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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少年法庭发展路径
——基于对部分省市法院少年法庭的实地考察

2019-10-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改革调研课题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9年4期
关键词:审判庭家事审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改革调研课题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100022)

引言

少年司法是衡量司法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指标,对推动全社会关注青少年权益保护发挥着引领作用。加强少年法庭工作,是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30多年来,在党和政府关心支持下,在几代法院人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少年法庭工作在探索中不断发展。目前全国法院共设立少年法庭2300多个,形成了一支由7000余名法官组成的少年审判专业队伍,涌现出尚秀云、李其宏等许多优秀法官。共判处未成年犯150余万人,先后探索创立了圆桌审判、法庭教育、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评估干预、轻罪记录封存、判后回访以及“政法一条龙”“社会一条龙”等制度机制,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出了重要贡献,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也打造了中国少年司法的经验和范本。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依然严峻,必须从社会稳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通盘考虑未成年人保护和少年司法发展问题。①胡云腾:《论全国依法治国背景下少年法庭的改革与发展——基于域外少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在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少年法庭工作已走到改革的十字路口,正面临着新的困难和挑战,如何顺应改革潮流更上层楼,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好、运用好少年法庭,发展好少年司法的中国特色经验,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现状检视:少年法庭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1. 理论和审判实务研究尚不深入。少年审判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审判业务类别,关键在于少年司法是否具有特殊性。然而时至今日,理论界、实务界对于少年司法独特价值问题的理论研究仍不够深入,研究方法和结论尚浮于表面,说服力不强。尤其对少年审判业务的独立性、内部运行机制等问题研究尚不够系统化;对少年审判案外延伸工作正当性和可行性的法理依据研究还不透彻。由于欠缺科学的理论支撑,对于少年法庭的发展方向,目前认识还不统一,导致改革迟迟不能破局。

2. 顶层制度设计尚不健全。虽然我国在少年司法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加强了未成年人立法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先后出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专章规定等,但这些规范是在成人司法框架下的“修补”或者“微调”,在顶层设计层面尚缺乏相对独立的、科学完整的少年审判制度体系乃至少年司法制度体系。此外,相较于涉少刑事审判,涉少民事、行政审判①因涉少行政案件数量所占比例极其微小,在全部涉少案件中所占比例不到1%,故不作单独讨论。的法律制度更加不健全,其特殊制度仍处于实践摸索阶段,尚无可以遵循的成熟做法。

3. 组织模式亟待明确。自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综合审判试点工作②为了全面、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为了拓展少年法庭的审判范围,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动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2012年,经中央政法委同意,增加32个中级人民法院参与试点工作。参见胡云腾:《论全国依法治国背景下少年法庭的改革与发展——基于域外少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至今已逾十年,对少年审判的组织模式仍没有确定明晰的发展方向,以至于形成多种组织模式。目前,全国各地法院的少年审判组织模式多达6种,包括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青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少年家事审判庭(家事少年审判庭)以及跨区域集中管辖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③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一般为刑庭内单独设立的合议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为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庭室;青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是在一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加入被告人为特定年龄的成年青年人;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是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部分法院还审理未成年人减刑、假释案件)的专门审判庭;少年家事审判庭是2016年5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108家中、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成立的将家事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统一管辖的专门审判庭;跨区域集中管辖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是指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案件跨区域指定一个法院专门管辖审判的专门审判庭。由于组织机构发展方向不够明确,许多法院认识不统一,或各行其是,或迟疑观望,不利于深化少年法庭制度机制改革。

4. 受案范围尚不统一。组织模式各不相同的同时,各地法院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也五花八门。有的仅受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有的还将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纳入,有的则将部分民事案件也纳入,还有的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所有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都纳入少年法庭审理范围;有的法院不区分是否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统一将离婚案件归入少年法庭审理范围,有的甚至将民间借贷等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也归入少年法庭审理范围。这些做法虽一时解决了少年法庭案件数量过少的问题,但也削弱了少年审判的特色。由于缺少统一的受案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必然不能良好对应衔接,在业务指导等方面难免脱节。以某中院少年庭为例,其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分家析产和法定继承等二审案件,来源于辖区一审法院各民事审判庭;而其辖区有的基层少年庭审理的离婚案件,上诉后则移送至该中院的民庭。这种上下级法院少年法庭受案范围的不一致,容易导致审判业务的多头指导或缺乏指导,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

