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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职教集团化办学内部治理的行动要旨、困境与突破

2019-10-21黄诚

教育与职业(上) 2019年6期
关键词:内部治理集团化办学职业教育

[摘要]职教集团化办学作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模式创新,是深化产教融合、合作育人的典型范式。新时代下,职教集团化办学面临着复杂的发展形势,需要不断优化内部治理水平,以提升职教集团的发展质量。文章深入分析了职教集团化办学内部治理优化的行动要旨,并针对当前面临的法人资格缺失、参与主体缺乏有效黏合机制、治理制度的法治化和规范化不足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破解路径: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建立职教集团身份备案制;强化职教集团化办学内部治理的多元民主共治;建立健全职教集团化办学内部治理的制度体系;建构“均衡利益”导向职教集团化办学内部治理模式。

[关键词]新时代  职业教育  集团化办学  内部治理

[作者简介]黄诚(1964- ),男,河南平舆人,三亚学院管理学院,讲师,博士。(海南  三亚  572000)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9)11-0013-08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伴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职业教育领域内的矛盾也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高质量教育需求和职业教育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适应新时代职业教育领域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需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以此为翘板深化职业教育领域内的改革。职教集团化办学是新时代我国职业教育实现内涵式发展的重要探索,也是我国深化产教融合、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大举措。然而,由于我国职教集团化办学发展起步较晚,在内部治理方面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面向新时代,要明晰职教集团化办学内部治理的行动要旨,深入研究内部治理面临的困境,并找出突破路径,以保障职教集团化办学的稳步发展。

一、新时代职教集团化办学内部治理优化的行动要旨

在职教集团化办学过程中,内部治理是一项基础性、关键性工作,其成效既会影响到职业教育办学的质量和水平,也将影响到我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实施进程。职教集团化办学参与主体众多,牵涉面极广,因而职教集团的内部治理往往呈现出纷繁复杂、千头万绪的局面。但是,职教集团的内部治理实质上遵循着一系列简单而又重要的行动要旨,只要厘清这些要旨,就能抓住集团治理工作的“牛鼻子”,从而事半功倍地实现职教集团内部善治。

(一)厘清多元参与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

以政府机构、学校、行业组织、企业为核心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是职教集团化办学的基本特征。各种类型、不同性质的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集团化办学模式优化了职业教育办学结构,充实了职业教育资源,增强了职业教育办学的协同性,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以及复杂化的利益关系。不同利益相关主体基于自身的利益诉求做出决策和行动,进而引发盘根错节的利益博弈,往往在公与私、义与利、利益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出现价值冲突与利益纷争。在这样的局面下,厘清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的权利、责任、义务,便成为优化职教集团内部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基于此,需要重点明确两方面的问题:第一,要科学树立职教集团化办学的利益目标。职教集团化办学的根本任务是育人,因此应当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围绕联合育人,树立一个各方参与主体都能从中获益并且愿意为之努力的总体育人目标,再根据不同成员单位的利益诉求及其在集体化办学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制定具体的目标,实现不同层级、不同主体的办学目标与集团办学总体目标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各成员单位的办学合力。第二,科学界定不同办学主体的责任。尽管从逻辑上来讲,职教集团化办学是有利于每一方参与主体的长期利益的,但在现实实践过程中情况则要复杂得多。由于不同办学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尽相同,就有可能出现个别成员单位为追求自身短期利益而损害其他成员单位利益的行为;同时,由于不同办学主体在资源禀赋、综合实力上存在差距,因而在集团化办学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必然是不同的,加之不同办学主体在集团化办学过程中的受益情况也不尽相同,就需要按照贡献能力与受益水平综合考量、科学划分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办学责任,并对责任进行层级划分。综上分析可见,优化职教集团化办学的内部治理,逻辑基础是厘清多元参与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这既是顺利实现职教集团化办学总体育人目标的内在要求,也是充分发挥各利益相关主体的育人作用的必然要求。

