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互动中“理”的私人化
——基于冀东南H村的实证研究
2019-09-18王处辉梁官宵
王处辉 梁官宵
(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350)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的提出
本文所涉及的“理”主要是指处于生活实践中和嵌入日常生活世界之中的“理”,与行动者的生活实践息息相关。回顾已有研究,学者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使用和界定“理”:第一,从规范角度,将“理”界定为社会规范或群体规范,强调“理”的公认性。如曹正汉教授认为“理”是指中国人广泛接受的、视为理所当然的道理,用社会科学术语来说,可称之为社会规范。这些公认的“理”,虽然很可能与当代法律相冲突,但因其有利于产权界定和社会稳定,起着约束政府权力的作用曹正汉、史晋川:《中国民间社会的理:对地方政府的非正式约束——一个法与理冲突的案例及其一般意义》,《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3期。。第二,从国家与地方社会、法律与地方性知识二元框架中,将“理”界定为体现民情和维护民意的地方性集体共识,为争取民众权益和开展民众抗争提供了依据。如于建嵘在研究中国工人阶级维权案例中提出了以理抗争[注]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2期。。朱健刚认为“理”包含了比“法”更深层的文化动力,具有道德含义和价值理性[注]朱健刚:《以理抗争:都市集体行动的策略》,《社会》2011年第3期。。第三,从生成角度,强调“理”的内在生成性和乡土生活实践基础。如程军所言“理”是中国乡土社会的人们为了共同社会生活的需要,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共同创造出来的,在乡土社会中各个领域都存在的用来约束和指导人们的行为、是人们普遍遵守的共同的价值标准和乡土规则[注]程军、陈绍军:《水库移民社会冲突的过程模型探讨》,《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还有覃琮认为“理”是指根植于农民具体的生活境遇、千百年来形成的对某些事物的基本判断,包括人情和事理,是他们的生活惯习、处事规则、民俗精神和道德伦理[注]覃琮:《农民维权活动的理法抗争及其理论解释》,《社会》2013年第6期。。总的来看,已有研究强调了“理”的生活实践基础和结构性约束力,体现了“理”在地方社会中维护群体利益和群体秩序的重要作用。已有研究者之所以将“理”置于群体和结构的角度,一方面,这与研究所涉及的经验材料和研究层次有关;另一方面,这与传统社会的基本假定相关,即将传统社会的结构性特性赋予“理”。同时,已有研究热衷于将“理”放在地方社会的位置,以展开与政府行为、正式制度的对话,并由此形成二元对立关系。总之,学术界关于‘理’的界定形成了某种共识:“理”是群体性的、结构性的、属于地方知识的范畴、行动者在“理”的约束下表现出行动的一致性,显然这种共识更多地看到了“理”自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延续性和对行动塑造的路径惯性,认为行动者在“理”的约束下开展的行动是结构性的和有据可循的。但是,随着经验研究的拓展和视域层次的转化,已有研究形成的共识面临着挑战:群体之下的个体对‘理’的界定和理解并非都是一致的,而是存在差异的。所以已有研究难以推论到微观的家庭层面和个体层面,难以回答“为什么当前农村家庭场域中个体对‘理’的界定和使用不是同一的而是差异的”的问题。可见,已有研究将“理”置于结构的优先位置并赋予其集体内涵,忽视了“理”背后的个体选择性和能动性。随着家庭进程的个体化[注]沈奕斐:《个体化视角下的城市家庭认同变迁和女性崛起》,《学海》2013年第2期。,个体不再将群体性或社会性的“理”奉为圭臬,群体之中的个体对“理”的理解和界定日益差异化和个体化。原来拱卫地方性共识的“理”的结构性因素发生了变动,微观层面“理”的社会基础和群体结构基础也在发生变化。虽然这些变化被一些学者发现,但是并未做深入而系统的分析,如覃琮认为农民会根据不同的事件和情境诉说不同的“理”[注]覃琮:《农民维权活动的理法抗争及其理论解释》,《社会》2013年第6期。。由此,本文将从行动者主体角度来考察“理”在农村家庭互动过程中的运行状态、呈现方式、发生逻辑和实践后果等,以期拓展“理”的研究视野和提高“理”的学术价值。本文通过对农村家庭互动中“理”的考察主要回答如下问题:(1)“理”的地位发生了怎样的变化;(2)“理”在传统社会和当前农村社会表明了行动者的何种行动逻辑和价值选择;(3)“理”在塑造家庭关系方面起到了何种作用;(4)“理”的变化给“气”“人情”“伦理”等行动机制带来何种潜在的影响。
