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区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的特点及展望①
——基于《澳门教师公约》的分析
2019-09-24马早明谢桂新
◎李 睿 马早明 谢桂新
2012年5月,澳门教师专业伦理建设工作小组以英国教师联合会制订的《教师专业团体伦理准则》、美国教育协会制订的《教师专业伦理准则》等为蓝本,选取较具典型性的教师专业伦理信条加以分析,列出当中较重要的30项内容,制订《澳门教师公约》并制成宣传小册子,向澳门教师以及其他教育持份者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公开咨询。为体现凝聚大多数教师共识的精神,澳门教师专业伦理建设工作小组以三分之二(66.67%)勾选率作为写入《澳门教师公约》的标准。[1]
教师公约是指教师专业发展过程中自律性的伦理规范,一般由从事教育专业的人员及其所属团体出于自律的精神而讨论、形成共识,进而订定和执行的一套准则。[2]在此,探讨我国澳门地区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的特点以及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希望为改进我国教师专业伦理建设提供些许参考。
一、澳门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的特点
回归以来,澳门整个社会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在教育方面,在短时间内,澳门特区政府成功普及了十五年义务教育。随着澳门教育的不断发展,社会各界对教师的专业素养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种背景下,教师专业伦理建设被提上了日程,并在建设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的一些特点。
(一)建设主体:自下而上
基于历史原因,澳门教师专业化进程起步较晚,但第12/2010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及教学助理员职程制度》和第3/2012号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的立法,意味着澳门基础教育教学人员的专业化受到法定保障。根据发达国家或地区教育的发展轨迹,一般都在教师专业获得法理保障后,教师团体便开始订立教师专业伦理信条,在“自下而上”的建设过程中呼唤广大业界人士关注,凝聚共识,从而争取更广泛的社会认同。[3]
澳门教师专业伦理建设也不例外。《澳门教师公约》制订期间,澳门教师专业伦理建设工作小组举办了4场集思会,其中3场专为教师而设,最后1场为公开场,开放予家长及社会人士参与。参与制订的主体包括教师(占87.28%)、学校行政人员(占7.08%)、学校专职人员或职员(占4.64%),师范学生、家长或其他社会人士(约占1%)。[4]由此可见,《澳门教师公约》依靠广泛、多轮的咨询集思,以大多数教师的意见为主确定公约内容与形式,凝聚了澳门社会不同群体的共识。
(二)核心内容:学生为本
随着《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的实施,社会对高素质教学人员的需求也显得极为殷切,社会各阶层人士普遍对教师专业化、自律化和自重化方面具有更严谨的要求。因此,《澳门教师公约》的宗旨是规范教师的专业表现,保护学生的权益,以及争取广泛的社会认同,而《澳门教师公约》的内容则很好地体现了其宗旨。
《澳门教师公约》共11条(见右表),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即对专业的义务和对学生的义务。其中前5条内容主要是对专业的义务,旨在规范成员专业表现;后6条内容主要是对学生的义务,旨在保护服务对象权益。从中不难发现澳门教师专业伦理建设注重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且公平公正地对待学生、维护学生权益、鼓励学生探索知识等。由此可见,澳门教师专业伦理建设将学生发展放在第一位,以学生为本是其核心内容。
一、完善个人品德,建立专业形象。二、探求新知,坚持专业发展,提高教学水平。三、钻研教学方法,充实教学内容,做好课前准备,服膺教育原理和专业原则。四、婉拒一切不当的馈赠,谢绝损害专业操守的利益。五、主动回避利害关系,绝不利用教师岗位谋取私利。六、谨言慎行,为学生树立榜样。七、维护学生的权益,使其身心免受伤害。八、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学生。九、鼓励学生积极探索,追求新知。十、建立和发展良好的师生关系。十一、尊重学生的私隐,不泄露其资料。
(三)实施过程:自律自约
相较而言,中国内地以公立学校为主要组成部分,而澳门则以私立学校为主。以2017/2018学年为例,澳门非高等教育阶段的私立学校占比86.5%,而官立学校占比13.5%[5]。早在澳葡统治时期,对华人教育就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促成了华人教育自力更生,自鸣自放的局面。回归后,华人教育多元办学的精神延续至今。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澳门特区政府对学校的行政监管力度相对来说比较弱。因此,在澳门教师专业伦理实施过程中自然偏重于教师的自律自约,强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自主内化及行为习惯养成。