(二)构建多元参与主体良性互动的合作关系

在办学模式层面,集团化办学是典型的多元主体协同育人模式,构建政府机构、学校、行业组织、企业等办学主体之间良性互动、协同联动的合作关系,是职教集团实现内部善治的基本要求。在办学优势层面,相较于一般意义上的校企合作办学,集团化办学在促进办学主体多元化的同时,也形成了更加紧密的“校政行企”一体化办学格局。相应地,构建多元参与主体良性互动的合作关系,便成为职教集团化办学内部治理的逻辑起点。具体来讲,职教集团化办学多元参与主体的良性互动合作关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互信。互信是合作的基石,没有成员单位之间的高度互信、协同配合,集团化办学就不可能取得預期成效。然而,职教集团化办学的参与主体既有行政主体,也有教育主体,还有经济主体。不同性质的主体在组织文化、价值取向、利益诉求、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的显著差异,使得各成员单位间互信关系的建立成为一项困难的任务。正因为如此,职教集团化办学的内部治理必须把构建办学主体间的互信关系摆在突出位置。第二,互惠。互惠是保持合作关系长久稳定的根本动力,也是职教集团化办学内部治理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之一。在职教集团化办学运行过程中,不同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与价值取向不尽相同,这既为其互惠互利创造了条件,又为其利益博弈留下了空间。因此,如何优化职教集团化办学的内部治理,使之能够持续促进不同成员单位之间的互惠互利,减少成员单位之间的利益博弈,就成为考验职教集团内部治理能力的关键。第三,互助。互助是建立良性合作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合作主体发挥协同效应的基本途径。职教集团化办学的目的是汇聚社会资源、发挥社会合力,以持续推进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职教集团内部治理要为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发挥集团化办学协同效应服务,就需要强化各办学参与主体的责任意识,着力构建多元办学主体间的互助关系,促进人才、物质、信息在职教集团内部的充分、合理流动。

(三)激励多元参与主体充分发挥育人作用

职业教育作为以技术技能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实用型教育,其本身就具有鲜明的实践品格和跨界属性,因此走社会化办学道路一直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遵循的基本方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颁布以来,产教融合就成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的整体性制度安排,激励多元社会主体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充分发挥其育人主体作用也成为新时代我国职业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内容。然而,就近年来全国各地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施情况来看,政府干预过多、学校适应能力不足、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行业组织被边缘化的局面始终未能得到根本改善,职业教育多元参与主体的育人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已然成为深化产教融合的一大障碍。由此,2015年7月,《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文件明确指出:“鼓励多元主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强化合作育人。”可见,优化职教集团化办学的内部治理,必须以激励多元参与主体充分发挥育人作用为目标,为构建多元共治的現代职业教育体系贡献力量。从政府层面来讲,各级行政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以及不当干预,持续激发社会性主体的办学活力。与此同时,要用引导代替管制,继续发挥好政策制定和资源配置职能,为职教集团化办学实现善治提供制度保障。从学校层面来讲,参与集团化办学的职业学校要切实深化教育改革,创新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增强办学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强化教育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对接,尤其是要想方设法提升自身的社会服务能力,为产业、行业发展提供形式多样、类型丰富的专业服务,吸引各界社会力量前来合作。从企业层面来讲,企业经营管理者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企业在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经济繁荣以及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注重企业经营过程中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平衡,积极参与职教集团化办学事务。从行业组织层面来讲,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行业组织要发挥好服务职能,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信息优势以及人脉优势,为职教集团化办学提供中介服务和专业指导。

二、当前职教集团化办学内部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下,全国各地组建了数量众多的职教集团,探索出了丰富多样的职教集团化办学模式,为我国深入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的职教集团化办学理论研究尚不深入,体制机制建设不完善,实践经验积累不丰富,致使各地职教集团在内部治理上面临重重困难和障碍。

