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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委员会重新定位

2019-09-25张常春潘家轩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6期
关键词:法治社会工作模式

张常春 潘家轩

摘 要 我国法治社会发展、社会建设等工作对司法工作依赖性极高,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行意义突出,检察委员会重新定位也更显必要。基于此,本文以当前检察委员会定位的不足作为切入点,予以简述,再以此为基础,论述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委员会重新定位的必要性和建议,给出建立完善的工作模式、明确权责边界、工作价值清晰化等内容,以期通过分析为后续检察委员会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 司法体制改革 检察委员会 法治社会 工作模式

作者简介:张常春,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潘家轩,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159

司法体制改革2014年开始推行,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这也要求重新做好检察委员会定位。检察委员会是各级检察院进行科学民主决策的核心机构,也是人民检察院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要求检察委员会结合工作需求、司法工作变化,充分就自身工作进行分析定位,以发挥积极作用。

一、当前检察委员会定位的不足

(一)工作定位

当前检察委员会定位的主要不足体现在“工作定位”上,检查机关属于司法机关,检察委员会则属于集体领导下、民主集中制决策的组织机构,这是其基本属性,也是检察委员会需要在工作中检查的基本原则。目前来看,部分地区检察委员会的工作定位不明确,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过于重视通过“决策”和“执行”两个方面完成自身工作,对于自身司法机关的工作定位存在误解,甚至导致司法检察工作受到影响,需给予重视、谋求解决 。

(二)职能定位

检察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体现在八个方面,包括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等。其职能核心在于确保法律威严、神圣不容侵犯,同时为具体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帮助。目前来看,各地检察委员会在职能定位上略为模糊,具体案件的审计、决定等工作,过于依赖公安机关,司法环节的工作则缺乏范围化的影响力,未能持续发挥作用 。

(三)价值定位

我国推行行政、立法、司法权责分离的制度,以保证各项工作之间互不影响、高质量进行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实际工作中,行政部门的工作压力过大,包括检察委员会在内的其他司法部门参与感不高,渐渐导致检察委员会价值定位出现偏差。如很多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在讨论、审议的过程中,检察委员会采取封闭或半封闭方式,这使其工作价值降低,无法形成社会范围内的普遍关注,也无法发挥普法和定位完善等作用。

二、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委员会重新定位的必要性

(一)法治社会发展需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提出“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这一论断客观要求检察委员会做好重新定位。我国社会改革正逐步进入深水区、关键期,这要求司法部门与立法部门、行政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类立法、决议的审议,加强对行政工作的检察和监督,实现法治社会的健康发展、改革期的平稳过渡。如我国经济改革、司法改革并举的背景下,面临较其他国家更为复杂的经济管理问题,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工作是否得当,迫切需要司法部门给予检察、监督,检察委员会在此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工作定位的明确,可直接实现不同部门权责的清晰化;职能定位的明确,有助于加强自身工作效率、质量,推動立法和行政工作持续完善;价值定位的明确,则能提升长期作用,持续为基本工作、职能履行提供助力,最终多角度推动法治社会发展。

(二)检察院发展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全国政法机关要按照党中央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司法改革与检察院发展相辅相成,也对检察委员会重新定位提出了明确要求。检察院工作的正常开展,需要来自检察委员会的支持。本质上看,检察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方式,体现了广大民众对法律工作的基本诉求和关注态势,高质量的决策则有赖于检察委员会定位的清晰化、完善化,以充分契合时代发展对司法工作的要求。无论是较早推行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还是我国,司法部门的作用均是不可替代的,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明确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也需要检察委员会加强自身定位,有效履行职责。

三、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委员会重新定位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工作模式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尝试实现检察委员会的重新定位,应就其现有不足入手,首先处理工作定位上的问题。建议检察委员会在后续工作中建立建立完善的工作模式作为现有模式的替代,基本方式包括:公开透明的征求意见、广泛进行先进经验的学习、加强内部自纠自查三个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工作中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公开透明的征求意见,是对这一精神的基本遵行和高效贯彻。如工作人员可反应自身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包括工作中行政意味偏重、民主气息不强等。由上级部门着手核实,确定无误立即针对实际问题进行整改,并由全体成员分析可行的优化方法,保证整改工作的民主性。

