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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社会救助机制研究

2019-10-23安华陈剑

社会政策研究 2019年3期
关键词:残疾人救助家庭

安华 陈剑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我国未来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即到2020年我国要彻底消除绝对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前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能否实现残疾人的全面脱贫以及全面小康,直接关系到整体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的实现。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我国残疾人总数达到8296 万人,其中农村残疾人6225 万人,城镇残疾人2071 万人,分别占残疾人总人数的75.04%和24.96%。可见,我国残疾人的总体规模依然较大,且农村残疾人占比较多。2015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社会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 号)中指出,我国8500 多万残疾人中,有1230 万农村残疾人和260 万城镇残疾人没有脱离贫困,生活仍然十分困难。2016年国务院颁布的《“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中指出,我国大量贫困残疾人生活在农村,城镇中也有近200 万的残疾人生活困难。残疾人贫困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残疾人小康进程的主要障碍。导致残疾人群体贫困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身体障碍导致劳动能力低进而影响了其经济收入,另一方面是因为部分残疾人存在除基本生活支出之外的医疗支出、护理支出、康复支出等硬性支出。因此,应将针对残疾人群体的整体性救助和针对特殊困难残疾人群体的支出型贫困问题统筹予以考虑,切实提高残疾人的社会救助与福利水平,维护其基本生存权与发展权,促进残疾人群体的社会参与和社会融入。

一、支出型贫困的理论分析

从理论上而言,贫困可以区分为建立在收入基础上的贫困概念和建立在消费基础上的贫困概念(周绿林等,2015:171-174)。因此,我们可以将贫困按收入与支出,划分为收入型贫困与支出型贫困。两者在致贫原因、贫困特征、治贫对策方面均有不同(谢宇、谢建社,2017:40-47)。

(一)支出型贫困的概念

支出型贫困作为贫困的一个类别,是贫困发展的一个新阶段,也是学者们对贫困研究的一个新领域。在此概念提出之前,人们对贫困的研究更多的是从收入的视角来展开的,认为通过收入可以清晰地界定出属于绝对贫困的家庭并加以救助。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有一部分收入略高于贫困线、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居民,因遭遇到了某种不幸事件致使其家庭在短期内因无法承担过高的刚性支出而陷入贫困。对于这部分群体,因处于社会救助的夹心层而难以得到相关制度的救助,致使其致贫返贫。有鉴于此,很多学者又重新开始认识贫困,认为对贫困的测量不能仅从单一的收入角度来认定,还可以从支出的视角来测量,通过收入与支出双重维度提高社会救助的精准度。阿马蒂亚·森指出,贫困不仅仅是因为过低的收入而造成的,基本能力的缺失如高额的医疗、养老、教育、住房等民生支出所对应的公民获得健康权、养老权、教育权、居住权的能力的缺失同样也是造成贫困的重要原因(阿玛蒂亚·森,2001:12-13)。国内学术界对支出型贫困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支出型贫困理论的研究成果尚且不多。而对于支出型贫困的概念,目前尚未达成统一的概念认定标准。基于学者对支出型贫困概念属性的共性认知,可以将支出型贫困界定为:由于家庭成员重大疾病、子女就学、住房支出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大,超出家庭所能够承受的能力范围,致使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处于绝对贫困的状态。

