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演算研究
2019-11-05
(池州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处 安徽 池州 247099)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对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大多数流域的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1]。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维护社会公平的各种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
国外的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早于国内,其主要集中在自然生态补偿和生态补偿的时空分配上[3-4];近年来关注的重点则是人文一经济生态补偿、涉及生态补偿的制度与公平性[5-6]、生态补偿的市场机制[7]等。在国内涵盖了生态补偿的概念与内涵、政策与机制、方式与途径、标准与法律制度、空间选择[8-9]等。本文基于机会成本法、水资源价值法模型分别演算了淮河流域的生态补偿标准,并对机会成本法、水资源价值法模型演算出的结果进行分析,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提供借鉴。
一、生态补偿标准模型
(一)机会成本标准
机会成本法是指做出一项决策而放弃另一项决定所带来的利益,通常被用来权衡决策的得与失;资源有限,且有多种用途,做出一项决策也就丧失了获得另一项决策可能带来的效益的机会。把放弃其它方案中的最大经济收益,称为该资源选择方案的机会成本。
水资源保护区为保护流域而损失的机会成本为[11]:
V2=(PGC-PGS)×NS
(3.2)
其中,V2:补偿金额,万元/年;
PGC:参照地区的人均GDP,元/人;
PGS:保护区人均GDP,元/人;
NS:保护区的总人口,万人。
(3.3)
其中,V2:补偿金额,万元/年;
(二)水资源价格法
作为中国水资源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资源费属于政府行为的行政费用。因此,水资源费是不受市场调节的水价的一部分,可以有效地调节区域水资源的供需关系。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和生态环境保护。
基于水资源市场价格的流域补偿支付的估算公式为[12]:
P=Q×Pr×C
(3.4)
其中,P:补偿支付的数额;
Q:水量;
Pr:水资源费的市场价格;
C:判断函数。
注:当上游水质高于Ⅲ类水时C=1,低则C=0。
二、模型演算
(一)机会成本法
南阳市和信阳市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和蚌埠市上游,则南阳市和信阳市的经济发展成本补偿城市拟定为淮南市和蚌埠市。
根据:
PGC=34722PGS=31209
βC=9.85%βS=5.08%NS=1651
可得出经济发展成本补偿的标准为:
V2=(PGC-PGS)×|βC-βS|×NS=(34722-34209)×|9.85%-5.08%|×1651=276375.6(万元)
演算结果表面,作为水源地河南省南阳市、信阳市的下游城市,安徽省淮南市、蚌埠市需每年补偿276375.6万元。
(二)水资源价值法
查询资料得知,2016年安徽省蚌埠市、淮南市全年用水量约为15.60亿立方米、16.28亿立方米。除一些河段低于Ⅲ类水标准外,大多数河段达到Ⅲ类水标准,因此认为优于Ⅲ类水,C=1.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安徽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淮河流域、合肥市和滁州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12/m3元。
水资源价值为:
P=Q×Pr×C=(15.60+16.28)×0.12×1=38256(万元)
则安徽省蚌埠市、淮南市需补偿金额为38256万元。
(三)机会成本法与水资源价值法比较
基于机会成本法和水资源价值法估算出的安徽省蚌埠市、淮南市地区生态补偿标准见表1。
表1 两种方法估算出的两个城市的生态补偿标准
由表1可看出机会成本法与水资源价值法两种计算模型估算出的生态补偿标准、人均补偿标准和人均受偿标准差距都很大,机会成本法估算补偿标准是水价法的7.22倍。分析这两种方法的估算出的生态补偿标准可知,机会成本法量化程度低、考虑因素不足、随意性较大、计算结果偏大;水资源价值法缺乏综合研究、涵盖信息欠缺、方法有较改进和完善。
三、总结
机会成本法和水资源价值法估算出的生态补偿标准、人均补偿标准和人均受偿标准存在很大差异,机会成本法估算补偿标准是水价法的7.22倍。分析这两种方法的估算出的生态补偿标准可知,机会成本法量化程度低、考虑因素不足、随意性较大、计算结果偏大;水资源价值法缺乏综合研究、涵盖信息欠缺、方法有较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