本文采用质性研究方法,经验资料主要来源于笔者在2017年7月—2017年9月和2017年11月—2018年2月对河北省H村的长期实地调查,在资料收集过程中主要使用了访谈法和观察法,以获得较为全面而真实的一手材料。H村位于冀东南与鲁西北交界处,全村1400人左右[注]此数据源于村支书,由于近年来H村并没有进行过人口普查,村支书根据多年村庄人口增减的情况估算的数据。,村庄结构较为完整。家庭人口规模平均4口人以上,分家成为常态,亲属家庭之间存在着地域上和文化上的多重联系。据村民反映,近年来村庄风气不如以前,家庭纠纷时有发生。本文在实地调查过程中收集了共20个典型的家庭纠纷案例,基于不同类型,主要分为赡养纠纷(10例)、分家纠纷(6例)、耕地或宅基纠纷(4例)。为了较为完整且扼要地呈现案例,本文将分别从三类纠纷中选取一个案例进行说明,之所以选择这样处理,是由于这些案例反映的现象和体现的本质具有共通性,且在体现“理”上具有逻辑相似性。本文访谈的重点内容是当事人在家庭纠纷中持有的“理”,“理”是当事人行动的依据和理由。当事人经常将家庭纠纷发生的原因归结为对方不讲“理”或者自己所讲的“理”得不到对方的认同,如当地村民说,“xx媳妇不讲理,婆媳关系不和”“我就认这个理”“xx没理争理”“做人做事要讲理”等等。“理”在当地的日常生活世界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成为当地村民言语表达和行动展开的重要依据,成为揭示当地人行动逻辑、价值选择和关系建构的重要线索之一。
二、农村家庭互动中“理”的运行状态:从公共性到私人化
(一)何为“理”
已有研究之所以将“理”置于群体框架中加以使用,而忽视“理”的个体面向,这与对“理”的有选择地界定有关,本文为了避免对“理”的片面使用并提高“理”的解释力而对其做出总括性的界定。“理”是行动者在特定的生活场域中处理与他者有关的事项或关系的依据和遵循,显示行动者的价值认知取向和行为合适性的评判标准。“理”体现的价值认知取向和评判标准是在行动者与他者的关系实践中显现的,所以“理”是关系实践取向的。具体到家庭场域,“理”就是家庭成员处理与其他成员有关的事项或关系时表现出的价值认知取向和行为合适性的评判标准。从关系实践和类型学角度看,“理”在生活实践中存在两种状态:公共性和私人化。公共性之“理”(简称公“理”)是指行动者在处理与他者相关的事项和关系时能够找到超越个体的、共同的价值认知取向和行为合适性的评判标准并实现行动者之间和谐的关系实践。而私人化之“理”(简称私“理”)是指行动者在处理与他者相关的事项和关系时从个人利益出发阐释的价值认知取向和行为合适性的评判标准并造成行动者之间冲突的关系实践。由此可见,“理”的公共性和私人化显示了行动者的两种不同的价值认知取向和行为合适性评判标准。这两种状态的“理”在生活实践中表现出两种不同的运行逻辑的关系取向,并呈现在形式状态、具体内容、阐释样态、维护机制等多方面。
(二)公共性之“理”及其式微
“理”的公共性的核心内涵是共同性和共同体取向,是超越极端个体主义和利己主义的[注]学术界关于“公共性”的解释较为复杂,本文所用“公共性”主要是共同性和超越个体的群体性,肖瑛等人曾指出,“公共性”是以个人为基础并以超越极端个人主义即利己主义为旨趣。(参见:李友梅、肖瑛、黄晓春:《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行动者在处理与他者相关的事项或关系时是从超越个体的相互关系中寻找共同接受的价值认知取向和行为合适性的评判标准。结合理论和实证调查,我们可以发现在农村家庭场域中公共性之“理”的具体特征和现实状态。
从具体特征来看,首先,公“理”的形式是结构的,结构意味着对家庭成员的主观能动性和个体随意性的制约,从而将个体行为纳入家庭关系或家庭结构的整体秩序之中,防止个体对家庭这一结构框架的超越和破坏。在H村的调查中,这种公“理”主要集中在两个时期:传统社会时期和新中国成立之后的集体化时期。在访谈中,鸿顺(男,62岁)说[注]按照学术惯例,文中的人名都作了技术化处理。, “他的父辈告诉他的价值取向、处事标准是不容置疑和反驳的。”他的父辈恰处于传统社会时期,同时,他还说,“他经历过大锅饭时期,那时候公家让你怎么做就怎么做。”这恰体现了集体化时期公“理”的存在。可见,在这两个时期,行动者所遵循的“理”是外在于个体的,具有结构性特征。其次,公“理”的价值认知取向和行为合适性评判标准是共同体取向的,其内涵是多样而具体的,在家庭生活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家庭集体主义、父权至上、伦理本位、尊敬长者、赡养父母等,这些公“理”的内涵尤其在传统社会是家庭成员共同认可的,一旦违背将会受到熟人社会下公共舆论的拷问和正式制度的制裁。