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法中的适用和完善
2017-08-25刘璐
刘璐
摘 要:随着我国立法制度的不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作为民诉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严格规范着市场秩序,更重要的是起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有利于我国现代化的建设和发展。本文将阐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以及应用的意义,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总结现阶段诚实信用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诉法;适用;问题;完善;措施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完善立法工作,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人民群众也在不断地熟悉和学习法律,对民诉法的认识和需求逐渐深刻、并约束自身行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原则,是道德法律化的体现,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和价值要求。诚实信用原则能协调诉讼主体的行为和法院的审判行为,实现了诉讼过程中的公平公正的法律要求,具有较高的法律价值和实践价值。但是现阶段,这一原则还存在许多不足,适用对象出现了众多诚信问题,不利于民事诉讼法的应用。因此,如何健全和完善民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广大立法工作者面临的重要研究课题。
1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以及应用的意义
1.1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两个方面,既行为意义和实质意义。行为意义是指诉讼人在参与民事诉讼、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或是法官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裁决时,都必须遵循主观上诚实善意的态度,不能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实质意义是指法院、当事人等民事诉讼的参与方要维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维护诉讼的公平公正。 [1]
1.2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意义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弥补了我国民诉法中的不足。改变了传统诉讼观念中法院权利较强,而诉讼参与人权利较弱的现象。强化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充分发挥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平等。其次,实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了司法公正,不仅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起到规范作用,而且对法院的审判行为也起到规范作用,有利于提高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2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2.1对诉讼当事人的约束
第一,民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诉讼当事人必须履行真实的义务,禁止反言。在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要向法院告知自己认知范围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实情,不得有所隐瞒,也不能提出违反事实或违反自己认知的主张,或在在诉讼程序过程中出现先后主张事实相矛盾的现象,更不能在对方提出与事实相符的主张时仍与对方发生争执,干扰法官的仲裁。
第二,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一方面,禁止当事人使用不正当的理由行使反诉权或者回避对方申请权、异议权的使用;另一方面,禁止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时间,给对方的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第三,禁止当事人通过诉讼欺诈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三条都做出了相关规定。首先,禁止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者毁灭重要证据,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困难;其次,禁止当事人用暴力、贿赂等方式威胁他人做伪证或阻碍相关证人出证;最后,禁止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2]
凡是违背了以上原则,法院均可做出相关惩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对法院的约束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法院滥用职权。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尊重事实;在证据判断的过程中应对双方提出的证据一视同仁,不能仅仅收集对其中一方有力的证据,也不能对与事实相关的证据随意取舍;不能不遵循诉讼程序随意使用审判权,在当事双方陈述主张和事实时不随意打断,更不能随意盖棺定论。
其次,要为诉讼双方提供公正平等的诉讼环境,为双方提供平等的诉讼机会,不能过分亲近任意一方。在诉讼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案件事实。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在处理案件时按照法律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出于正当目的、充分考虑到和案件相关的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3]
3现阶段诚实信用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当事人的适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实践性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当事人没能履行真实义务。比如在对方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恶意诉讼侵犯他人利益、与证人串通编造虚假事实等等。与客观真实相背离的判决在法院裁判中时常发生。
从法院的角度来说,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有利也有弊,这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诚信是否缺失。现阶段,我国的诉讼程序中还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主要包括法官剥夺当事人的反诉权、滥用审判权、没有为双方提供平等的诉讼机会、未履行通知的义务等等。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还严重阻碍了国家司法的建设和完善。
如何规范和约束律师的诚实信用也成为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律师对纠纷的解决产生重要影响,但是近年来,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现象日益严重,不仅对当事人不讲诚信,为了获取金钱收益任意榨干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帮助当事人做假证,扭曲事实、偷梁换柱,破坏诉讼程序,给法院正确仲裁案件带来不利的影响。[4]
4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
一方面,要加强当事人的思想道德建设,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督促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切实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国家法律部门也要积极出台相关规定,解释说明当事人的诚实信用义务。避免当事人因不清楚、不理解而做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法律的行为。对当事人存在的恶意诉讼或滥用诉讼权的行为做出合理的惩罚措施,比如罚款、驳回讼词。
另一方面,要加强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约束。法院定期组织交流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能力,增长专业知识;落实监管部门对法官的监督工作,禁止贪污受贿的现象发生;对于一些疑难杂案的审判时,法官应按照审判书的要求详细陈述裁判依据,提高法院公信力。
5结语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法的适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现阶段,这一原则的适用还面临着种种问题,需要党和国家加强立法工作,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加强社会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许光勇.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与完善[J].福建法學,2015,01:75.
[2]张子高.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6,07:295.
[3]苏策.浅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讼诉法中的适用现状[J].法治与社会,2011,12:168.
[4]邹智鹏.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与完善[J].决策论坛——“地方公共决策镜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2016,12: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