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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作用及实现路径研究

2019-10-22张鑫陈培友

北方经贸 2019年9期
关键词:社会组织实现路径精准扶贫

张鑫 陈培友

摘要:现分析了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滞后于精准扶贫的实践;社会组织自身的劣势;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待优化等,及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作用。最后从营建环境、锻造本领、创新机制三条路径提出了一些方法对策,力求在“后精准扶贫时代”中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时能有更大作为。

关键词:社会组织;精准扶贫;实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9)09-0038-02

一、引言

自习近平主席在2013年11月首次提出“精准扶贫”以来,我国脱贫攻坚战开始打响。十九大报告明确阐明了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心以及强调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为确保在“后精准扶贫时代”贫困人口在2020年如期实现脱贫,社会组织在参与精准扶贫中发挥的作用和实现路径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滞后于精准扶贫的实践

我国对于民间组织的立法主要有三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颁布,2016年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颁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颁布)。一方面说明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的理论和实践相对较少和落后,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法律关于社会组织的立法严重滞后,缺少对社会组织的专门立法,要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就会逐步显现很多问题。

(二)社会组织自身的劣势

第一,我国社会组织的起步晚,发展程度有限,自身能力建设十分落后。这表现为两方面,首先,社会组织获取精准扶贫的各类资源的能力薄弱,参与精准扶贫的主体主要有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国企民企、社区基层等,社会组织处于绝对的边缘态势,难以募集到充足的资金,缺乏人力、物力、财力。其次,社会组织内部的管理能力建设粗放,存在组织机构设置混乱、行动力低下、人员良莠不齐等诸多问题,这导致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时难以形成有效合力。第二,社会组织对精准扶贫的认知不明晰,自身定位不明确,这导致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力度较小,参与方法较为简易,主要是捐赠生活用品等,这种形式治标不治本,不能真正实现脱贫。

(三)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待优化

首先,政府作为精准扶贫的主要推动力量对社会组织的作用认识不足,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实际上是对政府参与的重要补充,政府应该将其主导的行政管理转变为社会各主体的共同治理。其次,政府权力过于集中,使社会组织难以独立参与精准扶贫,只能依赖政府政策亦步亦趋。最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须重新审视和构造,社会组织不应只是政府在社会中的代言人,各扶贫主体的关系应该定位清晰、角色到位。

三、作用

(一)天然特性

社会组织自身的诸多特点是其在参与精准扶贫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其区别于其他扶贫主体的显著优势。社会组织具有四个核心属性,民间性、非营利性、公益性、专业性。民间性是指社会组织产生于市井街巷,真正的体现了从群众中来,社会组织比政府更加了解民众真实诉求,在参与精准扶贫中可对政府力所未及之处进行补充。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决定了社会组织在精准扶贫过程中更加注重实效,能够有效避免各种因为营利性和私利性而导致的寻租、设租行为,社会组织中的人员也一般是一群志同道合的人组建而来的,易于形成行动合力,在参与精准扶贫过程中就更加高效便民。社会组织在参与精准扶贫时更具专业性,其人员大多是该行业的研究人员,对该行业有较深的认识和把握,能够针对特定问题对症下药,高效精准解决问题。

(二)在精准扶贫上具有辨识优势

在精准扶贫以前的扶贫模式是十分简单粗放的,这导致了扶贫结果与预期存在偏差,无法真正消除贫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贫困群体难以精确识别,社会组织的民间性使其区别于党政机关等“由上而下”的宏观扶贫视角,是一种“由下而上”微观精准扶贫视角,这就使得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时更能务实、及时、准确、广泛地了解社情民意,因户因人施策。

(三)利于精准扶贫工作提质增效

首先,要达成精准扶贫的预期效果,投入的资源是庞大的,若社会组织参与其中,利用其自身的诸多特性优势,可有效地减少扶贫的耗费,提高各类资源的利用效率。其次,政府政策的制定实施多从宏观角度出发,精准扶贫政策产生的问题和偏差会直接影响最终效果。社会组织的特性决定了其在精准扶贫施策时更加灵敏,能够敏锐感知政策受众的诉求和指向,发现精准扶贫政策实施的偏差得失,且社会组织“由下而上”的行动方式也更加方便其进行反映和建言,促使政府对精准扶贫政策的修正和补充,最终夯实和完善精准扶贫政策。最后,社会组织的特性使其具备拒腐防变能力,能够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发放进行监督,避免政府体系内出现的违规、腐败行为,从而促进了政策实施效果。综上,社会组织在降成本、提效率、促完善和反腐败等方面使精准扶贫工作提质增效。

