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卜辞中“高祖河”的点读问题
2019-09-19章秀霞
章秀霞
(1.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2.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殷卜辞中有“高祖河”之语,见于《合集》32028(图一)。这里的“高祖”与“河”应该连读还是应该点断?学者间有不同看法。由于“高祖河”的点读直接影响着对殷卜辞中作祭祀对象的“河”的身份属性认定和解释问题,故在相关史学研究中,主张“河”为黄河、大河之河神的自然神论者和主张“河”为殷人先祖的祖先神论者对此有着不同的意见。于省吾[1]、杨树达[2]、张秉权[3]、常玉芝[4]等先生主张连读,认为“高祖河”之“河”应为殷人高祖。董作宾[5]、陈梦家[6]、姚孝遂[7]、林志强[8]等先生则主张点断,或认为“河”为地祗,为黄河之神,或认为“河”为先公。黄天树先生在考察殷卜辞中“高”可用为“高祖”之省时,曾引用《合集》32028中“高祖河”一辞,亦将其点断读作“高祖、河”[9]。在主张连读或点断的意见中,除个别学者举出实证外,大多则比较简质,以致目前仍有不少学者意见不一。所以,“高祖河”的点读问题尚有进一步申说的必要。
在系统梳理了卜辞中相关辞例后,我们认为《合集》32028中的“高祖河”之语当以点断为是,“河”并不属于殷人的“高祖”范畴。本文拟在前辈学者讨论的基础上,对殷卜辞中“高祖河”的点读问题再作些补充论证,以期能以内证方式更好地证明,即从不同角度分析,将“高祖河”点断,把“高祖”与“河”视为不同祭祀对象都是比较合理的解释。
一、“高祖”与“河”并举卜祭
为方便讨论,先将《合集》32028中的“高祖河”及其相关辞例抄录于下:
(1)辛未,贞:于河祷禾? 一
辛未,贞:祷禾高祖、河,于辛巳酒燎?
辛未,贞:祷禾于河,燎三牢,沈三牛,宜牢? 一
辛未,贞:祷禾于岳?
辛未,贞:祷禾于高祖,燎五十牛? 一
辛未,贞:其祷禾于高祖?(《合集》32028,历二)
(2)己卯,贞:燎于河三牛,沈三牛? 三
己卯,贞:燎…
惠河燎先酒?
先高祖燎酒?
燎十牛?(《合集》32308,历二)
(3)丁未,贞:禾有害,其祷于河?
甲子,贞:祷禾于高祖,辛未酒?
甲子,贞:祷禾于高祖?
癸…辛未… (《上博》54807.1+《苏德美日》美补录20[10],历二)
上述例(1)的几条同版卜辞,皆为辛未日贞卜祷禾之事。其中,“高祖河”之语位于骨扇左上侧自上而下的第二条卜辞中,“高祖”与“河”三字上下相邻而刻。即使就该版这几条辞例而言,其中“高祖”与“河”之间也应以点断为妥,因为这几条卜辞所卜为同事,似乎也没有必要在同一版上同时卜同事时将同一个祭祀对象一处称“河”,另一处却称“高祖河”。况且例(1)中的“河”“岳”“高祖”“高祖、河”处于选贞的位置上,这也是“河”不称“高祖”的例子。这一点在例(2)中似乎也能得到一些证明,该例“惠河燎先酒/先高祖燎酒”中的“河”与“高祖”,显然也是两个不同的祭祀对象。
二、“高”与“河”并举卜祭
在卜辞中,“河”与“高”既有被同辞并举的辞例,也有出现于同版选贞卜辞中的例子:
(4)辛未,贞:祷禾于高眔河?三(《屯南》916,历二,图二)
(5)庚戌,贞:祷禾于…
癸丑,贞:寻祷禾于河?
癸丑,贞:寻祷禾于高?
癸丑,贞:祷禾于河,燎三牢,沈三,宜牢?
