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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收、企业环保投资与环境质量*
——基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2019-10-17◆吴◆王

税收经济研究 2019年4期
关键词:排污费环境质量环境污染

◆吴 勋 ◆王 艳

内容提要:环境税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经济手段与长效制度安排。探究环境税收、企业环保投资影响环境质量的内在机理,可为改善环境质量提供决策参考。文章基于2010—2015年重污染行业A股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实证检验环境税收、企业环保投资对环境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环境税收与环境污染负相关,表明增大环境税收能够显著改善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环境税收与企业环保投资正相关,验证了环境税收有助于促进企业加大环保投资力度;企业环保投资在环境税收改善环境质量中起着中介作用,即环境税收通过加大企业环保投资改善环境质量。基于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加大环境税实施力度、扩大征税范围;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税制绿色化程度;强化政府税收主体责任、加大企业环保投资力度。

一、引言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党的十九大对环境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然而,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的高速增长,水污染、雾霾污染等环境问题屡次引发利益相关者的高度关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是新常态下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阶段性目标。依据国际环保组织Greenpeace发布的中国2017年上半年空气质量数据,全国366座城市PM2.5浓度为48.7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占77.9%,其中49个城市的PM2.5平均浓度超出国家标准两倍以上;虽然全国PM10、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三项污染物浓度同比有不同幅度的下降,但二氧化氮平均浓度3年来首次超过30微克/立方米,臭氧平均上升幅度超过10%。除此之外,紫金矿业铜酸水渗漏事故、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等环境污染问题不断拷问着我国政府与公众。环境规制能否在解决环境污染中发挥作用,值得研究。政府环境规制政策通过影响企业环保投资决策,进而影响环境治理效果(唐国平和李龙会,2013),税收作为国家环境规制的重要手段,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考究环境税收影响企业环保投资的内在机理,探寻改善环境质量的有效路径,则可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有力支撑。

我国自1979年确立排污费制度以来,2003—2015年累计征收排污费总额达2115.99亿元,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排污费政策作为整个环境价格体系中实施最早、效果显著的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在长期的实践进程中,不仅能够促进企业污染防治、筹集污染治理资金,而且能够有效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和环境监察执法力度(杨竞萌和王立国,2008)。同时,依据“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和“污染者付费”原则,企业作为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理应主动承担起防治环境污染的重大责任。当前我国政府正逐步加大对重污染行业的环境管制力度,作为市场的主体,企业必然会通过调整环保投资决策,进而对环境质量产生影响。

于此,本文将着重进行两方面探索:第一,通过静态面板数据,全面考察环境税收对环境质量产生的直接影响。第二,通过查阅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收集企业环境保护投资数据,探究环境税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激励作用,进而检验环境税收对环境质量的间接影响,以期通过完善环境税收制度与调整税收政策,创新中国环境污染治理体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纵深发展。

二、文献回顾

(一)环境税收与环境质量

国外关于环境质量与环境污染的研究较为丰富,主要集中在环境质量与外部经济因素的关系方面,大多数学者认为两者关系呈现倒U型曲线(Grossman和Kruegger,1993)。基于外商投资、技术水平、地区禀赋差异等视角研究环境质量同样是学者研究的重点(Wigle,1994),其中地区禀赋、外商直接投资与技术水平显著影响污染需求和供给系统,进而影响环境质量(Copeland和Taylor,2004)。环境规制视角下的环境税收与环境质量研究已经取得较多成果,大多学者认为环境税存在双重红利效应,能够在有效抑制环境污染的同时降低现行税制对资本、劳动产生的扭曲,促进税制的改革(Pearce,1991)。我国关于环境税的研究较少,研究结论存在较大差异,现有的研究主要采用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或者其他宏观经济模型进行模拟研究,研究发现环境税负可能对环境质量产生负向影响(李虹和熊振兴,2017);我国现行的“近似”环境税对治污效应并不显著(朱小会等,2017),随着宏观税负的降低,环境质量会有所提升(张希等,2014)。进一步使用博弈分析法研究政府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的影响时发现:降低各级政府因企业污染环境取得的收益,加强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等,将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张学刚和钟茂初,2011);也有学者认为地方政府为了鼓励本辖区内企业发展,而放弃环境质量改善,随着各级政府减低所属辖区企业的环境税收负担,污染企业数量将会逐渐增多,进而加重该地区环境污染程度,换言之,增加环境税收负担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童锦治和沈奕星,2011)。但上述研究均仅基于模拟基础上的预测研究,而非基于经验数据基础上的实证研究,所以并不能真正反映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实际效果。