(一)职教集团的法人资格缺失,陷入合法性身份危机的困境

当前我国职教集团化办学的组织模式主要以联盟为主,其组建方式通常是在地方政府或者教育主管部门的主导下,由优秀职业学校(或龙头企业)牵头联系地方兄弟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合作企业等相关主体联合成立职教集团,各参与主体签订合作契约,约定在集团化办学的框架下开展教育活动以及实施合作项目。尽管加入联盟的各成员单位都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相互之间的产权边界也十分清晰,但由其缔结契约而形成的利益共同体——职教集团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主要被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职教集团化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从事的教育活动具有公益属性,自然不是企业法人。而在非企业法人的构成中,不论是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还是社会团体法人,其法律构成要件都与职教集团不完全符合,这就使得职教集团陷入了合法性身份危机的困境,为职教集团化办学内部治理体系的构建埋下巨大隐患。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第一,参与主体的权责利难以划分,推诿扯皮现象严重。各办学主体权责利的合理、清晰划分是职教集团实现内部善治的基础,但由于职教集团本身法人资格缺失,各成员单位在办学过程中的权利、责任、义务划分缺乏法律依据,只能依靠协议规定来明确。然而,书面协议不可能事无巨细地涵盖所有现实情况,一旦各成员单位在具体合作事务中面临利益冲突或责任追究时,就极易出现推诿扯皮现象。第二,参与主体角色定位模糊,资源调动难。职教集团化办学要取得实效,就需要促进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充分融合且各司其职。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的职教集团本身法人资格缺失,各成员单位大都是以寻求满足短期利益的动机加入进来的,如地方政府为完成某一项政绩指标,企业需要特定规格的技术技能人才等。一旦这些短期的阶段性需求得到满足,相关成员单位履行职教集团赋予工作责任的积极性就会大打折扣,从而造成职教集团化办学流于形式,集而不团,团而无力。

(二)多元化的成员单位缺乏有效黏合机制,导致治理效能低下

《意见》指出:“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提升内部聚集能力,促进集团成员的深度合作和协同发展。”可见,打造多元主体协同联动、深度融合、共谋发展的办学格局,是职教集团运作过程中实现内部善治的重要体现。但就现阶段我国的职教集团化办学实践探索而言,成员单位之间缺乏有效的粘合机制,导致治理效能低下仍旧是一个突出问题。究其原因,第一,产权制度不健全导致职教集团化办学难以实现成员单位之间的资源优化配置。产权制度作为一种为明确产权关系以及产权规则的制度性安排,发挥着调节和保护产权关系的重要功能。职教集团化办学既然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办学模式,那么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产权的分割与组合、置换与买卖等产权关系变更需求。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就职教集团化办学过程中不同成员单位之间的产权交易做出规定,就造成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产权流通缺乏保障。不仅如此,由于产权制度不健全,职教集团化办学过程中各成员单位的投入与收益计算也变得困难。产权流通不便与投资收益不确定并存,既阻碍了职教集团内部的资源优化配置,又使得成员单位之间缺乏利益捆绑的纽带,降低了集团化办学的黏性。第二,治理模式不成熟导致职教集团治理效能低下。当前国内的职教集团内部治理的主流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理事会主导的多元主体共同决策制、政府主导的理事长负责制和董事会领导下的股东决策制。多元主体共同决策制的基础是职教集团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契约关系;理事长负责制的基础是政府直接介入职教集团治理;股东决策制的基础则是职教集团办学的高度市场化。尽管上述三种治理模式各有千秋,但都面临着一个共同问题,即没能从根本上形成一个以产权为纽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实体,集团决策部门无法建立起具有硬性约束力的管理权威,从而造成职教集团看似体量庞大、实力雄厚,实则组织松散、指挥协调能力不强、治理效能低下,无法有效发挥出职教集团在资源整合方面的优势。