(四)拓展了精准扶贫的广度深度

首先,社會组织可以汇集社会资源,筹措闲散资金。仅依靠政府的专项扶贫资金是不够的,社会组织可汇合社会各方资源,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将社会闲散资金集中筹措使用。其次,拓宽扶贫领域,将扶贫内容立体化丰富化。政府扶贫的格局呈现“片块状”,比如文化部扶贫主要针对文化扶贫,教育部则负责教育扶贫,扶贫的领域都是特定领域、扶贫形式单一、扶贫范围存在遗漏地带或真空区域,而社会组织的人员构成代表广泛,恰好和政府形成“高低搭配、互相贯通”的格局,使精准扶贫的对象更加立体广泛、内容更加充实丰富。再次,社会组织促进扶贫项目专业灵活,推动精准扶贫深入实施。在精准扶贫实施过程中,我国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上“单位包村、干部包户”,但政府及干部由于职责的错位和局限,很难做到户户精准施策,基本上是一刀切,更不能做到专业施策。社会组织自身的专业性强,可使内部专业人才户户研究施策、专业施策,真正做到精准施策、精准扶贫。

四、实现路径

(一)营建环境

首先,要由全国人大牵头针对精准扶贫和社会组织进行专门立法,使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过程中有法可依,提升社会组织法律地位,营造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工作环境。也可为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创造更多便利条件,使其无论是在准入、运作中都给予更多的政策照顾,使其更加自主灵活。其次,在社会之中,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正面引导宣传,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精准扶贫时的典型案例,促使社会大众认可社会组织,也要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实时发布扶贫信息,提升扶贫工作本身的透明度,广泛征集民意,接受民众监督,切实提升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使更多的人了解并助力精准扶贫。

(二)锻造本领

首先,社会组织要提高思想认知,明晰自身角色,加强团队建设,使社会组织成为一支团结、无私奉献、战斗力强的队伍。其次,社会组织内部的运作须健康有序,一方面要规范制度,可以借鉴境外社会组织运作经验,根据精准扶贫政策灵活制度安排,另一方面也要树立先进的管理观念,提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杜绝腐败滋生。再次,完善人才选拔引进机制,形成科学考核激励机制,知人善任,形成良性循环。最后,社会组织要加强对人才的技能培训和教育,在参与精准扶贫的实践中积累工作经验,培养和发展才干出众的先进典型和业务骨干。

(三)创新机制

同为扶贫主体的政府和社会组织,二者在精准扶贫中扮演的角色一是要清晰明了,二是要有非常密切灵活的协调机制,共同形成一种“高低搭配、互相贯通”的扶贫格局。第一,要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联络机制。政府要做好职能转换,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的作用,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做到扶贫对象精确识别、扶贫资源妥善配给、扶贫信息互通公开、扶贫反馈共商施策。第二,要建立开放包容、兼收并蓄的合作机制。政府作为精准扶贫的主要推動力量,应该同社会组织、企业社区以及其他一切社会积极力量一道,服务于精准扶贫的实践,须构筑一种多方协调合作的机制,政府可以搭建合作平台,做好顶层设计,定期举行多主体磋商会议,清除体制机制障碍,为多元合作铺平道路。第三,要建立透明自律、考核评价的监督机制。社会组织自身要严格自律,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考核机制,避免资金的滥用导致的浪费,政府也可定期派出督导组,对社会组织扶贫实况进行把握,加强监管,适时改善工作。第四,要建立持续改进、赏功罚过的激励机制。政府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应该定期对近期扶贫工作的得失进行探讨和研究,发现不足和新问题,加以调整和修改,持续多轮推进,建立能够持续应对新情况的体制机制。也要树立先进典型,赏功罚过,发现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要奖励优待、宣传其成功经验,发现弄虚作假的社会组织也要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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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功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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