考虑到我国2018年起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是由排污费改制而成,排污费一直以来作为环境税收的主要方式,具有“准税收”性质。通过实证分析排污费的环境效应,更加能够反映出我国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王德高和陈思霞,2009)。目前,我国关于排污费制度的环境治理效应研究尚处起步阶段,以企业为主体的研究成果主要分为以下两类:部分学者认为排污费制度能够有效避免排污单位虚报排污指标,进而显著抑制企业的排污行为,从而改善环境质量(奚小震,1995)。另一部分认为排污费对企业排污的抑制作用十分微弱(谭光荣,2008),我国排污费制度存在征收不力、激励机制匮乏等问题,致使企业疏于治理,不能满足环境治理需求(徐丰果,2008)。现有文献中涉及环境税收的研究多采用省级层面的数据刻画企业面临的环境规制强度,基于企业层面探讨环境税对环境质量影响的研究较为少见。省级数据无法解释因企业异质性和排污征费实施情形的差异性,而微观企业数据的实证研究能够为更加有效合理地设置环境税征收强度等问题提供决策参考,这也佐证了本文的研究意义。

(二)企业环保投资的减排效应研究

以环保投资与污染减排效果存在正向关系为逻辑假设的环保投资研究已经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论证,环保投资作为一种特殊投资方式,追求包含经济、环境等效益在内的综合效益,但往往经济效益小于环境效益(彭峰和李本东,2005)。环保投资贡献率和环保投资结构是维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境质量会受到环保投资的影响(Grimaud,1999),如果企业加大环保产品创新资金的投入,不仅可以有效提高环境质量,也能促进经济发展(Antoci和Galeotti,2007)。但我国上市公司普遍缺乏环保投资意识和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唐国平和李龙会,2013);如果环境管制和激励政策不完善,排污企业通常不会自愿进行环境治理和企业环保投资(原毅军等,2011),比如在低水平环境税收情形下,环保投资力度与环境税收显著负相关,但随着国家排污税等环境税收规制政策的不断完善,企业无法回避自身污染成本,从而促使其保持高水准的环保投入水平与较高的环境政策遵守意愿,进而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甘家武等,2017)。可见,环境税收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可能通过改变企业环保投资水平而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环境税收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引起广泛关注,但现有研究仍有较大完善空间。主要体现在:(1)从研究视角来看,多以经济增长视角探讨环境质量问题,从生态环境的角度展开研究的较少,且现有研究大多借助宏观经济模型进行模拟研究,缺乏基于经验数据的实证研究。(2)从研究样本来看,目前研究成果大多基于省级面板数据,考虑到重污染企业的环境敏感性和政府针对重污染企业出台的若干环境政策,以及其引发环境问题的可能性与破坏性均大于其他行业,因此,以重污染企业为研究样本更具实践意义。(3)从研究变量来看,缺乏企业环保投资中介效应的检验。企业环保投资并非自愿行为,我国上市公司普遍缺乏环境治理与环保投资积极性,而政府环境税收政策与经济激励措施可能促使企业保持高水准的环保投入水平与较高的环境政策遵守意愿,从而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有鉴于此,本文以重污染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环境税收、企业环保投资对环境质量的影响,以期为我国环境税收安排和环境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环境税收对环境质量的直接影响

传统福利经济学认为环境污染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外部成本,征收环境税能够促进外部成本内部化,最终达到减少污染排放目标(Pigou,1938),即环境污染是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的典型表现,往往会带来市场体系之外的“负外部性”问题。国外研究具有“准税收”性质的排污费制度的环境效应起步较早,大多数学者认为企业会因排污收费标准的提高而选择减少污染排放量,其中空气和水污染收费促进企业的减排效果尤其显著(Wang和Wheeler,2005)。但我国学者认为排污费制度能够有效避免排污单位虚报排污指标(奚小震,1995),进而能显著抑制企业的排污行为,从而改善环境质量,其减排效果关键在于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王金南等,2014)。