(三)职教集团化办学内部治理制度设计法治化、规范化不足

职教集团化办学牵涉面广,参与主体众多,因此要实现职教集团的良性治理,就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的内部治理制度体系,用以规范各成员单位的行为,为职教集团相关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尽管随着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程度的不断加深,全国各地的职教集团化办学规模持续扩大,但就办学质量和内涵而言还远远不能满足产业发展对创新型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队伍的培养需求,尤其是职教集团内部治理制度设计的法治化、规范化不足,严重制约了职教集团规模化优势的发挥。这主要表现为:第一,决策机制不科学。决策机制是职教集团内部治理体系的核心构成要素,是职教集团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的重要基础。现阶段,我国职教集团大都是松散的联盟型组织,往往是由一个综合实力较强的龙头企业或者优质职业学校牵头组建而成的,集团内部缺乏必要的权力制衡机制,导致集团化办学的重大事务决策权主要集中在主导单位的领导手中,其他成员单位在决策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发言权较小,民主决策原则难以有效落实。第二,规则制定不合理。规则是职教集团良性运作的基石,也是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協同配合的根本保障。由于我国职教集团化办学起步晚,模式不成熟,大量参与主体规则意识较为淡薄,加之各成员单位的权责利划分不清晰,职教集团主导单位综合实力“一家独大”,在规则制定工作上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决策主体单一、过度照顾主导单位利益的现象,使得职教集团内部制度和运作规则失之公平。第三,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职教集团作为一种大规模社会化办学模式,相关工作的开展、合作项目的实施都需要充足的经费保障,因而需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以管理好集团日常运作的各项收支。但实际上,由于职教集团法人地位缺失,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的一体化程度不足,集团领导机构调动各成员单位资金资源的能力十分有限,导致职教集团运作过程中的经费来源、使用以及监督都只能以主导单位为主,其他成员单位既缺乏提供经费的动力,也缺乏管理监督集团财务状况的权利,职教集团难以建立起多渠道、立体化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四)参与主体资源依赖非对称,导致形式主义与投机主义并存

职教集团化办学的目的在于充分整合教育资源与产业资源,深化“产学研”一体化发展,促进职业教育供给与市场需求的无缝对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职教集团的本质就是围绕资源依赖而构建的战略联盟。也正是因为职教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存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依赖性与互补性,职教集团化办学才拥有了坚实的现实基础和社会基础,也才拥有了牢固连接各成员单位的桥梁和纽带。然而,在职教集团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参与主体之间的资源依赖具有非对称性,这就使得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平等。资源禀赋较为强势的一方通常拥有更多发言权和决策权,更容易借助规模效应最大化自身的利益;而资源禀赋较为弱势的一方往往不得不以妥协、让步的方式维系自身在集团中的地位,同时在集团化办学过程中所获得的利益也相对较少。由此导致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办学不同程度地存在“貌合神离”的情况,形式主义与投机主义并存,严重影响了职教集团化办学的成效。具体表现如下:第一,企业主体因办学利益难以保障而倾向于采取投机主义策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财富、获取利润是其运作经营的核心追求。在职教集团化办学过程中,如果是以地方龙头企业作为主导单位组建的教育集团,则企业一方的办学权益通常能够得到较为妥善的维护。但是,在以地方政府以及职业学校为主导而组建的职教集团中,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因为资源有限,在联合育人过程中对政府部门、职业学校的依赖性更大,要获得优质的人力资源,就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承担更多的责任,由此造成企业的办学利益受到挤压,而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企业往往更倾向于采取投机主义策略。第二,资源流动不畅造成集团内部形式主义问题突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是各类资源要素能够充分、顺畅地流动,资源流动阻力的大小与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是负相关关系。尽管职教集团化办学能够有效减少各类办学主体之间资源流动的阻力和损耗,但由于集团化办学体制机制不健全、法律制度等层面的保障不完善、组织结构过于松散等原因,集团内部的课程资源整合、教学共享合作、人员相互流动等面临诸多障碍,很多合作项目以及协同工作中都存在形式主义的问题。