癸丑,贞:祷禾于高,燎五牛?(《屯中南》58,历二)
上述例(4)中的“高眔河”,显然是 “高”与“河”并列而举,该例也是辛未日的祷禾卜辞。例(5)中“癸丑,贞:寻祷禾于河/癸丑,贞:寻祷禾于高”是一组选贞卜辞,“癸丑,贞:寻祷禾于河/癸丑,贞:寻祷禾于高”也是一组选贞卜辞,其中的“河”与“高”显然处于选贞位置上,是两个不同的被选择者。从辞例看,例(4)中的“高眔河”和例(5)中的“高”与“河”,显然性质类同。但是,从理论上讲,由于卜辞中“于”字后可以跟神名,也可以跟地名,而“高”与“河”在卜辞中也是既可以作神名又可以作地名,那么例(4)中的“高眔河”以及例(5)中的“高”与“河”到底是应该理解为神名还是应该理解为地名呢?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加以判断。
因此,综合以上两点所论,我们认为例(4)中“高眔河”之“高”以及例(5)中“祷禾于高”之“高”皆应理解为祭祀对象,即解释为“祷禾”的对象而非“祷禾”的地点,这应该是最为可靠的。既然在这些辞例中“河”与“高”性质类同,显然“河”也应该解释为“祷禾”的对象。
我们再看例(4)、例(5)中的“高”之所指。根据前文所述,只有“高祖”或“高妣”的省称才适于解释此“祷禾于高眔河”“祷禾于高”之类的“高”。那么,这个“高”应该是“高祖”之省称还是“高妣”之省称呢?
综上可知,例(4)“祷禾于高眔河”实际就是祷禾于“高祖”及“河”的意思,显然“河”与“高祖”(省称“高”)乃是被同辞卜祭的不同祭祀对象。例(5)也体现了“河”与“高(高祖)”乃为不同祭祀对象的意涵。
三、“高祖”是不包含“河”的集合名词
裘锡圭先生在解释卜辞“于高祖求,有匄/于毓祖求,有匄”(《合集》32315)时曾言:“‘毓祖’当指属于‘毓’这个范围的各位或某一位先祖,‘高祖’当指属于‘高’这个范围的各位或某一位先祖。”(3)裘锡圭:《论殷墟卜辞“多毓”之“毓”》,《中国商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454页;又收入《裘锡圭学术文集·甲骨文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10页。这里裘先生显然将“高祖”解为指集合名词的各位先祖或指个体名词的某一位先祖。(4)“高祖”之称在卜辞中还有不少,可参看姚孝遂主编:《殷墟甲骨刻辞类纂》,中华书局,1989年,第745页。若此,在前述例(4)“祷禾于高眔河”一辞中,“高祖”(省称“高”)与“河”是并举卜祭关系,其中“高祖”之所指也应该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理解为集合名词,指“高祖们”或“各位高祖”;二是理解为个体名词,指“某一位高祖”。那么,在这两种可能的语境之下,“高祖”与“河”之间的关系还有没有重叠的可能性呢?换句话说,“河”还有没有也是一位高祖的可能性?为更准确地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先就连词“眔”字在卜辞中所连接的前后两部分内容作些考察,然后再讨论有没有这种可能性的问题。
由上述梳理可知,殷卜辞中作连词用的“眔”字句中,至少可以明确两点:一是,“眔”字所连接的前后两部分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只是明确的并列关系。二是,“眔”前如果是名词的话,绝大多数都是个体名词,也有少量集合名词。考虑到卜辞中有“高祖夒”(《合集》30398)、“高祖王亥”(《合集》32083)、“高祖上甲”(《屯南》2384)、“高祖乙”(《合集》32448)的说法,我们认为只有当“高祖”与这些具体的先公名相连时,将其理解为个体名词为妥,而仅称“高祖”时则当视其为集合名词。即使再退一步,若将“高祖”理解为“某一位高祖”,那么这“某一位高祖”也不应该有指向或包含“河”的可能性。
总之,无论将“高祖”理解为“高祖们”“各位高祖”或“某一位高祖”,对于例(4)中“祷禾于高眔河”这条卜辞而言,都无法推导出“河”也是殷人高祖的结论,而只能认为河并不属于殷人高祖的范畴。由此看来,例(1)《合集》32028中“高祖河”自然也是点断,读为“高祖、河”比较合适,这与甲骨文中“高祖夒”“高祖亥”“高祖上甲”“高祖乙”等必须连读的情况是不能类比的,因为后者并未见到有类似“高眔河”之类的被区分现象。
四、结语
通过本文的梳理,我们认为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殷卜辞中“高祖河”之“河”不属于殷人“高祖”范围的意涵应该是比较明确的,“高祖河”当以点断为是,不应连读。作为祭祀对象的“河”与殷卜辞中高祖夒、高祖亥、高祖上甲、高祖乙等称“高祖”者是不适合在高祖称谓方面进行互证的。不过,我们认为,从卜辞中的情况看,即使“河”不称“高祖”,不属于殷人的“高祖”范围,但作为祭祀对象的“河”,尤其是那些与其他祖神同时并举或卜祭的神名“河”,其身份属性恐怕也并非只是自然神,仍应适合解释为人祖之神。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将于另文详论,兹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