5. 案件数量相对不足。由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整体呈下降趋势,加之随着《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少年法庭受理刑事案件数量正在逐年减少。以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判处未成年犯的数量为例,2015年判处43800余人,2016年下降至35000余人。北京市少年法庭2014年共审理刑事案件1148件,民事案件2859件;2015年审理刑事案件1099件,民事案件3189件;2016年审理刑事案件782件,民事案件3746件;2017年审理刑事案件716件,民事案件4565件。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总量和法官人均结案都明显低于全市法院平均值。由于案件数量相对不足,有的少年法庭人员被调整到其他业务庭室,有的少年法庭为了满足案件数量的要求,将一些与未成年人权益联系不大甚至毫无关联的案件调整到少年法庭审理,冲淡了少年审判的特色,影响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

6. 机构建制受到改革冲击。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很多地方没有将少年法庭改革纳入改革总体布局中通盘考虑。近几年由于涉少案件减少,许多法院的少年法庭已经撤并。今年随着内设机构改革的推进,绝大部分基层法院少年审判庭可能面临裁撤的风险,面对这种形势,多数法院尚无明确对策。如果简单撤并、削减,又不找新的出路,则可能带来少年司法的理念逐步淡化,已经建立起来的专业队伍逐步流失,初步构建起来的社会关护体系逐渐解构等问题。

7. 考核评价不尽合理。少年司法制度要求法官在办案的同时,还要开展社会调查、法庭教育、回访帮教、法治宣传教育等案外延伸工作和社会事务性工作,这些工作量可能几倍于普通案件审判的工作量,而且周期长、难度大、耗时费力,成效难显。但绝大多数法院仍单纯以办案数量为标准考评少年法庭工作,并未将庭外延伸工作纳入考评体系,少年法庭法官在业绩考核方面一直处于尴尬的地位。

8.审判队伍缺乏稳定性。少年法庭自创建以来,始终受到人员流动过于频繁的困扰。特别是法官员额制改革中,确定法官员额的标准主要是案件数量,造成少年法庭入额法官较少。加之受案源不足、机构不稳、考核不科学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法院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工作热情受挫,而调动频繁则导致专业化建设滞后,影响少年审判工作的发展。

二、溯本求源:少年审判之特殊性分析

少年对于民族的重要性、少年本身的特殊性、少年司法的特殊性等,决定了少年审判应当从普通成人审判中独立出来。尊重少年审判特殊性,保证其独立性,是少年审判稳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1. 审判对象特殊:未成年人的幼弱性①吴鹏飞、余鹏峰:《“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见”若干问题评析——以儿童权利保护为视角》,载《理论与改革》2014年4月。与可塑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我们的梦想,靠我们这一代,更要靠下一代。”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影响国家的竞争力和民族的未来。应当从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从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的高度、从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高度,看待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性。

大量神经科学和行为学的当代研究成果表明,人类大脑的发育一直持续到25岁左右,那时候最后一块发育的区域是前额叶,而前额叶具有阻止人们作出轻率、冲动决定的作用。①姚建龙:《少年法院的学理论证与方案设计》,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年8月版,第1页。未成年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分辨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人生观和世界观尚未形成,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其在心智、理性、体力等方面均较成人处于弱势,需要得到有别于成人的对待,特别是国家、家庭、社会以及相关机构的关心、帮助和爱护。充分发挥少年审判职能,努力为青少年创造良好的家庭、校园和社会环境,保障青少年健康、幸福成长,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2. 审判理念特殊:国家亲权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少年司法的理论基石是少年司法理念,国家亲权理念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少年司法独特的思想基础。

