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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发展现状、趋势与监管取向

2019-11-15李媛

中国经贸导刊 2019年29期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创新

李媛

摘 要:新技术的应用和普及推动了金融与科技的深度结合,加速了新型金融服务模式的诞生,对于推动支付结算、投融资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现代金融体系整体效率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潜在风险和监管挑战。分析了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总结了金融科技在场景、平台和设施三个方面的特色创新并指出其潜在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在现行审慎监管框架内归口管理、创立“监管沙箱”、加强监管科技创新、加大金融科技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等加强金融科技监管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科技 金融创新 监管取向

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渗透并改变着金融活动载体,不仅产生了以P2P、众筹、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新型金融发展模式,更对传统金融的服务模式、管理模式及发展模式造成了重大的影响。2016年,金融稳定理事会第一次在国际组织层面对金融科技做出定义,即通过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形成对金融市场、机构及金融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模式、技术应用以及流程和产品。在金融科技的强劲发展势头下,探讨如何在金融发展中更好地应用金融科技并防范金融科技背后的风险,是优化金融科技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

(一)金融科技的兴起发端于长尾客群的金融需求

金融科技的兴起至少需要具备四个外部条件:一是客户基础,存在大量未被传统金融服务覆盖的潜在客户群体;二是政策基础,政策环境鼓励创新;三是硬件基础,互联网时代移动终端设备的普及;四是软件基础,电子商务和社交网络发达,培养了多数人时常在线的习惯。

移动互联时代,长尾客群对网上交易、远程交付与配送持开放态度,对金融服务不仅要求快捷、便利、安全,而且要求个性化、多元化和场景化。具体来看,一是年轻的“千禧一代”高度依赖网络和数字终端,他们喜欢从自身的个性化需求出发,主动寻找和配置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愿意为此支付更高的费用,而且也愿意对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使用情况做出积极反馈;二是在线上线下融合趋势下,小微企业的线上业务量大幅提高,其贷款需求额度更小、周期更短,而且时效性要求高,对金融服务的成本更敏感。金融科技公司针对不同细分群体的特点,将金融服务嵌入到网购、社交、线下消费等一系列场景中,提供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等一系列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且从客户反馈中积极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随长尾客群金融需求升级换代而不断创新。

(二)金融科技的成长得益于技术驱动的金融和互联网的深度融合

技术进步推动金融和互联网融合程度不断加深,从信息化、网络化的互联网金融升级到数字化、智能化的金融科技。在技术实现体系中,技术进步是由最上面的用户应用层开始,逐步向下渗透到业务层、风险控制层以及底层(见图1)。

互联网金融是在用户应用层上金融和互联网融合的浅层尝试,既包括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也涵蓋金融机构向线上拓展的“金融+互联网”。互联网企业借助海量用户的非结构化数据,在银行业务的细分领域开发以客户体验为导向的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如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保险等,借助互联网低成本销售;金融机构也积极开发互联网金融产品,拓展线上销售渠道,通过业务流程的简化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J].炭素技术,2015(5).

金融科技则是在技术上实现体系的所有层面,全面推动了金融和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在业务层上,云计算降低了金融服务企业的软硬件投入要求,改变了金融服务的业务模式;在风控层面上,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技术使风险控制进入了以数据为基础、以机器学习为主要方式的智能控制模式;在底层基础设施层上,以区块链为主的分布式账户技术“去中心化”的特征可能改变商业银行现有经营模式的技术根基。

(三)金融科技的繁荣取决于未来良好运作的商业模式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金融科技分为支付结算、融资模式、投资管理和市场设施四类。在支付结算领域,第三方支付主要覆盖额度小、频率高的各类生活化、场景化的即时支付场景。在融资模式领域,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满足了长尾客户群体的短期小额融资需求,起到对传统金融的补充作用。在投资管理领域,金融科技公司提供证券、货币网上交易和智能投顾服务。在市场设施领域,金融科技公司与大型金融机构合作组建专业技术联盟(如R3区块链技术联盟)等,或者接受中小型金融机构的技术外包。金融科技未来的商业模式可能朝着“大”或“专”的两极分化:既可以覆盖大到完整的金融生态圈,也可以只做专业的技术提供者。

