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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管理的现状及改善策略

2019-11-07张学敏

财会学习 2019年28期
关键词:政府部门债务主体

张学敏

摘要:地方政府建立的融资平台,通常情况下无论是日常经营还是项目建设,本质上是提供搭桥贷款,在地方公债出现阻碍的情况下,将政府和贷款进行有效的衔接,从长远发展的需求上看,政府需要积极应对各类融资问题,加强对相关法律以及制度的补充。本文分析的是现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开展债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并制定出应对风险的策略,希望对政府融资的进一步发展是有借鉴价值的。

关键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管理;现状及策略

现阶段诸多国家以及政府都是借助负债的方式,实现资金的通融,早期一些人认为政府不应该进行债务的发行,与政府职能是有一定冲突的,但是经历经济危机后,因为经济衰退人们对经济学展开更加深入的思考,认为政府债务有促进社会的作用。国内政府在近年来不断扩张融资的规模,地方债务融资的整体建设起步比较晚,管理经验不够充足,因此其中有很多的问题发生,相关法律也是有一定的缺陷,比如债务主体不够明确,担保方式不规范等,要想让融资平台的整体管理水平得到提升,还是需要经过诸多的过程。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政府部门借助实物出资以及货币出资的形式,实现对资本的融入,然后借助政府信用担保,用财政资金以及经营收入作为主要的还款方式,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确立,被用来进行地方基础建设以及公共设施的实际建设中,是一种特殊的融资建设。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管理的现状

(一)债务主体不清晰,公司体系不健全

融资平台的主体,是债务承担者,这个时候债务主体关系到债务的安全性,平台的债务主体还是不够明确。现阶段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界定是要具备独立的资产,并且要建立独立的组织,可以独立进行责任的承担,这些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界定。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政府融资本身并不能满足这些条件,这就导致政府在对债务责任进行承担的时候,主体还是不够明确。从企业产权上看,政府融资本身的注册资金,是政府部门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实现控制的,政府融资公司对财务其实没有实际上的支配权。另外是从组织上看,政府融资多数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企业制度,很多没有与市场运行接轨,这样就导致融资的部门出现无规则的现象。从法律的层面上看,融资平台本身没有法人的资格,这让政府部门遇到了债务风险,财政就要负责承担损失。因此对政府信誉是一种伤害[1]。

(二)债务担保不规范,第二还款来源不确定

担保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成为担保人,但是经过国务院的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以及国際组织的贷款是可以的。国内的债权人机关单位是不能提供担保的,地方政府要确定不会提供这种类型的担保,这是制度上的制约,因此其实这类债务本就是毫无法律根据的存在,一般情况下,是相关部门用信用担保的形式,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抵押的凭借,但其实若是其中有违规的情况出现,政府部门提供的担保文件,是否可以起到作用也是无法保障。政府部门提供担保,若是出现了违规担保的现象,那么担保书本身也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这样若是有风险出现,导致债权人手里的担保书其实没有实际的作用,无法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凭借,或者是政府本届的期限过了,这个时候会陷入到一种尴尬的局面,因为担保责任就会交给下届,但是下届政府也是可能不认可这份担保的,所以对于政府来说这是一种信任危机。

因为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还是有风险存在的,土地储备缺乏法律上的依据,一些政府部门是出台文件,但是并未真正在法律的层面上对土地储备做出严格大量的制定,土地收购本身不具备法律上的支持。另外是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是有法律问题的[2]。

(三)债务主体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隐性债务管理难度大

因为政府部门在融资平台的实际运行中,债务管理也涉及到信息披露的问题,现阶段信息披露方面的各类制度不够完善,无法在信息披露中获得完整的信息,同时平台在建立信息以及财政现状中,这样就导致很多未知的债务风险是存在的。现阶段债务风险主要是存在于,信息披露并未明确主体,同时平台也没有结合信息披露的需求,建立完善的制度,政府部门的信息有着一定的不透明现象,无法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功能进行合理的控制以及有效的执行。因为本身信息披露没有明确的主体,这样就导致政府部门要对信息披露产生一定干预,一些政府部门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阻碍信息披露,没有对信息披露的实际范围进行明确,这样债权人要想获得债务信息就是非常难的,因为信息披露没有得到足够的保障,所以很多的情况是债权人无法了解的。这样就会导致平台的信息渠道无法实现畅通[3]。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应对策略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系