(二)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特征

根据上述定义,可以将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定义为:因家庭中存在身体有残疾的家庭成员导致家庭收入低且家庭硬性生活支出大于家庭收入而引发的贫困。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既符合一般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特征,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收入和支出问题。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包括两类:一类是经过现有社会救助措施帮扶后仍有困难的家庭;另一类是现行的社会救助政策还未覆盖到的困难群体(路锦非、曹艳春,2011:86-91)。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在没有遇到意外突发事件之前,其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一旦遇到突如其来的变故,导致家庭支出在短期内急剧增加,则会因家庭经济基础薄弱和抗风险能力脆弱而陷入贫困。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特征。第一,刚性支出较大。康复、医疗、教育、住房等硬性支出是导致残疾人家庭贫困的主要原因。第二,经济上的低收入性。与大多数残疾人家庭一样,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同样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因家庭成员身体机能的障碍,致使家中应有的劳动力很难转化为劳动资本,进而大大降低了家庭获得收入的可能性。此外,很多残疾等级较高的残疾人需要家庭其他健康成员的照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庭收入。第三,生活上的低质量性。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因刚性支出超过了家庭的实际收入,家庭的生活质量普遍较低。家庭的刚性支出不断挤占基本生活费用,看似恩格尔系数不高,但其生活却属于绝对贫困状态,对于教育、住房、娱乐等发展型消费,因家庭经济基础的薄弱而无力顾及。第四,权益上的低保障性。因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残疾人救助和福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均与贫困残疾人的实际生活需求不匹配、不协调,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保障不充分。第五,抵御风险能力的脆弱性。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因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的低保线,因而无法享受到低保及相关社会救助的待遇。一旦遭遇各种突发事件与风险事故,这类家庭因抗风险能力弱而极易陷入贫困。

二、我国残疾人家庭的收入与支出分析

残疾人因自身身体的缺陷,在劳动力市场参与和社会参与方面均受影响,作为弱势群体的残疾人是各国社会政策的重点保护对象。尽管有部分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和家庭与社会的帮助获得事业上的成功,成为自食其力者甚至步入社会上层,但多数残疾人在社会融入和社会参与方面仍然面临着一定的障碍。贫困问题更是与残疾相伴而生,残疾人家庭的贫困发生率远高于普通人家庭,且贫困程度深、脱贫能力弱。很多残疾人家庭既属于收入型贫困范畴,也属于支出型贫困范畴。残疾人家庭因家庭中劳动力短缺和就业劣势,而陷入收入型贫困。残疾人家庭因残疾导致的医疗、康复等额外生活开支增加而陷入支出型贫困。通过考察我国残疾人家庭的就业、收入和支出状况,以及收入和支出的对比分析,不难发现,相当部分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属于支出型贫困家庭,其面临着生存与发展的双重困境,亟待政府与社会的关注。

(一)残疾人家庭的就业与收入情况

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就业的城镇残疾人有430.2万人,在业的农村残疾人有1678.0 万人,其中1323.2 万残疾人从事农业生产劳动。近年来,国家虽然多次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意见及通知,如201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指出:“要千方百计地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增收”。201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提出:“要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稳定多渠道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多种形式的就业途径”。但从残疾人整体的就业情况来看,目前我国残疾人总体的就业率仍然较低。《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报告(2017)》蓝皮书显示,2016年我国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总人数为896.1 万人,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仅占残疾人总数的10.5%(郑功成,2017:63-64)。我国残疾人整体的就业形势不乐观,就业率低直接影响了残疾人的收入增加和社会融入。

残疾人家庭的收入是制约其生活质量提升的关键性因素,然而我国残疾人家庭的人均收入水平普遍相对较低,相当部分的残疾人家庭处于绝对贫困或相对贫困状态。据《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显示,2013年度,全国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541.1元,占全国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6.7%。其中,城镇残疾人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851.4 元,农村残疾人家庭的人均纯收入为7829.9 元,分别占全国城市和农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纯收入的58.8%和88.0%。由于受城乡分割、二元社会格局的长期影响,农村残疾人家庭的人均纯收入远远低于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的49.4%。众所周知,可支配收入是反映残疾人家庭生活水平的核心指标。从监测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同时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纯收入相比差距也相当大。可见,我国城乡残疾人家庭的就业与收入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残疾人家庭收入型贫困发生的概率大大高于正常人家庭(杜金沛、张兴杰,2014:46-52)。

