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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投资经营壁垒及退出壁垒研究

2019-10-16代俊

新财经 2019年14期

代俊

[摘 要]作为全球增速最快的经济体及第二大人口国,印度受到众多投资者的青睐,但外商投资印度仍然会遭遇不同程度的经营壁垒和退出壁垒。在厘清印度投资经营和退出壁垒后,中国企业应采取各种措施逐渐消除壁垒,为中国投资印度扫清障碍。

[关键词]印度投资;经营壁垒;退出壁垒

[中图分类号]F125

1 印度投资经营壁垒

投资经营壁垒是指资本输入国从产、供、销、人、财、物等多个方面,对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设置的不合理限制措施。投资经营壁垒主要表现为:规定国产化或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限制产量的要求、用汇限制、出口比例要求。[1]

1.1 国产化要求壁垒降低

国产化要求是指东道国要求外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购买或使用一定比例、数量或价值的东道国产品、服务或来源于东道国渠道的产品和服务。[2]这其实是TRIMS协议中明令禁止的措施,同时也违反了GATS协议的国民待遇原则,对进入印度的外国投资实际造成了诸多障碍。

印度国产化要求壁垒集中体现在对本国原材料采购的要求上。2016年起单一品牌零售店享有30%原材料必须在当地采购的3年豁免权,但3年后仍需满足30%产品原料当地采购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可将此豁免期申请延长至5年。[3]有分析认为,该新政将加速苹果和特斯拉等高新技术公司在印度開店的步伐。另外在多品牌零售业领域中,印度政府规定FDI第一期款项50%在三年内必须投资于物流、加工、设计等“后台基础设施”,此外制成品、加工产品中30%以上的采购价值来自印度“小型工业”,并且多品牌零售网点只能开设在印度政府所列出的十个(2014年增加为12个)邦及地区范围内,选择其中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大城市,若相应的邦没有100万以上人口规模的城市,则必须选择所在区域最大的城市。从2016年起,印度允许从事单一品牌零售交易的实体通过电子商务渠道销售其产品,但是多品牌零售至今仍不能通过电子商务渠道销售。[3]

由上述分析可见,印度针对零售业等行业所规定的“本地化原材料采购”、最低投资额及选址等要求都反映出印度政府对当地微小企业的保护与培育,对进入印度的外商投资构成了阻碍和不平等待遇,实际违反了WTO准则,是一种次国民待遇的体现。但与此同时,印度政府也采取措施逐步降低国产化要求壁垒。

1.2 税收壁垒有待改变

税收壁垒是指东道国对投资方征收不同于本地公司的税种,对投资方在当地经营带来更大经济负担,对其经营活动造成阻碍。这种歧视性政策违反了WTO国民待遇原则。

印度《所得税法案》规定对外国公司和本国公司征收不同比例的税款。印度对外国公司收取应税所得额的40%。外国公司指在印度没有常设机构但有来源于印度收入的公司。除所得税外,印度针对不同额度的应税收入,还会征收附加税,比如应税收入超过1000万卢比的,附加税税额为所得税纳税额的2%;超过1亿卢比应税收入的,附加税税额为所得税纳税额的5%。除此之外还有教育附加税。而对于印度国内公司,现行所得税税率是30%。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是按照印度《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即便其是外资,也视为印度的国内公司。[4]对外国公司征收更高比例税款增加了企业营业成本和负担,与WTO精神相违背,是一种次国民待遇的体现。另外,作为联邦制国家,印度税务系统极其复杂,除中央税以外,各邦还有形式各异的地方税,国内市场被分割成碎片,这就导致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常遇到重复计税的问题。[5]这种复杂的局面增加了市场寻租的可能性,实质上对外资设置了更多隐形经营壁垒。2014年起,莫迪政府推出统一商品及服务税(GST)改革,而后GST获得人民院和联邦院批准,从2017年7月1日,印度开始征收统一的商品与服务税,力图结束目前税收的混乱局面。[6]这是印度1947年独立以来最大的税制改革,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外资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综上,根据世贸组织TRIMS与GATS的相关规定,印度单/多品牌零售业原材料30%的国产化要求、公司形式的限制、外国公司缴纳更高比例税款等要求违反了WTO精神,是典型的投资壁垒。莫迪政府对于国产化要求及税制政策等方面的修改有助于降低印度投资经营壁垒。

2 印度投资退出壁垒

投资退出壁垒是指资本输入国为限制外国投资退出、限制外资企业利润离境,或在外国投资退出时谋求不合理的本国利益,在投资退出环节设置的不合理限制措施。投资退出壁垒使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益难以充分实现。[1]

印度在外商投资退出环节设置的壁垒较少。但在某些行业,印度对外商的退出机制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在建筑业中,印度政府对外商投资金额及锁定期都有具体要求。外商投资之前首先必须租赁或购置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面积,或在项目开始的六个月内投资对象公司至少有5百万美元市值修订资金,外国投资者只有在项目完成或重大基础设施(如道路、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开工之后

