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实践与启示
——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区建设的可能路径
2019-11-15张继荣
张继荣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2)
欧亚经济联盟(Eurasian Economic Union,EUN)(简称“联盟”)于2015年正式启动,现有成员国包括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亚美尼亚,旨在实现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自由流动,并推行协调一致的经济政策。联盟成立以来,在对外经贸合作方面进行了诸多努力,主要致力于与第三国及相关一体化组织的经贸合作,推动发展倡议的对接,促进自由贸易区网络构建。联盟声称,大约有50 个国家和组织表示有兴趣与其建立自贸区。对于自贸区网络的建设,联盟不仅有总体战略,并且已经进行了有关实践。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了解欧亚经济联盟国际经贸合作的具体目标,研究“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欧亚经济联盟的进一步对接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倡议在欧亚地区的实质推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贸区网络建设的总体目标与进程
(一)构建全面自由贸易区网络的总目标
欧亚经济联盟面临的内部和外部环境都不甚乐观。就联盟内部而言,俄罗斯作为欧亚经济联盟的主导国,自身面临着来自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经济制裁,经济增长乏力,对联盟的带动力有限。联盟其他成员国本身经济体量小、产业结构单一,自身发展受到限制。就外部环境而言,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T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等国际协议并未接纳联盟成员国参与,WTO规则遭到破坏使国际贸易环境变差,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以及大国间的竞争和贸易摩擦导致全球经济不稳定。在此背景下,欧亚经济联盟意图通过与第三国及一体化组织建立广泛的自由贸易区网络,促进联盟商品、服务进入外部市场,帮助联盟成员融入区域或全球价值链并吸引投资。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贸区网络建设的意向合作范围很广,不仅包括亚、欧、非、拉美地区相关国家,还包括一些国际组织及区域一体化组织,充分展现出联盟建立大型自贸区网络的雄心。具体而言,其选择的合作伙伴不仅包括中国、越南、新加坡、印度、韩国、蒙古等亚洲国家,塞尔维亚等欧洲国家,智利、秘鲁等拉丁美洲国家,而且还包括欧盟、安第斯共同体、南方共同市场等在内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二)联盟构建自由贸易区网络的具体目标与进程(参见表1)
欧亚经济联盟建设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十分宏大,但在具体推进中则有所侧重,对不同的意向合作伙伴采取了不尽相同的合作策略,同时其意向合作伙伴也有着基于各自利益的实际考量,因此具体合作进展程度不一,集中表现为两大特点。
1.联盟长期致力于与欧盟和中国两大重要经济体缔结自贸协定,但总体进展有限
欧亚经济联盟认识到与欧盟和中国这两大最重要贸易和经济合作伙伴进一步促进自由化的重要性,着力推进与欧盟和中国构建自贸区,尤其为与欧盟缔结自贸协定付出了很多努力。
表1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贸区建设情况[1-2]
欧亚经济联盟对区域一体化雄心勃勃,希望建立一个从里斯本到符拉迪沃斯托克的巨大共同市场。[4]长久以来,欧亚经济联盟希望与欧盟建立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免签制度、跨境基础设施、技术标准互认等议题的综合性自由贸易区,但是鉴于欧盟一直没有表现出足够兴趣,欧亚经济联盟与欧盟建立自贸区的进展有限且前景黯淡。然而欧亚经济联盟始终没有放弃与欧盟建立紧密经贸联系的努力,也将与欧盟缔结自贸协定作为其构建全面自由贸易区网络的重要议程。
2015年5月8日,中国与俄罗斯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合作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区这一长期目标”,这是欧亚经济联盟与中国构建自贸区愿景的客观反映。但是由于联盟成员国尚未准备好开放其市场,加之短期内无法协调联盟成员国与中国合作时的不同利益点,联盟实际上尚未准备好商签自由贸易协定。正是在此背景下,2018年5月,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及其成员国签署了不涉及关税减让的非优惠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定》。
2.与小型贸易伙伴及“外围”贸易伙伴构建自贸区努力初见成效
鉴于欧盟与西方国家的迟疑,目前联盟对外自贸区的建设目标主要是亚太、拉美地区的一些小型贸易伙伴及“外围”贸易伙伴,并取得了一些实际成果。
目前,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的自贸协定已于2016年10月5日生效,议题主要涉及货物贸易,兼顾投资、服务贸易等,对关税减让设置了相对较长的过渡期;与新加坡签署了较为全面的综合性自贸协定;与伊朗签署《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约定在3年内达成全面自贸区,目前只有一个范围较窄的货物列表以促进相互贸易;与其他国家或一体化组织就自贸区建设或已经进行相关谈判,或签署合作备忘录,或正在进行相关接触。如正与以色列、塞尔维亚、新加坡、印度、埃及等国进行自贸协定谈判;与蒙古、智利、韩国、秘鲁、安第斯共同体等国家和组织进行磋商、接触并签署了谅解备忘录。