广泛进行先进经验的学习,是指各级检察委员会应在完成意见征求后,向国内外先进地区学习工作经验,实现工作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如德国司法制度具有较高的借鉴意义,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联邦宪法法院的设立、联邦和州司法体制的合二为一、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渊源 。我国可学习的德国对判例的运用,积极收集各地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组织检察委员会以及法学专家和社会民众共同参与,为司法工作的完善献言献策。加强内部自纠自查则是检察委员会工作模式完善的辅助性措施,可通过加强检委会办公室作用的方式予以实现,在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中,检委会办公室应重视原有作用,同时重视功能的扩展,加强对检察委员会工作的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并同检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共同商议处理方法,推动检察委员会工作模式不断完善。

(二)明确权责边界

权责边界的明确,是提升检察委员会作用、重新实现职能定位的核心方式,具体措施则包括建设层次化工作机制、加强问责处理、加强责任落实三个方面。层次化工作机制的建设方面,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应“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可以此为依托,设立三个层次的工作模式,第一层次为检察委员会的基层工作人员,负责了解委员会当前工作的情况,将检察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等整理成报告,要求详细客观的进行问题描述,并提升原始资料,该层次不主张给予过于主观的意见、建议。第二层次为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就基层反馈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给出针对问题的、具有可行性的处理意见,并上报至更高一级的司法部门检察委员会,在此模式下,所有问题均可得到层次化的反映、客观呈现,有助于明确权责、解决问题。

加强问责处理是指在出现权责不清晰、乱用职权问题后,组织上一级领导部门、直属领导对问题情况进行评估,明确问题原因和责任人,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就原因生成调查报告,以防问题二次发生。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规定,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专职委员2名左右,按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的规格和条件,从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符合任职条件的检察官中产生。应积极发挥委员作用,提升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效率,在问责时,由专职委员组织、管理全成果,确保工作公平公正,问题处理及时得当。同时,由专职委员组织深入分析问题原因,对复杂案件建立一体化的调查、取证、复议模式,提升后续工作效果。加强责任落实则以问责处理机制为参考,于所有工作环节选派具有坚定党性、高度责任心的人员负责,充实到基层到领导层的岗位中,确保检察委员会自身廉洁、高效,从而高质量的实现职能重新定位。

(三)工作价值清晰化

工作价值清晰化,是指在现有基础上完善检察委员会的定位,进一步发挥该组织的价值,为社会建设和法治社会完善提供助力。可行方式包括建立周期公开听证制度,建设公开工作机制。周期公开听证制度是指在进行部分案件的审议和复议时,向公众完全开放过程,借助电视直播、网络直播确保各界均可旁听案件的审议、复议情况,当民众对结果存在异议时,准予通过后台渠道进行反馈,并给出法律支撑、直接或间接证据,为检察委员会工作提供帮助。

建设公开工作机制是指将检察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放置于阳光下,组织内自纠自查、自我监督的同时,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鞭策,更有效的实现内部问题的察觉和处理,提升检察委员会工作价值和衍生价值。如我国法律规定检察委员会有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以实现工作过程不受非必要因素的干扰。委员会可在后续工作中,对所有“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相关决议进行公示,由各界进行监督,了解对应工作进行时,“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長、公安机关负责人”是否回避,如出现了言不符合的情况,民众可有权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质疑,并要求上一级部门介入调查,给出可信结果,借以实现检察委员会价值的重新定位。

四、总结

综上,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委员会重新定位既是必要的,也具有理想的可行空间。目前来看,检察委员会存在工作定位、职能定位、价值定位三个方面的不足,以检察院自身发展以及法治社会发展的需求作为着眼点,应在后续工作中谋求检察委员会重新定位。具体措施则包括建立完善的工作模式、明确权责边界、工作价值清晰化等,借以应对现有问题,实现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有效发挥。

注释:

陈海锋.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定中的分级与分类[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26(5):50-71+173.

汪海燕,王宏平.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委会的职能定位[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26(1):61-75+173.

苏志强.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委员会职能定位的一个方向性探讨[J].甘肃社会科学,2017(2):14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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