“国家亲权”这一核心指导理念,强调国家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责任,国家是未成年人最高和最后的监护人,得以父母般角色依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便宜行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一项国际性原则,强调儿童的利益应当得到独立保护,儿童的需求应当得到首要考虑和尽量满足,各方应努力为儿童利益的实现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在上述理论的指导下,少年司法一方面要强化国家的主体责任,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适当主动干预;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少年的人格独立性,从少年的角度评价少年的行为,在奉行一般社会价值观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少年人格和行为的特殊性,对少年行为与成人行为采取不同的定性准则和不同的措施。从少年审判看,在刑事领域,要更加突出教育、感化、挽救的功能,更加关注犯罪的未成年人如何经过司法程序更好地回归社会;少年案件的处理应首先考虑到社会对这些处于特殊状态中的儿童的“补偿和救助”;少年司法的程序设计应当人性化,遵循少用监禁、司法人员专业化、特别的审判方式、适应少年身心发育特点、保护隐私等原则,实体上体现出非刑事化、个别化、轻刑化和特别保护的原则,以利于实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在民事领域,突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优先保护,构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保障未成年人在诉讼中的意见表达权,让法官拥有更强的探明权和诉讼程序的控制权,使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公权力能够及时有效介入,并作出回应。

3. 审判方式方法特殊:职权探知主义与司法职能延伸。少年审判方式与一般审判方式的消极、中立特征形成了鲜明对比:一是审判方式上,更加注重适用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方式进行;二是工作内容上,不仅注重查明案件本身的事实,更需要深入了解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自身的困境、家庭的责任、未成年人的生存状况等案件背后的问题,从而利用专业能力,对接政府多个部门、联合社会多方力量为未成年人化解困境;三是干预方式上,少年审判工作更加注重公权力的主动介入,法院的审判职能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并适当延伸至案件审理之外,全方位地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综合保护;四是工作体系上,更加注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的沟通联系,通过“政法一条龙”、“社会一条龙”的工作机制,整合未成年人保护的各类资源。

此外,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讲,以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处理少年案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性做法。如德国采用的是专门少年法庭的形式,日本采用的是家庭法院形式,美国综合采用专门法庭、少年法院、家庭法院等多元并存形式,我国台湾地区则采用的是少年及家事法院与专门少年及家事法庭结合的形式①姚建龙:《少年法院的学理论证与方案设计》,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年8月版,第114页。。我国已经加入《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②该规则第1.6条规定“应逐步建立和协调少年司法机关,以便提高和保持这些工作机关人员的能力”;2.3条规定“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等涉及少年保护的国际公约,建立独立、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既是履行国际义务,也有利于使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融入世界潮流。

三、困境突破:少年法庭改革路径与设计

基于少年审判的特殊性、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选择少年法庭的发展路径应当首先着力于组织机构的改革。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期,少年审判组织机构到底应以哪种模式作为未来发展的主流方向,已成为少年法庭发展道路上最亟待解决的瓶颈问题。

(一)少年法庭机构改革的原则。

一是遵循少年司法规律,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为目标,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少年审判组织的相对独立、少年司法人员的专业性上。二是遵循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总的要求和部署,与当前中央确定的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各项司法改革目标相一致,坚持在法律与司法政策的框架内改革。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和区别对待,既有利于解决影响少年审判发展的瓶颈问题,又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降低司法成本。四是有利于少年审判组织内部整体架构的统一管理、上下衔接,以及与外部社会力量(尤其是社会服务支持体系)的协调对接。

(二)少年法庭机构改革的模式对比。

结合实践中较有代表性的少年法庭模式,选取三种较有全局性和前瞻性的模式予以比较分析:

1.集中管辖模式。这种模式在原有的少年审判庭的基础上,将分散于各基层法院的涉少案件集中到某些特定法院少年法庭审理,从而进一步体现少年司法的专业化和集约化。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第一,能较好保持少年审判的特色,使业务分工更加细致,审判指导和管理更加便利,有利于提高少年审判的专业水平。第二,能够增加少年法庭的收案量(综合审判庭已审理少量民事案件),解决少年法庭案件数量过少的问题,使审判资源配置得到优化,审判效率得到提高。第三,改革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5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同时这种改革模式还能够为探索建立少年专门法院积累经验。

这种模式的问题和难点在于:第一,改革的力度不大,对法院全部审判格局的影响较小,在调整内设机构改革中,恐难以成为一类专业审判。第二,集中管辖需要与检察机关协调一致,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第三,在实际操作中,集中管辖的少年法庭通常需要设在案件量较多的法院,如此将造成这些法院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多、审判资源更为紧张。

