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适用实施问题研究
2019-11-14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安顺市分校
■吴 灿/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安顺市分校
民事诉讼法新案的提出,在2012年将诚信原则引入。随着社会的法制要求不断提高,采用道德准则的约束形式,可以监管法律无法约束的“空白地带”。诚信原则是具有道德约束性质,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全面性。
一、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适用主要包括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法院和法官是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主体,适用对象是案件中的当事人以及检察官和检察院,诉讼出程序性的权利和义务是诉讼的范围。
(一)适用主体
在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主体只能是负责案件审理的法院和法官, 在案件监督和再审的程序中,还包括上级人民法院 ,其他还有提起抗诉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但是相关的诚信原则不够明确,所以检察院和法院在决定再审的过程中,原审法院和法官的违背诚信原则不可以作为再审的条件,必须依据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审理的原因。这是因为法院的“失信”与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无法作为民事诉讼法再次审理的条件。
(二)适用对象
民事诉讼法重新原则在民诉的案件中,适用于当事人诉讼才能进行法律裁判活动,也适用于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身份的检察官。在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中,还有对法官惩戒的法律案件中,原法官和原审法院的失信行为可以包含在内。但是在实际的民诉案件中,法官和法院不再法律内的适用范围内,因为法律对法官和法院的制约作用仅仅是一种道德约束,是无法作为法律强制性的制约法官的案件审理过程。对法官坚诚信制约原则会影响法官的裁判行为,同时违背了案件中法官之上没有法官的标准,而且审查法官的诚信没有具体的标准,强制性的要求会影响法官的自我职业规范,降低法官对自己的素质要求。
(三)适用范围
民法的诚信原则只是用于调整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相对而言的民诉法诚信原则是用于调整诉讼中的程序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官如果在诉讼案件中村在不诚信的行为,这种情况是判定当事人的答辩失权,而不会直接判定裁判者去承担败诉的后果。
(四)适用条件
相比较其他的民税法基本原则中,民诉法的诚信原则具备一定的伦理道德约束性,它的适用范围应该概括是法律无法明确规定的一些“空白”区域,这种区域只能依靠法官和裁判人内心的道德和思想素质去约束。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法官使用诚信原则需要考虑中以原则本身的模糊性和伦理道德性质。法官应用诚信原则进行裁判时,只能是在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同时可能存在公平失衡的情况下进行使用。
二、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适用难题
民事诉讼法的重新原则,其适用性是比较客观的,为规范化的发展民事诉讼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诚信原则也存在适用难题,首先是诚信原则适用的法律体系缺乏完善,法律本身就是比较完整的制约体系,但是在纳入民事诉讼法之后一直在使用户范围上虽然比较广泛,但是诚信原则和具体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较大的问题。其次是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有限,在诉讼案件的诚信原则大多是规定当事人和诉讼的参与人,要求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信息真实。所以诉讼法中的诚信原则的使用范围比较狭窄。而且这种原则仅仅限于案件审理过程,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相对涉猎范围非常狭窄。第三是适用效果不佳,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案件有各自的规定。所以在进行裁判时也具有一定的的标准,最终都会影响裁判对于以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所以可能造成有损诚信的问题。除此之外,最重要的是由于诚信原则是一种道德约束性质的,主要是对当事人和法官进行心理上的约束,所以对于违背重新原则的后果没有严格的后果规定。因此表现的诚信原则违反后果没有惩戒,导致诚信原则的适用效果不理想。
三、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适用实施
为了法律诚信原则的实施,首先需要人们正确的理解,这是重新原则的实施前提;其次是在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诚信的适用,这是诚信原则的重点;第三是重新原则需要人们自觉自愿的遵守,这是民诉法纳入诚信原则的主要目的。
(一)正确理解
首先是从民诉法的立法背景以及这一诚信原则的立法目的来看,在民诉法中的的13条第1项中对诚信原则给出具体规定。这个规定不仅是时代发展的需求,而且是符合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司法要求。所以诉讼法案件中的当事人和相关的裁判人员应该注重这一原则的实施。就我国的发展而言,当前社会处于发展转型时期,而且社会上面临很多的诚信危机,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虚假诉讼和讨债的现象,还有一些道德底线不高的法官和当时人之间存在串通的现象,损害他人和国家的利益。因此诚信原则在我国社会的发展中显得至关重要。
其次是从立法体例的角度来看,民诉法经过修改 ,加入了诚信原则和诚信原则的具体遵守制度,并且重视重新原则的落实。新增的一些失信行为的法律制裁后果,比如假诉讼、假仲裁、假执行等等,这些虚假行为都会遭到严重的法律制裁,在这种严格的法律监管下,才能使当事人和法官正确认识诚信原则的重要性,认识到失信行为的严重后果。
从诚信原则的适用对象的角度来看,在诚信原则的法律条款中,“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从这具体字面要求来看,该原则适用于所有诉讼主体,要求所有诉讼案件相关的人员都要坚守诚信原则。但是也有人认为这只是针对诉讼当事人而言的,没有对法院法官进行规定,但是这种原则在民诉法中的增加不仅仅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主要目的也是避免出现虚假诉讼和假意讨债的问题。
(二)诚信适用
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中诚信适用也是重要手段之一,这种诚信的遵守是一种自觉的道德行为,对法官和法院来将自觉遵守是没有问题的,但是 这种法律诚信原则主要是在心理方面的道德制约,而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制约方式。所以法官适用于这一法律条款中主要是用法官的诚信来衡量诉讼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诚信。因为法官是案件中的主要裁决者,法官缺乏诚信,司法就会失去能动性。随着诉讼法的的演变和发展,裁判的诚信被作为主观诚信,这种歌主观诚信是内在的心理善意,其次还有客观诚信,是在诉讼案件中的行为方式。
(三)自觉遵守
自觉遵守是指在整个诉讼案件中,都保持诚实守信、言而有信。这种自愿自觉的道德行为,一方面是在法律层面的遵守诚信原则,但是更重要的,这种自觉自愿的行为是在道德伦理层面的自我制约。以法官来讲,法官在进行案件裁决的过程中,一定还认真谨慎的做出最公正的裁判,他会本着诚信的心态进行一项案件的裁决,不可能为了任何一方改变内心的道德准则。所以这种诚信原则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法律强制,但是法官一直遵守着诚信要求,所以体现了自觉遵守的意义。这是因为诚信原则适用在法律中,不是为了使法官自由,只是 用更加自由的形式给法官一个表达忠诚的机会。当然不仅仅是法官和法院,诚信原则在任何民诉法案件中的人员中都是应该自觉遵守的,这以原则就是对人内心的道德伦理制约。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2012年将诚信原则纳入民事诉讼法中,诚信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约束性质,主要约束了我国法律无法企及的“空白地带”,体现的是我国法律的全面性。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适用主要包括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等。而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适用实施,首先需要正确的认识诚信原则,其次是诚信适用和自觉遵守,诚信原则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法律强制性,是自觉自愿的行为,所以体现了自觉遵守的意义,是一种道德伦理层面的自我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