二、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贸区网络建设四类重点实践的内容及特点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贸区网络建设的现有重点实践主要包括三个自贸协定,即与越南签署自贸协定,与新加坡签署自贸协定,与伊朗签署为建立自贸区的“临时协定”,以及与中国签署非优惠的经贸合作协定。这四个协定各有特点,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欧亚经济联盟构建自贸区网络的基本考量和具体推进效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参考价值。
(一)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新加坡、伊朗的三个自贸协定的主要内容
1.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自贸协定是联盟对外商签的第一个自贸协定
《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自贸协定》已于2016年生效,是欧亚经济联盟对外商签的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自贸协定。该协定由15 章组成,包括货物贸易、贸易救济、原产地规则、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化、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服务贸易和投资及自然人流动、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竞争、可持续发展、电子商务、争端解决等议题以及5个附件。协定涵盖了经贸合作的各个方面,除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等自贸协定的经典议题外,还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可持续发展、电子商务和政府采购等合作方向,制定了竞争保护的统一原则,并促进贸易监管的可预测性。根据该协定,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与越南之间将通过减免所涉商品名录中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来实现贸易自由化。
2.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签署包含框架协定、主协定、服务与投资协定等一揽子协议在内的自由化水平较高的综合性自贸协定
2019年10月1日,在亚美尼亚首都埃里温举行最高欧亚经济理事会会议期间,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与新加坡共同签署了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自贸协定(EAEUSFTA),该协定是欧亚经济联盟对外商签的第二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一个综合性的自贸协定。该自由贸易协定是包括以下7 个协定的一揽子协议:《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全面经济合作的框架协定》《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也称“主协定”或“非服务与投资协定”)以及欧亚经济联盟5 个成员国与新加坡签订的5 个关于服务与投资的双边协定。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的自贸协定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与投资议题。
《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全面经济合作的框架协定》主要规定了如何通过一系列协定实现欧亚经济联盟及其成员国与新加坡加强和增进经贸联系、促进投资合作,以建立全面经济合作的框架目标,梳理了该框架协定与其他协定之间的关系。《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由16章组成,包括市场准入、贸易救济、原产地规则、海关合作和贸易便利化、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竞争、环境、透明度、争端解决、机构和一般规定等议题。此外,还包括关税减让承诺表、原产地证书样式等多个附件。
3.欧亚经济联盟与伊朗签署过渡期为3年的临时自贸协定,议题较单一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24 条第5 款指出:“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缔约各国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欧亚经济联盟与伊朗签订的正是“为建立自由贸易区所采用的临时协定”,或称“过渡到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该协定于2018年5月18日签署,共9 章,主要涉及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技术性贸易措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贸易便利化与海关合作、争端解决等议题,以及关税承诺日程表等4个附件。同时,该协定议题相对单一,主要致力于较窄范围的货物贸易自由化,不涉及服务贸易和投资议题,贸易便利化方面的规定也相对薄弱,至于诸如知识产权、竞争、电子商务等“升级版”议题更是完全未涉及。
