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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分析

2019-10-16丁万峰

新财经 2019年14期
关键词:纳税人

丁万峰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收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显现,纳税人除了在具有纳税意识以外还要懂得如何在符合国家法定税收条件承担一定的税收。企业增值税是企业需要缴纳的重要部分,企业的销售活动和销售增值税有很重要的关系,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增值税就是合理分割不同的税种、不同税率纳税。

[关键词]企业增值税;增值税税务统筹;纳税人

[中图分类号]F275.4;F812.42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现在的增值税体制在保证公平、不重复的情况下,体现出透明、灵活的原则,对于企业的交纳税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企业在知道自己有纳税的义务以外,也要依据法律,通过合理的安排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尽量少纳税,这就是税务统筹,税务统筹也是一个重要的过程,增值税是近年来才广泛使用的税种,相关的法律规定较多,而且纳税方面比较复杂。在新形势下,增值税则面临更多的困难,如何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理避税,争取更多的效益,成为税务筹划的重要内容。

1 税务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1.1 观念不强

对于税务筹划的观念有待加强,目前企业在税务筹划时,在考虑成本的同时也要考虑收益,但是由于在增值税筹划的时候没有从全局出发,忽视了很多影响其收益的因素,比如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资源配置是否合理、发展中的问题,基于此,由于税务统筹观念不强,不能全局地考虑到被影响的真正因素,所以企业应该增强全局观念,统筹全面税务,发挥税务纳税统筹的作用。[1]

1.2 缺乏专业人才

与西方国家的税务人才相比较,税务筹划已经成为西方国家较为发达的行业。但是目前我国的税务统筹人才严重缺乏,国家的税务统筹仍处于起步阶段,专业人才缺乏,在广大的会计人员中,由于关注的重点都在财务方面,对于税务的关注度一直不强,缺乏了解和重视,对于税务筹划不擅长,因此在这方面应该加强人才的培养,改善目前国家没有专业税务人才的局面。[2]

1.3 统筹难以全面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 的时候很难有全局观念,顾忌到纳税的成本和综合收益。纳税统筹的根本是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纳税额度,根本目的是增加利润。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企业的纳税统筹看上去似乎是减少了纳税的额度,但是实际上收益也随之减少了,所以在實际的生活中,需要进行计算以后进行规划,在成本和收益之间做好规划。

2 纳税统筹现状

2.1 在纳税的时候选择身份

由于纳税人身份的不同,在实际中纳税人和小规模的纳税人,在实际的纳税额的计算中销售额度是确定的,虽然这个相同,但是在使用税率和应缴纳税额的计算上有很多的不同,对于这种情况,同样的涉及纳税的事项就会因为纳税人身份的不同而出现纳税额度的不同,最终的结果就是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最终缴纳的税款有很多的不同,因此可以利用纳税人的身份,对纳税统筹提供路径。[3]

2.2 企业销售增值税

由于销售是一种混合式的销售,在销售中,某些销售涉及货物,并且是在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中,这就是混合销售行为。对于某些从事生产、销售、批发、零售、企业集体性销售、个体销售等则被视为销售,应该缴纳税务,而混合销售,也就是第一种个人单位混合销售就不用缴纳增值税,应该是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用缴纳增值税。在一年中,如果货物销售额度超过50%,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有超过50%,则只需要缴纳营业税。在降低税率的缴纳方面,可以把销售中的主体分开,一部分为主要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另一方面是营业税应税劳务,分成两个主体,则在缴纳税款中,则可以直接缴纳营业税,而不用缴纳增值税。

2.3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价外费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装货卸货费及运输费。但是这种情况下除承运部门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开的或者是纳税人把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这两种情况。对于运输费用的筹划,在销售额中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同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这其中不包括收取的销售项税额。装卸运输费可以有很多种形式来支付,由于每一个支付方式对于其应该缴纳的税款的不同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对企业的利润方面也有不同,在统筹税款的时候,可以从运输业务方面进行筹划,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对企业要缴纳的税款和最终的营业的利润不同方面入手,统筹运输业务税款筹划。近些年出现很多的优惠政策,国家在纳税方面做出很多的改动,因此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在企业销售增值税税务的缴纳中,根据规定有7项免税项目,根据现行的有效条例,现行的免税项目多达51种。纳税人在缴纳税款的时候一定要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符合免税条例,则要根据条件在符合优惠的情况下,把应税项目和减免税的项目分开核算,如果不分开核算,则无法实现企业的增值利润,反而在其过程中没有收益。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符合其享受税收优惠和减免的条件。相反地,可以创造条件来达到优惠减免的目的,这个需要纳税人在其统筹的时候积极创造条件享受免税优惠。[4]