公“理”的关系实践取向是构建和谐的成员关系。最后,公“理”的阐释模式是以家庭或家族中具有道德或政治权威[注]这里的政治权威是广义上的,不仅指在家庭或家族中掌握的实际权力,也包括由辈分和年龄势差带来的控制力。和声望的人士为现实执行者形成的单中心的阐释。这些执行者在家庭或家族中展现出年龄、辈分、性别、声望等方面的优势,在这些方面处于下位者需要遵守上位者的监督、引导和调解,而不允许处于下位者任意阐释公“理”的内涵,从而保证了公“理”的结构形式和实质内涵。总之,公“理”在家庭领域是超越个体的,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家庭结构的稳定和秩序的和谐。许烺光指出,“每一个个人都是生在祖荫下,长在祖荫下,并通过延续祖荫的努力而赋予短暂的肉体生命以永恒意义”[注][美]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页。。所以家庭共同体取向成为家庭场域内行动者的价值认知取向和行为合适性的评判标准。
然而,从现实状态来看,存在于传统社会和集体化时期的家庭场域内的公“理”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具体内涵上都在发生显著的变化。根据对H村的调查发现,公“理”日益走向式微。埃利亚斯指出,某种概念或观念的变化是从世代的传递过程中彰显的[注][德]诺贝特·埃利亚斯:《文明的进程》,王佩莉、袁志英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年版,第5页。,所以作为价值认知取向和行为合适性评判标准之公“理”的变化可以从代际视角得到清晰地体现。年轻一代与年长一代在价值认知取向和行为合适性的评判标准上发生分歧,年轻一代不再将年长一代所遵从的来自传统社会的公“理”奉为圭臬,年轻一代主要从个体角度而非大家庭框架出发来阐释利己的“理”,从而对年长一代所遵从的公“理”造成严重冲击。同时,由年长一代和年轻一代所阐释的两种形式和内涵的“理”形成的竞争格局中,年轻一代所阐发的利己的“理”时常处于上风,这时,年长一代被迫放弃所尊崇的公“理“转而以私“理”的方式应对来自年轻一代的挑战,从而使家庭成员陷入基于各自价值认知取向和行为合适性评判标准的争夺之中。在H村调查发现,包括分家、赡养、耕地或宅基分配等内容的家庭生活实践充斥着家庭成员之间基于各自价值立场和利益诉求的纷争,使得在传统社会保证家庭秩序良性运行的公“理”在结构形式和实质内容上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私“理”充盈于家庭场域之中,家庭关系实践在私“理”的支配下走向冲突化。
(三)私人化之“理”及其兴起
基于H村实证调查,从公共性到私人化是作为价值认知取向和行为合适性评判标准之“理”在农村家庭场域内的重要转变轨迹和运行状态。与公“理”相比,私“理”成为社会转型期农村家庭成员互动和关系建构的重要支配因素之一,其变化呈现在多方面,并且嵌入家庭日常生活的多元实践中。接下来,我们将结合实证调查重点分析在农村家庭场域内“理”的私人化的呈现方式和运行逻辑。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因此,正确把握新形势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建设现状,分析其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跟进党组织设置,加大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建工作的力度,仍然是当前各级党委面临的重要课题。
1.“理”的阐释权:向年轻世代转移,走向个体化
在传统社会,以家庭共同体为价值认知取向和行为合适性评判标准的公“理”具有超越个体的结构性特征,能够脱离具体情境上升到更普遍的层次,从而为个体行动提供广泛的合法性[注]Boltanski Luc and Laurent Thevenot, On Justification: Economies of Worth,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6 .。同时,家庭场域中“理”的阐释权是由占据道德权威、声望、辈分、性别、年龄等优势的上位者掌握着,他们对家庭成员的价值认知取向和行为合适性评判标准起着监督、引导和调解的作用,他们按照传统的道德规范、文化习俗和社区民情对“理”做出统一的阐释,防止其他家庭成员的任意发挥,以保证公“理”的有效性、超越性和权威性。