在关税减让方面,协定所涉商品类目有限。协定规定在欧亚经济联盟和伊朗间建立优惠贸易安排,约定了涉及欧亚经济联盟360种商品和伊朗502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减让。根据约定,临时协定有效期(过渡期)为3年。临时协定生效1年内,双方将启动关于正式自贸协定的谈判,3年期满后将转为全面自贸协定。根据联合研究小组的分析,如果联盟与伊朗缔结一个完整的自由贸易协定,则联盟国家对伊朗的出口可能增长73%。此外,预计出货量增加的83%将来自药品、纸张、服装、钢铁产品、各类机电设备和汽车等商品。
(二)欧亚经济联盟与中国签署非优惠性质的经贸合作协定,但可作为未来自贸协定的基础与先导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定》与前述三种自贸协定有所不同,但因其具备自贸协定雏形,关涉未来自贸区建设,因而十分值得关注。欧亚经济联盟与中国的经贸合作协定实质上是非优惠贸易安排,只涉及非关税条款的自由化,未涉及取消或降低关税问题,与关税减免和贸易救济等密切相关的原产地规则未在该协定中体现,也未涉及服务贸易及投资议题。因此,该协定应属非优惠性质区域经贸合作协定,而非自贸协定。
该协定共13 章,主要包括贸易便利化方面的贸易救济、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海关合作与便利化等标准议题,以及知识产权、竞争、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升级版”议题,还有关于部门合作和机制的条款。该协定虽未涉及关税减让、服务贸易、投资等议题,但却包含了一些高水平自贸协定应有的议题。有观点认为,中国和欧亚经济联盟如要达到自贸协定的标准,只需在各方认为适宜的时间加上关于货物关税减免内容即可。[5]该协定文本可作为今后中国—欧亚经济联盟自由贸易协定的蓝本,如未来达成自贸协定,则该协定现有章节大多数条款都可在未来自由贸易协定中直接适用。因此,该协定可视为趋近自贸协定的“类自贸协定”或“准自贸协定”,是未来达成自贸协定的基础。
(三)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贸区建设四个协定的主要特点
欧亚经济联盟有关自贸区的四个协定各有特点,主要表现在自由化水平、服务贸易与投资议题的设置等方面。
1.自由化水平总体较低
就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而言,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自贸协定的自由化水平最高,越南次之,伊朗再次之。从联盟与新加坡自贸协定关税减让内容看,除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规定的部分敏感商品外,其余所有商品将全部免税贸易,体现出来的自由化水平较高。根据联盟与越南关税减让内容看,至2025年,越南对联盟产品的平均关税将从10%下降到1%,而联盟的平均关税将从9.7%下降到2%,自由化水平相对低一些。而联盟与伊朗则仅对有限数量的商品类目进行关税减让,自由化水平有限。在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方面,仅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越南的自贸协定涉及该议题,且总体的自由化水平有限。就新加坡而言,目前仅有经济体量极小的亚美尼亚与新加坡签署了双边协定。而与越南的自贸协定中,服务贸易和投资条款目前还处于冻结状态。[6]与伊朗的“临时协定”更是完全未涉及服务贸易与投资自由化议题。
而在目前联盟与中国的经贸合作协定中,货物、服务、投资自由化均未涉及,主要注重的是便利化方面的问题,这与欧亚经济联盟国家尚未准备好向中国开放市场有关。由此可以推断,欧亚经济联盟在认为不具备签署自贸协定的条件时,将签署以贸易便利化为先导的经贸合作协议。
2.服务贸易与投资议题在自贸协定中的表现形式值得关注
对于服务贸易与投资议题以何种形式呈现在自贸协定中,目前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新加坡的自贸协定给出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欧亚经济联盟对该议题的具体考量和各方对此的认知与妥协,可以为今后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商谈自贸协定时提供借鉴,因此值得关注。
一种处理方式是在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的自贸协定中,将服务贸易与投资作为自贸协定的一章出现。根据《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自贸协定》第8章第2条规定,关于服务贸易、投资和自然人流动自由化的条款只对俄罗斯和越南两方适用。该协定明确,除俄罗斯之外的其他欧亚经济联盟成员都可以与越南经谈判达成具体承诺,这意味着该协定项下的服务贸易和投资条款目前对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不适用。
另一种处理方式是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与新加坡签署的关于服务贸易与投资的双边协定成为整体自贸协定的一部分。即联盟成员国与新加坡分别签署关于服务和投资的5个单独的双边协定,并作为整体自贸协定的组成部分。目前已经签署的是《亚美尼亚—新加坡服务贸易与投资协定》,联盟的其他四个成员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与新加坡的双边服务贸易与投资协定尚未签署。
