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然权利到政治权利
2019-09-18张如孟
张如孟
摘 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政治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书中所谈及的“自由平等、人民国家主权者、人民主权不可转让”等给法国《人权宣言》带来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卢梭和其他思想家一样追溯了远古的自然状态,并叙述了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的过度,即从自然权利到政治权利的发展;另一方面认为自然权利不是真正的政治权利,只有转变成政治权利才能得到行使和保障。如果没有实现转换政治权利就不可能存在。
关键词:卢梭;自然权利;政治权利
中图分类号:D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9)08-0048-02
在18世纪的法国,正当启蒙运动迅速向前发展的时候,卢梭以德性的名义对科学和艺术的进步提出了严厉地批评,并指出人类不平等的现象和专制政治制度的存在是一切罪恶产生的根源。为了唤起人们维护自己做人的权利,他发表了一系列以人和人的命运为主题的著作,表达他对改革社会积弊和荒谬的政治制度的见解。他的书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不仅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和自由的奠基人[1],还是第一个把理论付诸具体革命行动的实践者;他认为人生而自由,政治权威在原始社会是不存在的,因为人类要面临各种困境和考验,所以才不得不把一些权利让渡出来,缔结成人与人之间的契约。人之所以在今天能在我们的世界观中占据中心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卢梭对人类社会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维护人的权利方面做出了理论贡献。
一、卢梭的政治学思想是政治学发展的里程碑
“社会契约”的概念早在16世纪就已经被提出了,此后君权神授说虽遭受了冲击,但君权并未动摇。无论是霍布斯还是格劳秀斯都在君主制的限制下裹足不前,他们的理论有的主张绝对君主专制,有的主张有限君主专制而已。甚至到了18世纪许多像孟德斯鸠这样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也未完全脱离君主制的思想束缚。他们都把希望寄托于一个开明的君主,但是现实却绝非如希望那样。直到1762年《社会契约论》的发表使得政治学的理论有了巨大的突破。其主权在民,推翻君主制的思想主張给王室和贵族带来了猛烈的冲击,同时也使那些饱受教士、贵族和君主压迫的人民意识到自己才是国家真正的主人。
卢梭政治思想的精髓之处在于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公约结合而成的政治共同体;国家的主权在于民,人民是主权者,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不可转让的也是不可分割的;最好的政府是民主制形式的政府。他的论文虽然简短,也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却在政治学的发展史上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二、卢梭从自然权利到政治权利的推理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他批评格劳秀斯等自然法学家为了巩固和扩大统治阶级的权力而忘了人。卢梭认为,要充分实现人的价值和发挥人的才能,人们就应当生活在一个尽可能好地社会,即《社会契约论》中所说的那种城邦式的政治社会。他不满意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权利观念,指出他们在自然权利的阐述方面忽视了平等思想。他把对自然权利的基本概念确定为:所有的人都是自由平等的;并把自然权利分为严格意义的自然权利和建立在推理基础上的自然权利。卢梭在《论不平等》这篇论文的《序言》中描述到,当他对人类心灵最初的和最简单的活动进行思考时,发现了两个在理性之前起作用的因素:一个因素使我们汲汲于维护我们的幸福和我们的生存;另一个因素使我们在看到一切有感觉的生物惨遭死亡和痛苦之时会产生一种天然的不忍目睹之心。他觉得,有了这两种因素的互相配合,便用不着再加上社会性这个因素就可产生自然权利的种种规则。然而,当理性继续不断地发展到扼杀天性的程度时,它就不得不把这些规则重新奠定在其他的基础上了[2]。
如果说前一种自然权利是以人类原始的天性为基础的话,则后一种自然权利便意味着人类已经进入了文明社会即政治社会,人的理性有了巨大的发展,表明建立再推理基础上的自然权利是人类社会生活和理性发展的产物。关于这一点,卢梭在《社会契约论》日内瓦手稿本第二卷第4章中说:“这种心态中便产生了建立在推理基础上的自然权利,它与严格意义的‘自然权利是截然不同的”[3]。
需要指出的是,卢梭所说的建立在推理基础上的自然权利,尽管是政治社会的产物,有一定的政治基础,但它并不是严格意义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不是自然权利,也不是人权,而是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公民的权利。这个区别很重要,卢梭之所以在论述政治共同体的建立和由政治共同体产生的政治权力之前,首先把这个问题放在《社会契约论》第1卷的开头几章从法理上加以论证,其道理就在于此。他在书中反复指出人的自由和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人是有理性的,生来是自由的,而从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政治共同体中产生的政治权利,其唯一的目的就是保障人们建立在推理基础上的自然权利。
为了进一步了解卢梭所说的建立在推理基础上的自然权利,就需要了解《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4章关于奴隶制的论述。他在该章着重指出:奴隶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转让给主人,是毫无法律根据的,因为,放弃了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支持奴隶制的格劳秀斯等人所谓自愿转让,在卢梭看来是和人的天性与理性不相容的,权利转让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且是无效的,人的自由因此受到了侵犯。因此,人们放弃了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的权利,甚至是义务。
