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政府采购工作风险及内控的几点思考
2019-10-30张莎董晖
张莎 董晖
摘要:文章从预算编制、项目审批、计划申报、采购项目需求管理、组织招标、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多个环节对高校政府采购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深入剖析,并针对不同环节的风险点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从制度层面、管理层面、操作层面防患各种廉政风险,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关键词:高校;政府采购;风险;内控
随着国家层面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重视,高校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政府采购资金在整个部门预算中的比重不断增加,合规、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对高校部门年度预算执行、节约财政资金、预防廉政风险、维护高校良好的社会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政府采购工作风险点分析
高校政府采购工作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环节:预算编制及项目审批、选择组织方式和采购方式、项目需求管理、采购组织实施、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
(一)预算编制及项目审批
1. 预算编制不够精准
高校很多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未做到“应编尽编”,政府采購预算实际执行情况与年初部门预算不一致,经常出现无预算、超预算执行的情况,预算约束力不够。
出现上述情况归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由于政府采购工作较为专业,各预算单位负责预算编制的同志对于有关要求不够熟悉,对于哪些项目应编入政府采购预算不是很清楚;第二、部分预算单位主观上认为政府采购程序麻烦,不愿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第三、由于预算编制与实际执行存在时差,部分预算单位实际执行中可能面临一些不可预见的或突发性的状况,从而导致项目实际执行与预算编制不一致。
2. 项目审批程序不规范
部分预算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程序时,对于政府采购程序认识不够,认为所谓采购就是走个程序罢了,事急从权先做了再说,事后再去补办相关手续,觉得只要自己没有从中收取好处就无所谓,忽视了采购工作的严肃性。
(二)组织方式和采购方式选择不当
根据目前的政府采购法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划分,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一般可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实际工作中部分预算单位为了规避公开招标,会出现把本来应一次性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等项目,化整为零、分多次采购的情况,或者不顾部分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滥用单一来源、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
(三)采购项目需求制定不规范
采购项目需求编制是整个项目采购执行中的核心和关键。采购项目需求描述是否全面完整、清晰、明确、无歧义,相关需求参数设置是否科学、合理,评分判定标准是否具有区分度、操作性,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是否宽紧适当等都会直接影响到招标效果,影响到招标结果能否达到预期。
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采购项目需求准备不足、描述不充分,针对特定供应商设定相应的技术参数或参数标准,在评分细则中故意提高主观分数权重,投标人资质条款中出现排他性的资格条款等情况,影响招标结果的公正性。
(四)采购组织实施
1. 虚假询价或竞争性谈判
主要体现在办理协议供货或定点服务项目采购时,部分预算单位不是在协议供货或定点服务内的名单范围内货比三家、询价采购,而是先指定某一家协议供应商,然后由该家供货商再找另外两家熟悉的协议供应商一起围标报价,实际为虚假询价。
2. 指定代理机构
部分预算单位的分散采购项目在委托代理机构时总是指定某一家特定的招标代理公司,与招标代理公司一起设定各种限制条款,以达到控标的目的。
3. 固定选取评审专家
很多预算单位的自采项目,在选取专家时候总是选取固定的几个专家,影响评标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 评分标准不客观
该问题主要出现在公开招标评分过程中,尤其是对主观选项打分时,采购单位代表联合专家对自己的意向公司给予高分,故意不合理地压低其它投标人的主观选项分数,评标标准不客观。
5. 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
部分预算单位在招标时提前将招标信息透露给意向厂家,让目标厂家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故意定在周末或节假日前一天的下班前时间,尽量减少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数量。
(五)合同签订不规范
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部分采购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标准、数量、交货日期等关键要素签订合同,随意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阴阳合同等,对中标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
(六)履约验收不规范
部分预算单位存在故意拖延验收、刁难验收、延期付款等状况,暗示或迫使中标供应商通过请客送礼等方式打通关系,争取尽快验收,早日回款。而某些与采购单位领导有关系的供应商,则通过贿赂有关领导的手段,变更合同执行内容,降低服务标准、以次充好,而采购单位又草率验收、甚至未验收就付款,给采购单位带来了很大的廉政风险隐患。
二、高校政府采购内控措施
(一)强化预算编制刚性约束
第一、加强培训。高校预算编制部门应将财政部门每年度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及时向各院系、单位预算编制工作人员说明,明确哪些项目应编入政府采购、哪些项目可以不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第二、强化预算刚性约束。高校财务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应坚持“应采尽采,不编不采”的原则,对于无预算、超预算的采购行为敢于较真,不准许报账,在采购单位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预算调整后,再准予执行。
(二)加强宣传及问责,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肃性
高校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的程序问题,应明确程序合规是采购工作合规的前提。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应联动,采购管理部门加强宣传指导,审计部门审计发现问题,最后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予以问责,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肃性。
(三)规范采购项目需求文件编制
项目执行部门是编制项目需求文件的主体,应对项目需求做好充足的调研,尽量保证需求完整、准确、参数合理;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项目需求文件的初审,然后将文件提交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在有关政府采购网站上公示需求文件,接受监督,待无异议后在进行正式的招标工作,确保招标文件的公平性。
(四)规范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选择
对于需要委托代理机构的采购項目,应尽量选择不同的代理机构,严禁长期选择某一家或几家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应根据不同项目类别每次分别选取不同的招标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相应的专家,尽量减少采购人、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合谋的可能性。
(五)建立采购价格对比机制
该机制主要针对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将京东、淘宝等网上同类商品价格与实际采购的商品价格进行对比,作为判断采购单位是否虚假询价的一个重要依据。
一般而言,协议供货商品由于付款周期较长、售后服务要求较高,采购价格可能略高于网上采购价格。但如果出现采购价格大幅高于网上报价,可考虑存在虚假询价情况。
(六)改进小额分散项目采购方式
可以尝试将小额、多批次、同质性的分散采购项目汇总,由学校统一与某一个或几个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如邮寄服务,以达到集中议价、降低成本、规范统一的目的。
(七)创新履约验收方式
普通的履约验收一般由各采购单位内部自行组织,为防范廉政风险、保证客观公正,可以考虑将项目投标方中未中标的厂家引入验收小组,让未中标单位参与对中标单位的产品服务等进行验收,以保持对中标单位的压力。
(八)深化审计监管
现行的常规审计检查工作关注的重点多为项目是否超预算、是否正常办理审批手续、是否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备案确认表为依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等,很难发现采购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本文建议审计部门可以通过数据分析,通过对采购单位同类项目中标单位、参与投标单位出现的频率,采购项目中标金额与项目采购预算之间差额的大小进行统计分析,评标过程中对各投标单位的主观选项评分是否有明显的倾向性,来初步判断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现象。
首先,如果采购单位同类项目经常为特定的一家或几家单位中标,或参与投标的单位多数情况下都是固定的几家单位,或各投标单位报价极其相近,可以考虑存在围标嫌疑;其次,当出现采购项目中标金额与项目采购预算之间的差额极小情况时,依本文作者经验,如果实际中标金额与采购预算之间的差额小于百分之五,尤其是在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该项目存在围标可能性;最后,如果采购单位代表或评审专家在评标时对各投标单位的主观选项打分存在较大的不合理的差距,显现出较明显的倾向性,可考虑该项目招标的公平性。针对上述情况,建议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延伸审计。
三、结束语
政府采购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是一项长期工程,审计及监管部门必须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勤于思考,才能从细微处发现问题,才能更有针对性的完善采购工作内控制度,更好地防范廉政风险,维护高校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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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