三、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区建设实践对中国—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区建设的启示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贸区的建设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缔结自贸协定的策略和特点,与中国签署非优惠性质的经贸合作协定也从客观上展示了其有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合作思路,这对今后商建自贸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重要启示。
(一)欧亚经济联盟对外商签自贸协定总体态度趋于谨慎
从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贸区的实践来看,其行为和态度都较为谨慎和保守。欧亚经济联盟称大约有50 多个国家和地区愿意与其建立自贸区,但目前只与越南缔结了完整意义的自贸协定,与新加坡缔结了综合性较强的自贸协定,与伊朗缔结了为建立自贸区的临时协定,与其他经济体的自贸区建设正在谈判或接触中,与中国仅签署了重在贸易便利化的经贸合作协定。即使在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自贸协定中,服务贸易和投资相关条款也仅仅适用于俄罗斯和越南双方。在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缔结的自贸协定一揽子协议中,除亚美尼亚外的其他四个联盟成员国还未与新加坡签署服务与投资协定。这表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目前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的自由化持比较谨慎的态度,可以说其在自贸区建设实践中呈现出了“雷声大、雨点小”的特点。
欧亚经济联盟的欧亚经济委员会贸易部长韦罗妮卡∙尼基申娜表示,欧亚经济联盟国家尚未准备好与中国建立自由贸易区。她指出,目前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商业情况暂不具备与中国建立自由贸易区所要求的全面开放市场的条件,各成员国的经济状况差别很大,在与中国进行自贸区谈判前,应充分评估建立自贸区对各成员国可能带来的利益和风险,并考虑某些具体商品的情况。[7]联盟及其成员国的某些官员和学者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认为自由化尚不应在谈判范围内。如欧亚开发银行一体化研究中心主任叶甫根尼·维诺库罗夫认为,与中国建立自贸区的问题尚未提上政策议程,这是一个需要非常认真研究的十年远景。[8]这说明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区的建设任重而道远,中国需要做好长期打算。
(二)联盟法律权限构造将增加自贸区建设关键议题谈判的复杂性
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条约》,联盟对外商谈自贸协定时,有明确的法律权限配置。一旦联盟成员国首脑决定开始谈判,他们将沿着两条轨道前进:欧亚经济委员会和成员国负责货物贸易,成员国负责服务贸易和投资。俄罗斯提供谈判过程的整体协调。然后,任命一个高级别的谈判小组:由欧亚经济委员会代表和各成员方的三个副部长(经济或外交,工业和农业)组成。[2]简言之,货物贸易谈判由欧亚经济委员会和成员国共同负责,服务贸易和投资谈判仅由成员国负责。这种双轨制度可能成为与欧亚联盟谈判自由贸易协定的重要背景,将增加未来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商谈自贸区的难度。
1.短期内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谈判难度大
欧亚经济联盟作为新近成立的一体化程度较低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国就某些问题达成共识需要预先协商,而这通常会耗费较多时间,尤其是在关税减让谈判问题方面。联盟内部的关税协调问题很多,目前无法实质上对外执行统一关税,[9]可能更难协调对外关税的减让。因而,与之进行有关货物贸易准入的关税减让谈判,无疑将耗时且棘手。此外,虽然欧亚经济委员会在自贸区谈判问题上具有货物贸易谈判的很大权限,但目前其权能还在客观上受成员国一定程度的束缚。而欧亚经济联盟的成员国普遍担心关税减让会使中国商品冲击其国内市场,短期内他们不考虑货物贸易自由化,这必然使得未来中国与欧亚经济委员会关税减让谈判的难度增大。
2.联盟成员国拥有服务贸易和投资议题谈判权限,将影响谈判目标的实现
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的相关规定,对于服务贸易和投资议题而言,联盟方面的谈判权限由各成员国控制。因此在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的自贸协定中,服务贸易和投资议题条款仅适用于俄罗斯和越南就不难理解了。在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自贸协定中,以双边协定形式规制服务贸易与投资的情况亦是如此。因此,未来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的市场准入将可能由中国和联盟成员国进行多对“双边”谈判,经历多轮“要价和出价”,直到谈判达成一致。最理想的结果是,多个双边谈判的结果最终能够“诸边化”,可以适用于所有联盟成员国。但现实是,由于联盟各成员国与中国的贸易利益差距较大,确定适用于所有联盟成员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承诺的可能性极小,甚至有些双边谈判都有可能无果而终或甚至无法开启。因此,有关服务贸易和投资议题的谈判将面临着较大困难和障碍。
四、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区建设的有关建议
考虑到短期内达成完整意义的自贸协定存在困难,中国需要就建设与欧亚经济联盟的自贸区做长期打算,并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定》基础上促进成果落实。同时要力争路径创新,借鉴欧亚经济联盟已有自贸区建设的实践经验,可以尝试先期建立较低水平自贸区,再逐步朝着建立高水平自贸区不断努力。
