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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一方婚内单独放弃继承的效力

2019-11-13李艺萌

现代交际 2019年17期
关键词:夫妻关系婚姻法

李艺萌

摘要: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以“维护私人合法财产继承权利”作为立法宗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公民维护个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利拥有了较为规范的法律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相关规定也得以细化落实执行。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国民物质财富基数种类不断扩大增加,私人财产继承权利问题随之激增,如,如何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财产性质鉴定,婚内遗产继承如何认定继承效力,婚内遗产继承适用法律顾问等。综合研究国内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夫妻一方婚内放弃继承的效力进行论述,进一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作解读评价。

关键词:婚姻法 夫妻关系 婚内继承 放弃继承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7—0078—02

在我国,凡涉及民事关系调整问题的法律法规均属民法制度范畴,以调整公民婚姻关系和家庭民事问题的常用部门法举例,一般意义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为公民之间家庭婚姻关系,《继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为具有法定意义的继承关系,二者看似在调整对象之间并无直接联系,但在实际适用领域中,法定继承关系又常常被叠加于具有婚姻家庭关系的公民主体之间,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法律冲突适用问题由此得来。

一、不同角度看待婚内财产继承

(一)婚姻法角度的财产继承

基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准则,《婚姻法》法规涉及问题范畴基本为公民婚姻家庭關系存续期间内的各项民事法律问题,夫妻间权利义务构成、亲子关系认定、婚内财产划分标准等,均为婚姻法所明确规定的主要内容。对比其他部门法的立法特色来看,《婚姻法》更具务实价值,关于婚内一方单独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问题,婚姻法显然更倾向于私人法定财产继承权利保护原则这一侧重点。

《婚姻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中,夫妻关系及婚姻状态正常存续期间内,一方继承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被继承人通过有效法律途径指定特定归属方的情况除外。此法律条款的制定,旨在强调私人财产继承权利的绝对效力,以婚姻法调整的夫妻关系及私人财产继承的物权关系作结合解读,被继承人死亡前,其私人财产物权属本人所有,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关系产生,非特殊情况下,夫妻关系增加财产共同继承联系,继承财产部分发生物权变动自动归入夫妻共同财产内,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利为双方共有,其中一方无单独处分支配权利。由此,以《婚姻法》角度看待财产继承,被继承人特殊指定继承要求情况除外,夫妻婚内可继承私人遗产属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二人均有继承权利,一方无单独处置支配权利。

(二)继承法角度的财产继承

基于调整私人财产继承关系的立法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涉及问题范畴基本为具有法定继承关系的公民主体间权责法律问题,继承关系认定、继承人范围、继承方式等均受其具体划定。对比《婚姻法》来说,《继承法》更具抽象概念特征,即在多数法律条款的设计订立基础上,《继承法》更加强调继承权之于继承人的实现方式,无论是实现条件,还是实现后果,抑或对抗范围,均于不同层面上着重突出了继承人在私人财产继承权利问题上的绝对支配自由。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对继承人放弃私人财产继承权利作了绝对权利规定,即继承人一方的财产继承权利属本人所有,直到财产继承实现前,继承财产未发生实际物权变动,未归入夫妻共同财产前,可继承财产仍属于继承人财产继承权利的归属部分,继承人一方享有单独选择放弃继承的权利。此外,《继承法》中,夫妻关系与继承关系不等同,继承人的配偶与被继承人之间无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权利与继承义务与其并无直接关联,继承人一方有权对未实现继承的财产作意思选择。

二、法律冲突规范下夫妻一方婚内放弃财产继承的效力

(一)新法优于旧法法律冲突规范适用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条款要求,同一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同类型法律条款适用中,应以新规定作具体适用,此外,民法法规适用原则上,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是我国司法机关长期使用的工作方法,更具普遍意义和现实价值。对比1985年颁布实施的《继承法》,2001年修订实施的《婚姻法》具有一定新法适用意义。根据婚姻法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非特殊情况下,继承人配偶同继承人共有财产继承权利,所继承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不得擅自支配处置,因此,多数司法裁判工作中引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解决法律冲突时,夫妻一方婚内放弃财产继承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律冲突规范适用效力

通俗来讲,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律冲突适用规范的原则意义即为统一案件适用中,特别法做了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特别法的法条相关规定,但是《立法法》又特殊指出,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殊法产生法律冲突适用矛盾,裁判机关无法确定适用法律时,则应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裁决。据此,婚姻法为新法一般法,继承法为旧法特殊法,在此法律冲突规范下的夫妻一方婚内放弃财产继承的效力是无法一概认定的。

三、《继承法》考察评价及修订建议

(一)对继承法的考察评价

我国1985年颁布出台的《继承法》有效保护了继承人法定继承财产权利,充分维护了继承人的法定财产继承利益,更加侧重强调“继承”为权利,而忽略了“继承”的义务概念。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加速,继承法仍未对财产继承义务及期限作细化修订,则很有可能进一步损害遗产债权人依法追债权益;继承法与婚姻法在夫妻一方婚内放弃财产继承问题上产生的法律冲突其实也是夫妻双方利益关系的矛盾冲突,继承法一味赋予继承人方财产继承权利,忽视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法律概念,直接架空婚姻法对继承人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保护条款,不符合婚姻关系平等原则。

(二)简要修订建议

1.继承人主体资格条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财产属继承人一方的个人财产,被继承人制定特殊财产继承条款除外,债务继承主体资格也仅为继承人一方所有,继承权利选择效力具有绝对效力。

2.限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利

司法裁判中,考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赡养义务表现及夫妻义务履行表现、婚姻状态作综合评价,最大限度上保护双方正当权益和自主选择权利。

四、结语

夫妻一方婚内放弃继承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应以跟进完善《继承法》与《婚姻法》相关放弃继承的法律条款规定作为主要依据,据实考察,综合考量,方能最大限度均衡各方权益关系。

参考文献:

[1]杨治,王云霞.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疑难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1(1).

[2]刘丹.浅析夫妻债务清偿及执行问题[J].经营管理者,2010(20).

[3]唐雨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缺陷及重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检讨》[J].行政与法,2008(7).

责任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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