三、新时代职教集团化办学内部治理困境的突破路径

优化职教集团化办学内部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实现职教集团内部善治,既要解决思想意识问题,也要解决制度保障问题,还要解决利益协调问题,可谓“任重而道远”。不过,正如前文所述,尽管当前我国职教集团化办学面临的障碍和困难众多,但主要是法人资格缺失、成员单位之间缺乏有效黏合机制、治理制度的编排不规范、主体间资源依赖非对称这四大难题。因此,新时代职教集团化办学内部治理困境的突破应当瞄准这四个“靶心”,只要解决好上述四大难题,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一)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建立职教集团身份备案制,落实职教集团的合法化身份

建设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保障,也是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加强依法治教理应成为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的重点。当前我国职教集团化办学实践之所以面临重重困难,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制度建设滞后,集团化办学诸多项目和工作的开展缺乏法理依据,一体化内部治理难以实现。因此,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实施职教集团化办学的当务之急。为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第一,加强基础性法律的修订。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办学遵循的法律主要是1996年修订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尽管这部法律明确了国家鼓励职业教育社会化办学、职业教育发展要走产教结合的道路等基本原则,但所有法律条文都未涉及校企合作办学的具体事务,更未明确集团化办学的法人地位。因此,要进一步推动职教集团化办学的发展,就需要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既要从宏观层面补充职教集团化办学遵循的法律原则,也要从微观层面细化职教集团化办学的具体规定,确保职教集团的组建与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二,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独立法人资格判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但这两部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均不能满足职教集团获得独立法人资格的现实需求,阻碍了职教集团取得合法身份。因此,在加强基础性法律修订的同时,还必须加强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有关法人资格认定的法律规定,落实职教集团的合法化身份。第三,实行职教集团合法身份备案制。职教集团合法化过程艰辛,除了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因素以外,也与职教集团登记注册流程烦琐、不同地区职业教育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差异巨大有直接关系。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进一步深化政府简政放权,将职教集团登记注册的审核制改为备案制,在简化组织登记流程的同时缩减相关单位的前置审批程序,扩大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范围,为职教集团化办学创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二)强化职教集团化办学内部治理的多元民主共治,增强治理的共生动力

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既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特征,也是职教集团实现善治的重要基础。职业教育的现代化与多元主体民主共治密不可分,不论是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现代化,还是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都需要构建起“校政行企”多维框架下的多元民主治理模式。职教集团化办学的独特优势就在于整合聚集多元主体于一个教育共同体之中,从而为职业教育多元共治创造良好条件。因此,强化职教集团化办学内部治理的多元民主参与,增强治理的共生动力,既是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客观要求,也是增强职教集团办学活力、实现集团内部善治的必然要求。就职教集团内部治理而言,强化多元主体民主共治,一方面有利于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解决集团办学事务决策过程中主导单位“一言堂”的问题,同时能够给予弱势成员单位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的空间,让集团领导机构做出决策时更好地兼顾各成员单位的利益以及诉求;另一方面有利于释放职教集团办学活力,增强职教集团的内部凝聚力,更充分地激发各成员单位介入和参与集团办学事务的积极性,通过更好发挥集体力量突破集团化办学过程中的观念障碍、制度障碍和机制障碍。由此,笔者建议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健全职教集团联席會议制度。职教集团可以建立由各个成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定期召开的联席会议制度,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凡遇集团化办学重大事务需要做出决策时,均先交由集团联席会议讨论并形成纪要,最后再由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做出决策。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职教集团就可以建立起多元共治的民主决策机制。第二,搭建职教集团内部沟通交流平台。多元民主共治不仅体现在集团化办学的决策过程中,也应当体现在集团化办学的日常管理与运作过程中。因此,有必要搭建职教集团内部沟通交流平台,及时公示集团内部相关办学事务与信息,促进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为职教集团多元主体民主共治创造更丰富的渠道和形式。