具体来看,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环境资源并非专属于某些私人或组织的资产,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特性,产权不明确,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调节其生产与取用之间的相互联系,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自由取用势必会导致利益相关者尽可能更多地占用资源,从而致使资源被过度消耗,最终导致一种具有外部性和不确定性的特殊产出——环境污染。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难以依靠市场自身来约束环境污染的行为,市场失灵问题随之逐渐显露。为弥补市场对环境问题调节不足的缺陷,政府必然会干预和约束环境污染行为。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企业无疑是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政府通过征收环境税来增大排污者的成本压力,使得环境资源的价值能够得到相对真实的反映,理性的消费者和生产者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得不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从而约束环境污染行为。环境税存在双重红利效应,能够在抑制环境污染的同时降低现行税制对资本、劳动产生的扭曲,促进税制的改革(Pearce,1991)。基于此,提出研究假设1:

H1:环境税收强度与环境质量显著正相关。

(二)环境税收对环境质量的间接影响:基于企业环保投资的中介效应

环境管制主要体现在环保法规、环境税收等方面,而目前排污税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环境税收能否通过倒逼企业环保投资来改善环境质量尚存争议:国外大部分学者认为“污染者付费”机制可能引起企业与政府讨价还价,从而降低企业环境污染治理效率,最终,排污费制度可能沦为政府保证辖区快速发展的经济手段,难以发挥其环境污染治理效力。但在我国,公众普遍认为如果政府不能出台相应的环境税收与经济鼓励政策,排污企业将不会关心环境污染问题,更不愿主动进行环保投资。换言之,政府环境税收政策与经济激励措施可能促使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水平与提升环境政策遵守意愿,进一步说明企业进行环保投资并非自愿,而是为了避免遭受监管部门的处罚。企业环保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往往得到的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大于其经济效益(彭峰和李本东,2005),企业更多地追求综合效益,当政府征收相关环境税时,企业需要投入额外的资金管理其污染问题,所需的投资额可能远远低于国家征收的环境税额,此时企业更倾向创新生产工艺、采购环境保护设备等来降低自身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随着排污税等环境税收规制政策的不断完善,企业无法回避自身污染成本,从而促使企业保持高水准的环保投入水平与较高的环境政策遵守意愿(徐盈之等,2015)。特别是当排污税超过一定的临界值时,排污税的增加能够鼓励企业进行更多的减排投资,进而显著改善环境质量(Farzin和Kort,2000)。

依据“波特假说”(Porter和Linde,1995),合理的政府环境管制对企业污染防治技术创新具有积极的激励作用,而企业环保投资将通过促进清洁技术创新,实现有效降低企业环境管制成本,提升自身竞争力。因此,宏观环境管制政策在提升企业环保投资力度的同时促进企业环保创新行为,不仅创造经济效益,而且抵消环保投资对经营成本的负面影响,进而实现“创新补偿”大于“遵循成本”,最终降低环境污染程度。可见政府能够通过环境税收政策提升企业环保投资,进而抑制环境污染。排污费作为“准税收”性质的重要环境管制手段,在企业环保投资方面的影响力度毋庸置疑,一方面能积极影响企业环保投资,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起到抑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作用(彭熠等,2013);企业也会因排污收费标准的提高而选择减少污染排放量,从而达到抑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Wang和Wheeler,2005)。

综上所述,我国环境规制政策主要体现在环保法规、环境税收等方面,随着国家环境税收宏观政策的不断强化,企业更倾向于保持高水准的环保投资水平,而企业环保投资能够显著改善环境质量。因此,企业环保投资可能作为环境税收与环境质量的中介变量,基于此提出假设2:

