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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改及其完善

2017-01-12刘宝环

东方教育 2016年13期
关键词:婚姻法完善措施

刘宝环

摘要:婚姻是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出来的有利于人类发展的一种社会制度。它不仅关系着人类种族的繁衍生息,国家社会的稳定和谐,更是直接关系着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幸福。而婚姻法作为保证婚姻的重要法律,对社会婚姻的形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婚姻双方的基本权益。当前我国的婚姻法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修改。

关键词:婚姻法;法律修改;完善措施

当前,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改变,婚姻家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婚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发挥着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但是婚姻法中存在着一些与当今时代的婚姻所不相适应的成分,必须予以修改和完善。本文结合婚姻法中的问题,对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进行了分析。

一、婚姻法的不足

婚姻法涉及到人类家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总的来说,我国婚姻法经过多次的修改,正在朝着成熟完善的方向发展。但与此同时,时代精神改变不断带动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原来的婚姻法中可能存在着一些立法的空白或者与当代婚姻观相矛盾的地方。下面本文将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来分析婚姻法中存在的不足:

(一)立法缺陷

婚姻法在立法方面本身还存在着修改和提高的空间。一方面,是因为婚姻法中的规定并不全面,一些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婚姻问题没有考虑进去。这就使得在审理某些案件的时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于当事人来说并不公平,也不利于司法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举例来说,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大多数参考的审判标准过于简单化,没有充分考虑到孩子作为个体的自由意志。另一方面,婚姻法立法规定的有效性存疑。当然,立法的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婚姻法本应该保障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不受侵犯,实际上却并没有完全发挥其作用。举例来说,生活中有很多因为外遇而离婚的案件,而法律对婚姻中过错方的处理并不十分利于保护弱势一方的权利。对于外遇者和插足别人婚姻的人来说,离婚所付出的代价不足以威慑他们保持对婚姻的忠诚。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这样一来,婚姻法的立法有效性就值得深入讨论了[1]。

(二)实践缺陷

在实际的应用中,婚姻法也存在一定缺陷。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人的婚姻观、价值观在不断接受外来思想的冲击。新的时代产生了一些新的婚姻问题,比如同性恋、闪婚闪离、非婚生子女等等现象。这些问题给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也迫使我们不得不采取措施思考处理这类问题。尽管道德层面的教育能够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而显然目前我国婚姻法对这些棘手问题的关注度还远远不够。婚姻法中的很多规定并不能解决老百姓的真正需要。以未婚妈妈这一群体为例,尽管不合理法,但是她们依然有作为母亲和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她们不曾结婚,因此不在婚姻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这不仅意味着她们自身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还意味着她们的非婚生孩子将无法正常成长。婚姻法的完善不仅应该具备实践性,同时还必须以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为中心立法。

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

婚姻法的完善应当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只有随着社会婚姻现实的改变而不断进行立法上的修改,才能保证婚姻法的有效性和实用性。下面本文将从以下方面分析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

(一)完善已有的制度

对于婚姻法来说,结婚制度、家庭制度和离婚制度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对于这些已有的立法来说,立法人员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修改。

首先,就结婚制度来说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而对于亲属关系的划分仅用世代数的方法是不科学的,因此立法应该对亲属关系的划分和界定给出更为详细的说明。再例如,我国很多地区都存在着结婚彩礼这一说法,而一旦涉及金钱就容易引起纠纷。关于这类案件的审理往往缺乏可靠的法律依据[2]。

其次,就家庭制度来说,主要涉及到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本身就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父母承担着抚养子女、教育子女的义务,而子女也承担着赡养老人等义务。近年来,因为家庭内部矛盾引起的案件并不在少数,而如何处理未履行责任的当事人尚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另外,对于非婚生子女、领养等问题的处理也不成熟。正如上文中所述的未婚妈妈这一群体,尽管她们的孩子属于非婚生,但是婚姻法仍然应该想办法保障母亲和孩子的合法权益,让孩子能够像婚生子女一样正常成长。事实上,非婚生子女从出生证明、户口到上学等问题上都存在严重的问题,而未婚妈妈也不能要求孩子的父亲共同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因此,婚姻法应该针对弱势群体在家庭制度上进行修改和完善。

最后,离婚制度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复杂。其中十分重要的就是家庭财产制度的建设。对于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对子女财产的管理、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等问题,都需要从法律上予以明确的规定,做到有据可依。同时,离婚还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归属这一大难题。很多离婚案件中陈述的理由都是主观的,例如感情破裂等,法院往往难以做出客观的考量。因此,立法应该完善一些客观实在的、能够作为考量标准的制度,来提高审理的公正性。

(二)扩大法律范围

在修改和完善婚姻法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一大原则是不断扩大婚姻法的范围。一方面,对于婚姻法中的空白应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补充立法,以完善法律体系。这也利于及时吸收一些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的婚姻管理经验和事实。另一方面,婚姻法的完善应该朝着更加全面的方向进行。婚姻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制度,牵涉的不仅仅是结婚双方的权益,更是相关家庭以及其他方面的事物。只有从多个角度完善婚姻法,并且利用其他法律体系作为支撑和补充,婚姻法才能有效的推进。比如,涉及家庭的儿童认养制度、婚前财产公证、亲属划分制度等等都是需要重点完善的对象[3]。

扩大婚姻法的立法范围不仅是升级法律体系的必要措施,也是提高婚姻法实践效果的不二选择。只有建立起一个庞大的、触类旁通的婚姻法体系,才能全面保障公民的婚姻权利、非婚姻权利。例如,对离婚案件中弱势群体的适当保护和救助既符合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也是真实从法律的角度规范社会婚姻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马荟. 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D].山东大学,2013.

[2]刘熠. 我国《婚姻法》立法及实践中的不足与完善[D].吉林大学,2013.

[3]马忆南. 论夫妻人身权利义务的发展和我国《婚姻法》的完善[J]. 法学杂志,2014,11: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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