图1 少年法庭集中管辖模式的优劣比较

从我国实践看,1998年江苏省连云港市率先在全国试行对少年犯罪案件集中指定管辖。此后,江苏、上海等省市部分法院开始实行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指定到某些法院集中审理制度。目前,海南省海口市、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山西省大同市、安徽省芜湖市、甘肃省庆阳市、吉林省辽源市已向前迈进,各建立了由一家基层检察院和基层法院对应的指定管辖集中起诉集中审理制度。①王建平:《关于少年审判改革的前瞻性思考》,载2016年11月16日《上海法治报》。但上述集中管辖基本是停留在少年刑事审判层面,涉及综合审判层面的尚无相对成熟的经验。实地考察中,采取该模式的少年法庭反映,集中管辖优势在于解决刑事案件数量,集中刑事审判力量,但在被告人跨区关押、押解、开庭、开展社会调查、回访帮教等方面存在不便;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上也存在一定困难,司法保护和法治宣传方面,也因与各区教育、团委、妇联、民政等职能部门跨区衔接上的困难而无法顺利开展。

2. 综合审判模式。这种模式是在现有综合审判组织架构的基础上,进一步适当调整,统一受案范围,使得三级法院在组织架构、人员管理、业务指导与培训上形成严密的统一。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由于现有综合审判模式已发展到一定规模,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故只需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层面对少年法庭进一步科学研究、确定受案范围,各辖区中、基层法院按照要求跟进,从司法成本的投入来看,调整范围最小,人员变动最少,最为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能够形成三级少年法庭的统一架构,较好地完成对少年特色制度的延续、创新以及与社会力量的对接,较为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这种模式的问题和难点在于:第一,科学的受案范围难以确定。如果盲目扩大受案范围,部分案由可能不符合少年司法的理念与要求,仅仅为了解决“吃不饱”问题削弱少年司法特色而得不偿失;如果严格限定受案范围,以现有的人员编制还是面临着案件量不足的问题;况且,法院情况各不相同,案由虽然能统一,但各法院少年法庭面临的案件量可能不一样,易导致“多的太多,少的不够”的局面。第二,与家事审判工作机制存在重叠。家事审判改革内容涵盖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确立的审判理念、工作机制与少年法庭相近,推进的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判后帮扶回访等特色工作也与少年法庭有诸多共同之处。因此,在此模式下,将出现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就相似工作内容各自搭建机制平台、重复探索的局面,一方面提高了司法改革成本,不利于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分散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力量,不利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资源的集约化建设。第三,如果少年法庭改革的近期目标是抓住司法改革契机,推动少年法庭顺应改革潮流更上层楼,那么综合审判模式可能因趋于保守而错过此番改革的调整良机。

图2 少年法庭综合审判模式的优劣比较

实地考察中发现,实行综合审判模式,确有更加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优势。一些案件数足以支撑独立机构的法院保留了综合审判模式。但随着传统涉少案件数量下降,为了解决案源不足的问题,也有部分已经采用综合审判模式的少年法庭正逐步扩大受案范围,将涉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离婚、同居关系等纠纷纳入少年法庭审理,形成了较以往进一步拓展的新型综合审判模式,例如重庆五中院及其部分辖区法院、沙坪坝法院等。而广州中院、三明中院等部分原综合审判庭试点法院,则出于对案件数量、考评机制的制约和优化资源配置、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等因素的考虑,已将家事案件划归少年庭审理,发展为家少合一模式。

