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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的值班律师制度

2019-10-30王凯娟

山东青年 2019年8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完善路径

王凯娟

摘 要:随着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实施,值班律师制度随之建立。但当前该制度存在立法不完善、角色定位不清、律师帮助形式化、政府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为有效保障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是才关键。

关键词:值班律师;认罪认罚;完善路径

引言

“值班律师制度”首次出现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中,随之,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再次确认该制度。值班律师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提高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事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有人帮助”的问题,对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一、值班律师制度之含义

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无偿为被追诉人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其进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选择等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该制度和律师值班制度看似相似,但内涵却大有不同。律师值班制度是指援助中心聘请社会律师在法援中心或工作站值班,为来访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的一项制度。由此可知,二者均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均不审查经济状况。区别在于前者仅限于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后者则是针对不特定的社会群众。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现状考察

(一)缺乏顶层立法制度

当前,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缺乏细致具体的法律规范。相较于英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值班律师制度而言,我国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提到值班律师,但当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的制度体系解释,导致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性质、内容、职责、功能定位等都不明确,只能由地方司法机关制定的相关文件进行规制。立法水平参差不齐,立法标准不一,严重阻碍了值班律师制度在服务民生、保证人权方面作用的发挥。

(二)值班律师角色定位不清

值班律师是否是或者应不应该是辩护人或辩护律师,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问题并未达成共识。大致有以下观点:其一,将值班律师定位为见证者;其二,值班律师提供的是帮助权而非辩护权,不应将其定位为辩护人;其三,由于值班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特殊性可以将其定位为“准辩护人”;其四,值班律师应当被认为是辩护律师或辩护人,这也是多数学者的观点。该论者认为,值班律师主要为在押人员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在侦查阶段就介入案件,引导、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帮助其应对诉讼活动;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为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可以会见当事人,履行辩护人的大多数职能。为了更好地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应将值班律师定位为辩护人。

(三)被追诉人申请值班律师的动力不足

很多学者调查显示,主动提出需要值班律师帮助的被追诉人占比较少,更多被追诉人未咨询值班律师。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与被追诉人对值班律师制度的认知有很大关系:第一,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多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轻微刑事案件,被追诉人自身通过量刑预判,认为如果值班律师不能为其获得量刑优惠,便不再申请值班律师;第二,被追诉人认为值班律师与司法人员别无二致,向司法人员进行法律咨询更为方便;第三,被追诉人认为值班律师制度更多流于形式,难以获得实质性帮助;第四,对申请值班律师帮助存在顾虑,担心被视作缺乏悔罪表现,害怕不能获得从宽处罚。

(四)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没有发挥实质作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被追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得到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可以为自愿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并应当在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时在场。但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往往无法发挥实质作用。追诉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获得值班律师咨询服务的案件数量很少,值班律师不享有阅卷权和会见权,无法深入了解被追诉人案件的性质、检察机关已掌握的证据等情况,职能难以充分发挥,被追诉人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认罪的自愿性和明智性也无法得到保证。

(五)部分地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数置少、经费不足

当前,我国仍然存在律师数量不足,律师资源分布不平衡的问题。我国刑案数量每年都有较高增幅,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长。值班律师数量不足和分布不均衡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值班律师制度作用的发挥。政府经费不足是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发展滞后的原因之一。有调研结果显示,H省对值班律师投人的经费是年均450万元,每位值班律师的补贴一般为每天100元。支持力度较大、补贴较高的地区,每天也只有200-250元。经费保障跟不上,律师参与值班工作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打击,制度效能的发挥就会受到影响。虽然政府在这方面的财政预算逐年增加,但远不能满足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

三、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法律体系

在未来立法中,可以借鉴英美日加等国家专业化、细致化的制度规定,在高位阶立法中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定地位和工作职责,为制度运行、机关协作及操作程序提供法律规范上的制度保障。

(二)将值班律师定位为辩护人或辩护律师

无论在西方国家法律上还是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变化上,法律帮助与律师辩护几乎是互为替代的同义词语,二者无法截然分开。在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追诉人要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必须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只有没有辩护人,都可以申请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追诉机关也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从“申请”变为“应当”实际上是法律援助制度中强制辩护的作法。从覆盖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广义辩护概念来看,更是将其引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有助于庭审实质化。

(三)值班律师应做到有效辩护

值班律师必须是具有资质,要站在被追诉人角度进行认罪协商程序,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是自愿且明智的,提升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对抗水平。增加值班律师的值班时间,保证被追诉人与值班律师及时进行咨询。开通24小时值班律师电话咨询服务热线,建立值班律师轮班制。当被追诉人急需法律服务且没有值班律师在场时,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提前做好的值班律师轮流值班登记册,依照登记顺序向其推荐值班律师人选,被追诉人可以电话咨询或面对面,真正“高效便民”的提供法律服务。

(四)加大经费投入

为了更好地让每个需要帮助的被追诉人都能得到值班律师切实有效的帮助,每个法院、检察院、看守所都需设置值班律师工作站,配备相应数量的值班律师,这对值班律师的数量和经费保障提出了高要求。国家和地方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提高补贴标准,调动值班律师工作积极性。

四、结语

值班律师有助于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石。应当完善值班律师制度,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有效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杜云龙.《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值班律师制度——以河南省试点为视角》[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2018(04):10-15.

[2]顾永忠,李逍遥.《论我国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17(04):77-85.

[3]顾永忠.《追根溯源:再论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J].法学杂志,2018(09):13-24.

[4]王迎龍.《值班律师制度研究:实然分析与应然发展》[J].法学杂志,2018(9):109-119.

[5]吴小军.《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及其展开——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7(11):108-114.

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资助项目“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的值班律师制度”。(项目编号:320021943056)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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