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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9-09-25王佩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6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商法问题

摘 要 民商法是我国规范各项民事行为及商事行为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与民生的各个内容都非常贴近。民商法连带责任拥有相当重要的现实价值和应用意义,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民商法连带责任所存在的问题也就日益显现了出来,故需要不断根据社会环境对相关规定与理论进行调整。因此,为了推动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改进和发展,本文将对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问题

作者简介:王佩,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128

一、前言

民商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在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给予合理合法的补偿与救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的提出则能更加充分地体现民商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对公民给予更加全面的保护。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应当更加强调民商法律关系中处于当事人位置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及义务,明确连带责任的划分规则,以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民商法连带责任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了民商法连带责任最终的应然目标可能无法真正实现。针对于此,为了最大程度保留并提升民商法连带责任的作用和实际应用价值,应当对当前民商法连带责任所存在的不足进行全面而详细的分析,并制定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解决策略对其进行改善和弥补,以期民商法及其连带责任制度能够实现应有的价值。

二、关于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概述

连带责任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古罗马,在后来的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法律中得以补充和完善。而在我国的法治历程中,连帶责任的相关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所提出的“连坐”制度,即有一定关联的人要共同承担处罚。虽然连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普法的作用,但因其过于严苛,教育环境相对封闭,并不能真正地统一意识形态、统一法制,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缺乏实际有效性。在千百年来的实践中,我国的责任承担形式得以不断进步,连带责任便是其中之一。所谓连带责任,主要指的是在有两个及以上债务人的情况下,当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了不必要的损失时,可先后或同时请求具有连带关系的债务人全部或部分承担给付责任的一种债务形式。在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责任之后,其内部可按照一定比例具体划分各自承担的责任份额并进行追偿。

连带责任的主要特征是责任主体具有复数性、责任主体之间具有关联性以及责任的承担具有整体性。该制度的应用有利于促使债权债务的实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救济,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小了债权人的信息收集难度,也节约了司法成本。但连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立法上的不明确、不完善导致了司法实践上的不准确、不统一,出现了很多本不应承担责任却被判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对社会秩序和普遍正义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民商法连带责任所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一)未对诉讼时效加以明确规定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之中,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也就是说,从主债务达到履行期限开始起算,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能够得到支持。但是,《担保法》中规定,债权人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有权在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权利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除责任。这就与常规的普通诉讼时效有所冲突,且法律中也并未明确规定在担保中的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因此,债务人可能会利用此漏洞拖欠债务,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在实际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不明晰、当事人及审判人员对此认定标准不一致而导致案件审理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对于连带债务人的责任划分模糊

在现实的社会活动的连带关系中,即使债务人之间都有着相关的连带责任关系,但个案都是具有特殊性的,每一个债务人都有可能会在实际的纠纷中由于过错的程度不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大小也可能是不同的。例如,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系好友,某日,赵某因升职而在家中宴请了钱某,孙某和李某。四人情绪高涨,把酒言欢,互相劝酒,李某因不胜酒力而烂醉如泥,没有清醒的意识。饭局结束后,赵某、钱某、孙某一起将李某送至家中。李某因无家室,系一个人独居,好友三人将李某送至家中便离开,以为李某是正常醉酒,睡一觉就可以恢复,并不会有什么大碍。第二日早上另外三人才听闻噩耗,李某因摄入酒精过多,且因自身过敏等原因而发生酒精中毒,死于家中。随即,李某亲属以侵害生命权为由将赵某、钱某、孙某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李某饮酒过度后到死亡并无别的原因发生,自然证明死亡与饮酒过度有着直接的关系,而赵某、钱某、孙某三人因为误以为李某只是正常醉酒,在酒醉后没有尽到相应的照顾与注意等义务,以为不会出现问题而离开以至于李某死亡,所以高某等人已经构成了相应的连带责任。而由于李某自身的饮酒过度及身体原因,所以李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剩下由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因为赵某系聚会的发起者,且其十分迫切地对李某进行劝酒,因此赵某的过错程度高于钱某和孙某,其在连带责任中所应承担的份额也应该更重。但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划分模糊,导致司法判决也有所差异。