H2:环境税收通过促进企业环保投资改善环境质量,即企业环保投资在环境税收对环境质量的影响机制中发挥着中介效应。

四、研究设计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以2010—2015年沪深两市A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经验数据为研究样本,重污染行业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12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环境保护部2008年制定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环办函〔2010〕78号),包括煤炭、采矿、纺织、制革、造纸、石化、制药、化工、冶金、火电等16个重污染行业,同时进行以下筛选:(1)剔除了ST、*ST公司;(2)剔除上市公司所在省份为西藏自治区的样本,原因在于西藏地区的环境指标数据严重缺失,无法全面衡量环境税收及环境污染情况;(3)剔除所选变量无法获取的样本。最终在沪深两市A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中选取874组面板数据,实证研究环境税收、企业环保投资与环境质量的关系。其中,衡量环境税收及环境质量数据来自2010—2016年《中国统计年鉴》与《中国环境年鉴》;企业环保投资规模数据来源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由作者手工搜集并整理;控制变量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和《中国统计年鉴》,相应变量通过GDP指数平减,运用stata14.0进行实证分析。

(二)研究变量

1.被解释变量

环境质量(Dp):参考以往研究文献,王玉君和韩冬临(2016)选用了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工业烟粉尘排放量作为度量各省份环境质量的替代指标,旨在消除各省份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本文最终选取工业废水排放量占该地区GDP的比率(工业废水排放强度)和工业SO2排放量占该地区GDP的比率(工业SO2排放强度)作为衡量上市公司所在省份环境质量的替代变量,①本文未使用工业烟尘指标是因为工业烟尘的统计口径在样本期间发生变化,2011年以前为工业烟尘统计,2011年之后为工业烟尘和工业粉尘合并统计。如果加入这一指标,可能无法清晰解释城市化带来的环境污染的整体趋势,这在相关的研究中没有区分。数值越大意味着环境质量越差。

2.解释变量

(1)环境税收(Sc):环境税收是用于描述对开发、保护和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或污染、破坏程度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部分学者采用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或其他宏观经济模型对环境税收进行模拟研究(李虹和熊振兴,2017),而非基于经验数据的实证研究;仅有少数研究采用“准环境保护税”数据作为环境税收的替代变量进行实证研究(李香菊和祝丹枫,2016)。本文考虑到我国2018年4月1日起正式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是由排污费改制而成,排污费作为具有“准税收”性质的主要环境税收政策,更加能够反映出我国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因此,选用排污费作为环境税的替代变量,将各省排污费解缴入库金额取自然对数作为环境税收的替代指标,探究其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2)企业环保投资(Epi):环保投资的经济效益往往不如其他项目明显直接,往往得到的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大于其经济效益(唐国平等,2013),因此,企业对环保的重视程度可以用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来衡量,具体包括:环保设备投入、环保设施运行、污染治理费用、环保宣传教育费用和其他环保投资。参考李强等的做法,选择采用企业年度环保投资绝对规模的自然对数衡量企业环保投资。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定义及说明见表1:

表1 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定义及说明

3.控制变量

承前所述,外部经济因素对环境质量的影响不可忽视,为减小模型估计偏差,选取外商直接投资、产业结构和环保意识作为影响环境质量的控制变量。外商直接投资(Fdi):外商投资的涌入增加地区环境压力,但同时带来的清洁“技术溢出效应”使得当地的环境污染有所改善,不难看出外商直接投资可能影响地区环境污染水平;产业结构(S):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伴随着资源的过度采伐及废弃物排放量的剧增,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常态化、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工业比重逐渐下降,第三产业比重随之提升,适当缓解了资源环境压力。本文采用第二产业产值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作为产业结构的替代变量;环保意识(Env):经济水平的显著提升促使公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迫使政府不断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和环保基础建设投资,最终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目标。因此,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政府环境治理力度越大,环境污染程度越低。本文采用各省工业环境污染治理总额衡量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意识。同时,由于固定资产投资作为企业环保投资的主体,参考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影响因素模型,将其作为环保投资的控制变量,故将投资机会(TQ)、资产负债率(Lev)、公司绩效(Roa)和公司规模(Size)纳入影响企业环保投资的控制变量。具体控制变量定义与说明如表2所示。

表2 控制变量定义与说明

(三)实证研究模型

根据以上变量定义,为验证上述假设,构建如下回归模型:

Dpi,t表示被解释变量环境质量,本文以工业废水排放强度为主要因变量,实证分析环境税收与环境质量的关系,并选取工业二氧化硫排放强度作为衡量环境质量的另一替代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Sci,t表示解释变量环境税收,Epi 表示解释变量企业环保投资,Fidi,t、Si,t、Envi,t表示影响环境质量的控制变量,TQi,t、Levi,t、Roai,t、Sizei,t表示影响企业环保投资的控制变量,下标i、t表示第i个样本第t年的指标值,∂0、γ0表示截距,∂i、γi表示回归系数,εi,t、ξi,t代表随机扰动项。

