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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传播中的版权侵权与保护

2019-09-28范轶阳

艺术大观 2019年12期
关键词:侵权版权保护新媒体

摘要:在新媒体时代下,信息发布、传播门槛的降低虽然推动了媒体行业的有效发展,但也同样给媒体行业带来了严重的版权问题,无论是专业性媒体还是平台型媒体,都经常会出现节目、视频等版权被侵犯的情况,而在针对侵权问题的版权保护工作中,其实际效果也并不理想。基于这一现状,本文对新媒体传播中版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针对针对版权保护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新媒体传播中版权侵权问题的控制起到一定帮助。

关键词:新媒体;版权保护;侵权

一、引言

从新媒体兴起以来,由于新媒体传播本身十分简单,公众的版权意识也比较薄弱,因此在新媒体传播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侵犯他人版权的情况,这不仅是媒体被侵权媒体或个人的权益受到了较大损害,同时也严重打击了媒体的创作创新积极性,并对媒体行业的长期发展造成了阻碍。由此可见,新媒体传播中版权侵权问题的危害十分严重,而针对新媒体传播中版权保护问题与措施的研究,则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二、新媒体传播中版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一)维权成本相对较高

在互联网与移动终端高度普及的今天,任何人只要通过智能手机等终端登录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即可完成对各种信息的获取与传播,即便是由他人创作的视频、文章,在经过简单处理后重新发布在新媒体平台上,也同样可以为自己带来更多的关注与利益,其侵权成本是非常低的。相比之下,在发现自身版权受到侵犯后,原创者想要维权却显得异常困难,不仅需要专业的角度来搜集、整理侵權者的抄袭证据,同时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所需要耗费的时间与金钱也非常多,有时甚至会超过侵权者最终给出的赔偿,如果证据不足,还会出现无法胜诉、获得赔偿的情况[1]。在这样的环境下,很多媒体与个人虽然发现自己版权受到了侵犯,但由于无法或不愿承担维权所需要付出的时间与金钱,也仍然会选择放弃维权,长此以往,版权侵权行为变得日益猖獗,而版权保护工作则因此变得十分困难。

(二)版权界定难度过大

融媒体趋势下的新媒体作品表现形式十分丰富,如短视频、微电影、影评、音乐作品等,在网络上的传播都非常多,虽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侵权行为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描述,但由于作品表现形式比较多样,作品内容也非常多,因此很多侵权者都会选择将原作品分解重组或是进行一定的改动,有些还会将多个作品混合在一起,这类侵权行为与正常借鉴之前的界限比较模糊,对于版权及侵权行为的界定自然也就变得十分困难。另外,在庞大的创作者基数下,网络上的各种新媒体作品都非常多,很多原创作品虽然比较类似,但实际上却并不属于侵权行为,这同样给版权及侵权行为的判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行业版权意识薄弱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版权法出台时间相对较晚,立法阶段的民众参与度也非常低,因此即便版权法已经实行,但由于民众对版权法内容并不了解,对作品版权也并不重视,也仍然很容易出现无意识的侵权行为,而新媒体作品原创者则可能会因为缺乏版权意识而不愿进行维权,从而助长侵权者的嚣张气焰。

三、新媒体传播中版权保护的有效措施

(一)完善相关制度法规

针对新媒体传播中的侵权问题,一方面需要从侵权者管理的角度出发,加大对新媒体作品侵权行为的刑事处罚与赔偿标准,提高侵权者的侵权成本,使其能够自觉约束自身行为,避免侵权赔偿低于维权成本的情况。另外,媒体行业及新媒体平台也同样需要建立诚信管理机制,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直接对侵权人、所属平台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展开问责,这样既可以强化平台、网络运营商的侵权行为监管积极性,也可以进一步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而在另一方面,则需要从维权者扶持的角度入手,通过简化审理程序、减少诉讼等费用收取标准的方式来降低维权成本,从而打消维权者的顾虑,提高其维权积极性[2]。

(二)加快版权保护创新

为实现对新媒体传播中版权及侵权行为的准确界定,有关部门必须要正确认识到新媒体作品形式多样的特点,组织各类新媒体作品的创作者展开研究,将各类新媒体作品的版权判定标准与侵权行为判定标准明确下来,从而为维权工作的有效展开提供支持。另外,政府部门也可以引导媒体行业通过技术创新来实现版权保护,例如针对内容作品的侵权行为,可以针对原创图、文、音像等进行加密或是添加水印,以遏制侵权者的盗用他人新媒体作品行为,而针对例如侵权转载、洗稿等行为,则可以建立数字版权监督系统及检测平台,对原创作品进行数字指纹识别与筛查,这样既可以准确获取新媒体作品的被侵权情况,也能够了解到侵权方的相关信息[3]。

(三)重视版权保护宣传

版权保护工作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媒体行业从业者与新媒体平台用户的大力支持,为提高侵权者与维权者的版权意识,有关部门还需通过组织维权活动、奖励维权行为等方式来对版权意识展开宣传,使公众能够充分意识到版权保护的重要性,这样一来,无意识的侵权行为会大大减少,新媒体作品原创者在面对侵权行为时,也会更加积极的主动进行维权。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版权对于新媒体时代下的媒体行业发展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虽然从现阶段来看,针对新媒体作品的版权侵权行为仍然难以控制,但只要能够在版权保护宣传、版权保护创新等方面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未来的版权保护工作仍然是能够取得成功的。

参考文献:

[1]李坦.浅析新媒体传播中的侵权保护[J].视听,2018(12):147-148.

[2]周文昊.新媒体传播中的版权侵权与保护探讨[J].传播力研究,2018,2(34):74.

[3]刘璐.新媒体传播中影视作品的版权管理[J].青年记者,2017(23):12-13.

作者简介:范轶阳(1990年-),女,中共党员,硕士,山西运城人,山西广播电视台,主要从事媒体法律事务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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