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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在高职院校中的职能和作用

2019-09-25朱恺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6期
关键词:法律顾问风险高职院校

摘 要 依法治教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职院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举措。早在2015年,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的精神,提出进一步加大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工作力度,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内部治理法治化,提高依法治校水平。高等职业教育涉及学校与政府、企业、教师、学生等之间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各方权益如何协调和维护,需要法律顾问积极参与。

关键词 高职院校 风险 法律顾问 机构性质 任职条件

作者简介:朱恺,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科员,研究方向:高职教育、教学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186

法治中国建设涵盖到各个领域,具体到高职院校,就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近年来,各地高职院校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高职院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内部治理的重要抓手,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控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高职院校发展面临风险

(一)自身面对的风险

高职院校正处在高速发展的时期, 随之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现代学徒制校企联合招生、校企合作,下属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等都有可能涉及法律风险。例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能否聘请关于个人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代理会计记账的问题,《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第十条“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综上,高职院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要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要么聘请具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机构办理代理会计记账业务,与自然人签订委托代理记账服务协议不符合现行财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可以看出,一份合同的审查不仅涉及合同法,还涉及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就要求法律顾问平时需要多积累,多留意,以备不时之需。

再如,江西一高校发布了规范夏季着装的相关通知,严禁男生穿背心短裤等出入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严禁女生穿吊带衫、露背露腹T恤衫出入公共场所;其中,女生裙子和短裤的长度不短于膝盖上10厘米。校方将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者将进行通报。广东一高校推出的学生宿舍内务大整顿的评分标准竟然是:“门窗不能有灰尘,垃圾桶里不能有垃圾……”。各种奇葩校规的背后,折射出当下高职教育的诸多问题,高校管理的粗暴化,不人性化,功利化。制订校规,如何在管理学校与学生满意中取得平衡,其实并不是一道是非题。

从尊重学生的权益出发,学校可以在制订校规时从内网充分征求学生的意见,或者邀请有学生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学生的诉求,让其充分表达意见,同时可以就执行效果评估制订的制度是否合理。法律顾问此时的作用为:一要审查该制度是否与上位法冲突,即“合法性”;二是要审查该制度的“度”在哪里,即“合理性”。如何制订符合法律规定,又具有人性化的制度,离不开法律顾问从中参与协调。

(二)学生面对的风险

近年来,全国各地高校学生风险事故频发,有新闻报道山东一高职院校学生由于自身经济能力与消费需求不匹配,选择分期购物或办理信用卡消费,但没能按时偿还贷款,被犯罪集团催收债务的人员短信、图片侮辱以及骚扰电话多次轮番“轰炸”后,致使重度抑郁,被迫中断学业退学;湖南一高职院校学生因无力承担高额的贷款债务被迫到该犯罪团伙打工还债,逐步演变成为犯罪团伙成员;广东一高职院校学生因无法清晰地识别网络谣言,毫无根据的情况下在朋友圈、微博转发不实文章,扰乱社会秩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条例处罚管理》的规定,被行政拘留。

其次,目前高职院校与很多企业开展现代学徒制校企联合招生、校企合作等项目,那么学生在里面涉及多重身份,既是学生,又是学徒,还有可能是劳动者。里面涉及很多侵犯自身权益的问题,例如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的问题;学生在企业实习、实训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又该如何承担的问题。

上述的种种法律风险,会让正处于学习发展阶段的在校大学生精神和身心受到伤害。虽然目前高職院校中都开设了基础的法律知识课程(一般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通过课程能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但以上所述的各种案例,以及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仅有课堂上传授的理论知识根本无法应对生活中复杂多变的各种情况,以至于造成“学而无用”的窘境。笔者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学生咨询各种法律问题,五花八门,甚至是专业的律师也一时无法给出答案,需要查找法条规定、法院判例。建议高职院校对社会上发生的热点案例,定期开展课堂讲解,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在自身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下懂得采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的。

(三)教师面对的风险

教师是高职院校教育发展的支柱,教师的发展对于今后高职院校的自身发展事关重大。当前教师在教学工作、科研工作方面压力都很大,高职院校要关爱教师,从教师成长的规律,帮助他们走好职业生涯的每一步。笔者在日常的工作当中,经常遇到有教师咨询私人法律问题,较多的涉及购房合同纠纷与婚姻家庭纠纷。房子的问题,古人云,安居乐业,如果连“住”的问题都无法解决,如何让教师静下心来从事工作?婚姻的问题,这类问题处理不好,乃至会影响到两个家庭及下一代的事情。这些事情并不是公务事项,但是却对于教师而言异常重要。笔者建议可以设立法律顾问值班制度,每周安排值两个半天,方便教师咨询私人法律事务。一方面提升法律顾问的实务能力,使老师们明白法律顾问是真心实意为大家服务的,而不是光为学校的教学、科研中心工作服务的,另一方面可以使法律顾问熟悉各位老师,方便日后工作协调。法律顾问处理好教师遇到的日常法律问题,有助于教师自我价值的自我实现,教师自我价值的自我实现同样为高职院校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高职院校法律顾问机构的性质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要求“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学校法律事务、综合推进依法治校”,但对该机构的定性却没有明确规定。目前高职院校法律顾问制度下,有的学校将法律顾问机构单独设置,有的学校将法律顾问机构与学校办公室合署办公,有的学校将法律顾问机构对现有的校内部门进行法律事务管理职能的拓展。以上所述的各种模式,各有利弊,笔者倾向于将法律顾问室中独立设置,法律顾问机构不应是附属于某个部门的机构,应当保证其独立性,给予人员编制和财政补贴,而不用纠结于法律顾问机构到底是向院长办公会负责,还是向党委会负责。

三、高职院校法律顾问人员的任职条件

担任高职院校法律顾问的人员,建议由本校具有法学背景,具有两年以上高职院校工作经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具有兼职律师资格的教师担任。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9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为:(一)高等院校专任教师(含编外聘任专任教师);(二)高等院校政治辅导员;(三)高等院校行政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行政岗位的教师并不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内。律师法中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但实际情况是,如果行政岗位的教师想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需要提交教师资格证,但行政岗位的教师按照目前规定无法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进而无法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建议可以将行政岗位的教师轮岗至教学岗位,待其取得教师资格证后申请兼职律师职业资格,取得兼职律师职业资格后再调整回行政岗位。这样具有兼职律师身份的教师,对内可以对重大决策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外可以给对方发送律师函。

最终选任的法律顾问具有一定的法学背景,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有一定的任职条件。同时,根据学校的具体工作情况,可以对于律师事务所采用一年一聘或是一事一聘的方法,一并提供法律服务,作为内部选任法律顾问制度的补充,在内选外聘法的模式下,对高职院校的法律事务双重把关,既能够保证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又能防止本校法律顾问由于行政体制的影响,影响其独立性。

四、结语

大力推进依法治教,在高职院校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让法律顾问以其专业化的素养推进高职院校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维权,提高高职院校行政治理水平,构建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坚强屏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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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操武斌.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7(15).

[5]夏露.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D].湖北师范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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