(三)未被起诉侵权人的责任划分不明

就当前我国处理侵权行为的实际情况来说,主要是由法院来对共同侵权的行为进行审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如果债权人仅起诉了侵权行为中的一部分责任人,法院在实际审理过程中也依旧要对共同侵权人的侵权范围进行合理的划分,但根据法院“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当事人未起诉的情况下不会主动追究未被起诉的侵权人的数量及其责任。这样的处理方式虽不影响整体的责任承担总量,但会造成处理责任分担不明确,承担连带责任之后的内部追偿则会存在一定的困难性。尤其是对共同侵权案件进行审理时,法院需要依照起诉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来认定被起诉人的侵权行为及其造成的相关应赔偿的损失,但并不会涉及到被起诉的部分侵权人与未被起诉的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因此,若不合理地盲目应用该理论会导致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不公平的问题。

(四)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与程序法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

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应当与其他的法律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共同为打造更好的法律环境做出贡献。然而,在实际应用民商法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发生变化,实体法的相关规定会不断做出补充和调整。如果法律条款中涉及到连带责任的规则发生了变化,应用在程序法的过程中也会随之发生一定的变化,甚至会使得民商法与程序法存在脱节的情况,从而会对连带责任的判定产生相应影响。如果仅仅依靠实体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来判定连带责任的承担问题,缺乏程序法的支撑,则会过于抽象,很难保证债务人的连带责任得到正确的判定和执行。

四、解决民商法连带责任现存问题的措施和对策

(一)不断优化和完善连带责任制度

虽然民商法中多个实体法均涉及到了连带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和规定,但是仍然并不完善,因此就需要对这些不完善的规定进行明确、优化和补充。关于连带责任的各项规则,需要经过实际的应用后,对发现的一些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改进,使其应用更加合理合法。对此,国家应当不断完善有关连带责任的理论和程序方面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实际应用情况来不断地优化和改善,避免出现界限模糊或难以实施等不利情况,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我国的司法实践,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加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判定连带责任时需要严格按照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并最终做出判决,在对债务人的责任进行判定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保护每个债务人的正当权益,重视“内部份额”划分的有效性,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给予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在应然和实然层面都做到公平公正。同时,在审理涉及连带责任的案件时需要对以下几个问題给予足够的关注。 第一,要始终保证诉讼的公平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以公正和效益为基础来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保证,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第二,在选择适用规则的时候,要利用合理合法的方式来给予当事人及其合法权利以充分的法律保护。第三,在设计诉讼程序及规则时,要充分考虑这些程序和规则能否与实体法中的相关条例相适应和匹配,从而保证程序诉讼法与实体法之间达成较为协调的关联,为债权人和债务人营造充分可行的制度实施空间。

(三)参考程序法来判定民商法当中的连带责任

民商法作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存在必然的差异性,为了保证两者的协调性,应当在认定连带责任时充分考虑程序法中的有关条例,借助程序法来提升连带责任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合理性与规范性。在进行实际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只有不断强化程序法和民商法之间的有效关联,以程序法对实体法提供进一步的保障,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连带责任判断结果更加规范和合理,提高责任判定的效率和质量。

(四)平衡民商法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衡量民商法中的主体关系时,最重要的衡量标准是经济发展程度与科学技术水平,只有在民商法各主体保持平衡关系时,才能够使民商诉讼案件审理工作的完成更加高效。如果在审理民商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另外的责任人,则更应当注重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且为相关权利的实现及义务的履行提供基础和保障。为了使民商行为主体之间能够做到相互协调适应,应当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着重考虑和分析具体的现实情况,使民商法的实际主体得到明确。在明确民商法规定行为中的范围以及审判案件时,还需要对民商案件中各主体的权利进行确定,防止由于债权债务主体不明确而导致判断结果混乱的状况发生。

(五)明确共同责任人应负责任的判断标准

我国民商法规定,共同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都是由其共同承担,而并没有对其侵权责任的轻重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或判定标准,这就会导致审理侵权案件时不公平的判定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步伐。因此,为了保证民商案件审理的公平合理,需要设置相应的判断民商事责任承担大小的标准,确保各类案件在审理时都能够有法可依,从而提高审理结果的法律规范性和公正性,使民商法应有的法律价值得以实现。

五、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在我国民商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着极高的实际应用价值。但我国目前立法对连带责任制度的规定仍不全面,实际应用中存有缺陷。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道路上,我们要不断完善民商法律制度,改进和完善连带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升程序的合法合理性,以期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的民商法律体系更加健全,使社会秩序更加和谐稳定,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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