对融资平台不断进行规范,让融资平台的运行更加完善。需要从融资平台的根源上进行完善,要做好对融资平台的政策保障,需要对融资平台方面的各类法律以及法规进行完善,然后增加政府部门的财政收入。融资平台的理论建设也是需要进行完善的,法律的完善是其中的基础[4]。要制定出融资平台方面的政策法规,让融资平台的融资主体以及具体的责任进行明确,对融资平台的运营模式以及资金监管等各个方面都是要进行明确,融资平台的各方面运行都是要实现有法可依,融资平台的债券法律也是要进行完善,制定出地方债券监管制度,从而让融资平台的运行得到更多的保障。这对于地方债务的发行是有一定支持作用的,也是可以让债务发行的程度能够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规范,避免出现债务无法偿还的问题,还是需要促进融资平台行政体制的改革,然后积极引入先进的融资平台运行以及管理机制,让融资平台的实际运行更加规范,融资管理也是会更加科学化,对融资平台各方面的主体利益进行维护,让政府融资的实际作用发挥出来。政府投融资现阶段在国内还是处于起步的阶段,这方面的发展国内各地的地方政府都是在不断摸索,融资平台是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一方面,融资平台的实际发展遇到的阻碍,意味着政府投融资的实际发展是需要完善的,尤其是在制度以及管理体系上的问题,更是需要不断进行完善,现阶段政府财政在融资平台中还是面临着一定的经济风险以及信用风险,法律制度上需要进行完善,融资平台的实际管理处于比较滞后的状态,需要将先进的管理模式引入到融资平台中,让融资平台的实际运行更加符合科学管理的要求。

(二)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运营管理

需要从融资平台的实际运营管理出发,现阶段融资平台的企业管理,还是需要对主体的功能进行明确。融资平台公司本身现阶段并未发挥出自己的作用,融资平台的资金多数是政府直接或者间接进行控制的,其实作为公司,可以发挥出现代化企业的职能。融资平台还是需要从公司治理优化的角度,加强对融资平台各方面的建设,让融资平台的运营管理实现规范化以及标准化,然后对融资平台的融资渠道进行不断拓展,并积极发现新的融资渠道以及模式,然给政府融资展现出更强的活力以及价值。

建立融资平台,最初是为了解决政府部门对公共产品存在的供给不足的问题,可以让地方的基础建设以及公共产品的提供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促进,但是现有的规定是,融资平台无法实现市场化的运行,同时对于诸多的社会纯公益项目,融资平台也是没有足够的吸引力。这就意味着融资平台需要突破自身原本的制度限制,要积极对各类制度展开革新,让融资平台爆发出全新的活力,对于融资平台现阶段主要是以新型地方平台的定位进行建设,让融资平台可以为地方的基础建设以及公共产品的服务提供合理的支持,要让融资平台视线市场化的运行。因为融资平台有着一定的特殊性,需要积极迎合市场经济的趋势,在制度上要不断完善,从而让融资平台的规范管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提升融资平台的整体管理水平,在运营中不断取得更好的成果,促进当地经济的稳定发展。

四、结论

总之,现阶段融资平台能够产生并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上的产物,国内地方政府部门融资平台还是处于起步的阶段,很多的制度以及在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如今融资平台还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政府部门并未将融资平台的潜力全面发挥出来,融资平台无法实现规范化以及法制化的发展,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符合规范的情况下促进融资平台的持续发展,需要各方面保持对融资平台的高度关注,让融资平台不断发挥出自身的价值,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赵福刚.关于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債务处置化解方法的工作思路[J].财经界(学术版),2019 (03):30-31.

[2]管宇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情况的调查与思考——以江苏省常州市为例[J].改革与开放,2018 (23):17-19.

[3]赵平莉.浅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及转型发展的财务对策[J].财会学习,2018 (31):51-52.

[4]吴凤菊.南京市中小企业政府融资支持指标与企业规模的关系研究——基于单因素方差分析[J].会计师,2018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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