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2019-10-21景丽李莹
景丽 李莹
当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破裂,对于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而且还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法律应该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建立公平合理的标准,并依此来进行夫妻财产的分割。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创立是我国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具有一定了理论依据,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离婚的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具有过于前瞻性,操作性不高的特征,这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需要放宽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限制、延长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明确离婚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细化离婚经济补偿的给付方式,实现促进性别平等,保障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功能。
(一)放宽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限制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这是提起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前提。然而,这一规定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那就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中进行家事劳动补偿的前提是一方付出较多的义务所创造的价值,但是一些劳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完全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財产,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大量的积累,这样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为现代婚姻家庭主流财产方式,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其优势地位的情况下,离婚的家事劳动补偿制度的使用环境就十分的有限。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相对弱势一方女方对婚姻的合理期望,借此来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某种情况下女方犯错而可能导致的离婚。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女方是否还能够有权请求男方的经济补偿呢?有专家认为离婚补偿制度中不以双方的过错为依据,婚姻中夫妻双方无论谁犯了过错,承担更多义务的一方都能够要求赔偿,其赔偿请求并非基于对方的错误行为。如果离婚中的过错方是夫妻关系中承担义务较多的一方,不能因为他是过错方就剥夺他提出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权利。在我看来,如果是因为补偿请求权人一方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离婚的,犯错方仍有获得离婚经济补偿的权利。然而给他全额的补偿金对于补偿方是不公正的。在我看来,采用过错相抵原则是对夫妻离婚双方经济补偿最好的处理方法,依据双方过错程度的大小来适当减少补偿金数额的多少,这样既保证了补偿请求权一方不会因为过错而得不到补偿,同时也通过利用过错相抵原则计算经济补偿金来一定程度的保证了公正。该原则的利用在极其特殊情况下可以完全的剥夺补偿请求权甚至得到过错方的补偿。例中通奸女方能够行使离婚经济补偿权来要求补偿,然而配偶男方也可有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过错方女方能否得到经济赔偿按具体情况分析而定。
(二)延长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
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在离婚时,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才有权提起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事物都难以有一个确切时间,对于纠纷牵涉了很多的主观因素,所在,在这样很短的一个时间内,很多人难以有一个清晰地问题解决方案和权利救济途径,很可能在很多人还没有完全了解时,权利就已经在不知不觉中丧失了。我国立法中所规定的时间十分短暂,为了避免权利人权利丧失,可以更有力的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应该考虑放宽提出请求权的时间。有人提出,为了不让夫妻双方中的一方转移或隐匿财产,避免使权利人所请求的权力无法执行,应该将离婚经济补偿权提出请求的时间提前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此观点也不尽合理,既然规定为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那么,离婚就是此项权利提出的先决条件。我们虽然不反对甚至支持离婚,但是更应该尽最大可能维护婚姻生活的稳定,毕竟离婚牵涉到社会关系的很多方面,因此,将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提出时间提前到婚姻存续期间显然是不可以的。所以,应该将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提出的时间规定为自离婚之日起两年以内,可以单独提起诉讼,这样在很大限度内保障权利请求人的利益。例如我国对于继承权的保护,我们就可以进行借鉴,借鉴其给予的两年的时间,给权利请求人一个充分的考虑和准备,这样足够保障权利请求人的合法权利。
(三)明确离婚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
在婚姻关系中,除了夫妻双方,其他人对于一些具体的情况并不十分了解,所以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大多数情况都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而定,协商未果,再依据法律规定,这也符合我国法律有约定从约定的规则。一方付出的多少,可以通过其对于家事劳动投入时间的多少,劳动类型的差别,因家事劳动所放弃的工作机会、学习机会等加以计算,也可以考虑市场上相同种类事物雇佣所需要的价格。付出较少一方所获得的利益,需要包括有型利益和无形利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另一方的付出划定为多少,就能够获得多大的经济补偿。
(四)细化离婚经济补偿的给付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给付方式分为给付形式和给付期限两种。给付的形式可以是给付货币,给付有形实物,甚至还可以是给付劳动,给付的具体情况需要由双方协商,进而解决。
给付期限可以是一次性给付,也可以是分期给付,具体的执行情况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生活中由于经济等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人都会选择分期给付,这就存在一些问题,具有一定的风险。分期给付,其执行时段跨度大,可想而知,在这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很可能就出现了给付人经济状况下降,或者履行一段时间后拒绝履行等情况,这都对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权利人的和合法权益造成了威胁,不利于权利人权力的实现。因此,在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中的给付人选择分期给付时,应该提供担保人对给付的价值为给付者进行担保,并且需要提供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当然,也可以由资信良好的保证人进行担保,在给付人无能力或者拒绝给付时,由财产相抵或者由保证人进行给付,只有这样,才能尽最大可能保障权利人的既得利益。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国民文化水平的提升,我国国民的社会观念转变、法律常识得到普及、自身权利意识得以觉醒,结婚、离婚自由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家事劳动中所包含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也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在离婚时提出离婚经济补偿的人也会越来越多,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地位也会越来越凸现出来。只有不断完善此项制度,修改其缺陷,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使用限制、放宽行使时间、明确补偿标准、细化补偿方式、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平衡夫妻财产,促进性别平等,保证弱势一方合法权利的重要作用才能得以发挥,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才能给婚姻双方当事人提供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