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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在产权保护领域的职能与作为

2019-09-25王倩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6期
关键词:工作机制知识产权建议

摘 要 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做好产权保护工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近期,天津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天津市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为企业创新、创业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应当全面研究部署工作措施,切实履行检察职能,找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文就检察机关在产权保护领域的职能与作为进行探讨。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检察职能 工作机制 建议

作者简介:王倩,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163

一、检察机关参与产权保护的职能构建

(一)出台工作文件,建立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应当主动适应现代发展模式,力争将风防控险摆、服务经济发展作为重中之重,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章立制,完善工作机制,坚决为保护合法产权、推动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司法平台。

例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市检察院与市高法、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家安全局联合会签了《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并在市院成立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推动全市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为加强推动产权保护,强化落实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市检察院与市高法、市公安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在2018年4月最高检召开的“尊重知识产权、强化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我市河北区检察院办理的魏伟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二)依法惩治犯罪,维护产权利益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多发性刑事犯罪,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全力投入平安天津、法治天津建设,认真履行刑检职能,依法打击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经营管理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各类犯罪,包含盗窃、抢劫等一般侵财性犯罪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犯公司财产的犯罪,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周边治安的专项整治,切实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二是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串通投标、强迫交易、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非法活动等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三是严肃查处和深入预防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在市场准入、土地征用、税收征管等环节相关行受贿犯罪,不履行、不正当履行职责导致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犯罪,促进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办事,提高办事效率。

(三)贯彻刑事政策,提升案件水平

在上述案件办理过程中,重点审查社会危险性要件,对符合犯罪构成但经综合考虑认定无社会危险性的人员,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在审查起诉环节,要从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等多个方面确定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情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要结合当前情况,进一步推行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及认罪认罚工作,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对各类产权主体的市场影响力。

(四)坚持问题导向,延伸保护效果

结合刑检工作,加强对侵犯产权犯罪活动的分析研判,提高产权司法保护的精准度。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采取检察建议等形式,帮助各类产权主体强化产权保护意识,促进国有企业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规范国有资产流转程序和交易行为,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促进民营企业提高依法规范经营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侵犯产权犯罪。

二、 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

(一)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

首先,对于一些刑民交叉案件,以及在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问题上,公安机关有时过于强调刑事追诉职能,使一些本应由其他部门法调整的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个别公诉人审查和监督意识不强,把握不好罪与非罪的界限,将少数经济纠纷案件作为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其次,“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要求还没有真正落实。针对常见、多发影响经济发展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力度和宣传方式还比较单一、效果还不突出。

(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存在鉴定机构难以确定的问题

公、检、法在办理部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一方面存在鉴定机构委托困境,例如在办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中,因为被假冒产品一般为生活用品,因我国尚未建立质量标准,权威鉴定机构名单未能形成。另一方面存在多重鉴定交叉问题。例如在办理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新闻出版署及版权认证部门均具有鉴定资质,但前者一般是认定非法出版物的依据,后者则一般是认定侵权责任的依据,在二者均出具鉴定意见时容易造成案件认定存在分歧。

(三)证据标准不统一,导致犯罪数额认定标准不一

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由于被假冒商品与假冒商品之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有的知名商标商品与真品的销售价格之间的差价甚至达到几倍乃至几十倍。因此,对于同种假冒商品,同一地区不同犯罪嫌疑人可能售价不一。在售假商品数量相同的情况下,因存在不同的实际销售价格,造成不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经营数额相差悬殊,导致量刑档次也完全不同。而从社会危害性而言,相同数量的假冒商品对商标合法拥有者造成的损失却又是相同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有违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三、加强产权保护的若干对策建议

(一)加大服务保障力度,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检察机关在审查各产权刑事案件时,要重点区分犯罪与经济纠纷、正常融资与非法集资,资金重组与侵吞国有资产的界限。按照刑事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进行定罪处罚。对正在办理的涉产权案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犯罪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有效提升全市营商环境

办案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增强企业家信心和财富安全感。加大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全力打造尊重知识、鼓励创新、依法经营、顺畅高效的发展环境和招商引资氛围。同时,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程度减少、避免办案活动对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響。强制措施、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选择等办案环节,要依据事实和法律,适当考虑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在综合权衡办案效果的基础上作出相关决定。

(三)通过职务犯罪预防,减少涉产权职务犯罪

要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要围绕国有、农村集体以及自然资源产权等领域,深入剖析案例并总结规律,开展有针对性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办案,对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题预防活动,积极运用检察建议、年度报告、专项报告等方式,督促产权登记、审批、监管、保护等部门完善制度机制,加强改进产权保护工作,增强预防工作整体效果。

(四)优化管理模式,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一是强化执法、司法意识,将固定原始证据作为工作的重点,为产权案件办理及查处奠定有效的基础。二是搭建平台,积极推进检察机关与工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等实现信息共通和协同合作,由牵头部门起草会签文件,联合有效打击侵犯产权案件发生。检察机关要根据案件处理规律及问题及时反馈执法部门,同时,坚持审查过程中对行政部门调取的证据进行证据合法性调查,以确定其具有刑事证据证明效力。三是加强监督,将执法人员落实责任,将侵犯产权线索移送及打击情况纳入个人及部门绩效考核,对于严重履职不力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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