然而,通过对H村的实地调查发现,在传统社会中享有“理”的阐释权的主体在当前家庭场域内不再享有结构上的优先地位,不断受到年轻世代的挑战,他们对“理”的阐释不再成为家庭成员价值认知取向有效来源和行为合适性的充分条件,由此,“理”的阐释权出现了向年轻世代或下位者转移并走向分散化和个体化,如长者常讲“我说的话没人听了”,年轻人常说“我为什么要听他们的,他们讲的都过时了”。“理”的阐释主体从受到群体公认的且经过结构赋权的群体转向了拥有自主选择和策略运用的个体。这种转变意味着“理”阐释模式从原来的单中心的权威式阐释走向多中心的分散化阐释,阐释的效果从共识达成转向了分歧丛生。接下来将通过一则分家纠纷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王德邦,男,55岁,有两个儿子,2016年10月招呼两个儿子分家,但是过程并不顺利,闹得家庭不睦。王德邦说,“家里给两个儿子准备了两处婚房,一处是四间房,由大儿子居住,交通不太便利;一处是六间房,由小儿子居住,临近街道。基于公平原则,提出让小儿子家拿出一间房或部分财产补偿大儿子家,但是小儿媳不但不同意,还经常以回娘家的名义进行要挟。”小儿媳说,“在结婚的时候,公婆已经答应将这六间房给自己住,可是现在又变卦了。”王德邦说,“说是让她住,那时候并没有提分家的事。”大儿子认为,“平均分配是理所当然的,他们家凭什么要多得。”王德邦既无奈又气愤地说,“现在我说的话都没人听了,孩子长大了都理直气壮了,辛辛苦苦给他们盖房娶媳妇,回过头来不但没有得到感恩,还让我生气。”后来王德邦多次找家中大辈和村委负责人进行调解,但是未能达成共识,王德邦的养老问题不仅受此影响,代际关系和兄弟关系由此闹僵。
在传统社会,分家析产制作为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成年男子可以平均分配并继承家庭财产[注]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分家析产的基本依据是公平性和父权支配,这属于公共性之“理”的范畴,其阐释权由父辈掌握,其阐释模式是单中心的。然而,在案例1中,作为父辈的王德邦阐释的分家之“理”受到小儿媳的挑战,若在传统社会,王德邦阐释的分家之“理”无疑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在当前社会下,在家庭场域原本占据辈分、年龄、权威、性别等优势的上位者不再是“理”的唯一阐释者,原本处于下位者尤其是年轻一代纷纷从个体立场出发加入“理”的阐释过程之中,这引发了家庭成员价值认知取向和行为合适性评判标准在共同性上的危机,由个体化带来的(极端)个人主义在家庭日常生活实践中大行其道,家庭共同体在“理”的个体化进程中面临危机。
2.“理”的阐释内容:去伦理化,走向利益化
在传统社会,家庭场域中的公“理”除了具有结构形式之外,还具有共同体取向的实质内涵,其评判行为合适性的标准是家庭成员是否从家庭伦理规范出发来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其实质内涵是伦理化的。梁漱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伦理本位的社会,“伦者,伦偶,正指人们彼此相与,相与之间,关系逐生。”“伦理关系,即是情谊关系,亦即是其相互间的一种义务关系。”[注]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4-95页。作为中国人行动逻辑的差序格局,其结构的框架由“伦”构成,其原则由“理”构成[注]周飞舟:《行动伦理与“关系社会”》,《社会学研究》2018年第1期。。伦理成为家庭成员处理家庭事务或关系的行动依归,具体表现为长幼尊卑、赡养老人、群体优先等。“理”的公共性式微不仅表现在形式上的转变,即从结构性转向个体化,而且表现在内容上的转变,即从伦理化转向利益化。下面将通过一则赡养纠纷案进行说明:
案例2:鸿顺,男,62岁,有三个儿子,本是安享晚年的时候,可遇到了赡养危机。这场赡养危机与一笔征地补偿款有关。2016年鸿顺的一块耕地被征用并获得了近10万元的补偿款,但是如何分配这笔钱款引发了争执。兄弟三人以养老问题要挟鸿顺以期获得更多的补偿款。大儿子说,“自己平时照顾父母最多,日常花销也大,其他两个兄弟没自己付出多,所以自己应该多分。”老二说,“当时结婚的时候,没有给自己置办新家具,至少老大结婚的时候家具都是新的,自己多分就是为了补偿当年的不公。”老三说,“我结婚的婚房用的是老人住过的旧房,没有给自己盖新房,所以自己应该多得补偿款。”鸿顺多次请求村支书和家中大辈的调解勉强达成平均分配的方案,但是家庭关系不再和睦。