可以退出。[7]2016年政策修改后,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完工之前退出,但投资金额有三年锁定期,同时外国投资者在此期间可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非居民实体。此次修订后外国投资者可在完成项目每一个阶段后较早决定是否退出。[7]若外资公司通过清算模式退出印度市场,则清算公司红利和符合规定的债务利息在完成纳税义务后可以自由汇出;一般的清算本金只要向代理银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完税证明、审计意见书,就可顺利汇出,但若汇出资金每财年超过100万美元,则需要印度储备银行额外批准。[4]

印度对部分行业外商离境资本锁定期的规定以及对汇出资金的管控审查为外国投资者带来了退出障碍,使其投资利益难以充分实现,违反了WTO国民待遇原则,是投资退出壁垒的体现。

3 中国应对印度投资壁垒的建议

3.1 关注政策动向,积极与当地中介机构合作

中资企业要时刻关注印度政局动向、中央及地方政府最新的产业政策和外资政策;除熟悉印度中央政府颁布的法令之外,中资企业也必须熟悉了解其所在邦的投资经营政策法规;了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与主要经济职能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每逢印度重要节日,应主动拜会所在辖区的政府官员,以示尊重;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树立企业在印度的良好形象。另外,中资企业应积极与当地资质良好的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寻求合作,或雇佣当地人力资源主管,以快速厘清头绪,做到合法合规操作。

3.2 对接“中国制造2025”与“印度制造”

“中国制造2025”是中国政府实施制造业强国战略的第一个十年行动纲要,着眼于质量即产业升级;“印度制造”强调数量,即2022年前将制造业在印度GDP的比重提升到25%。根据“中国制造2025”行动纲领,中国计划在2025年迈入制造强国行列,在中国国内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可把中低端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企业转移到印度。印度当前没有系统的外资鼓励政策,但2014年莫迪推行“印度制造”战略后,积极倡导工业区建设,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的措施,并且印度现已具备制造业工业基础加之印度丰富的廉价劳动力,因此中资企业投资“印度制造”计划中积极鼓励的制造业行业,如汽车制造业、火电、新能源发电等电力部门蕴藏巨大机遇。

3.3 综合考虑各邦投资环境

印度西部沿海的马哈拉施特拉邦、孟买市和卡纳塔卡邦目前在对外经贸合作中占据独特地位。这几个地区因为在印度国内工业化及开放程度最高、基础设施最完善、经济最发达且最具创新活力而受到投资者青睐。同时为争相吸引海外投资,古吉拉特邦、哈里亚纳邦、卡纳塔克邦等印度各邦都在其投资发展纲要中界定了“重大项目”。比如,安得拉邦将重大项目界定为“投资额超过50亿印度卢比以上或者创造2000个以上直接就业机会的项目,同时对于安邦将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提供量身定制的投资优惠以适应投资者的特殊需求”;投资于印度东北部各邦,比如克什米尔(印控制)等落后地区依照各邦不同可享受10年免税、50%~90%运费补贴、设备进口免税等补贴。[5]但投资者一定要全盘考虑当地基础设施、土地费用、水电便利度、劳动力素质、宗教信仰等多重因素。切勿仅凭当地政府给出的优惠政策而盲目投资,造成后期经营成本和退出成本高昂。

3.4 尊重当地文化,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外资企业除了解印度各项法规政策,与政府保持良好的关系外,更应与印度民众和谐相处,积极融入当地生活,营造与当地居民的良好关系。应谨记印度属于多宗教國家,中资企业要尊重员工的宗教信仰,一般不能在重要的宗教节日要求员工加班以免引起员工反感。大量外资企业进入印度市场,客观上压缩了微小企业的生存空间,会引发当地人的反感和排斥。因此中资企业应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参与社会捐赠、关照当地居民的生存,积极聘用当地员工,增加当地就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如中国华为、首钢印度公司、中兴等中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积极参与本土活动,所以赢得了良好的声誉,为扩大企业在当地知名度和传播中国文化起到关键作用。关注民生、与当地居民和谐共处,获得印度人民尊重与信赖是外商长期发展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慕刘伟,王晓坤.投资壁垒的经济学实质及其对策思考[J].理论与改革,2003(5):59-61.

[2]王晓峰,王林彬.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哈萨克斯坦投资壁垒及中国的对策研究[J].国际商务研究,2016(4):68-7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印度再次放宽对外商直接投资限制[EB/OL].(206-06-21).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j/201606/20160601343187.shtml.

[4]李钦.印度投资实务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237-24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北京: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印度[M].2016(3):48-74.

[6]吕昭仪.印度蓝皮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48-49.

[7]陈夏红.印度新《破产法》“新”在哪里?[J].政府法制,2016(30):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