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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2019-11-07李青梅

自然资源情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矿权矿业权尼日利亚

李青梅

(山东地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 250101)

尼日利亚位于西非东南部,东邻喀麦隆,东北隔乍得湖与乍得相望,西接贝宁,南濒几内亚湾,北与尼日尔接壤,为非洲第一人口大国。全国地形复杂多样,平原、河谷、低地、丘陵、洼地、高原和山地等地形兼而有之,地势北高南低。

1 矿产资源基本情况

尼日利亚自然资源丰富,已发现矿种76种。在尼日利亚已探明矿种中,有34种具有商业开采价值,优势矿产除石油、天然气外,还包括煤、金、铅锌和铌钽,潜在优势资源有铜和宝石等。尼日利亚西半部金矿床(点)分布密集,有巨大的找矿潜力。

1.1 能源矿产

油气:尼日利亚是非洲第一大产油国,世界第十大石油生产国及第七大原油出口国。已探明石油储量371亿桶(2015年),远景储量可达400亿桶;已探明天然气储量5.1万亿立方米(2015年)。65%以上的油气田分布在尼日尔三角洲的沼泽地带,其余大部分布在近海大陆架地带,少量分布在尼日尔三角洲北部的阿南布拉(Anambra)盆地。油质好,埋深浅,易于开采。

煤炭:尼日利亚是西非地区唯一的产煤国。探明储量约27.5亿t,具有低硫、低灰分、富含沥青等特点。阿南布拉盆地是尼日利亚最大的煤炭产地,拥有尼日利亚最具经济开采效益、面积达150万hm2的含煤地层。

1.2 非金属矿产

尼日利亚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广泛分布于盖层分布区及盖层与基底的接触带上。主要有石膏、滑石、岩盐、宝石、高岭土等。

1.3 金属矿产

尼日利亚金属矿产资源丰富,金、铁、锡、铌、钽、铅锌、铜等具有良好的找矿前景。中西部地区片岩带分布有冲积金矿和原生金矿。冲积砂金矿点较多,分布较广,目前部分地区的冲积砂金矿正在开采中。在西北部和西南部已发现适合于大规模商业化开采的原生金矿。

2 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制度

《矿产和采矿法案2007》是尼日利亚现行的矿业管理制度,于2007年5月29日颁布实施。尼日利亚实行探矿许可和采矿许可制度,除油气领域的经营需由尼方控股外,外资可100%拥有矿业权权益。2007年矿业法和2003年石油开采法规定所有矿产资源、地上或地下、大陆架和所有河流、水道、水域及专属经济区由尼日利亚人民授予联邦政府所有和控制。

尼日利亚矿山与钢铁发展部矿业地籍办公室负责矿业权的管理及产权登记等具体管理工作。石油资源(包括原油和天然气)由联邦能源部(Federal Ministry of Energy)负责管理。

2.1 矿业主管部门

2.1.1 尼日利亚矿山和钢铁发展部

尼日利亚矿山和钢铁发展部是尼日利亚的矿业主管部门。

该部成立于1985年,主要职能是:鼓励勘查、开发本国固体矿产资源;向政府提供探矿、采石、采矿等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议;同时,通过签发许可、租赁、收取租金、费用和矿区使用费来授权许可和管理国内固体矿产资源的开发。该部另一个主要职能是研究并分析尼日利亚的地质资料,评价尼日利亚矿产资源潜力。同时,还设立矿山监察司(Mines Inspectorate Department)、矿山环境与合规司(Mines Environment & Compliance Department )和个体及小型采矿司(Artisanal & Small Scale Mining Department)三个主要职能部门。在各州设立了矿产资源及环境管理委员会、矿产资源理事会及土地使用和分配理事会。

2.1.2 尼日利亚矿业地籍办公室

尼日利亚矿业地籍办公室,是全国矿业权管理的唯一机构,2007年成立,是矿山和钢铁发展部下设单位,总部设在首都阿布贾,在拉格斯、卡诺等重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

负责受理矿业许可证的申请、批准、签发、终止及吊销等;受理矿业权转让、延续、调整及范围扩展等;负责固体矿产的许可申请、勘查、开采、转让和变更;代收申请矿业许可证受理费用及以固定比例按面积收取年度管理费;以法人名义发起或参与诉讼,接受、占有及处置动产及不动产以及矿业许可证相关地质资料的查询。

2.2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立法框架

尼日利亚政府对自然资源实行分类立法、分类管理制度。如针对固体矿产有《矿产与采矿法案2007》《矿产与采矿实施细则2011》《石油法2003》《放射性矿物法2009》及《放射性矿物运输法》等法律法规。

