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网络直播权利探析
2019-10-30陈炳宇
陈炳宇
摘要:有关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主要面临的问题有:内容监管问题、隐私权问题、影像过度消费问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以及成功幻象的不利影响。要让未成年人网络直播合理化、合法化,需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做好未成年主播的培训和监护人的监护工作,细化责任制度并完善监督、限制体系,完善受众的举报体系且做好公众媒介素养的教育工作,还可以通过多平台协同管理和技术手段来辅助监督。
关键词:网络直播 未成年主播 直播权
网络直播是一种即时、高互动的网络视频形式,在近些年来飞速发展并具有巨大经济效益,但它也带来了一些伦理和法律问题,未成年人的直播权利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国内虽然已经有一些涉及网络直播的法律法规,但涉及未成年人的部分仍然处于一种相对空缺的状态,这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权利保障以及整个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
未成年人直播权利的探讨和依据
在探讨未成年人的直播问题和对策之前,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未成年人是否有权进行和参与网络直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具有言论、出版自由和进行文学艺术创作等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对此类活动并没有进行年龄、性别或者其他特定身份条件的限制。这也就是说,未成年人所进行的直播活动,如果内容正当,没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是受到宪法保护的。
其次,网络直播对于构建新时代社交关系、满足人们社交需求具有一定的意义。网络直播的出现和发展是现代大众社交需求的体现,网络直播其实是在庞大的用户群体中基于兴趣原则,导入了各种类型的现实社交关系,再创造出各种全新的、虚拟的社交关系,并进一步形成情感认同和身份认同。①作为人类社会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未成年人,有权利参与到这种新型社交关系的构建当中去,这不仅是未成年参与网络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可以帮助网络直播生态更好地完善。
另外,未成年人作为主播也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根据“同伴教育”理论,人们通常愿意听取年龄相仿、知识背景和兴趣爱好相近的伙伴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青少年来说尤其如此。未成年人作为主播,如果能够积极传递社会正能量和正确的价值观,对其他的未成年人能产生好的指导和教育效果,还可以达到跨越时空的效果。同时,对于一些典型的因未成年人引发的问题,这些网络主播可以作为大众传播中的意见领袖,将正确、积极的观念传递给其他未成年人,达到教化的效果。
未成年主播合理化、正规化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要放心地让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活动,避免未成年人在直播活动中受到侵害,避免未成年人的直播内容造成不良影响,必须构建一个合理、正规的直播环境。在这个过程中,可能面临内容监管、隐私权、对未成年人影像过度消费、劳动权益保障以及成功幻象的不利影响等问题。
未成年人直播节目必须防止涉及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防止对未成年主播或直播节目的未成年受众带来伤害。除常规的内容审查外,还需注意未成年人在进行直播活动中,对成人一些区别于孩童形象所特有的语言符号进行模仿,说出一些超出他们理解的成人化话语或者做出和年龄不符的成人化行为,来造成娱乐效果的行为。②此外,未成年人心智还未成熟、常识尚未完备,难以区分隐私信息和对自己的隐私进行合理保护,更容易在非主观性意愿下造成自己或他人的隐私泄漏等涉及隐私权的问题。
另一个潜在問题就是对于未成年人形象过度消费的担忧。在影像消费的背景之下,被景观化的未成年人影像也变成了其中的一种“消费品”,这些影像可能会重新诠释和塑造社会对于未成年人影像的认知。③若这种诠释和塑造掺杂过多的消费色彩,则可能会损害未成年人的现实生存和文化精神。
与成年人不同,未成年人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都有着其特殊性。针对未成年主播问题,直播资格的注册主体应该是其本人、父母或监护人,还是其他平台和单位是需要界定的。如果直播的注册主体是除未成年人之外的其他主体,那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也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大部分的直播平台都有打赏、送礼物的环节,可以极大地激发主播的直播兴趣和直播收益。而存在于未成年人节目当中的打赏和送礼物则是一个相对特殊的问题。首先,未成年人通常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收入来源且尚未形成正确的价值观、金钱观和消费观,这些打赏和礼物会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其次,未成年人直播节目的受众也有很多是未成年人,这些未成年人也可能会进行高额打赏和不理性消费行为,需要进行监管和限制。