《澳门教师公约》是由专业团体自行制订,主要是为了教师的正面形象及与国际社会接轨,规范及约束教师,属于“自律性”规约。一般而言,“自律性”规约是由专业团体自行制订的伦理规范,“他律性”规约则是由国家立法颁布的法律规范。[6]因此,《澳门教师公约》并不具有实质的法律约束力,在教师专业伦理实施过程中,主要依靠教师的“自律自约”。
二、澳门教师专业伦理建设展望
近年来,澳门十分关注教师专业素质发展,深知建立一支高素质并且具有活力的师资队伍,对推动澳门非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具有重大作用。教师的专业伦理建设作为专业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将持续受到澳门各界的关注。
(一)细化行为准则,加强可操作性
《澳门教师公约》的内容都是比较原则化的行为准则,需要靠教师的自律去执行,并且缺乏在特定情境中对教师具体的外显行为的要求。因此,制订更为细化、方便实际操作的标准非常有必要。
澳门教师的专业伦理建设可借鉴美国的《优秀教师行为守则》,该守则对教师的伦理要求非常细化,如“不得使用威胁性语言”“不得当众发火”等,大大提升了教师专业伦理的可操作性。澳门教师的专业伦理建设也可以尝试从“高标准”走向“低标准”,从最低的标准来限制及规范教师的职业道德,并明晰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从而促使教师明晰教育行为的边界和限度,继而形成正确的教育行为习惯,不断提升澳门教师专业伦理的权威性、科学性。
(二)加强行政管理力度,形成外在制约力量
由于澳葡政府长期以来只管少数官立学校而忽视多数私立学校,因而形成了私立学校放任自流、各自为政的发展局面。尽管近年来,特区政府对澳门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的监督力度有所增强,但事实上,私立学校受到社会团体的影响仍然很大,澳门特区政府对私立学校的行政监管力度仍然较弱,这也是当前澳门教育与其他地区较大的区别。[7]
《澳门教师公约》的内容多是一般性的描述,如完善个人品德,建立专业形象等,存在约束力不强的问题。尽管强调教师的自律自约能够体现教师的意志,教师也更愿意接受规则,但是仅仅依靠教师的自律意识来加强教师专业伦理建设是不够的。因此,澳门特区政府应当适度介入教师专业伦理建设,加强行政管理力度,形成外在制约力量,从而提升澳门教师的专业伦理水平。
(三)探索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教师专业伦理建设不仅要关注教师应当承担的义务,也要关注教师应当享有的权利。尽管《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出台以后,对于教学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时间的规定、报酬及福利、职级的确定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教师的发展权利。但是,在澳门教师专业伦理建设过程中仍然较忽视教师权利的体现。
一般来说,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总量在理论上应该是对等的,不应当出现厚此薄彼的状态。再者,制订《澳门教师公约》的目的是为了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以及响应社会对教师素养的要求,那么,教师专业伦理建设主体更应当充分考虑教师的权利以促进教师的可持续发展。因为,唯有将教师社会地位的提高、生活条件的改善、合法权利的满足与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结合起来,才能在提高教师职业幸福感的基础上增强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的成效。[8]因此,澳门教师专业伦理建设需要继续探索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三、结语
总体而言,澳门地区的教师专业伦理建设在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呈现出独有的特色,反映着澳门社会对学校教育发展的期待。作为中国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的一个独特样本,尽管《澳门教师公约》是澳门教师专业化的一大里程碑,有其诸多可取之处,但其教师专业伦理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一味地强调教师专业伦理实施过程的自律自约,并不能更好地规范教师的教育行为;又如其教师专业伦理的可操作性不够强等。未来,澳门教师专业伦理建设仍需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