《矿产与采矿法案2007》主要内容包括:简化矿业权的审批程序,使其更加透明;确保采矿权获得的安全性;限制政府的干预程度;鼓励外资在内的私人资本投资矿业,为其创造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等。《矿产与采矿法案2007》体现了政府通过推动固体矿产资源开采私营化,吸引私人资本及先进技术进入该领域;立法的导向是吸引外资开发本地矿产资源,配套相应的政策倾斜。《矿产与采矿法案2007》在采矿业投资、矿产品加工及贸易、设备出口等多个方面都创造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2.3 矿业权设置

尼日利亚矿业许可权包括6种类型:踏勘许可证(Reconnaissance Permit)、勘查许可证(Exploration License)、采矿许可证(Mining Licence)、采石许可证(Quarry Licence)、小型采矿许可证(Small Scale Mining Licence)和水使用许可证(Water Use Permit)。详见表1。

表1 各类矿业权简表

尼日利亚矿业权取得包括申请取得和招标取得两种方式。申请取得矿业权遵循早申请优先的原则。

各类矿业权中面积最大的为调查许可,没有面积限制,且可优先在所发现的区域申请勘查许可,但此勘查许可不可转让。采矿许可中,授予面积最大的为采矿许可,最大面积50km2,且有效期也最长,为25年,到期可再延续一次20年,也可转让。详细情况见表2。

表2 各类矿业许可的主要规定

2.4 矿业权申请、流转、吊销等

尼日利亚拥有种类多样的矿产资源,合理开采、利用这些资源,成为尼日利亚一种重要的可持续经济增长和发展方式。

2.4.1 矿业许可证申请

矿业权申请人向尼日利亚矿业地籍办公室总部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按照《矿产与采矿法案2007》和《矿产与采矿实施细则2011》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审批机关进行核实查验,所有提交材料合格后,尼日利亚矿山和钢铁发展部在30~45日内颁发许可证。

踏勘许可证申请须为有完全行为能力,没有犯罪记录的尼日利亚公民、公司法人或采矿合作公司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石许可证和小型采矿许可证的申请除上述条件外,还须有相关的许可证。各类矿业权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见表3。

表3 各类矿业权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

2.4.2 矿业权的流转(转让、抵押、留置等)制度

勘查许可证、小型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石许可证、水使用许可证可以按矿业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流转。踏勘许可证不得进行转让。

2.4.3 矿业权的吊销制度

尼日利亚矿业地籍办公室负责矿业权的吊销管理,凡矿权持有人违反下列情形之一,尼日利亚矿业地籍办公室将吊销其矿业权证。

(1)矿业地籍办公室将收取矿权申请受理费和以固定比例按面积收取的年度管理费。矿权持有者如不交费,矿权将被吊销;申请矿权受理费用未交,直接拒绝授予矿业权;矿权年度管理费如因矿业地籍办公室的原因迟交,矿业地籍办公室将发出限期30天的书面迟付通知,如到期仍未付款,矿权将被吊销。

(2)矿权持有者触犯矿业法或其实施细则规定并被有管辖权的法庭判决,且上诉时间已过或上诉被驳回或撤回,矿权将被吊销。

(3)矿权持有者违反矿业法规定或其实施细则关于组成其矿权的明示或默示条件的,矿权将被吊销。

(4)矿权持有者违反根据矿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向其发出的命令或通知,或在部长通知其出席听证并被要求证明为何矿权不应被吊销时未出席并提交证据,矿权将被吊销。

(5)矿权持有者在矿权到期前放弃矿权,矿权将被吊销。

(6)矿权持有者被法庭或有管辖权的机构宣布为无力清偿或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阶段的,不包括重组、合并或与其债权人做出其他安排的,矿权将被吊销。

(7)矿权为不止一人所共有,上述第(2)条适用其中任何一人,除非其他共有者能够履行前者的责任。

(8)除踏勘许可外的其他探矿权,在矿权规定期限内没有开展任何勘查作业,矿权将被吊销。

(9)小型采矿许可和采矿许可,矿权持有者在连续6个月内未进行任何作业,矿权将被吊销。

(10)在部长给予书面通知告知其将吊销矿权并告知原因的30天后,矿权持有者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弥补过失或排除吊销原因的,矿权将被吊销。

2.4.4 矿山闭坑管理制度

采矿者对矿权区内可采矿物开采完毕,经矿山和钢铁发展部矿山监察司检查合规后,提交闭坑申请,闭坑申请提交的材料同采矿权放弃申请提交的材料基本一致。采矿许可、小型采矿许可及采石许可的持有者须在闭坑时向矿业地籍办公室提交闭坑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矿山开采情况、所占用土地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说明等。