(三)建立健全职教集团化办学内部治理的制度体系,保障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转

从“人治”转化为“制度治理”是现代组织治理的基本特征。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既是职教集团化办学有效开展治理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确保职教集团治理机制有效运转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职教集团化办学内部治理制度体系包含两大内容:一是以契约形式明确的职教集团各成员单位共同认可的教育观、价值观;二是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规章制度。加强职教集团内部治理制度体系的建设,不仅能够以规则、章程统一各成员单位的思想,强化集团化办学的向心力;也能够以规范化、强制性的规制手段充分保障集团化办学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承担责任、履行义务;还能够确立职教集团内部治理的办法、标准以及流程,从而杜绝权利的滥用。可以说,用“制度治理”取代一直以来“人治”色彩浓厚的职教集团内部治理模式,有效规范各成员单位的行为,是现阶段职教集团化办学治理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建立健全职教集团内部治理的制度体系,关键是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增强规则意识。任何规章制度都需要人来落实和执行,任何时候,遵纪守法意识都是法制建设、制度建设的前提。同理,在职教集团内部,若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没有规则意识,那么再优秀、再严密的制度都将有名无实,形同虚设。因此,健全职教集团内部治理的制度体系,首先要增强参与主体的规则意识,统一各成员单位的办学思想,让建章立制成为所有职教集团化办学主体的共识,让照章办事成为每一个相关工作人员的自觉行为。第二,制定完善的集团章程。集团章程相当于保障职教集团规范化运作的宪章,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职教集团内部治理制度体系的建设重点就在于制定完善的集团章程。职教集团在组建之初就要注重开展集团章程的研究论证工作,章程制定既要立足于各参与主体的实际条件和情况,也要充分照顾到各方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同时要有助于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关系,促进集团化办学教育优势的发挥,确保职教集团教育目标的实现。

(四)建构“均衡利益”导向职教集团化办学内部治理模式,提升治理效能

职教集团化办学是产教融合的表现形式,是促进职业教育供给侧与需求侧匹配对接的重要途径。职教集团是以资源互补为基础,以合作契约为纽带,以利益共享为核心的产教融合平台。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职教集团既是新时期产教融合的结构性平台,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教育社会化办学的产物,是基于多元主体联合育人共识和共同教育目标而构建的利益相关者集合体。由此可见,尽管职教集团各成员单位拥有共同的办学目标,也达成了协同育人的共识,但在集团化办学的现实运作过程中,各参与主体利益诉求的满足才始终是职教集团有序运行的“稳定器”,同时也是职教集团可持续发展的“主引擎”。因此,建构“均衡利益”导向的职教集团化办学内部治理模式,就成为提升职教集团治理效能的关键。所谓“利益均衡”,就是指职教集团在致力于实现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培养的总体目标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集团内部各参与主体互惠、共赢等经济利益的满足,强调职教集团化办学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为此,建议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第一,注重整体规划,提高资源统筹层次。职教集团化办学参与主体众多,各成员单位的利益诉求错综复杂,要在集团运行过程中兼顾各方利益,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那样只会招致“剪不断,理还乱”的结局。因此,在相关合作项目实施之前,必须注重整体规划,提高资源统筹层次,同时做好预案,杜绝成员单位之间发生利益纠纷的可能。第二,构建利益协调机制。前期的规划与统筹可以帮助职教集团避免大部分利益纠纷,但不可能面面俱到地涵盖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伴随着相关合作项目的深入开展,必然会出现新问题、新情况,从而引发新的利益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构建利益协调机制,当职教集团成员单位之间出现利益纠纷甚至矛盾冲突时,可以诉诸利益协调机制来进行磋商和解决。第三,建立监督评估制度。职教集团各参与主体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利益诉求和行为导向来行动,在产生利益分歧时就很容易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此时就需要有一套监督评估制度来厘清事实,辨析是非。通过成立专门的监督评估委员会,设立科学严谨的监督评估流程,既能为利益协调机制的应用提供依据,也能及时纠正相关人员的偏差行为,肯定成员单位的合理诉求,确保职教集团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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