(二)残疾人家庭的生活支出项目

据《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中占比最高的前三项依次为食品支出、医疗保健支出和居住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48.4%、18.5%和13.1%。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中占比最高的前三项依次为食品支出、医疗保健支出和居住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48.5%、17.8%和16.0%。从监测数据可知,城乡残疾人家庭的主要支出依然以基本生计为主,食品的支出在总支出中占据着绝对比例,近一半的生活开支是用于吃饭的,如此高的恩格尔系数表明城乡残疾人家庭的生活并不富裕。监测结果还显示,我国残疾人家庭医疗保健支出占家庭消费支出的比例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是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1.6 倍,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是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1.7 倍。可见,除基本的生活支出外,医疗保健支出成为残疾人家庭的主要经济负担,这也是导致残疾人家庭陷入支出型贫困的重要原因。残疾人的医疗需求、护理需求和康复需求都属于刚性需求和家庭的硬性开支,如果没有妥善的增收渠道和费用分担机制,极易造成部分家庭因残致贫和因残返贫的发生。

(三)残疾人家庭的收支对比

据《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显示:2013年全国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541.1 元、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674.5 元,收支结余为866.6 元。而《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当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310.8 元,人均消费支出为13220.4元,收支结余5090.4元。从数据可以算出,2013年全国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占全国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6.7%,全国残疾人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占全国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73.2%,全国残疾人家庭人均收支结余仅为全国居民家庭收支结余的17.02%。残疾人家庭面临收入不足、消费比例高、储蓄积累少的多种困境,家庭财务收不抵支的风险大大增加。2013年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占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8.8%,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占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52.3%。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纯收入占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83.0%,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占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77.3%。此外,从全国城乡残疾人的差距来看,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占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9.4%,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占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59.8%。农村残疾人家庭面临着更大的支出型贫困风险。

表1:2013年残疾人家庭与全国居民家庭人均收支状况 单位:元

综上可知,以2013年的数据为例,全国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和支出均远远低于全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的平均水平,同时全国残疾人家庭人均收支结余也远远少于全国居民人均收支结余。部分残疾人因收入低于贫困线而成为绝对贫困人口,是典型的收入型贫困,属于传统社会救助的重点保障对象。还有部分残疾人家庭收入水平虽然略高于贫困线,但因残疾造成的医疗、护理、康复等硬性开支的增加仍然会使家庭陷入贫困,成为支出型贫困家庭。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数量与规模远大于收入型贫困残疾人家庭,其范围包括家庭人均收入在贫困标准1.5 倍至2 倍以内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该群体属于贫困脆弱性人群,长期徘徊于贫困边缘,随时可能陷入贫困。此外,全国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收支间的差距也相当大,农村残疾人家庭面临着更为严峻的生活困境,一些绝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既是收入型贫困家庭,同时也是支出型贫困家庭。当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硬性支出缺乏筹资渠道时,他们只能靠压缩基本生活开支来维持高额的医疗、护理和康复费用,其收不抵支的程度比统计数据所显现的更为严重。

三、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救助机制缺失的原因分析

尽管诸多残疾人贫困家庭是典型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其致贫返贫均与因残疾造成的刚性生活支出直接相关,然而针对此类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社会救助机制却长期缺失,应从经济与社会发展、政府责任与社会责任等方面剖析其深层次原因。

(一)国家整体经济实力薄弱限制了财政向残疾人倾斜

建国之初,我国经济基础薄弱,现代工业体系从零起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国家强制性指令计划调动资源发展经济,重积累和投资,轻消费和民生,对于残疾人的保障仅为有限的生存性支持。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模式的转变,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和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时期,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和转型升级,以适应经济供给侧改革的需要。在我国整体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国家着眼于宏观战略上的考虑,更倾向于将财政资金用于经济转型的需要,导致投入到社会保障领域的资金相对有限。从2000年到2015年,尽管国家财政投向社会保障的资金从1517.9 亿元增长至19001.00 亿元。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却一直保持在11%左右(刘正才,2017:143-146)。此外,我国残疾人口分布的特点在地域上表现为西高东低的格局,据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西部、中部、东部地区的残疾发生率分别为6.67%、6.46%、6.11%(郑功成,2008:2-9)。从区域经济发展差异来看,我国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方财力有限,很多政府无力承担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支出。致使在现实中我国仍然有相当一大部分生活在落后地区的残疾人困难群体处于基本生活无制度保障或保障不足的状态。

