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绿色信贷法治化研究
2019-10-21丁柯元
摘 要:绿色信贷在我国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参与绿色信贷工作的金融机构较少、服务对象的范围狭隘、产品创新性不足、第三方机构参与度不够以及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这些问题阻碍了绿色信贷的进一步发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应当从培养专业性人才、增加第三方机构的参与度、强化环境披露制度以及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来为绿色信贷的长足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绿色信贷;面临问题;法律体系
2018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的通知,在《行动计划》中提到通过生态保护补偿融资机制、绿色信贷服务体系、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产业项目、绿色债券、绿色保险产品等绿色项目来全面发展绿色金融。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公众对于“绿色金融”的关注更多的是集中在银行业,特别是其中的绿色信贷的相关的法律信息和问题更是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我国银行业涉及绿色信贷业务在时间上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家以及人民越来越重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已经或者可能会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我国开始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作为绿色金融中最被大众所熟知的绿色信贷,则也随之开始蓬勃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在绿色信贷相关的业务以及规则的制定方面起步较晚,与国外的繁荣景象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无论是从国家层面还是从民众的角度而言,绿色信贷的普及度与适用情况仍然需要提高和改善,特别是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对于绿色信贷的规制仍然存在很大的一片空白。
一、概述
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在该《意见》中首次给出了“绿色金融”的权威定义: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体系则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卷、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的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谈金融等金童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
绿色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具备环境正效应或能够降低环境负效应的项目提供优惠利率和贷款支持。绿色信贷的本质在于把环境与社会责任融入到商业银行的贷款和管理流程之中,甚至提升到商业银行绿色治理和绿色贷款文化的层次。
绿色信贷通常通过信贷工具(贷款品种、期限、利率和额度等)来支持环保项目;或者银行在贷款业务管理流程中增加环境风险评价的程序,以此起到在环境受到污染后,追究相关企业的责任的作用;最后,绿色信贷是通过信贷手段引导和监督借款企业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防范环境风险,自发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降低环境污染的风险和企业本身的经营风险。
二、国内外研究背景
(一)国外研究背景
绿色金融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74年的德国,德国联邦政府成立了第一家政策性环保银行,并命名为“生态银行”。“生态银行”专门负责为一般银行不愿接受的环境项目提供优惠贷款,这让德国绿色信贷的发展从很早就得到了较为长期和稳定的支持。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至今,美国联邦政府先后颁布了二十六部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绿色信贷的理念在其环保法律体系中不断得到体现和发展。1980年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案》提出因企业而引起的环境污染必须由该企业承担责任,这也迫使银行开始高度专注企业发汗过程中产生以及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也正是这部法案直接催生了绿色信贷制度。1980年荷兰阿姆斯特丹证劵交易所推出了首支绿色基金,标志着绿色银行的产生。荷兰的绿色信贷业务,主要是为了具有环境保护经营理念的个人企业客户提供融资业务。2012年10月英国政府成立了全世界首家国有绿色银行——英国绿色投资银行,旨在通过调动私人资本来加快想绿色经济的转型,解决基础设施融资中市场缺失的问提。
2003年由花旗集团、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与西德意志银行等银行采用世界银行的环境保护标准和估计金融公司的社会责任方针,形成了”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缩写:EPs)。这套原则是用来决定、衡量以及管理社会及环境风险,一次进行专案融资或信用紧缩的管理,虽然赤道原则是非强制性的,但是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至今,来自37个国家的92家金融机构采纳了赤道原则,并且,我国兴业银行和台湾国泰世华银行,以及江苏银行分别于2008年10月31日和2017年12月4日采纳了赤道原则。其本身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和社会评估体系,包括贷款和内部评级部门需评估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设置专门部门特别评估潜在环境及社会风险较大的项目,全程跟踪项目的环境及社会影响等。