五、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首先对模型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3:

表3 变量描述性统计

在样本期间,各地区工业废水强度自然对数的平均值为1.07,最大值为2.85,最小值为-0.94,不同地区之间工业废水污染程度差异较大,制定有效治理环境污染政策已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当务之急。政府排污费解缴入库数自然对数的最大值为12.68,最小值为7.95,说明政府排污费解缴入库数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上市公司环保投资总额自然对数的平均值为3.01,表明上市公司对环境治理的投入情况不甚理想,加强上市公司环境责任、改善环境质量的工作任重而道远。第二产业生产总值占各地区生产总值比率的平均值为46%,标准差为0.1,由此可见产业结构水平较为稳定,与实际情况基本相符,其他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与已有文献基本一致。为避免回归模型变量间存在较高的共线性,需要对其进行方差膨胀因子(Vif)检验,多重共线性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多重共线性检验

由检验结果可知,在样本观测期间主要变量环境税收、企业环保投资的方差膨胀因子(Vif)分别为3.14和2.46,均未超过5,控制变量方差膨胀因子(Vif)均未超过2,故模型不存在多重共线性。

(二)实证结果分析

为探究环境税收、环保投资和环境质量的内在机理,运用stata14.0对模型进行面板数据的OLS回归,表格第2列检验了环境税收与环境质量的关系,第3列检验了环境税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第4列验证了企业环保投资在环境税收影响环境质量中的中介效应。回归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实证检验结果

(1)环境税收对环境质量的直接影响效应。模型1的回归结果表明,环境税收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地方政府环境税收会显著影响地方环境质量,其系数符号显著为负,反映出地方政府环境税收越高,对其环境规制行为影响程度越显著,地方政府环境污染程度越低,即环境质量越好,与预期一致,假设1得到验证。

(2)环境税收对环境质量的间接影响:基于企业环保投资的中介效应。根据温忠麟等(2004)的中介效应检验流程(如图1所示),分析模型2的回归结果。

图1 中介变量检验流程

第一步,检验自变量环境税收(Sc)与被解释变量环境污染(Dp)是否显著,通过第2列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在1%的水平上显著,故进入下一步分析程序。第二步,首先考察环境税收(Sc)与中介变量企业环保投资(Epi)是否显著。第3列在检验环境税收如何影响企业环保投资时发现,环境税收系数符号为正,且在1%水平通过显著性检验,可见环境税收能够倒逼企业环保投资,进而积极促进企业清洁技术创新,提升自身竞争力。进而考虑企业环保投资(Epi)与环境质量(Dp)是否显著。根据第4列可知,企业环保投资在10%水平下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负,表示企业环保投资与环境质量间有所关联,并减弱了环境污染程度,进而改善环境质量,与预期相符。第三步,检验环境税收(Sc)与环境质量(Dp)间的显著性关系,最终判断其是否存在中介效应。第4列为环境税收、企业环保投资与环境质量的实证结果,结果表明环境税收与环境质量相关系数为负,且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随着环境税收强度的增大,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环境污染,进而改善环境质量。结合上述显著性检验结果,同时验证了在环境税收对环境质量的影响过程中,企业环保投资起到了显著的中介效用。假设2得到验证:环境税收倒逼企业进行环保投资和清洁技术创新,进而改善环境质量,企业环保投资作为中介变量在环境税收影响环境质量的进程中发挥着中介效应。

(三)稳健性检验

为了增加实证结果的可信度,改变部分研究变量衡量指标,选用工业SO2排放强度替代工业废水排放强度来衡量地区环境质量,进一步对模型进行稳健性检验,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

表6 稳健性检验结果

回归结果显示环境税收对二氧化硫排放强度的影响显著,且系数为负;环境税收与企业环保投资呈显著正相关关系;企业环保投资在环境税收对环境质量的影响机制中的中介效应同样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回归系数表明,环境税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企业环保投资改善环境质量,与预期一致;控制变量方面,产业结构对环境质量的影响不显著,外商直接投资、环保意识、财务杠杆和公司规模四项均通过稳健性检验检验。综上所述,主要变量系数大小和显著性均未发生显著变化,表明本文的研究结论是稳健的。