从卢梭对建立在推理基础上的自然权利的论述可以看出,自然权利并不是政治权利,两者不是对立的,是在社会契约基础上政治共同体产生的政治权利其目的是保障人们建立平等的自由的自然权利;人权也不是政治权利,因为政治权利是属于作为主权者的公民的权利,它唯一的基础是以社会契约为根本的政治共同体,而政治共同体是由公意和公约所产生的。因此,人们的自然权利和人权必须通过转变为政治权利,才能使公民的权利得以有效行使和最全面的保障。
三、关于卢梭的政治学思想对《人权宣言》的影响
卢梭关于自然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论述,不仅在文字上甚至在精神上的表达都对1789年法国国民会议通过的《人权宣言》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有些提法和条文的措辞,例如:“人的不可转让的和神圣的自然权利”(《人权宣言·序言》)“人生来是而且永远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是平等的”“全部主权的本原实质上存在于国民”“自由的实质在于能从事一切无损于他人的行为”等等几乎使用的都是卢梭的语言,实现了卢梭把自然社会转变为政治社会,把人的自然权利转变为政治权利即公民权利的理想。
不过,1789年的《人权宣言》尽管在精神和文字上采用了卢梭的许多观点和用语,我们不能因此就说它完全是在卢梭的思想影响下拟定的。从《人权宣言》的全文看,它还采纳了其他政治学家和法学家的学说,宣言第2条就显然带有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的印记;毫无疑问,也运用了启蒙运动时期思想家孟德斯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思想,第16条就是最好的体现[4]。
最后要提到的是,《宣言》中的个别条款的实施是具有倾向性和不公平性的。例如第10条,该条虽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为发表自己的见解,即使是发表有关宗教方面的见解,而受到追究,只要他发表的见解不扰乱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但实际的情况是,18世纪的法国信奉的是天主教,政教没有分离,因此该条所说的不“受到追究”,指的是信奉天主教的人发表的见解就很可能被加上扰乱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的罪名而受到追究。事实的确如此,在当时的法国社会,只有天主教的宗教仪式可以被公开举行,而其他宗教的敬拜仪式则只能悄悄地举行。不仅如此,直到1789年12月24日制宪会议经过一番非常激烈的争论之后,才允许信奉耶稣教的人担任公职,允许波尔多、巴约纳和阿维尼翁三地的犹太教居民取得“公民资格”,而信奉其他宗教的人,公民资格仍暂不允许。这些做法,与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论公民宗教》一章提倡的宽容精神是相背驰的,只是到了后来随着人们“公民权利”意识的加深,才逐渐得到了纠正。
总而言之,《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是在于确立公民权利(自然权利向政治权利的转变逻辑中的公民权利),也用了大量的条款来规定法的权威地位,比如第七、第八、第九条都规定了对人的刑罚以及一些强制措施。所以《人权宣言》实际上包含“法律中心主义”和公民权利两部分内容。一方面两部分内容的具有相互关联性:公民权利是指人的权利是驾于国家之上,国家的一切权利皆源于人民权利,而公民权利最终表现为立法权在人民,最终以法律权威代替王权权威,这体现了《人权宣言》的反专制主义精神[5];另一方面二者又存在矛盾性,出于公民权利与法律中心主义的融合,后者实际上演变为以公民意识为中心,也就是自然权利受限于公共意志。从此逻辑来看,公民权利和法律中心主义在1789年《人权宣言》中的融合,一方面鼓舞了人民对自由平等的追求,对当时的法国乃至欧洲具有积极的意义。另一方面,从上述逻辑中我们也能看到《人权宣言》所确立的公民权利在实现过程中的困境。
四、总结
在法国和欧洲其他国家,18世纪时科学进步、艺术繁荣、文明日益兴盛的时期,而卢梭的论文却大唱反调,他认为这一切文明现象的背后都是假象,掩盖了社会不为人知的腐败事实。社会看似是在不断地进步,但是却无时无刻不在束缚着人们的一切,它们窒息了人们天真而又自由的情操,过着到处受限的生活。他的《社会契约论》第一句话就写道:“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正是对当时法国人生活状态的本质性描述。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他说,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以后,最大的损失是失去了他最珍貴的自由。
卢梭与同时代的很多哲学家或思想家一样都是在自然法则的基础之上来解释社会契约,不同的是,卢梭的自然法更重情感和正义,这是卢梭在思想上独特的出发点,并且基于情感本原的自然法来推演他的政治学原理。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阐明了他的政治权利原理和关于国家起源的学说,其中自由平等原则和公意是其理论的基础,并在逻辑上拟构了自由平等原则。这种以自然的情感为支点,来构建政治权利的原理,无论在体系展开的过程上还是结论上都体现了极其浪漫的色彩。这也许是其思想理论在当时社会上饱受争议的原因之一,但是却给1789年的《人权宣言》带来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王培培.论卢梭政治学对法国大革命的影响[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19-23
[2]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李常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45-147.
[3]卢梭.社会契约论[M]李平沤,译.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126-131.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112-134.
[5]董晓杰,夏立安.法国大革命:自然权利理论的实践与反思[J].浙江社会科学,2013(10):6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