2.4 购进扣税法

就是企业在营业初期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款,这样在最初的营业阶段可以不用缴纳税款或者延缓缴纳税款,这也是税务统筹的目的之一,延缓缴纳税款。所谓的购进扣税法,也就是在总体上,企业的纳税总额不会降低,但是可以延缓纳税的时间,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根据增值税税法的规定,企业工业在购进货物验收入库以后就可以申请抵扣进税额。

2.5 纳税临界点

就是达到纳税中的一定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中的应纳税额或者所得额超过这个比例或者数额时,就应该按照依法纳税和按照更高的税率来纳税,从而使纳税人所纳税款大幅度上升,因此在税务统筹中应该统筹好这个,使纳税人在纳税中享受优惠,降低纳税人纳税,使纳税人能够享受优惠,降低所缴纳税款。

3 增值税税务中企业销售方式分析

不同类型的企业的销售也有不同的销售方式,在根据筹划中增值税义务中的不同销售方式进行选择,企业中常见的销售方式有送货上门、折扣销售、委托代销等。

3.1 销售中送货上门的税务筹划

不同的运输方式能够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缴纳税率,企业的运输方式有很多种,企业本身的运输队伍。根据我国增值税的规定,销售货物以后使用本企业的运输车队运输进行送货服务,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中的价外费需要征收增值税,其中销售额度和价外费需要一起计算,然后在计算被征收增值税,如果交给其他的运输公司来运货,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在进行销售以后货物交给其他的运输公司来运送货物,则增值税就需要以当次的运输费中的7%结合运输结算中的进项税额来计算抵扣,代替垫付运货的送货方式进行服务,运输公司的发票是给购买人的,或者在销售货物完成以后企业收到的运费单交给购买方的企业代为垫付,这种送货上门的方式是不计入销售额中的,不算入计外费,可以不和销售额一起计入被征收增值税中。根据计算以后,得出最后一種送货方式是最适合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不能够有效保证款项能够及时回收,如果存在资金周转出现问题,那么就会占用企业的周转资金,存在风险的可能。[5]

3.2 折扣销售

企业在折扣销售中主要有实体折扣销售和现金折扣销售这两种方式,实体折扣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赠送同种商品作为折扣,这种一般都是大型促销活动,买一送一或者有针对性的清仓、短期的促销活动。另一种是赠送其他的商品作为折扣,在实际中,赠送同种商品作为折扣,在我国的规定中,赠送同种商品作为折扣,不管赠送的生产厂家是否是本企业, 都要开具同一张发票,其中的销售额和折扣额,企业都要根据折扣后的额度进行计算,如果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就不能按照折扣后的计算,因此这个过程中,企业应该通过简单的税务处理来减少增税,以赠送其他商品作为折扣,然后算入销售额中,赠送其他的商品,则按照以赠送其他商品计算,计算增值税的时候也这样计算。按照本月的销售额度和平均的销售水平,接近这个货物的销售额来定,按照组成税公式来计算,按照两种方式比较的话,第二种方式复杂并且会增加企业的其他负担,远不如第一种来得方便,因此企业可以使用第一种更有利于企业节省税收。[6]

以现金折扣进行销售是为了刺激购货量而采用的折扣方式,这个方式是在小苏货物之后的方式,也就是融资性的理财费用,在销售中需要减去销售折扣,只需要按照销售额来计算,同时,企业应该尽量减少税收的负担,可以将收款复测方式改为分期销售货物。

3.3 委托代销

委托代销是一种手续费代销,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向受托方缴纳手续费,一种是买断代销,就是委托方和受托方直接签订合同的方式,企业在进行委托代销的时候,应该对两种方式进行核算并且全面的规划,通过计算使用比较合理的方式,选择合适的委托代销方式。

3.4 库存损耗增值税

针对生产的产品库存进行分析,因为并非正常损失,在这个方面,税务非常严格,只要企业的对于存在库存,但是不进行主动的进项税额的转出,因此无论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都会进行一定的税务罚款,因此要合理选择方案,及时进行处理,减少企业税务风险,做出最合理的办法来计算税额。

4 结 论

总之,企业在销售增值税中的税务筹划对企业的经济发展和利润收入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避税,达到节税的目的,利用多种方法增加企业的收益。

参考文献:

[1] 黄文斌, 朱文兵. 企业增值税节税筹划方法分析[J]. 南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 23(2):120-123.

[2] 杨焕玲, 孙志亮, 郑少锋. 税负平衡点分析在增值税税务筹划中的应用[J]. 财会通讯:理财版, 2007(2):76-77.

[3] 马瑞芹. 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分析[J]. 北方经贸, 2008(10):73-74.

[4] ZL公司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分析[D].天津:天津商业大学, 2014.

[5] 杨晓艳. 浅谈企业销售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方法与建议[J]. 时代金融, 2016(11).

[6] 康小齐. “营改增”政策下的企业增值税筹划分析[J]. 经济问题, 2015(7):7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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