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变革观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运用
2019-10-20唐瑞彤
唐瑞彤
本文在对变革观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运用的必要性分析基础上,结合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变革管的具体体现,对其运用情况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诞生及其变革发展,与其所面临的社会背景之间存在密切关系,而这一关系决定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需要贯彻相应的变革管。以行政诉讼法内容上的修改变化来看,其在行政诉讼争议解决功能的修复以及对行政审判权运作空间的拓展、运作环境的优化完善等方面,都是对变革管内在要求的初步体现;此外,在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以及其对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促进作用发挥上,还需要对所修改的行政诉讼法预留的空间进行充分利用,以通过对行针审判体制的灵活塑造以及对行政诉讼类型的有限改造、行政公益诉讼适度开放等有效措施,来促进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变革提升,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依据和支持。
1 变革观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运用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由于行政訴讼法其制度本身就是社会体制变革下的产物,因此,对其制度内容与体系的变革修改,需要贯彻变革观的观念和理论。随着党的十三大召开,为加快和深化改革,在推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还明确指出了要进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制定和建立,以加强对国家行政工作及行政人员的监察,对一切行政人员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格追究。由此可见,党的十三大召开直接推动了行政诉讼法的诞生,而行政诉讼法的诞生不仅是其学说、理论与实务积累形成的结果,更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其次,行政诉讼法实施的过程中也蕴涵着一定的变革机理。在社会转型与体制变革等多种因素影响下,行政诉讼法的实施遭到了严重的挫折影响,导致其实施效果也不够理想,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在经历挫折影响的同时,也在不断实践中发生了一定的变革,比如,在针对证据规则以及法律适用、撤诉、管辖、司法建议、简易程序等具体制度与规定上都进行了转型的司法解释与文件发布,并对行政诉讼法的文本规定进行较大的修改与发展,此外,行政审判模式上也通过典型案例发布以及地方改革样本树立等方式从“封闭对抗”逐渐向“开放合作”性转变发展。
最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也会对我国的全面深化改革起到一定导向引领和推动作用。针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安排是在十八大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召开的背景下,其中有关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也有着深入的体现和反映,而对行政诉讼在国家治疗现代化推进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也是行政诉讼法修改所面临的重要和关键问题,通过行政诉讼法修改来满足人民群众对行针审判制度的新的期望和需求,同时实现简单技术争论层面的超越实现行政审判制度根本性变革的追求,以及通过法律的修改推动国家法制制度与社会建设,是对行政诉讼法修改意义评价的基本标尺。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需要贯彻变革观。
2 变革观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运用
首先,以变革观为指导实现行政审判体制的灵活塑造。审判体制作为行政诉讼法修改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根据当前提出的各种修改建议,其中以行政法院设置以及提级管辖、相对集中管辖等最为典型,并且不同修改变革方案的所表现的特征与能够解决的问题等存在差别,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结合社会体制变革与发展的背景,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其在法律修改中被授予的批准权,针对跨行政区域管辖等条款内容进行扩大解释,以促进行政审判体制的逐渐转型变革。以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为例,在通过对跨行政区域管辖条款的灵活解释下,通过将常规行政案件逐渐进行管辖移交,就能够实现行政审判庭组织模式的打破,同时为跨行政区域法院设置及相关的行政法院审理奠定良好的变革基础。
其次,以变革观为指导促进行政诉讼类型的有序改造变革。行政诉讼类型是根据一定标准对行政诉讼的分类,以通过分类实现其结构的重新设计。对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提议在很早就有,并且在司法实务领域也得到了欢迎和认可,但是,受受案范围拓展及管辖制度变革问题的影响,出现被淹没趋势,而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对判决类型的调整其实是对判断类型化贯彻实现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修改转变思路,并且行政诉讼类型化不能够被判决方式完善的简单作业进行取代,因此,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中,就需要通过个案累积及精细审理来促进形成特殊诉讼类型的基本规则,以实现行政诉讼类型化逐步改造。
此外,还需要通过变革观引导促进行政公益诉讼适度开放变革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增设也是行政诉讼法修改与完善所关注的热点,它也是对实践关怀与有关法律修订的一种呼应,是社会发展与变革背景影响下行政诉讼制度改进和完善的需求。
3 结束语
总之,对变革观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运用分析,有利于促进以变革观指导的行政诉讼法变革完善,逐渐适应社会体制变革与国家法制建设发展的需求,推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建设与发展。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