(二)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导致残疾人家庭抵御风险能力的脆弱性

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应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构成。我国目前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保护机制不够完善,在对残疾人的各种权益保障方面存在发展不均衡、保障不充分、保障服务可及性差等问题,导致部分困难残疾人家庭所面临的生活风险缺乏社会化的化解机制,成为产生支出型贫困问题的外在结构性因素(田北海、王连生,2018:27-36;152-153)。首先,我国的社会保险是基于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而设立的。而残疾人因自身残疾的特点导致他们与正常人相比,就业率和工资水平普遍较低,且大多数为临时就业,劳动关系极为不稳定,因此很多残疾人因就业的非正规性和缴费能力不足等原因而被排除在社会保险之外,工作风险和生活风险无法得到有效化解和分散。其次,我国的社会救助政策是对因各种原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给予物质帮助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能够维持最低生计需要的社会保护制度。在现实中,由于部分残疾人被排斥在社会保险制度之外,社会救助既是很多残疾人的托底性保障,也是基本生活保障。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我国城乡残疾人纳入到低保制度的人数仅为1105.64 万人左右,而相对于我国有8500多万的残疾人总数来看,我国尚有很大一部分处于贫困状态的残疾人尚未被纳入到社会救助制度中。未纳入社会救助的残疾人家庭既包括收入型贫困家庭,也包括支出型贫困家庭。导致此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核贫机制和救助理念存在问题。最后,我国的社会福利包括普惠性福利和特惠性福利两部分。对于残疾人来说,因其兼有普通人与残疾人的双重身份特征,因此他们既能够享受到一般性的社会福利待遇,同时也能够享受到特殊性的福利待遇。但是在现实中,残疾人能够享受到的社会福利却十分有限,最近几年才开始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覆盖人群范围和待遇保障水平均不高。对于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因社会福利的普惠性与社会福利资源的有限性之间存在矛盾,导致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普惠性社会福利水平很难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不同类别和等级的残疾人有不同的社会福利需求,而福利资源的总体性供给不足和差别化、层次化供给机制缺失,使得残疾人最终能够获得的福利待遇微乎其微。总之,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使得兼有贫困与残疾双重特点的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比普通正常家庭生活更加的困难,且抵御各种未知风险的能力也相当脆弱。

(三)社会组织发展滞后制约了残疾人社会救助的多元化供给

目前,我国对残疾人的救助主要有正式救助与非正式救助两种方式。其中,正式救助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救助,而非正式救助是以个人、家庭、社区、企业、第三部门等多元主体参与的救助。由于我国残疾人口基数庞大、结构复杂、贫困程度深、对社会救助需求迫切、居住分散且大多生活在农村地区等特点,使得政府在落实残疾人社会救助时会面临很多复杂的问题,需要家庭、社区和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合作治理。据中国残联于2013年对全国残疾人康复需求的调查数据:31.9%的残疾人有康复医疗需求,30.9%的残疾人有功能训练需求,91.9%的残疾人有辅助器具需求(李令岭等,2017:213-216)。面对如此规模庞大的生活需求和服务需求,家庭和社区的救助和服务能力是十分有限的,需要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相互结合,实现“三社联动”。在国外,活跃于民间的各种社会组织,如慈善机构、非营利组织等在残疾人社会救助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对残疾人社会救助的不足。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各自独特的方式援助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群体。与政府救助相比,社会组织的救助方式更加灵活、救助内容更加丰富、资金筹措更加快捷、救助效果更加明显。但由于当前我国对社会组织参与残疾人救助有多种限制条件,致使社会组织的参与率偏低。此外,由于缺乏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孵化机制,以及必要的引导和扶持机制,导致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数量不足、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不高,一些社会组织由于自身发育不足,致使其在具体参与残疾人社会救助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这也影响了社会组织参与残疾人救助的积极性。因此,缺乏社会组织参与的多元化救助机制,必然会导致残疾人救助主体缺位和基本生活保障不充分。