(一)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定》,以实际执行成果为自贸区建设奠定基础
该协定是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在经贸合作方面首次达成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欧亚经济联盟对接合作的早期收获,也是现阶段最符合各方实际情况的结果。该协定的有效执行将对减少非关税壁垒、促进贸易便利化、便利于现阶段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方面有积极作用。有关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部门合作等“高水平议题”都为今后缔结自贸协定奠定了基础;由欧亚经济联盟和中国共同成立“联合委员会”,这种机制化安排为对接合作提供了路径指引,更为今后可能的自贸协定谈判提供了机制保障。总体而言,如果该协定能被有效落实,可为各方带来实实在在利益,为未来自贸区建设营造良好的合作环境。
当前应切实发挥“联合委员会”作用,着力促进自贸区建设的先导工作。各方应在该协定生效后及时委任联合委员会主席及各方在联合委员会的代表,按照该协定要求召开例会和临时会议,早期着重商讨对接合作及自贸区建设工作,注重加强对服务贸易和投资合作方面的探讨。同时要发挥现有或将有的海关合作和贸易便利化分委员会、部门合作分委员会等的作用,探索成立更多针对性强的分委员会或工作小组,推进如政府采购等具体领域的工作。在不断推进协定基础上,加强海关“单一窗口”建设等贸易便利化措施,以贸易便利化方面的有效合作提振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合作信心。
(二)在总体战略上,尽早开始联合可行性研究,并注意借鉴欧亚经济联盟现有自贸协定对货物、服务与投资议题的处理方式
1.开展联合可行性研究,将自贸区建设提上日程
在对外缔结自贸协定时,中国通常会与意向合作伙伴进行联合可行性研究,欧亚经济联盟也会与意向合作伙伴组成联合研究小组以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具体而言,欧亚经济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和成员国政府机构的专家组成研究团队,对与潜在合作伙伴建立自由贸易机制可能产生的经济影响进行深入系统分析,包括可能受协议规制的贸易领域和敏感行业,进而提出建议,然后根据欧亚最高理事会的决定开始官方谈判。因此中国宜先与欧亚经济联盟及其成员国就有关自贸区建设的议题寻求正式开展联合可行性研究,尤其重点评估建立自贸区对联盟各成员国可能产生的影响,并藉此将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商建自贸区正式提上双方日程,进而逐步开展实质性谈判。
当然,由于目前欧亚经济联盟自身尚无法统一对外关税,在与中国的关税协调方面存在实质性困难。因此,对于短期内实现自由化不能有过多期待。同时,服务贸易和投资议题达成共识也将耗费相当多时间和努力,但可谈判的空间较大。因此,希望各方在联合可行性研究时,可以先期探索研究服务和投资自由化的范围与力度。
2.在自贸区建设的路径方面,可借鉴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新加坡、伊朗的自贸区建设经验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未来欧亚经济联盟与中国达成自贸协定,需要解决的三大核心议题分别是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的自由化与便利化。对此,需要整体把握这几个议题在未来自贸协定中的呈现形式,或者在主协定中以单独章节的形式呈现,或者签署作为整体自贸协定一部分的双边协定。至于这几个议题可达成实质性共识的先后顺序,不应过多拘泥于先谈货物贸易、后谈服务与投资的程序,而应根据各方的利益和实际谈判进程决定。
在货物贸易自由化方面,根据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伊朗、新加坡就该议题的已有实践,可以推知其更倾向于在主协定文本中直接加入货物贸易自由化议题,而不是单独签署一个有关货物贸易的协定。③这也实际上是由欧亚经济联盟法律对货物贸易谈判权限规定所决定的。因此,在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达成关税协调共识后,可将货物贸易自由化议题作为单独一章纳入未来自贸协定的核心文本中,同时以附件形式呈现关税减让表。
在服务贸易与投资议题方面,可以比照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自贸协定的做法,在主协定之外逐步通过有关谈判达成联盟成员国与中国之间双边《服务贸易与投资协定》(或形成单独的《服务贸易协定》《投资协定》),并将其作为整体自贸协定的组成部分。④退一步讲,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对服务贸易与投资议题而言,可以参照《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自贸协定》做法,在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协定中,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较大经济体先就服务贸易和投资议题达成仅对双边有效的安排,并规定其他国家加入这些条款的条件,以期逐步谈判达成最后的综合性议题。
综合而言,欧亚经济联盟与中国未来自贸协定的呈现形式,应更多参照欧亚经济联盟与新加坡自贸协定的做法,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定》为“框架协议”,在此基础上形成包含货物贸易议题的自贸协定的主协定,以双边协定形式规定服务贸易与投资议题,作为整体自贸协定的一部分。
(三)具体谈判策略上,应注意货物、服务和投资自由化的“早期收获”,以期达成自贸区1.0版本