(二)国内研究现状
2007年的《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被认为是中国绿色信贷制度建立的标志。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首次将建设”美丽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思路。2016年3月“十三五规划”中也提出了“发展绿色金融、设立绿色基金”的内容。同年8月由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它为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意见》中提到的金融體系包括绿色债卷、绿色股票指数及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所有主要金融工具。
目前绿色金融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2017年上半年直至9月,我国发行贴标绿色债卷1340亿元,这个发行量占了全球发行量的百分之二十四,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截止至2018年2月,而是一家主要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7.51万亿元。绿色信贷余额的比重和增长速度在迅速提高,占了全部信贷比重的8.8%左右。就我国绿色信贷业务起步晚的现实来看,绿色信贷的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史迅速的。
三、我国绿色信贷存在的问题
绿色信贷目前在我国涉及的面较窄。包括绿色信贷在内的绿色金融虽然受到了国家的支持,但是涵盖了绿色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仍然较少,其中最早设计绿色信贷产品的就是兴业银行(Industrial Bank. Co. Ltd),同时它也是我国首家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并在2006年退出了我国首个绿色信贷产品“能效贷款”的商业银行、其次便是江苏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等,他们均拥有较丰富的绿色信贷产品,而且这些银行非常重视绿色信贷产品的研发和推广,虽然成效仍不够理想,但也为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做了很大的贡献。而我国五大国家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共生银行以及中国交通银行在开展绿色信贷工作的参与度上远远小于那些具有代表性的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中流砥柱,应当起表率作用,更加积极的响应国家的号召,扩大绿色信贷的业务范围和渠道。
绿色信贷业务的渗透率仍需要提升。绿色信贷的产品涉及的对象仍然非常有限,国外的有些绿色信贷产品甚至已经涉及到了社会大众,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国外银行所推出的“绿色信用卡”。2004年荷兰银行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张绿色信用卡——The Visa Green-card,它将使用者的碳排放量作为计算依据,并用赚取的资金投资于减排计划事业中。美国银行的持卡人可以将Visa World Points的奖金捐给投资温室气体减排的组织,除此之外,使用者还可以用这笔奖金兑换“绿色”商品。英国的巴克莱银行推出的信用卡“Breathe Card”则为用户购买的环保产品和服务时提供优惠或者是较低的借款利率。这款信用卡利潤的一半将用于资助全球减排项目。国外将“绿色信贷”的产品融入了民众的生活,增加了大众的参与度,也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这其中也包括了社会资金的加入。
我国目前绿色信贷的产品的创新性还有待提高,目前各大银行的绿色信贷产品以环保节能融资产品,比如环境污染治理类的产品、能效与基恩减排类绿色信贷产品、绿色信贷中间业务、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类绿色信贷产品和排污权抵押授信产品。虽然从绿色信贷进入我国以来,已经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形式上,都有了很大的改变和进步,但和国外相比,我们绿色信贷产品的发展仍然在创新性上有所欠缺,我国金融市场商业银行竞争激烈,且种类繁多,无论是在新产品的开发,还是产品内容的设计或是绿色信贷产品的营销渠道都还不足以匹配目前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以及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
从目前绿色信贷的监督管理来看,我国还缺乏权威有效的针对绿色信贷的监督机构和第三方评级评估机构。首先,在数学理论中,三角形在确定三边的长度之后,所构成的三个角度就可以完全固定,可以构成一个稳定的结构,在同一平面内不能再次发生变形。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中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利被分开,相互作用的同时也在相互制约。所以说,建立一个第三方独立的监督和评级评估机构在理论上存在必要性。其次,绿色信贷作为一项涉及债权的合法的金融业务,在我国还没有明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而这项业务参与者主要是银行企业或者组织,在绿色信贷业务进行的过程中,极易产生法律和道德方面的风险。企业或组织为了他们自身的利益,很有可能为了拿到贷款优惠获得更多的资金,而在申请贷款的审核材料中弄虚作假;此外,还有企业申请成功在获得优惠之后,并没有坚持走环保道路;亦或者,他们风险评估估计不足,而最终无力偿还贷款,这些行为都将给国家与社会,经济与环境带来难以估量的后果。最后,将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交给银行这种金融机构来完成,同时也缺乏专业性。这时,一个具有相关专业人才和技术的监督管理服务机构,对于一项绿色信贷业务的达成,具有较为重要的实际意义。