3. 少年与家事合一模式。这种模式是指设立少年家事审判庭或者家事少年审判庭,负责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和家事案件。这种“合一”不是“谁吃掉谁”,而是要做到“合而不同”,也就是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虽然合在一起,但是内部保持相对独立性。①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姚建龙教授将少年和家事“合而不同”的特点概括为16个字:“理念相通、程序相近、资源共享、相对独立”,摘自姚建龙教授在北京法院少年法庭成立三十周年未成年人审判研讨会上的发言《关于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少年法庭的三点建议》。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的互通性是二者一体化发展的基础。第一,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理念相通。都遵循恢复性司法理念,家事审判重视社会秩序和家庭伦理关系的修复与弥合,与少年审判长期坚持的柔性司法、恢复性司法理念不谋而合;都重视保护弱者,家事审判倡导关注对儿童妇女老人等弱者的保护,少年司法主张特殊、优先、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都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家事审判追求司法人文关怀,少年法庭注重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全面关注未成年人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和财产权益。第二,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原则相近。都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不仅体现在案件本身的裁判,也体现在寓助于审方面;都以职权主义为主导,家事审判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益的目的,倡导构建以法官为主导的职权探知诉讼模式,这与少年司法基于“国家亲权”基础上的职权主义模式异曲同工;都坚持家庭本位原则,家事审判以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家庭成员的共同利益为主要内容,尽可能地维护原有家庭和婚姻关系的稳定,这与少年审判领域“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挽救一个孩子就是挽救一个家庭”等共识相得益彰;都坚持多元化解决原则,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原则与少年审判长期坚持的“两条龙”机制殊途同归。第三,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程序共通。都注重心理疏导,家事审判改革着力引入心理疏导制度,缓解案件当事人负面情绪,引导当事人回归理性诉讼,这与少年法庭运用心理疏导机制帮助未成年人缓解心理危机、引导未成年人家长改善亲子关系等实践相得益彰;都采取社会观护,家事审判大多配备家事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协助调查家事纠纷,调节家事关系,为案件处理提供依据,而涉少民事案件中的社会观护,也旨在通过专业社工组织对未成年人家庭教养环境等相关因素开展调查,形成访视报告协助法官调解或裁判。都重视法庭教育,家事审判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在庭审小结、调解、宣判等多个环节,针对当事人违背社会道德等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以倡导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推进社会文明建设,而法庭教育、亲职教育也是少年法庭颇具特色的工作。

这种模式的积极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助于维护家庭稳定。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与家庭监护失当、家庭关系紧张等密切相关,修复破损婚姻、维护家庭稳定的家事审判功能,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家庭和睦,引领良好家风,也符合我国文化传统。第二,有利于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少年法庭有机构、有人员、有经验,案件数量相对不多,而家事审判改革刚启动,机构少、人员少、案件多,在此情形下如能整合二者资源,少年审判将会为家事审判提供相对完善的既有机制和经验①例如北京法院少年法庭,通过多年的探索,在涉少民事审判特色工作机制方面已形成相对成熟的配套体系和平台:北京高院与团市委、社工组织合作搭建涉少民事社会观护平台;与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共同合作心理干预机制;与“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合作设立“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通过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微电影、网络直播等方式搭建法治宣传教育平台。,有利于形成强强联合、互补之势。第三,有利于解决案件划分和司法资源配置问题。这种模式既精简了机构,也符合员额制的人员选拔要求,且避免了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业务交叉”、“多头指导”等问题,也将缓解少年法庭因案源不足而导致的地位弱化、职能异化等问题。第四,符合国际司法发展趋势。从国际上看,少年与家事合一是发展趋势②例如,美国纽约州家事法院管辖涉及家庭生活的所有事项,特别是犯罪少年和受忽视少年案件;韩国、日本的家事法院由家事部和少年部组成,统一管辖和处理婚姻家庭、少年犯罪及权益保护案件;我国台湾地区高雄少年家事法院由少年庭和家事庭共同组成,将少年案件与家事案件统归少年家事法院管辖。,既有利于少年审判长远发展,也便于国家和地区间学习交流。

这种模式的问题和难点在于:第一,前期需要投入一定的司法成本。少年与家事的合一涉及到法院内部及外部、机构及人员的调整变动,少年司法的“两条龙”衔接需要做好准备,人员及编制的安排需要提前做好测算。第二,法律理念和适用仍存在一定差异。虽然家事和少年有理念相通之处,但亦有所区别,人员和理念的彻底融合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过程;家事案件中仍有大量是非涉少案件,庭内专业法官会议以及统一法律适用方面仍可能存在一定分歧;第三,涉少审判组织在保持“合而不同”的独立性方面可能存在难度。由于家事案件数量巨大,如果人员配备不齐、考评机制不健全,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出现重家事、轻少年,家事审判冲淡少年审判等问题。

图3 少家合一模式的优劣比较

在考察交流中,采取该模式的少年法庭普遍反映:该模式有利于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延伸至家事案件,对家事案件中的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优先保护;将教育挽救延伸至家事案件,形成调解和修复家庭关系的一些做法;将社会调查机制延伸至一部分婚姻家庭纠纷,形成家事调查机制;将未成年人的社会关护体系延伸至一部分需要保护的家庭成员,予以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等。同时也存在人员配备不齐、考评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重家事、轻少年,一定程度冲淡少年特色的问题,此外由于离婚纠纷矛盾尖锐,家事法官面临精神压力大和职业风险性高的问题。