六、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主要结论

排污收费制度作为环境管制中基于价格调节的政策手段,是中国实施时间最长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而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2018年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将原有的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意味着环境保护税从设计层面落实到实践层面。因此,文章从环境税收和企业环保投资角度入手,以2010—2015年沪深两市A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考察对象,基于排污费探究环保税收、企业环保投资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实证研究发现:(1)环境税收与环境污染负相关,即与环境质量正相关。政府通过征收排污费对环境污染者施加压力,环境污染者通过减少污染排放,降低由高排污费产生的税收负担,从而改善环境。(2)环境税收与企业环保投资呈正相关关系。随着环境税收的增大,企业环保投资额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一般而言,企业在环境治理与环保投资方面的积极性不高、能动性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环保投资的回报率较低,在短期内难以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流入;第二,购置环保设备和开展环保技术革新需要耗费大量资金。在这种情形下,欲增加企业环保投资势必需要政府的介入。换言之,如果没有政府的环境管制政策与经济激励措施,排污企业通常不愿主动进行环保投资。随着政府排污费的增长,企业会提高对环境规制的重视程度,出于降低生产成本的动机而自愿增加环保投资额,这与实证结果相吻合。(3)环境税收通过企业环保投资这一中介变量对环境质量产生影响。以政府为主导的“看得见的手”对我国的环境治理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政府行政命令手段在污染治理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各级政府均有加强环境管制、强化环境治理的趋势,随着排污费征收水平的上升,企业为减少生产过程中此类成本的耗费,而选择加大企业环保投资,减少污染排放,从而改善环境质量。

(二)对策建议

依据实证研究结果,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第一,加大环境税实施力度,扩大征税范围。环境污染带来的外部性问题往往需由政府制定相应的环境规制政策才能得到缓解。按照现行的“税负平移原则”将排污费改制为环境税,一方面使得环境成本外部化,能够充分发挥环境税收的减排功能,另一方面显著降低政府干预,加强环境税收的独立性,可以有效避免环境税转变为政府吸引外商投资的工具。但目前环境税实施力度不大,征税范围亟须完善。环境税的减排作用体现在减弱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而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公共利益,减弱环境税收的实施力度,因此不能滥用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合理制定税收优惠范围,缩减企业税收优惠期,以期加大环境税收力度;此外,现行环境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仅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污染物,光污染、热污染等污染应纳入到环境费的征收范围体系中,进一步完善政府环境税收制度,强化政府规制力度,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税制绿色化程度。环境税是世界各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经济手段和长效制度安排,十九大明确提出环境保护费改税是目前我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利器,但是现行的分税制体制亟待完善:新设的环境税需明确收入的归属,排污费90%的收入原本归属于地方政府,但实施改制后,应当重新划分环境税收权,其中污染物排放税应当延续排污费收入权归属,其税收收入划归地方政府,保障地方财政收入水平;上调二氧化碳征税收入权至中央,二氧化碳征税不仅影响国家产业和宏观经济发展,还涉及国际合作与协调,因此,上调二氧化碳征税收入权更加符合实际。此外,考虑到现行环境税收政策缺乏相关环境保护功能设计,导致未能充分发挥环境税的减排效应,国家应修订完善现行环境税制,与独立的环境税种一起形成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合力,共同致力于环境保护,推动企业节能减排,提升环境质量。

第三,强化政府税收主体责任,加大企业环保投资力度。企业进行环保投资除需承担较高负外部性成本外,还需通过环保投资创新清洁技术、改进环保设备、引进排污设备,降低污染能耗。政府作为推动企业进行自主环保创新的主体,一方面从立法和执法层面提升企业、公民的环保合法性认知感,通过道德教育等规范准则加强企业、公民环保意识,逐步引导企业自愿进行环保投资,进而提升企业社会形象,使得企业环保声誉成为关键的市场竞争优势;另一方面提高政府补助,为企业创新环保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积极促进企业清洁技术创新,尽可能通过管制手段降低企业的环保创新风险,进而提升企业环保投资的积极性,最终促使企业加大环保投资,减少污染排放,改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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