3 投资环境分析

3.1 税收管理制度

尼日利亚有较完整的税法和系统的税收征管体系。尼日利亚税收管理部门实行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级管理。税制复杂,税收体系混乱。

联邦政府征收的税赋有8种,州政府征收的税赋有11种,地方政府征收的税赋有20种。联邦税由联邦国内税收局负责征收,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税、石油利润税、增值税、教育税等;州内税由州政府税收委员会负责征收,主要包括州内居民的个人所得税、资本收益税等;地方税由地方政府税收委员会负责征收,主要包括烟酒税、婚姻注册费、公共广告费等。

3.2 矿业资源税费政策

与固体矿产勘查开发有关的税费有申请费用、年服务费(Annual Service Fee)、权利金(Royalty)和年土地租金(Annual Surface Rent)等。

3.2.1 许可证申请、延续、转让等相关的费用

许可证申请、延续、转让等相关费用见表4。

表4 各类许可证申请、延续、转让等相关费用情况 单位:奈拉

3.2.2 权利金

2007年矿业法规定,勘查许可、小型采矿许可、采矿许可和采石许可从价征收权利金。

针对固体矿产,国家征收权利金的矿种有52种,其中铁矿石、金、铅等16种矿种从价征收3%;重晶石、红宝石、刚玉等36矿种从价征收5%。具体见表5。

表5 尼日利亚权利金征收比率

续表

3.2.3 矿业降税免税政策

自2016年9月9日起,未来3年内,尼日利亚将对矿业投资免税。免税期将从投资者开始采矿作业起算。另外,联邦政府还批准了其他激励措施,如对进口采矿设备免除关税、外国人可成立全资公司等。

政府将矿业投资人(公司)利润税和资本收益税分别从35%和20%降至30%和10%,同时为新矿业公司提供3年(可延至5年)的免税期,并将初始和年度资本免税额分别从20%和10%提高至30%和20%。

3.3 土地管理制度

尼日利亚《土地使用法》规定了投资者使用土地的基本原则。土地权属可以从矿业地籍办公室查询。

3.3.1 土地的存在形式

尼日利亚《土地使用法》中明确规定全国土地属于人民,但事实上存在着四种类型的土地所有权,分别是国家土地所有权、村社土地所有权、家族土地所有权和个人土地所有权。

3.3.2 土地的管理形式

在尼日利亚除了联邦首都区阿布贾的土地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外,其他地区由各州政府及州政府以下的地方政府行使土地的管理权。在城市地区,州政府享有对土地的法定自主职权。在农村地区,宪法规定由地方政府行使对土地的法定自主职权,但是由于尼日利亚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上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导致村社土地和家族土地的管理权仍然由这些集体的首领或族长掌握。

3.3.3 土地的获得与流转

联邦政府负责首都区及划拨给联邦政府机构的土地;州政府负责各州的城镇区域的土地,而农业用地则由774个地方政府负责管理。私人投资者可以从政府手中获取土地,也可以在土地市场上向其他土地所有者以转让的形式购买土地,一般使用最长年限为99年,到期后可以办理相关手续继续使用。

尼日利亚的土地移转方式主要有分配、抵押、转让占有权和转租四种类型。

3.4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尼日利亚联邦环境、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是该国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下设土壤保持、污染控制、森林保护、气候变化和环境影响评估等职能司局,以及国家保护区管理局、尼日利亚森林研究所和国家石油泄漏勘查和处理局等半官方机构。该部负责管理和执行尼日利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统筹、协调、指导联邦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州政府环保部门的环保工作。

根据尼日利亚环境评估相关法律,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矿产勘查与开发、油气开采等相关项目建设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尼日利亚环境部环评司主管项目环境评估事宜。环评工作一般包括以下阶段:一是确定是否使用环评法律;二是检查项目的潜在环境影响;三是调查确定环境影响的时空范围;四是开展详细的基准线研究,以确定项目实施前的环境条件;五是准备一份详细的环评报告;六是如果必要,对环评报告进行专门小组审查;七是批准签发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证明文件。费用和所需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 小结

尼日利亚是我国的传统友好国家,是非洲的经济大国,自然资源丰富,经济保持平稳增长,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和投资潜力。从矿业勘查开发的角度而言,尼日利亚投资环境复杂,矿权的获得及保护、勘查项目的实施、勘查成果的开发与转化等方面均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但作为非洲大国和非洲发展演化的风向标,虽近期投资环境动荡,仍具有较好的中长期投资价值,未来国家风险水平相对稳定。

致谢: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山东省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尼日利亚项目部同仁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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