二、金融科技的特色创新和潜在风险

(一)金融科技的特色创新

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是推动金融创新的两大动力。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金融科技,改变了人们金融的认知观念,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使更多长尾客户群体获取金融服务的门槛降低,扩大了金融覆盖面,而且减轻了信息不对称,使许多投资者进入金融市场的专业性要求降低,提高了金融效率。金融科技在提供个性化、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更注重挖掘用户不可见的新需求,从而改进用户体验,在与用户的互动中创造新的价值。

金融科技的创新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场景。金融服务生活化与用户互动常态化。不同的生活、工作场景与人们特定的消费偏好和行为习惯相联系,所以场景是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创造用户价值的核心环节,既是获客的起点,也是改善用户体验、增强其黏性的关键节点。

金融科技透过“互联网+”将快捷、便利、安全、低成本的金融服务嵌入到人们生活中,不仅培养了人们线上消费、理财、投资等习惯,改善了人们生活水平,而且其运作公开透明、积极与用户互动、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快速迭代开发和运用,都极大地增强了金融科技服务的持续吸引力。同时,获客成本的下降、规模经济效应的提升,都增强了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对特定场景的把控能力和对细分用户群体低成本的覆盖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促进了金融业务的持续拓展。

2.平台。网络平台开放化与生态圈动态化。网络平台是金融科技公司提供金融科技服务的主要载体,传统金融机构也在积极构建自己的金融科技平台。社交网络、电子商务、金融交易等平台的开放共享,不仅可以为金融科技带来巨大的客户流量,降低单位客户的服务成本,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也为金融科技联合了众多合作伙伴,引入了多方的产品和服务,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生态圈,进一步满足了用户一站式、多元化、差异化、个性化的需求,强化用户体验。生态圈的线上线下拓展,可以集中更多合作伙伴,动态发展和调整更多特色消费产品和服务,有助于增强金融科技用户的认同感和使用偏好,巩固金融科技自身的品牌优势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设施。浅层技术智能化与底层技术去中心化。技术的发展支撑了金融产品的创新。人工智能,如机器学习和知识图谱的引入,使得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浅层技术对海量用户的非结构化数据、准结构化数据进行分析计算的过程智能化,可以代替部分简单、重复的脑力劳动,从而使预测金融科技用户的行为偏好和价值需求变化变得简单,开发新型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也相对更容易。

底层技术主要是区块链技术,其独特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在“去中心化”的条件下通过加密算法在所有区块上同步记录所有金融交易信息,保证了金融交易的记录真实、有效、可追溯,被认为是有可能改变目前商业银行“中心化”信任体系运作模式的颠覆技术。

(二)金融科技的潜在风险

1.数据失真和技术缺陷。一是作为金融科技核心基础的数据,可能在产生环节不真实,或者是在海量数据中提取关键数据时甄别不准确,导致后续的大数据分析“误入歧途”;二是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金融科技,其涉及的互联网业务流程和各个环节的技术支持,容易因为技术缺陷,或者人为技术操作失误而引发系统崩溃;三是大数据分析的长处在于确定事件之间的相关关系而非因果关系,该方法没有经过完整经济周期检验,因而存在虚假关联的可能性;四是金融科技领域的金融风险特征可能由正态分布转向极值分布,导致基于正态分布的传统风险管理方法在金融科技领域失效的概率加大。

2.平台经营不规范。一是如果平台经营不规范,例如没有监管许可或者擅自变更业务范围,夸大投资收益,甚至出现欺诈事件,就会容易诱发信用风险。二是金融科技进入门槛低,众多平台为了跨过“网络效应”的门槛点而急切在短时间内扩大用户规模,容易出现过度竞争压力下的不规范经营行为。