赡养父母原本是家庭成员需要遵守的行动伦理。可是,案例2中,兄弟三人将赡养父母这一伦理化的事项转化为利益化事项,在这种转化过程中,赡养父母成为一件可以讨价还价和权衡利益得失的事项。伦理化作为“理”的公共性的表现之一,其要求家庭成员明晰自己的角色和承担自己的义务,其目的是将个人融入家庭之中,为家庭秩序的和谐做出个人的贡献。但是,“理”的阐释内容从伦理化向利益化的转变,意味着家庭成员从维护家庭秩序转向保证个人利益。“理”的阐释内容的利益化表现为:首先,家庭成员根据利己主义原则建构和选取事实,这种事实不管是客观存在的还是主观建构的,都服务于自己的利益。其次,以不能吃亏的逻辑权衡自己利益的得失,以算计的方式处理家庭事务,使家庭内部充满了利益纷争和算计的味道,甚至将原本属于自己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推卸给他人。利益一旦主宰“理”,“理”的公共性、超越性和权威性也就逐渐淡去,个体化的利益纷争就会成为家庭关系的重要主题之一,这也是当地村民慨叹“世风日下,人情淡薄”的原因所在。
3.“理”的阐释方式:去人情化,走向戾气化
根据齐美尔形式社会学的观点,社会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之中,互动不仅作为一种内容而存在,更作为一种形式而存在,统一和谐的社会秩序是在互动过程中产生的[注]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3-94页。。同样,作为行动者价值认知取向和行为合适性评判标准的“理”也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作为内容的“理”主要是指其内涵,而作为形式的“理”主要是指其姿态。作为姿态的“理”分为讲“理”和不讲“理”两种情况。在传统社会,家庭成员通常以人情化的方式讲“理”,这种人情是指当事人要熟知自己所处的位置、角色和与他人交往时所遵循的规范,并且以恰当的口吻和语气将其呈现出来。以人情化的方式讲“理”,不仅能够得到对方的赞许和回应,还会促成和谐的家庭关系。然而在H村的调查中发现,家庭成员阐释“理”的方式出现了去人情化而走向戾气化的趋势。下面将通过一则耕地纠纷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3:李旭,男,43岁,20年前,到外村当了上门女婿,将本村中属于自己的4亩耕地留给哥哥耕种。2016年村里进行耕地确权,哥哥却强行将原本属于李旭的4亩耕地确权在自己名下,这引起了李旭的不满。李旭的哥哥说,“李旭到外村当了上门女婿,平时父母日常花销都是自己出,这4亩地只能算作补偿。再说他一个当弟弟的去外村当了上门女婿,他有什么资格回来跟我挣财产。”李旭的姐姐说,“大哥其实对父母并不好,平时花销给得很少,李旭和我经常回来看老人,每次都会给钱,大哥这些年横惯了,他仗着自己是老大,经常欺负李旭和我,不讲理,他说啥就是啥。”
在案例3中,李旭哥哥的强占和蛮横是以一种戾气化方式阐释“理”的体现,戾气意味着当事人以粗暴的语言和激烈的口吻展开与他者的互动,以戾气化的方式阐释“理”不仅表明个体与家庭群体之间关系的失衡,而且表明戾气可以给个体带来利益[注]李洋:《转型期中国社会戾气的成因探析》,《内蒙古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戾气的背后存在力的逻辑,有的学者指出,“理”往往不能脱离当事人的力而独立发生作用,“有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能够自动获得权利,还要靠人多势众或官府里有人支持,理所应得的权利才有保障[注]曹正汉、史晋川:《中国民间社会的理:对地方政府的非正式约束——一个法与理冲突的案例及其一般意义》,《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3期。。同样,李旭哥哥通过力来保证自己阐释的“理”的有效性,将力注入“理”中可以使“理”不再以合理化的方式呈现,而是以戾气化的方式存在。所以当力介入“理”,不但可以保障理所应当的权利,还可以获取原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李旭哥哥正是借助力保证了“理”的有效性和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力一方面来源于年龄优势,另一方面来源于蛮横,蛮横代表着一种强力。无论作为内容的“理”还是作为形式的“理”,都是互动秩序形成的基础。但是当作为内容的“理”未能达成一致且作为形式的“理”表现为不讲“理”时,气就会伴随而来。气既与“理”相伴而存在,又是“理”的结果。应星曾指出气是中国人在人情社会中摆脱生活困境、追求社会尊严和实现道德人格的社会行动的根本动力[注]应星:《“气”与中国乡土本色的社会行动》,《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5期。,同时,气还是一种斗争或抗争的手段[注]应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6期。。在微观家庭互动中,当“理”未能达成一致时,气就会随之而来,在实际中,气既可以是一种抗争的手段,即以气寻“理”;也可以是一种无内涵的形式,即以气对气。所以“理”的阐释方式的戾气化是以“理”的去人情化而加入力为基础的,并会导致“理”向气的转化,最终出现以气对气的结局,家庭关系将从现实性冲突转向非现实冲突。
