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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在新时期下的探索路径

2021-11-25李红光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险社会保障

李红光

(衡水广播电视大学,河北 衡水 053000)

纵观我国社会法的具体演进过程,可以表明,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当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人们普遍的认为,社会权利主要指的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当中以及历史条件之下,公民应该享有的必要的生活条件,以反映其价值以及尊严,并且在社会生存当中享有必要的权利,主要包含:社会保障权,劳动权,教育权以及其他的一些权利等。因此研究以及理解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具体关系存在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法的概括

(一)劳动法的基本简介

我国劳动法的定义当中主要包含广义以及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劳动法主要指的是为社会劳动关系调整而颁布的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在广义上主要指的是其应用意义。包含狭义劳动法在内的一些劳动法以及其他的一些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可以调整社会劳动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一些关系。在现实生活当中,人们经常谈论的劳动法指的是广义上讲述的劳动法[1]。

(二)劳动法具备的特征

我国的劳动法是在1995年进行颁布的。在实施的过程中,劳动法在发展中逐渐变得完善化,不仅可以对社会当中的一些弱势群体进行保护,与此同时也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当前情况下,我国的劳动法非常的强调人本主义,在社会职能上重视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强调企业以及职工的劳动关系,进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以及稳定发展。纵观劳动法,其存在以下这些特点:

首先,劳动法属于劳动保护法以及劳动管理法的统一化。在现实生活当中,《劳动保护法》可以对企业经营者以及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总体来讲,《劳动法》将会稍微倾向于工人,更多的是为了保护工人的合法利益。劳动管理法是为了完成社会劳动关系的协调化,保障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正常化运转。在实际应用当中要使得《劳动保护法》以及《劳动管理法》的协调化,进而才可以促进企业的管理效率得到提升,保障企业以及劳动者实现双赢[2]。

其次,劳动法可以把劳动标准法以及劳动关系协调法进行相互的结合。《劳动标准法》主要指的是在劳动标准的基础上协调劳动关系。换句话来讲,只有确认了劳动法并在劳动标准的基础上,才可以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化。因此,把《劳动关系协调法》以及《劳动标准法》相互结合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就可以利用劳动法完成劳动关系的协调化,保障企业以及职工的实际利益。

第三,劳动法还需要与实际程序方面相互协调。由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属于一个全面性的系统,并且系统主要由社会企业以及生产活动当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组成,因此可以进一步反映出劳动法的实质特征。与此同时,为了实现劳资关系,将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其中主要包含:各种程序关系。因此,劳动法在劳动关系当中一定要具备实体性,程序性以及具体性。只有相互合作,才可以对企业内部劳资关系的正常化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3]。

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

(一)社会保障法的功能以及具体发展

近些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法一直在持续的发展以及完善。社会经济在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组织以及员工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矛盾。而《社会保障法》的颁布是非常有效的。使得社会利益矛盾得到进一步的缓解,社会在发展中实现了稳定性的发展。由此可见,完善化的法律法规对于社会保障法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立法观念的发展对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来讲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国家在公共立法基础上完成社会冲突的调查,关于具体矛盾会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解决,使得社会矛盾得到缓解,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二)劳动法的发展

劳动法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地趋于完善。可以使得阶级矛盾得到化解,进一步对劳动者的成果进行保护。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是非常重视的,可以协调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推动社会稳定以及和谐发展。可以这样讲,其会协调各方的利益,构建和谐以及稳定的社会关系。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属于劳动法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点,从本质上来讲,劳动法属于一项为劳动者提供服务的具体法律。总之,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是比较大的,而对于用人单位的保护和劳动法相比较是比较小的,因此也可以说,我国劳动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一直都遵循着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一)在演进阶段两者的具体关系

在1920年代以及1930年代之前,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障是相互比较独立的,两者之间几乎不存在一定的联系。劳动法主要指的是规范劳动者以及资本家之间的实际关系,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并不存在一定的倾向。社会保障法非常重视扶贫,在发展中逐渐的通过立法,并重点的解决社会当中的而一些保险以及工伤等问题。使得社会保险成员以及国家单位实体之间的具体社会保险关系进行调整。由此可以发现,目前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障法都属于法律工具,其属于两者之间比较相似的地方。在这个阶段,社会法律还没有真正的形成。

1920年代以及193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干预概念的持续发展,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障法在发展中更加地重视权利以及人权的保护。两者之间逐渐的存在一定的联系,以便更好地完成人权的保护,但是由于部署目标以及部署模型存在不同性,因此无法将两者进行有机的整合在一起。

(二)社会保险当中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障法存在的具体关系

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障法是相互比较独立的,不存在遏制关系。《劳动法》当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非常重视劳动保险的内容。社会保障法当中关于社会保险的内容比较的重视工伤保险以劳动保险。实际上来讲,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障法在协调工人的社会保险关系当中具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实质上两个职能在不同的法务部门以及不同的立法角度上可以对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进行协调,即劳动法可以使得资本家以及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保险关系进行协调;社会保障法可以调整国家以及个人之间的实际社会保险关系。除此之外,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主要包含:社会保险法,而劳动法也会把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当作调整以及完善的空间。其属于我国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障法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障法在立法上的特殊性主要可以在劳动法的建立上进行体现,进而很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后设置比较完整化的社会保障法,以使得劳动者的保护更加丰富化。实际上,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障法都属于社会法当中比较重要的法律体系。两者之间彼此独立又相互进行交叉。他们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共同的进行努力,主要是为了对我国的法律体系进行改善。尽管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障法之间存在一些本质性的区别,但是在共同维护公民利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两者还是存在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深入地研究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障法之间的联系,可以进一步探析社会法的目的,基本目标以及基本思想等,最终会对社会法的完善以及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

总之,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障法在本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发展方向上具备不同的发展趋势。在立法目的以及内容上,两者存在不同性,但是又表现出相互交叉的特征。在整个社会法的法律体系当中,他们共同努力的发展主要是为了改善我国的社会法法律体系。因此,在这种大背景之下,社会保障法以及劳动法的具体关系必须不断予以详细的探讨以及研究,这样可以更好地对我国社会法治建设的发展以及完善起到促进作用,最终促进社会的稳定以及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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