3.长尾客群行为不理性。金融科技的长尾客户群体收入有限,风险承受能力低,金融专业知识缺乏,对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的潜在风险认识不足,其主要是通过收益率高低的标准按刚性兑付的逻辑来选择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一旦出现投资失败甚至平台欺诈,则损失波及的人多、面广,甚至可能发生影响金融稳定的群体事件。

三、金融科技的监管取向

(一)建立健全部际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科技国际监管合作

金融科技创造的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和服务等,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及其核心业务的信用和风险的基本属性。因此,根据金融科技提供的金融业务的性质和功能属性不同,可以在现有的宏观审慎框架范围内,对金融科技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

对金融科技要厘清各类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主体和职责权限,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两级金融监管的范围和重点领域,明确“一行两会”各自的监管职责,健全“一行两会”对金融科技的趋势研究、风险监测、政策沟通等协调机制,突出央行统领全局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金融科技委员会的专业作用。

积极参与国际监管组织对金融科技的前沿技术追踪、相关监管政策框架研究等工作,深入开展跨国监管机构之间对监管立场、监管政策和管理标准等内容的讨论交流,提高对金融科技发展趋势和监管理念、方式的认识,构建跨国的信息共享、共同进步的国际协调合作机制。

(二)创立“监管沙箱”,加强监管部门与金融科技企业沟通

“监管沙箱”是一种能够平衡鼓励金融创新与控制其潜在风险之间关系的有效监管机制,适用于新型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潜在风险的监管评估。在合法、简化的监管政策条件下,设置真实或虚拟的市场环境,对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进行创新性测试,结果合格则给金融科技企业颁布正式许可并全面推广。

在测试中,有无牌照的企业都可以申请测试,避免了新产品可能引发的合规风险,同时还可以得到监管部门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建议。监管部门不仅可以测算潜在风险、评估新产品的商用范围,而且能够衡量现有的监管政策是否有阻碍金融创新的地方以及现有的监管技术、工具是否合理,因而可以进行监管政策的动态调整,以利于消费者保护目标下的金融创新的提升。

(三)加强监管科技创新,提升监管人员金融科技素养

提供金融市场设施的金融科技创新也为改善金融监管提供了机遇。借助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科

技,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技术框架体系,从数据采集、分类到行业数据整理分析,形成自动化的数据集成和报告系统,评估金融科技企业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监测金融科技风险发展动态,对关键的风险点和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提早做出预警和防范。

金融科技融合了众多领域的知识,而且更新换代时间短,要求监管人员及时通过技术培训,不断更新金融科技知识储备。不但要了解金融科技的发展变化趋势,而且还需要了解金融监管科技工具的功能与作用,以便对金融科技企业提供有效的建议指导。

(四)加大金融科技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首先,加强金融科技企业信息披露,使其运作透明化。监管部门应制定不同类型金融科技企业的信息披露标准,金融科技企业应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详细解释其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具体名称、期限、作用、收益水平等,禁止片面夸大。

其次,金融科技企業应利用大数据分析对投资者进行分层,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应只针对少部分投资经验较丰富、风险承受能力强、经济收入较高的人群开放。

第三,监管部门应严格审查金融科技企业制定的消费者个人数据安全的技术措施和保护制度,一旦泄露数据,从重处罚。开通金融科技消费者投诉处理渠道,完善相关的多部门联动处理机制。

参考文献:

[1]乔政.科技创新投资模式——量化投资在金融市场上的应用[J].中国商论,2019(03).

[2]张蒙.我国科技金融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6(02).

[3]张墨.试论科技金融的运行机制与金融创新[J].财经界,2015(01).

[4]张德茂,蒋亮.金融科技在传统商业银行转型中的赋能作用与路径[J].西南金融,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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