基于对北京、上海、重庆、江苏、四川、广东、福建等地实地考察及对三种模式的对比分析、利弊权衡,我们认为,少年与家事合一,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有利于从根源治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既符合当前最高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目标,也益于整合资源,最大限度发挥各自的司法效用,总体而言利大于弊。同时,改革也不宜“一刀切”地作统一要求,而应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对于推广少家模式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根据案件数量、职能任务和内设机构设置确定其他少年法庭发展模式。

(三)少年家事合一模式的框架设计。

少年法庭改革要立足实际,也要具有前瞻性,为未来工作发展创造条件,预留空间。基于由点及面、循序推进的考虑,我们认为,成立少年家事审判庭,可通过先行试点、逐步规范的方式推进,具体设想如下:

1. 受案范围。合理的受案范围是审判庭得以高效运转的关键。试点法院可探索受理两大类案件:一是涉少案件,涉少案件又分为涉少刑事案件①具体包括:①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②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 ③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系在校学生的案件。、涉少民事案件(含涉少家事案件)②具体包括: ①侵权人或者被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纠纷案件;②涉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③侵权人或者被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不包括被侵权人为成年人且死亡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仅因是被侵权人家属而参与诉讼的案件);④适用特殊程序的涉少案件;⑤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未成年人减刑、假释案件以及未成年人行政诉讼案件③涉及由行政机关作出的与未成年人权利义务有关的行政纠纷案件,包括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户籍处理决定、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等案件。,其中,涉少民事案件的划分标准为:未成年人权益④此处“权益”主要指人身权利,对于仅侵害或可能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案件,虽然涉及未成年人,但不需要特殊司法保护的案件,如某些盗窃未成年人财物的刑事案件,或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纯粹以财产为争议标的的民事案件,则不宜纳入少年家事审判庭审理。受到侵害或身心健康可能受到侵害,需要实行特殊司法保护的民事案件。二是其他家事案件⑤指除前述涉少婚姻家庭纠纷外的其他家事特点相对突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体包括:①身份关系案件,即离婚、婚姻无效纠纷等确认、解除亲属关系或身份关系的案件;②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财产争议案件,如赡养费、继承纠纷等案件;③涉及家庭利益的非诉案件,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案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家事案件数量巨大,而全国家事审判改革目前尚处于梳理、探索的进程中,因此,家事案件纳入少家法庭时,宜遵循“先紧后松”原则,即先纳入家事特点相对突出的案件,再逐步对家事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进行细化切分,防止受案范围巨量扩张而冲淡少家法庭的特色。

2.组织架构。少年与家事案件的合并,必然对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提出新的要求。在具体机构设置方面,既要有利于推动少年与家事理念、方法的融合,也要保持少年审判的相对独立性和专业性。首先,审判组织划分为两大类:涉少案件审判组和其他家事案件审判组。涉少案件审判组应由审理涉少案件经验丰富的专业法官组成,内部也可划分为多个合议庭。其次,设立少年家事审判专业法官会议制,定期召开会议指导法官及时统一裁判尺度,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杂症,推动少年家事审判的融合发展。再次,设立审判辅助事务室,条件成熟的可进一步划分为调查保护室、心理辅导室、观护员室等,旨在发挥其辅助支持延伸功能和培养少年家事专业。最后,高级法院可成立少年家事审判改革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和专业法官组成,也可引进专家学者参加,统一研究部署协调少年家事改革工作。时机成熟时,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层面还可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家事审判庭,负责统一指导少年和家事审判工作,将少年家事审判理念、工作机制、特色制度自上而下贯彻落实,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制度完善和巩固改革成果。

