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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立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2019-10-25法人彭飞

法人 2019年10期
关键词: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同法

◎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彭飞

“14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这是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表决时的投票结果。

从这一表决结果,能看出当时人们对这部经过无数次讨论和修改的劳动法律的殷切期盼。而另一个细节又能看出立法者当时对这部法律出台的审慎和严肃态度,立法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全国征集的意见超过19万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4次才最终通过。

在此之前,规范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但当时这部法律已经实施12年有余,其间未进行过任何修正。毋庸置疑,这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其不足和短板也日益凸显,规定过于原则性、纲领性,不能统领纷繁复杂的劳动关系,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对新出现的实践问题(如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缺乏规制等。

劳动合同法正是在此情况下应运而生。

全票通过的劳动合同法

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试点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曾指出,在劳动法实施的13年里,劳动争议纠纷大幅度增加,劳动合同问题成了众多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

从内容来看,劳动合同法较为系统地完善了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效力,以及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期限、终止、解除等主要问题。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当年的9月18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

“哎呀,我们杨连长真细心,妹子,快接着。我说有沙枣花吧?你看一串一串的花苞,要开了。”女人的话还没落地,一片掌声撵出一片哄笑,田志芳面对这突发的一切,有点不知所措。“跑了这么多天的长途路,终于到家了,妹子,肯定累了,走吧,到你住宿地方休息去。”

这两部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机结合,相比劳动法制定了更为明细的条款,一方面加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在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方面提出更高要求,譬如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法能在当年以全票通过,和彼时屡屡发生的黑砖窑事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2005年和2006年,我国煤矿事故高发,而矿难事故发生后,许多矿主为了规避责任,会选择隐瞒死亡人数。2007年发生的黑砖窑事件,经由媒体曝光,不断见诸报端,引发人们强烈关注。

黑砖窑事件产生的影响最终投射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劳动合同法草案在第三稿中特意加入了相应的条款:要求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且要求在建立劳动关系时,要建立职工名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第九十五条更是第一次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职务玩忽职守行为承担责任。

“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时任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点评劳动合同法出台的意义时曾指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签订率显著提升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签订的行为,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处罚措施,“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中,如果确定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未予签订劳动合同,会判定用工单位在工资之外,支付劳动者超出一个月但不超出11个月的工资差额。

随着前述法条规范调整下,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率得到显著提高,社会评价逐渐提高。

2009年全国“两会”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接受中外记者集体采访时表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得到的情况,2008年1月份到9月份规模以上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达到了93%,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合同签订率是不足20%。最近的公开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

无疑,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加大了企业的劳动成本,企业将不得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规定试用期限等,同时还规定不签订合同的企业支付双倍工资。这些规定势必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有人据此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一个“双输”的法律。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记者会上曾明确表示过,他们经过计算,这种成本增加是有,但是是有限的,并不是不能承受的。而从目前的实施效果来看,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并没有导致“双输”的局面,反而对企业的科学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整体是提高了用人单位的竞争力,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完善市场经济劳动法立法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我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时候,初稿拿到社会上人家都很奇怪,怎么还有劳动法吗?还有劳动合同?怎么社会主义国家还要订合同呢?那不是卖身契吗?什么叫集体合同?很多人都说社会主义国家还签集体合同,那不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吗?”这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贾俊玲回忆最早起草劳动法时的社会反应。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最早以行政法规形式确认了劳动合同制度,但限于国营企业员工。1993年,中央确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背景下,为改变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打破制约市场经济体制的瓶颈,一部能够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劳动法呼之欲出。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劳动法开门见山地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推动了劳动关系的公平公正和谐稳定,施行期间极大地激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活力。

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法施行期间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并弥补了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同样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在当时情形下扭转了“强资本、弱劳动”的状态,但正如所有法律的出台都具有滞后性一样,劳动合同法目前在具体实施中仍有待继续完善。

从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关于这部法律是否存在过于偏袒劳动者权益而抬高了企业经营成本的讨论就始终存在,这种声音在民间和官方都有存在。

2015年4月24日、2016年2月19日、2016年3月7日,时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分别在“清华中国经济高层论坛”“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16年年会”以及全国“两会”记者会上3次发声,均提出劳动合同法应当修订。在2016年2月19日召开的“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16年年会”上,楼继伟表示,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十分不足,在用工等方面都有体现,降低了中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且越来越明显。楼继伟建议,下一步要修改劳动合同法,把合理的地方保留,但是要把过于僵化的部分剔除,保证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体现企业和劳动者的平衡。

近年来,不时有代表、委员在全国“两会”上提议对现行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30位代表和31位代表就曾提出两件议案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对于这两个议案,人社部表示会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法建议。他们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建议的背景是,2015年中国GDP增长6.9%,低于2014年的7.4%,中国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

提出修改建议的代表委员主要观点是,劳动合同法是超前的,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保护过重,对企业发展不利;社保费用让部分企业负担较重。

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河北春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局主席曹宝华建议,现行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对劳动者较为偏袒,对企业保护不足,需要进行修改。

2016年2月2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答记者问时也表示,实施劳动合同法导致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够、企业用工成本比较高。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财经委报告显示,劳动合同法修改争取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然而,2018年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谈到今后一年的立法工作时,并未提及劳动合同法修改。

目前来看,劳动合同法下一次修改何时启动暂不得而知。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总结认为,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改,需要把各方利益平衡好,“应当充分肯定劳动合同法对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劳动合同法关系到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修改法律还是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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