概而言之,基于H村的实证调查发现,作为家庭成员价值认知取向和行为合适性评判标准之“理”的运行状态发生了从公共性向私人化的转变,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实践从求和谐向生分歧转变。我们以表格的形式来比较两种状态的“理”的运行逻辑和实践后果。
表1 关于两种状态之“理”的运行逻辑和实践后果的比较
通过表1可知,“理”的运行状态从公共性到私人化的转变呈现在多方面,这种转变并没有带来个体之间互动的有序化,恰恰造成了个体之间的相互侵扰。家庭进程的个体化看似增加了行动者的自由度和表达自我价值立场的机会,然而这种自由和机会是以彼此之间行动边界不清晰和行动依据对立为基础的,行动分歧化和家庭关系冲突化也就在所难免。阎云翔曾通过调查下岬村发现私人生活的变革并没有导致独立、自立、自主的个人之崛起,而是产生了极端的自我中心主义[注][美]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47-255页。。同样“理”的私人化导致了自我中心主义和利己主义的盛行。
三、“理”的私人化的发生逻辑
“理”的私人化兴起与公共性式微相伴而生,所以探究“理”的私人化发生逻辑既需要分析公“理”何以式微,又要分析私“理”何以盛行。从制度主义来看,作为一种行动观念之“理”的变化与社会制度的变迁深度相关,具体来看,政治变革和市场转型引发了“理”的运行轨迹的变化,同时,家庭结构转型作为制度变革的后果为“理”的变化提供了微观结构场域。
(一)传统的祛魅与公共性之“理”的权威性丧失
中国传统社会的秩序结构是公“理”存在的基础。梁漱溟指出中国传统社会是伦理本位的社会,“伦者,伦偶,正指人们彼此相与,相与之间,关系逐生。家人父子,是其天然基本关系,故伦理首要家庭,父母总是最先有的,再则有兄弟姊妹。既长,则有夫妇,有子女,而宗族戚党亦即由此而生。”“是关系,皆是伦理;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注]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4-95页。。所以家庭成员要按照伦理规范的要求处理人际关系和办理具体事务,要做到“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费孝通将伦理本位的社会概括为差序格局,该格局的中心由自己占据,差序格局依然以伦理为基础。周飞舟认为差序格局的结构原则就是建立在占据核心地位的家庭伦理基础上的[注]周飞舟:《差序格局和伦理本位:从丧服制度看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原则》,《社会》2015年第1期。,这个结构的框架由“伦”构成,其原则由“理”构成,结构与原则结合称为“伦理”[注]周飞舟:《行动伦理与“关系社会”》,《社会学研究》2018年第1期。。所以无论是伦理本位还是差序格局都指出传统社会的秩序结构是差别有序的,这种秩序不仅得到国家制度的支持,还会得到家庭成员的服膺,这种秩序结构和制度环境赋予了行动者价值认知取向和行为合适性评判标准的公共性和共同体取向,从而保证了公共性之“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此外,传统社会还是一个熟人社会,公共舆论和地方民情在熟人社会环境中发挥着制约个体行动的作用,以确保个体按照公“理”的要求行事。然而,随着新中国开展的旨在打破传统的祛魅运动,存在于家庭场域内的伦理规范被贴上了封建传统的标签,被否定和铲除。由此,公“理”受到新制度的抵制,日益走向式微。这种式微表现在多个方面,如“理”的阐释主体不再是占据年龄、辈分、性别和声望优势的上位者,原本处于下位者获得新制度的支持而具备了阐释权,“理”的阐释模式从单中心走向多中心,“理”的伦理化内涵和人情化阐释方式也被消解等等。所以传统社会中长幼尊卑等级秩序在社会主义解放运动和平权运动等政治变革中失去合法性,这是公共性之“理”式微的社会制度基础。集体化时期,国家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建构了一种新的超越个体的公共性之“理”,政治性和阶级性是这种公共性之“理”的核心内容,并为家庭成员的行动提供合法性依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和集体化运动的结束,以政治性和阶级性为核心内容的公共性之“理”也随之崩塌。所以公“理”的存在和运行取决于社会制度环境,随着拱卫公“理”的社会制度发生质变,公“理”也失去了存在的制度基础,由此走向式微和衰落。与此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理性的兴起为“理”从公共性转向私人化提供了新的制度环境。