3.审判管理。考评内容具有导向性,是审判管理中的“指挥棒”。少年法庭除履行普通意义上的审判职能外,还承担大量审判延伸工作,而且周期长、难度大、耗时费力,成效难显。而在少年和家事合并模式下,其职能延伸工作必然相应增强,如果缺乏科学考评,对法官的积极性就缺乏正向引导,也不利于体现专业化审判的特色和价值。实地考察中,我们发现部分法院在这方面已有积极的探索,将法治宣传、审判延伸工作纳入考评①例如三明中院设置少年家事案件折算比例,1件少年家事案件相当于2件普通案件、进校园讲授法治课3场相当于1件普通案件、8场以上的增计2件案件工作量。,一定程度上激励了法官的积极性。我们建议,在以下两种审判管理模式中选择其一:一是建立少年审判独立考评体系,充分体现审判延伸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投入的工作,而不以案件量、结案率为主要标准;二是在统一管理的考评体系中设置权重或者系数,科学合理地体现司法延伸工作,分配与其重要意义和开展难度相匹配的权重分值。目前,第一种模式尚缺乏可借鉴的成熟经验,故可先采取第二种模式,待时机成熟时,再采取第一种模式,在考评体系中充分体现少年法庭工作的特殊性和工作量。

4.队伍建设。少年家事审判庭的人员配备和管理,应当坚持法官单独选拔、单独培训、单独考核。首先,建立专门的法官准入机制和员额标准,选任精通审判业务、调解能力强,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知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及少年、家事审判规律,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工作、家庭矛盾调解工作,热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官。其次,在指导和培训中突出少年家事审判的特色,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定期对从事少年家事审判的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进行包括家事审判、调解技能、心理学、法庭教育、法治宣传等多方面的系统培训,确保专业化审判团队的适岗性。②方芳:《我国少年家事审判制度的构建》,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再次,鉴于少年家事案件涉及大量延伸工作,需要社会力量深度参与和融合,故应探索各类人员职能清单,配备符合少年家事审判的调查官、调解员、心理咨询师等专职辅助人员,还应探索通过引入社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司法辅助人员③其中,对于心理咨询师等针对性较强的专业辅助人员,可在少年和家事上再做区分。。

毋须讳言,适时推广少年家事合一的组织模式,是为远期建立独立的少年家事法院积累经验。目前家事审判改革方兴未艾,虽然案件数量较大,但在程序规则方面尚不如少年审判发展成熟,故当务之急是尽快研究出台相应细则,建立符合少年家事审判规律的诉讼程序,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护。在未来少年家事法院体系中,立法上应有《少年家事法院法》,涵盖家事案件以及涉少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实体与程序上的各种规定。此外,伴随儿童福利制度的发展,少年家事法院还可以负责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有关的早期干预措施的裁定和监督执行,实现对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为监护制度提供有力支持。④代秋影:《关于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建设的建议》,载2015年第59期《司法决策参考》。

结语

在设计少年法庭发展的理想模式的同时,还需正视现实情况,尤其随着内设机构改革陆续启动,少年法庭改革需要在专业化审判和行政资源综合优化配置之间寻求平衡。高、中级法院应当尽可能保留少年(家事)专门审判机构,统一对下培训、指导,保持少年审判独特理念。内设机构改革以后,基层法院的少年法庭将可能面临三种调整情况:留、并、撤。一是留,有条件的法院,特别是有历史传统优势的法院,如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等,应当保留少年(家事)专门审判机构。因人民法庭不受内设机构改革的数量限制,可探索城区人民法庭专业化(少年法庭)发展道路。二是并,主要是和家事合并,是少年法庭发展较为理想的模式,此处不再赘述。三是撤,对于采取前两种方式不具备条件的法院,可采取少年审判团队的方式,同时应当保留“少年”或“未成年”称号,对外仍可使用“少年法庭”称号。但是,无论怎样改革,需要强调的是,少年审判的组织和人员,应当以专业团队的形式保留下来,已经建立起来的未成年人社会关护体系应当继续巩固和发展。少年法庭尽管规模不大,但社会认可度高,效果好。从它诞生以来,始终得到党委政府的关心、社会各界的支持,人民群众的充分认可。因此,我们应该坚定信心,坚持做到少年司法的理念不能放弃,少年审判的传统不能丢。

少年法庭机构改革,需要在最高法院的统一指导下,加强顶层设计,希望在下一步深化改革中,进一步明确少年法庭职能定位和改革整体方案,从发展模式、组织机构、受案范围、人员配备、审判管理等方面统筹布局,为少年法庭改革指明方向,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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