四、建立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社会救助机制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扩大残疾人社会救助的覆盖范围

目前,我国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水平仍然比较低,国家对残疾人的救助主要集中于对其基本生存的保障,而对残疾人的发展性需求给予的保障较少。同时,在救助对象的选择上,政府仅将符合收入要求和财产限制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到社会救助范围,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救助对象的有限性、救助范围的单一性、救助水平的低保障性制约了残疾人享受社会救助的受益面,并造成残疾人接受社会救助的可及性与均等化程度较低。将残疾人贫困家庭的识别由收入型贫困向支出型贫困拓展,有利于扩大残疾人社会救助的覆盖范围,提高残疾人社会救助的可及性与针对性。建立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社会救助机制,其目的就在于将社会中那些收不抵支、有实际困难且处于无制度保障状态的贫困残疾人群体纳入到社会救助制度中,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与传统的残疾人救助制度相比,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救助制度的救助范围更广、救助目标更明确、救助项目更具体、救助力度更大、救助手段更科学。

(二)有利于防止残疾人家庭因刚性支出而致贫返贫

与正常的家庭消费相比,残疾人家庭的消费支出更多。他们不仅同普通家庭一样有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消费,而且还因家中有残疾人的存在而产生特殊性支出,如康复医疗、辅助器具、社区托养等。因此,刚性支出是导致残疾人家庭致贫和返贫的重要原因。与收入型贫困救助相比,支出型贫困救助更加注重贫困预防,更加注重提高救助对象的可持续生计能力,通过建立贫困预防机制和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残疾人家庭贫困的发生。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救助机制是一种暂时性的、临时性的社会救助,能够通过动态管理提高社会救助的精准度。当前,在精准扶贫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背景下,巩固好当前精准扶贫的已有成果显得格外重要,它不仅关系到我国整体扶贫战略的顺利推进,而且还直接影响着我国能否全面进入小康社会。因此,建立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社会救助的政策体系和运行机制,能够有效防止残疾人家庭因遭遇突发变故或刚性支出过大而致贫返贫。

(三)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残疾人社会保护体系

当前,我国的残疾人的数量依然庞大,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国家应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为残疾人提供尽可能全面的社会保护,促进残疾人社会融入和平等参与经济社会生活。残疾和健康程度与劳动力水平直接联系,之所以认为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正是因为其具有“低收入和高支出”的个人或家庭财务特征。因此,针对残疾人的社会保护应该是多层次、全方位的,既应包括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制度,也应包括促进残疾人发展的支持性政策。建立和完善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社会救助机制,既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也能为残疾人的医疗、康复、教育等发展性需求提供必要的支持,还能为残疾人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可行路径,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向往。

五、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社会救助的机制设计

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结合残疾人自身的收入与支出特征进行制度设计与机制创新,扩大残疾人社会救助的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实现贫困残疾人的精准救助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一)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社会救助的原则

1.普惠性与特惠性相结合的原则

支出型贫困残疾人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兼有支出型贫困与残疾的双重特征。因此,在对该类群体进行救助时要坚持普惠性与特惠性相结合的原则。所谓普惠性,是指民政部门要将所有符合支出型贫困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到该制度中,从政策层面确保应保尽保。所谓特惠性,是指由于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致贫因素存在多样性,政府在对其进行救助时要遵循基于差别需求的差异化救助与服务,做到因户施策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有不同特殊困难的残疾人群体给予相应的救助,进而实现救助服务的供需一致和精准帮扶。也就是说,普惠性所提供的是大众化的标准化服务,而特惠性所提供的是差别化的服务。建立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的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救助机制,应保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政策执行的有效性,确保政策条文上的形式平等与政策实践上的实质平等能够同时实现。