(二)经济理性的兴起与“理”的利益化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促使经济理性和交换思维的兴起,为“理”的演化提供了新动力。刘少杰指出市场经济与生活世界存在排斥性的关系,市场经济提倡为实现效益目标而充分竞争,以理性计算去追求效益最大化,而与日常生活中的重亲情联系、轻功利追求,重礼俗习惯、轻普遍原则相背离[注]刘少杰:《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实质与缺失》,《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9期。。同时,市场进程带来的利益化业已延伸到乡土社会之中。有的学者指出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出现了理性化趋势,利益成为差序格局中决定人们关系亲属的一个重要维度[注]杨善华、侯红蕊:《血缘、姻缘、亲情与利益——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中“差序格局”的“理性化”趋势》,《宁夏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在差序格局理性化趋势之下,村庄中人与人联结的人情也出现了异化,之前以稳定的长期预期为基础的互惠变成了丧失预期的即时交换[注]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1-66页。。同样,市场化进程中家庭成员的价值认知取向和行为合适性的评判标准日益加入利益化和理性化因素,权衡利益得失成为家庭成员的行动依据和价值取向。陈皆明在研究赡养问题时指出“父母投资有效地提高了子女为父母提供赡养的几率”[注]陈皆明:《投资与赡养——关于城市居民代际交换的因果分析,《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这说明家庭成员以经济理性和交换思维来处理赡养问题,这与费孝通先生所讲的传统社会中家庭养老模式——抚育—赡养的反馈模式相比已有很大的变化[注]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3期。。赡养模式从反馈型向交换型的转变从侧面反映了家庭成员处理人际关系和办理具体事务的利益化倾向,即利益成为家庭成员行动的依据,人情和伦理因素等退居其次。所以市场化进程带来的经济理性不仅冲击着公“理”,而且使“理”朝向利益化方向发展。
(三)家庭结构转型与“理”的个体化兴起
传统社会形成了以父权制为制度基础、以孝道为规范内容、以长幼尊卑为规范秩序的家庭关系结构,父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主轴,父辈在家庭关系中享有尊位并处于家庭权力格局的核心地位,从而形成了以父辈为核心的家庭权力格局,这种家庭关系结构和权力格局产生了以父辈为核心的单中心的“理”的阐释模式,保证了“理”的唯一性和权威性,并决定了“理”的性质,即公共性。随着家庭关系结构从父子轴心向夫妻轴心转变和家庭关系重心下移[注]唐灿:《转型社会中的家庭与性别研究:理论与经验》,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页。,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和核心化,家庭权力格局从以父权为核心的单中心格局转向了权力分散的多中心格局,从而使个体从家庭结构和家庭权力格局中脱离出来,原本处于下位的家庭成员不断获得主体性,父辈失去了阐释“理”的结构性地位和优先性,子辈也不再将父辈阐释的“理”视为行动的必要前提,而是转向自我阐释,这产生了多中心的“理”的阐释模式。公“理”的一元化格局让位于私“理”的多元化格局,“理”的公共性不断让位于个体化和私人化。所以家庭关系结构和权力格局的变革带来了家庭成员的个体化,进而为“理”的个体化发展提供了微观结构条件。
四、结论与讨论
