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工作之中的证据采集
2019-10-11凌小阳
凌小阳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8-189-01
摘 要 用人单位职工受伤要认定为工伤,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集好证据,才有可能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等规定,下达予以认定或者不予以认定的书面结论。因此,证据对于是否认定为工伤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证据的采集工作,是工伤认定工作的核心和最重要的部分。
关键词 工伤认定 证据采集
一、工伤认定中的证据分类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对于申请工伤需要提供的资料有明确规定,这些资料都可以作为证据。而根据我国民事法律方面的有关规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类型。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根据这些特点,社会保险行政部在采集证据时,应当有着比较清醒的脉络。同时,可以根据案情复杂和难易程度,有所侧重采集。
二、工伤认定中的证据来源
证据来源,又称“证明方法”、“证据方法”、“证据事实”源出于何处,是指个人的陈述和实物。个人陈述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人意见。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录音录像资料。这些通过人的陈述或物的外部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立法上表现为法定证据种类或法定证据形式。
工伤认定的证据来源,一般取决于两个方面,即用人单位和伤者一方。属于个人申报的工伤,则完全由个人收集整理后递交。用人单位申请的工伤,则来自于工伤主体双方。除了用人单位和伤者一方提交的证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还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己收集证据。以便客观真实地还原事实真相,最后确定工伤认定结论。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采集证据的局限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工伤认定办法》第8条、第12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权限,即可以进入用人单位、医疗机构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勘验现场、询问知情人员等。但实际上,证据采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
1.时间局限性。为了规范工伤认定,一些地方采取了事故报告制度,比如一般事故48小时内报告,重大事故随时报告等等。但是相对于书面资料的收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还是相对被动,无法及时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事实真相、完全固定证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了工伤申报的时限,即参保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个人一方可以一年内申报,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报的,尚可以在一年内申报。一些单位没有在最短时间内收集证据,造成了证据的迟缓。
2.证据真实性局限。因为用人单位或者伤者一方无法第一时间在报告的同时提供书面证据资料,造成了证据的很多可能性,真实性方面就打了折扣。工伤当事主体双方,也极有可能根据工伤认定标准完善证据,目的性非常明确,增加了工伤认定的难度。
3.采集手段局限性。虽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接到事故报案立即派出人员参与调查了解,掌握情况、固定证据。但是,绝大多数还是单位书面申报后才知晓,很多案件无法事故发生后马上介入。另外,采集手段也极其有限。目前能做到的,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资料和司法机关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要进行纵深的调查,比如查阅道路沿途监控,就需要交警部门配合。涉及天网或者其他行政管辖的,需要配合的部门就更多了。即使是医疗机构,也未必完全配合。相比较而言,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对工伤法律政策了解较多,配合调查也做得比较好。而一些非定点医疗机构单位,配合起来就不那么顺畅,甚至完全不配合的现象也有。
四、拓宽证据采集办法
为解决工伤认定证据采集的局限性,一些地方的社会保险采取了很多积极的措施。如,接到信息第一时间到现场了解情况。与应急部门联动,多方合作收集证据等等,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加大工伤保险宣传。特别是针对医疗机构,要加大宣传。无论是工伤协议医院与否,医疗机构都赋有救死扶伤的责任。职工受伤,首先应该享有被救治的权利,任何医疗机构在救治伤员时,应当考虑伤者的切身利益。考虑宣传效果,可以与医疗机构监管部门一起进行。
2.多与同级政府部门沟通。工傷认定证据采集有时候涉及政府部门较多,而被涉及的单位因为对工伤保险政策的不理解,难以在第一时间配合工伤调查、出示有关资料、提供有关信息,以致失去证据采集的最好时效。因此,加强政府部门内部沟通,可以最有效取得工作协同,极有利于工伤认定工作开展。
3.配备现代科技工具。进行证据采集时,可以配备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等电子工具,随时记录现场场景、动态、知情人的表现,确保收录最真实、客观的信息。
4.多与通讯部门沟通。职工受伤,特别是死亡前,往往会有一些信息记录,通过这些记录,可以了解其受伤特别是死亡前的工作或者生活信息。这些记录,往往能为工伤认定证据采集提供重要信息,或者其本身就是有力的证据。但是,通讯部门往往以保护隐私为由,拒绝为公检法之外的政府工作部门提供相应信息,造成工伤调查脱节。因此,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与通讯部门沟通,对于工伤认定信息采集十分有利。
总之,工伤认定的证据采集工作是认定工伤的核心和最重要的部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多研究,采取灵活有效的手段获得证据,为依法定性是否工伤做出客观、真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