2.平等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救助中的平等是指存在生存困境的公民有均等的机会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贫困程度相同的公民,获得相同的救助待遇。社会救助中的效率是指救助对象识别的精准性和救助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即用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在支出型贫困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中,平等与效率是相辅相成的。其中,平等是效率的基石,而效率是平等的发展。因此,在支出型贫困残疾人社会救助过程中,要合理地将平等与效率相结合。一方面,对社会中有实际困难的支出型贫困残疾人群体,不论职业、性别、民族、户籍,一律将他们纳入到支出型贫困救助制度中,并依据其具体困难提供适宜的救助;另一方面,当获得救助的残疾人在脱离贫困后,就要将其及时的清退,确保有限的社会救助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促进支出型贫困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可以依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从临时救助和试点救助两种模式中选择支出型贫困残疾人的救助方式(刘央央、钟仁耀,2017:45-54)。

3.保障水平适度性原则

过低的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水平会因救助力度不足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同时也难以发挥出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应有的作用。但是,过高的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也会因超出当前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而无法可持续,这不利于残疾人社会救助事业的长远发展,甚至还会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适度的支出型贫困残疾人社会救助,有利于平衡残疾人基本生存保障与残疾人社会救助资源稀缺性的矛盾,有利于鼓励残疾人自力更生和自我发展,避免社会救助福利化导致的残疾人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有利于统筹规划和使用残疾人收入型贫困救助和支出型贫困救助的财政资金,优化残疾人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的制度结构与保障范围。

(二)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社会救助的流程

任何社会救助的前提是要有一个科学的救助流程,进而确保救助的适当性、精准性、有效性。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社会救助与传统的收入型社会救助一样,在救助的过程中同样要遵循以下几个流程。第一,救助对象的识别。在具体的识别过程中,政府部门可以采取申请者自愿申请、各办理机构逐级审核的方式来实现救助对象的识别。第二,建档立卡。当救助对象确定以后,就需要对每个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建档立卡,并建立全国支出型贫困残疾人社会救助信息网络系统。通过对所有贫困残疾人群体的信息进行录入、保存,可以为以后具体的救助及动态管理提供事实依据。第三,实施救助。政府部门在详细了解残疾人困难群体的致贫原因、贫困程度后,通过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对支出型贫困残疾人提供具体的帮助,解决他们自身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第四,动态管理。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救助制度不同于托底型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其不具有长期为残疾人贫困群体提供援助的职责,而是坚持进退灵活的原则,即对已解除困难的残疾人群体进行及时的清退,而对新出现的有实际困难的残疾人群体在多方考核下,及时地将其纳入到该救助制度中,做到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三)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精准救助机制

