规范。
巡察前宣读“十不准”。巡察前向被巡察单位宣布巡察干部“十不准”纪律规定,要求巡察干部主动接受监督,并公布市委巡察办纪律作风监督电话,接受被巡察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的举报监督。
建立巡察后评估制度。每轮巡察结束,组织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职工代表,对巡察组的工作作风和纪律执行情况进行不记名测评,并从是否坚持实事求是,发现问题是否认真负责、公正客观等12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情况作为巡察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之一上报。
严格执行巡察报告问题底稿制度。确保写入巡察报告的每一个问题都有充分的事实支撑和定性依据,并将底稿制度作为巡察绩效评价和巡察报告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作为审核巡察报告的必查材料。落实问题申辩规定。对非保密性问题允许被监督者进行缘由申辩和事实陈述,确保问题定性精准。
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认真落实纪律作风问题巡察组长负责制,把巡察干部纪律作风纳入纪检干部统一监督并建立内控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探索建立加强巡察发现和报告问题管理的机制,从制度层面落实“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是渎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