“理”作为行动者处理与他者有关的事项或关系的依据和遵循,显示了行动者的价值认知取向和行为合适性评判标准。本文通过对河北省H村的实地调查发现,家庭互动中的“理”运行状态发生了从公共性向私人化的转变。这种转变意味着家庭成员价值认知取向和行为合适性评判标准从共同体主义转向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与传统社会中公“理”的结构性、超越性和权威性相比,当前农村社会的私“理”是个体化和分散化的,具体呈现在“理”阐释权向年轻世代转移并走向个体化,“理”阐释内容的去伦理化并走向利益化,“理”的阐释方式的去人情化并走向戾气化。“理”从公共性向私人化转变在现实层面表现在家庭成员不再将传统社会中具有结构性特征的公“理”视为理所当然,而是根据具体情境建构利己的私“理”。同时,“理”的地位从结构优先转向了行动优先,“理”从对行动者的制约转向了行动者对其能动性地使用,“理”的功能从维护家庭群体秩序转向了实现个人自我利益。需要指出的是,“理”的私人化并不意味着公共性之“理”的完全消失,而是以式微的方式存在。在实际中,公“理”与私“理”存在代际差异,父辈倾向于选择公“理”以证明行动的合理性,而子辈倾向于选择私“理”以支持行动的合理性。“理”的选择之所以出现代际差异,这是由两代人处于不同的经验世界造成的,恰如舒茨所说处于不同经验世界的行动者所动用的“手边知识库”是不同的。[注]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7-279页。在公“理”与私“理”形成的竞争格局中,公“理”不断被私“理”消解且时常处于下风,所以那些坚持公“理”的人有时不得不放弃它并转向私“理”。
“理”的私人化给农村家庭关系带来怎样的影响呢?“理”是以行动者赋予行动的意义为基础的,从深层次上反映了农村家庭日常生活的意义结构。共享的意义结构是保证有序互动和和谐家庭关系的基础。“理”的私人化表明家庭成员共享的意义结构出现了破裂,家庭成员赋予事物的意义呈现多元化,增加了家庭成员之间达成共识的难度,从而为行动分歧化和关系冲突化奠定了意义基础。从意义层面看,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的家庭冲突与传统社会中的家庭冲突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传统社会中家庭日常生活的意义结构是内在统一的,意义是共享的,“理”是公认的,所以家庭冲突是可控的和暂时的;但是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的家庭日常生活的意义结构是破裂的,意义是多元的,“理”是私人化的,所以家庭冲突是常态化的甚至是内卷化的。总体而言,“理”的私人化揭示了农村家庭互动的无序化和成员关系的冲突化,这种无序和冲突是由家庭成员的不能吃亏的自我中心主义的价值认知取向造成的。“理”的私人化表明家庭成员时常以排他的方式建构以己为中心的单向关系。所以建设家庭成员共同认同的“理”是促进家庭关系从单向建构走向双向建构的重要道路,从而奠定家庭关系和谐运行的意义基础。
“理”在实质上反映了家庭成员如何处理公与私、自我和他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传统社会,“理”经过儒家文化的塑造和国家制度的安排表现为公“理”,过分利己的私“理”受到压制,在公“理”的制约下,家庭成员建构了一种自我与他者共存和共享的家庭关系格局。然而,当前农村社会,“理”经过传统的祛魅、经济理性的兴起和家庭结构的转型失去了结构根基走向了私人化,每个家庭成员都可以基于具体的情境和自身利益诉求选择性地阐释利己的“理”,在私“理”的指引下,家庭成员建构了一种自我与他者相互排斥和相互侵犯的家庭关系格局。“理”在传统社会和当前农村社会反映了家庭成员不同的行动逻辑和价值取向,前者偏重于集体主义和家庭至上,而后者偏重于个体主义和利己主义。同时,“理”与人情、面子、“气”等存在内在关联,在实践层面,“理”的变化增加了揭示中国人行动机制的复杂性,“理”的私人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人情、面子和伦理等行动机制也受到理性化和利益化因素的影响,并逐渐打破沟口雄三所讲的“常识性正义衡平感觉”[注][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王亚新译,载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同时,“理”的私人化增加了家庭成员之间行动协调的难度,容易导致家庭成员之间互动从寻“理”向斗“气”转化,从而使家庭关系陷入到常态化冲突和内卷化困境,所以寻找共同认可的公共性之“理”是建设和谐稳定家庭关系的重要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