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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范围的研究

2019-11-13李洋洋

报刊精萃 2019年2期
关键词:物质性财产性公职人员

李洋洋

河北大学,河北保定 071000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攀升,贿赂犯罪现象出现地愈加频繁,贿赂犯罪问题日益严峻。但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利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规定却包含了非物质利益贿赂,这就造成了《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一致,存在严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有可能在刑法上没有对应的规定现象,导致行政罚与刑事罚不对接。于此同时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看到许多以非财产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犯罪案件出现。这类案件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不光是因为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在形式上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而且它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犯程度表现得更为严重,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因此研究贿赂罪对象的构成至关重要,其作为预防贿赂罪发生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我们不可忽视的研究点,我们很有必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来关注这个问题。

二、贿赂范围的观点分歧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贿赂范围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财物说。该学说认为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只能限定为财物,收受或索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不能构成贿赂犯罪。其主要理由是:首先,从立法沿革的角度说,我国自古就将贿赂范围限制在财物。其次,从语义来说,贿赂一词就是指用来买通别人的财物;最后,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贿赂的范围必须稳定地限制为财物,这样才能有效反映“权钱交易”的特征,且财物便于量化,利于司法实践。但是这种观点已经呈现出一种滞后性,随着当今世界的技术水平、经济水平的提升,此学说的实用性持续降低,目前已不能有效处理现实当中的案件情况,正处于被淘汰的地位。

(二)财产性利益说。该学说认为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扩大到财物或者其他能够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和提供旅游机会等。首先,当前我国相关的部门立法和司法解释,就已经将贿赂范围扩大到财产性利益。而且,贿赂犯罪扩大到财产性利益也便于促进司法实践工作的展开,同时也确保了我国反腐体系、架构和机制的基本稳定,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严密了我国的刑事法网,有效区分刑事犯罪与一般违法违纪行为之间的界限,突出刑事打击重点。此学说能够处理社会生活中大多数的贿赂行为,且操作性强,既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反腐败的社会需要,又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财物”一词语言学上的要求,故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支持,而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三)利益说。利益说是范围最广泛的贿赂范围学说,利益说实质是从应然的角度分析问题,将所有好处都纳入到受贿的范围中来,不仅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其理由在于:首先,贿赂从字面上讲是财物,但在法律中是刑事规范化的概念,不应限于从一般文字意义上理解。其次,非物质性利益同样可以作为肮脏的“以权换利”交易的手段。最后,借鉴外国立法,从贿赂犯罪的实际情况出发,贿赂包括了非物质性利益,就可避免对犯罪分子网开一面的情况,强化打击各种形式贿赂犯罪的斗争。

三、贿赂范围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的必要性

(一)现实需求

有数据表明,在近年来的腐败犯罪案件中,几乎90%的案件都交错着各式各样的色情交易。这种性服务犯罪具有贿赂罪的三个显著特点。其一是交易性,正常的男女交往往往不会被认定为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这是人之常情,没有社会危害性,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其交往只是出于爱情等正常的心理需求,但是在性贿赂犯罪中提供性服务的一方一般是基于想要达成某种不正当目的而积极地实施不正当行为,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国家工作的正常秩序;其二是隐秘性,性贿赂的隐秘性往往表现在行贿受贿双方的交易只有其自己知晓或者牵线搭桥的第三人知晓,假如两方或三方都三缄其口、默不作声,将无人察觉交易的存在,这一点也是很多学者不赞成把性贿赂当做贿赂对象的很重要一点。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其认定困难就让其逃脱法律的制裁。第三是自愿性,性贿赂通常是你情我愿的行为,行贿人提供性服务使受贿人的生理需求得到满足,事后受贿人通过自己的权利或者因自身地位而形成的影响直接或间接的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好处。

当我们真正揭开以性贿赂为代表的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罪的面纱时,我们可能会为其背后肮脏的交易愤怒不已。这种犯罪将会给社会造成什么的危害性我们无法估量,它所侵害到的不光是直观的廉洁性更是我们对于公平正义的信任,现实的需求督促着我们将贿赂罪范围扩大至非财产性利益。

(二)国际潮流

横向比较是我们常用的一种思考方法。对于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应该纳入贿赂犯罪此问题的思考也可以采用横向比较的方式。我们首先可以看作为我国组成的一部分但是法律制度与我们有差别的台湾、澳门、香港地区。我国的台湾和澳门地区,贿赂的范围也不局限于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和其他非财产性利益。在香港,贿赂则是指一切可以想象的利益。同样的,英美刑法也认为,贿赂是指金钱、财产、服务或者有价值的其他利益。《美国模范刑法典》把贿赂规定为“财产性利益或利益”。通过以上的梳理我们不难看出,世界上很多国家现在都将贿赂罪范围扩大到了非财产性利益,这也从侧面说明了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的合理性。除此之外,2005 年发布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这一部分中写道:“以下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一、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二、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从以上两款中我们不难看出来,联合国认为贿赂罪的对象是不正当好处即任何不满足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同时还能满足人的各种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一切财物、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这与我国现行刑法出现了不一致,此时一般有两种方法可以协调这种矛盾:一是通过修改国内法的相关条文,使国内法的内容与所签署的条约一致;另一种方法就是在程序法中规定国内法与所加入的国际条约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但对于签署时提出的保留事项除外。由此看来不论是哪一种选择,我们最后得到的结果都是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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