在具体谈判中,在有关货物关税削减承诺、服务和投资市场准入问题上,要注重商谈策略,秉持“先易后难”原则逐步推进,寻求“早期收获”。可以先维持在一个较窄范围的承诺和较低的自由化水平,达成自贸区1.0 版本,此后再进行自贸协定的逐步扩容与升级,最终达成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协定。
1.逐步促进货物贸易自由化方面的谈判
由于联盟成员国普遍担忧中国商品对本国市场的冲击,而且这种担忧短期内不会完全消除,因此关税减让方面的谈判会比较困难。鉴于此,有必要与欧亚经济委员会增加接触,达成更多共同关切。具体而言,可先就货物贸易制定“早期收获”计划,对特定范围的产品进行关税削减和取消计划,同时制定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所涉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在此基础上,寻求达成正式关税减让表和原产地规则。在此过程中,要给予正在履行“入世”降税承诺的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两国关税减让方面的特殊关注与安排。同时,还必须注意对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在优惠税率方面的区分。
2.以“正面清单”模式逐步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鉴于联盟关于服务贸易的谈判权限归成员国所有,未来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进行自贸区谈判时,应努力与联盟各成员国进行有效双边谈判。对于服务贸易,各方可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基础上,逐步取消缔约方间存在的所有实质性歧视,禁止针对服务贸易采取新的歧视性措施。中国与联盟成员国可按照各自服务部门的实际发展情况,以“正面清单”的传统模式确定本国市场准入的部门,形成具体承诺减让表。如有必要,可分批次达成具体承诺。
3.重谈或修订现有双边投资协定作为短期目标
对于投资而言,考虑到联盟对投资合作谈判权限的分配,达成一个综合性的投资协定或者在自贸协定中设定投资章节的难度较大。目前中国已经与联盟所有成员国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10]但有些双边投资协定的签署时间相对很早,如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的双边投资协定签署于1992年,最近的与俄罗斯的双边投资协定是在2006年签署的。这些双边投资协定已经不能完全符合目前投资保护需要,因此可与联盟国家逐步进行重新谈判,对现有投资协定做相关更新或修订。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也应尽快制定《外商投资法》的配套规范,保障联盟国家政府和企业在中国投资的正当利益。同时,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行良好互动,形成示范效应,共同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五、结语
正如《联合声明》所示,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区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目标”,短期内存在较大困难,应做好长远规划,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现阶段最重要的是为欧亚经济联盟与中国的经贸合作和未来自贸区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提供安全保障。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国家应继续加强高层政治互动,在巩固和加强双边合作基础上,充分利用上海合作组织、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等多边平台以及东方经济论坛等多边经贸机制,促进对话协调,不断增进互信,缓解联盟国家对“中国威胁”的担忧和压力。在自贸区建设方面,不仅要把握宏观态势,更应就核心问题进行细致研究,通过具体行动减少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对中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带来冲击的担忧,同时促进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的合作,提振欧亚经济联盟国家的合作信心,为商建自贸区做好充足的准备。
注释:
①《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24条第5款:“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缔约各国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欧亚经济联盟与伊朗签订的正是“为建立自由贸易区所采用的临时协定”,或称“过渡到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定》虽然不是自贸协定,但也是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贸区建设的一次“别样”尝试,因此列入该表,以期观察对比联盟的自贸区建设战略。
③中国与东盟自贸协定缔结时,就是在框架协议之后相继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投资协议》。
④也可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定》作为自贸协定的基础,结合谈判结果,加入“服务贸易”和“投资”章节,但这种可能性比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