当前,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资源十分匮乏,对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救助只能根据其贫困程度、致贫原因与脱贫能力采取不同类别和不同档次的救助。在具体的救助过程中,政府部门不仅要评估出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困难程度以及脱贫能力,而且还要对他们进行分类分层,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地设计出符合不同残疾人家庭的救助套餐与救助档次标准。首先,对申请家庭贫困程度的评估。政府一方面要借助支出型贫困家庭社会救助系统,对申请家庭的具体信息进行查询以了解其具体情况,并计算出直接衡量申请家庭贫困程度的系数。其次,对申请家庭实际脱贫能力的评估。在现实中,申请家庭的实际脱贫能力涵盖诸多方面,在评估中很难对每一种情况都考虑周全。因此在具体的评估中,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指标来反映申请救助家庭的脱贫能力,如收入类指标、支出类指标、家庭状况类指标、特殊照顾类指标等。其中,收入类指标具体指家庭每月人均收入,支出类指标主要指家庭每月人均支出以及家中残疾人特殊支出,家庭状况类指标主要指家中就业人数、劳动力人数以及家中成员享受社会保险的人数,特殊照顾类指标顾名思义,即家中是否有残疾人需要照顾。再次,对申请家庭的分类分层。在对申请家庭贫困的分类分层上,政府部门不仅要凭借之前收集到的资料确定出申请家庭因何种因素致贫,如突发事件类致贫、医疗康复类致贫、教育类致贫、住房类致贫等,而且还要在确定致贫因素后将之前算出的衡量家庭贫困程度的系数与申请家庭具体的致贫因素相匹配。通过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最终确定出申请家庭的贫困等级。在这里贫困等级可划分为四级,即极度贫困、深度贫困、中度贫困、轻度平困。最后,在救助套餐与救助档次的设计上,政府应将极度贫困且脱贫能力较弱的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作为救助的主要目标,并将救助这类家庭的标准作为支出型贫困残疾人救助的最高标准,救助套餐与救助档次也依据这一标准进行设计。此外,还应做好支出型贫困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和社会救助救助项目的精准衔接,以减轻支出型贫困救助制度的财务压力,为残疾人提供更加全面的基本生活保障(王超群,2017:99-115;215-216)。

(四)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社会救助的精准管理机制

建立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社会救助精准管理机制的目的,一方面旨在将那些纳入到救助制度中的残疾人进行的适时的调查与监测,进而了解他们是否获得了有效的救助并解决了他们的实际困难;另一方面旨在将那些已脱离困境的残疾人进行及时的清退,而将一些新监测到的残疾人困难群体及时地纳入到支出型贫困残疾人救助项目中。在“互联网+”思维与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技术背景下,政府部门要通过网络化的方式实现所有救助对象数据的有效对接与动态更新,积极推动多层次、跨部门、信息共享的支出型贫困残疾人救助信息平台和信息传递机制的建设,打破残疾人社会救助的部门信息壁垒,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建立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社会救助定期入户调查复核机制与动态管理机制,提高救助管理服务的精准度。

(五)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社会救助的财政保障机制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政府财政投入力度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与具有权利义务相对应特点的残疾人社会保险事业相比,残疾人社会救助必须而且只能由政府财政承担主要筹资责任。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经济获得了快速地发展,国内生产总值成倍增长,但经济的发展并没有体现出与国民福利同步增长的趋势。随着我国发展重心由经济建设向社会建设与民生改善转变,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从当前我国的财政收入水平来看,政府完全有能力将全国残疾人困难群体纳入到社会救助中来,尤其是应将那些被排除在现有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之外但生活十分困难的支出型贫困残疾人群体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因此,政府应加大对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投入力度,扩大残疾人社会救助的制度覆盖范围与人群覆盖范围,通过财政向残疾人倾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社会的进程,使我国残疾人能够平等地享有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并给予优先保障和重点保障,使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六)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社会救助的多元主体参与机制

当前,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大背景下,我们要转变残疾人保障仅限于政府或家庭责任的旧观念,形成以国家、市场、社会、家庭、个人等多元主体参与残疾人救助的新观念。社会组织因分布的广泛性、筹资的多元性、救助的及时性、手段的灵活性与多样性,以及更贴近残疾人生活、更了解残疾人具体需求的特征,使得他们对残疾人的救助更有效率、更具比较优势。因此,要积极地鼓励社会组织及其他多元主体参与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救助,进而通过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扩大残疾人的救助范围,并将那些处于低保制度之外但确有实际困难的残疾人纳入到救助中来。多元主体参与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救助,不仅能够扩大残疾人的救助范围,为残疾人救助提供资金支持与服务援助,而且还能保证支出型贫困残疾人家庭救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进而为完善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动力支持与经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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