未成年人在直播活动中受到追捧,获得高额打赏金或者效益,可能会形成“成功幻象”,产生一些对现实和自我的不正确认识,对其成长产生许多的不良影响,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正确价值观的形成。而这种“成功幻象”还有可能在整个社会上形成幻象,诱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进行直播活动,成为“大明星”。“成功幻象”还可能会激起成年人的炫耀和攀比心理,使得成年人为自己的孩子进行不理性消费,比如给孩子购买一些超出自己生活能力的奢侈品来满足孩子进而进行炫耀性行为。而且,这种类型的“成功”也可能会使更多的成年人劝说甚至强制性地要求未成年人成为网络主播。
措施及建议
做好未成年主播的培训和监护人的监护工作。未成年主播因为受其年龄的限制,社会阅历和个人行为能力都具有一定局限性,并不是一个完全行为责任能力人。于是,对未成年主播及其团队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作为主播的未成年人应当经过合理的培训之后才能上岗,可以专门设置一个类似于“未成年主播证”的证书,只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试的未成年人及其团队才可以获得该证书。通过强制性手段,加强对未成年主播的培训,让其了解主播行业的规则规范和自己应该遵循的一些伦理准则,同时也对直播可能对自身造成的影响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另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也应当参与到直播活动中来。未成年主播应该在其监护人的监护或陪同下开展直播活动,监护人对未成年主播的行为具有责任义务,需要对直播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监护人也应当去维护和注意其孩子的利益,并保护其孩子不受直播平台或其他因素的侵扰。
细化责任人制度和完善监督、限制体系。除了加强对未成年主播的培训以外,还需注意的是,未成年主播的形象要由“责任人”来监督,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直播平台的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人员。在未成年人进行直播之前,责任人应该对其直播的内容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确保其直播内容是正确没有含有不良信息的。在未成年人直播的过程中也要进行全面检查或是抽查,确保内容合理。有关部门发现不合格的未成年人直播节目要及时整改和关停,并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其次,要做好用户审查和使用限制体系。一方面来说,可以效仿英国对于网络的事先审查制度,对进入未成年主播直播间的用户进行身份验证,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身份证和手机号检验,保证未成年主播直播间的用户是可识别和可被处罚的。同时,对进入未成年主播直播间的用户进行审核,有在平台上发布色情、暴力信息的用户应该被禁止进入未成年主播的直播间。另外,对未成年主播的单日直播时长和未成年用户的单日观看时长也可以进行限制,防止未成年人过分地沉迷于视频直播当中。
运用技术手段并倡导多平台协同管理。目前已有的技术手段主要是针对用户的评论功能,对于直播内容监管尚显不足。网络直播间的数量众多,时间不定,仅通过人力难以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这也就要求我们研发新的技术手段,将高新技术投入到直播的监督当中去,用算法和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來对未成年主播的直播内容进行更好的监督和管控。
在技术手段的基础之上,网络直播平台间应该达成一定的共识,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合作系统进行多平台的协同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可以共享一些散布不良信息、违反相关规定的主播和用户的信息,进行全平台的限制甚至是封杀,让他们没有机会在一个平台当中发布完不良信息之后,又去污染别的平台。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协作管理主要是在有关法律和伦理道德问题上的协作管理,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直播大环境助力,并不是共享所有的技术手段和营销策略。
除上述三点以外,还应当培养受众的责任意识,通过宣传和教化培养受众的价值观和正确的举报意识。当发现未成年人直播节目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或者出现不良内容的时候,应当鼓励用户积极主动进行举报,及时纠正和制止不良行为。还需要做好对公众媒介素养的提升,营造一个良好的直播媒介环境。网络直播平台的传播内容不仅是由主播、直播平台决定,还取决于受众的审美水平、批判能力和选择取向。让整个直播行业的受众的媒介素养都处在一个较高的水平状态,对规范整个直播行业的直播形式和内容都具有很大的帮助。
结语
在网络直播不断发展并在公民娱乐和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今天,完全禁止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并不是一个长久和彻底的解决措施。由于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活动的正规化和合理化亦不可操之过急。我们应该有充足的耐心和决心,制定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技术手段的提升和对于公众媒介素养的教育来使得未成年人有一个优良的网络环境,为未成年人参与到网络直播活动中提供有效保障。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栏目责编:杨 刚
注释:①马薇薇:《网络直播中社交关系的重建》,《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6)。
②孟 薇:《自媒体时代儿童影像消费现象批判——以抖音为例》,《传媒》,2018(23)。
③赵 霞:《景观的规训——当代童年身体影像消费批判》,《探索与争鸣》,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