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2019-11-06
优先购买权被侵犯,如何救济?
编辑同志:
我承租了张某在上海市长清路的房子,承租期限是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结果2019年年初,张某告诉我说她的房子已经卖给了李某且已过户,让我尽快搬走。但是张某的房子我本来也想购买的。请问:我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吗?
上海 王佳
王佳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作为承租人您确实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从本案的客观情况来看,张某已将房屋出售且已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您无法再主张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房屋出售给您。但是对于您产生的损失(比如您需重新寻租的损失、购买其他同等条件的房屋产生的差价损失等),您可要求张某赔偿。
因此,建议您可就您的损失金额先与张某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您损失的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裁量确定您的损失金额。
网购产品导致我权益受损,我该找谁赔偿?
编辑同志:
我最近网购了一瓶化妆水,由于已经过期,导致使用后脸部过敏。为此我已经花了5000元医药费用于治疗脸部过敏。现在,我给商家发消息要求他们赔偿,但他们一直不回消息,不接电话。请问:我可以找网购平台要求他们赔偿吗?
上海 肖晓
肖晓读者:
您作为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化妆水,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因您网购的化妆水存在质量问题使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建议您先要求网络交易平台也就是网购平台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与商家协商解决此事。如果网购平台无法提供商家的上述详细信息,您可以要求网购平台对您的损失进行赔偿。
无效婚姻中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吗?
编辑同志:
我的丈夫杨某采用威胁的手段迫使我与其结婚。婚后,我不堪忍受杨某的折磨,因此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请问:我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吗?
江苏 李华
李华读者:
您的要求合理。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被裁定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因您丈夫采用胁迫的方式逼迫与您结婚,这种情况下,自您与丈夫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没有限制您的人身自由),您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经法院裁定撤销后,您的这段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在这期间内,您与杨某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您可以协议分割。在协议不成时,法院可以根据您是无过错方,适当按照顾您的原则来判决。如果您有证据证明属于您自己的个人财产,法院对此也应予保护。因此,您完全有理由向法院提出分割该期间内的共同共有财产。
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协议可以解除合同吗?
编辑同志:
2018年年初,我将我的一处空闲房屋租赁给我的朋友,但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也没有说明租赁使用的期限。我们只是口头谈好了价格,他便入住了。今年下半年,我急需用钱,想卖掉该房产,但是由于当初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我不知道我能否让我朋友搬出此屋。请问:我该怎么办?
广西 王茜茜
王茜茜读者: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形,建议您可以先和对方协商;如果对方不肯搬离房屋,您可以向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您的相关损失;如果对方仍然不履行相关义务,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根据以上法条,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您朋友对房屋的租赁使用期限已经超过六个月,那么可以认定您和朋友之间订立了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您可以随时进行解除,但前提是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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