我国绿色信贷的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第一,绿色信贷作为一种平衡经济与环境保护的金融措施,没有形成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体系。就全国性的法律而言,目前我国还没有在国家法律层面上对绿色信贷予以规制,并且在2014年修订的《环保法》以及与金融相关的法律中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仅仅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5条第2款中有所体现。除了全国性法律外,地方政府规章中也有绿色信贷的相关内容,例如2014年的泰州市《绿色信贷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同年的《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09年的《河北省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办法(试行)》。虽然大体上中央和地方都有绿色信贷的法律法规,但仍缺少基础性综合法律的规定。第二,缺乏对金融机构环境责任的认定。随着绿色信贷相关政策的出台,体现出我国对于绿色信贷方面的重视,但是我国在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这一部分内容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绿色信贷这种环保型金融产品对商业银行以及参与的企业或组织的激励并没能发挥应有作用。目前的绿色信贷更多的是依靠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自觉性,导致绿色信贷的实施效果仍然未达到预期。
四、我国绿色信贷发展的建议
建立相关人才的数据库,形成人才的储备机制。绿色信贷结合了经济与环境两个领域的内容,且专业性非常强,因此,开展绿色信贷业务需要激动的经济特别是既懂得金融知识景荣之时又懂得环境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再加上我国当前并没有与绿色信贷工作过程中各个环节相应的行业标准,使得这类人才难以被发掘以及发展。可以在从高效选择符合标准的专业性人才的同时,在金融机构内部进行专业培训。还可以加强与国外银行的交流,以促进人才的储备和发展。“人”的问题解决之后,绿色信贷的产品、营销、推广都可以获得改善和进步,虽然这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
导入绿色信贷第三方认证评估,同时建立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中国银监会2012年印发的《绿色信贷指引》中第24条有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公开绿色信贷战略和政策,充分纰漏绿色信贷发展情况。”但我国现在很多银行和金融机构公布的数据不及时、不全面、不具体、披露的标注呢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而加强金融机构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沟通与合作,提高对企业或组织的项目进行资质审核的可靠性,建立与绿色项目的风险控制匹配的模型。然后,可以通过强制的手段,要求企业将生态环保信息公开,可以增加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感,引导他们更多的向环境友好型绿色企业靠拢,同时,提高相关信息纰漏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便于建立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的决策及时地提供判定依据,节约绿色信贷业务的办理效率。
完善我国绿色信贷的法律体系。首先,应当明确绿色信贷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环境保护法》中,2014年的新《环境保护法》已经将“绿色保险”收入,但仍未对绿色信贷作出规定。这也是绿色信贷工作虽然得到广泛的认可,但仍没有取得预期成果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二,应当明确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在现有的《商业银行法》中增加相关的条款,对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行为进行引导和管控。还需要对项目的环境风险责任进行更为详尽的规定,来提高绿色信贷的准入门槛。第三,绿色信贷所涵盖的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例如循环经济、碳排放权、污染防治、区域建设、信息公开。建议根据不同的领域,结合它们自身的特点,将绿色信贷的法律进行细化分类。最后,在所有条件成熟之时,可以考虑出台一部绿色信贷的专门性法律。绿色信贷涉及面之广,涉及主体之多,再加上期间复杂的关系,使得这样的法律如果不自成一个由上至下,有一般到特殊的法律体系,便还会继续影响着绿色信贷的长远发展。
五、结语
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断发展,绿色信贷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展现出了它的活力与生机,符合国家的需要。在发展过程中,绿色信贷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法律制度方面的缺失、产品内部的问题、组织体系的不完善等。这需要国家政府和金融机构通力合作,在调整绿色信贷自身的问题的同时,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进行维护,从而为整个社会的经济与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2016年8月31日.
[2]主编:马骏,副主编:周月秋、殷红.国际绿色金融发展与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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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见“赤道原则”网址:https://equator-principles.com/members-reporting/.
[6]杨伟民:绿色金融发展未来潜力巨大 2017年10月23日, 来源:人民网.
[7]参见网址:http://www.barclaycard.co.uk/personal/credit-c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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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丁柯元(1993-07-16),性别:女,学历:研究生在读,籍贯:湖南省,单位:湖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