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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教育消费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019-10-21张娟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0期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

张娟

摘 要:社会飞速发展,高等学校广泛扩招,大学生人数急剧增加,教育培训机构也随之发展起来,高素质人才数量剧增,让大学生充满恐慌,他们都希望通过学习更多的专业技能适应这个信息急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自然而然教育机构与大学生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突出,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的。

关键词:教育机构;高校大学生;维权措施

自20世纪末以来,高等学校形成广泛扩招的趋势。我国大学毕业生的数量也急剧增长,大学生就业压力形势严峻。越来越多的大学生积极学习课本以外的专业技能,参加各项专业技能考试以获得更多的技能证书。不可否认,就业压力像一座大山压制所有的高校大学生。个人的力量是薄弱的,大学生纷纷向培训机构寻求帮助。

一.大学生教育消费基本概念

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教育体制的不断变化的今天,大学生已经不仅仅是接受教育的群体,角色定位也在发生显著改变,现在的大学生也已经逐渐发展成接受教育培训的消费者。

对于教育消费概念的论述,本文中的大学生教育消费进行狭义的解释,具体是指大学生除了高等教育消费之外,为了满足自己教育需要发展来提高自身的生存与能力发展需求所支付的有关费用,本文主要从大学生与各类教育机构之间的纠纷进行详细分析研究。因为每个机构办学主体性质不同、发展重点不一致、模式多样化(教育市场出现教育培训学校、技能培训中心、教育培训集团等多种形式),本文统一称其为“教育培训机构”。

二.大学生教育消费纠纷的具体情形

教育培训纠纷的类型繁多复杂,其中涵盖了培训机构与消费者间纠纷、教育培训机构之间的竞争引发的纠纷,培训机构内部矛盾纠纷、教育培训机构与高校之间的纠纷。

(一)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教育培训合同是指教育培训机构与大学生之间基于平等关系订立的教育培训协议,由教育培训机构提供技能培训教育,大学生群体接受教育并支付接受培训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在大学生与教育培训纠纷中,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是占比最大的,在实践中,往往都是由培训机构提供格式合同,受教育的消费者(大学生)签署即达成协议。合同中常常存在一些显示公平的条款,或者是教育培训机构的欺骗性行为(专业一对一辅导、名师讲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订立合同后,教育培训机构的诸多承诺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作为受教育培训的大学生往往不会意识到维护合法权益。

(二)虚假广告引发纠纷

虚假宣传纠纷主要表现在,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渠道对自身教育理念或者培训通过率进行虚假宣传,导致大学生产生误解,认为这些培训机构可以实现自己的目标,这其实也是教育培训机构不当竞争的一种表现。教育培训机构在订立合同时比明确说明由专业老师授课辅导,但是实际情况却是代课的研究生或者并不具有专业技能的代课老师,这种情况屡屡发生,但是大学生群体往往不会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选择忍气吞声。

(三)收费与质量不对等纠纷

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总体偏低。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普遍偏高。但是,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专业技能,受培训的大学生愿意花重金来到达自我提升。往往事与愿违,大学生虽然花了高昂的费用,但是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质量却不尽如人意,一些培训机构在需求高峰期擅自涨价,延期开课或者拒绝退费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收费与教学质量不成正比引发的纠纷随之出现。

三.大学生教育消费权受侵犯的原因

(一)大学生欠缺维权意识

接受培训的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弱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大学生社会性不足,缺乏鉴别能力,没有做好事先的调查,对教育培训机构事先做一个系统调查,遇到纠纷时更是不知所措,在向教育培训机构缴纳学费时,也没有意识主动向培训机构索取发票等证明材料,纠纷发生,无法提供证据。二是大学生缺乏应有的消费知识和维权意识,对于国家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缺乏认识,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等的内容知之甚少,许多学生并不确切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因此当白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白己的权利。三是大学生作为消费者主人意识和主权意识淡薄,在白身权益受到损害后息事宁人,不愿意寻求赔偿和保护,放弃了维护白身权益的机会。

(二)教育培训机构是盈利性组织,责任感不足

一些教育培训机构缺乏社会责任感,不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培训机构功利性较强,一味地追求利润,不顾接受培训大学生的权益,利用大学生社会性不足这一弱点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有关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监管不够

各级政府部门不能全面配合,尤其是政府监管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有待加强。各级政府部门对大学生消费群体权益保护工作还缺乏应有的重视。在部门与部门之问缺乏有效沟通,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进行调查处理。对高校周边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监管不严格,有关部门忽视对大学校园周边的教育消费市场监督,导致有的教育机构肆无忌惮地侵犯大学生合法权益。

四.有关大学生维权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消费教育,培养大学生权利意识和法律思维

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多渠道加强大学生的消费教育观念,培养大学生维权意识、法律思维,提高大学生消费权益的保护能力,强化消费教育和指导,可以以大学生消费者喜闻乐见的形式分层次、分步骤、多渠道地传播科学消费知识。学校也需要积极的加强引导把消费教育纳入到校本课程,把消费者教育纳入到大学生课程,通过组织人员编写相关教育资料,开设公共选修课、开办消费教育讲座等形式,为大学生讲解消费维权知识,提供消费咨询,引导大学生科学、合理消费。

(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感

教育培训机构是教育培训市场的主体经营者,是大学生教育培训纠纷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作为消费者的大学生的合法利益。教育培训市场要以大学生为本,要求教育培训机构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加强自律,以切实满足大学生技能提升和学业进步为准则,不得做有损大学生利益的事,以确保大学生作为接受教育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得到落实。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机构之问应该提倡良性竞争,避免采取恶劣手段对虚假广告进行宣传,真正做到提供有品质的教学,为大学生提升自我素质贡献力量。

(三)政府积极监管教育培训机构

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加强对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要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除了国家对大学生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立法、行政、司法上的保护外,也要鼓励大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运用消费者组织和社会舆论方法捍卫自己的消费者权利。如果大学生不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就是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纵容,大学生应该勇敢的站出来,通过各种渠道维护自身的权益。(四)加强事后监督工作,完善投诉渠道要加大对受侵害大学生的救助力度,畅通有关投诉渠道,当大学生寻求帮助时积极接受咨询,为他们提供强有力的后盾,并且积极协助大学生调查取证,以实际行动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联合高校建立大学生权益保护法律援助金,为因经济困难无力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大学生提供经济帮助,支持大学生教育消费侵权诉讼。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要建立多元化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大学生诉讼。通过大学生自己的维护消费权益组织保护大学生消费,可以大学生消费维权咨询组织,给大学生提供消费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知识,为大学生遇到的消费侵权问题提供實用的解决方案。

注释:

李朔、经柏龙:《学生与高校之间行政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途径》,《辽宁教育研究》2005年第9期。

基金项目:江苏省扬州大学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XKYCX17_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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