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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一体推进过程中的难点与风险研究

2019-09-17周亚平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5期
关键词:难点风险

摘 要 “捕诉一体”“捕诉分离”两种办案模式过往均有实践。通常认为,捕诉分离有利内部制约,捕诉一体则是提高效率。两种模式均有不同的时代背景,针对当前职务犯罪侦查转隶后,内部监督制约发生较大变化,捕诉一体更符合如今办案需求。本文针对捕诉一体工作实践,探讨工作中遇到的难点与风险,以期对办案实践中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 捕诉一体 难点 风险

作者简介:周亚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047

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与司法责任制相协调的检察办案组织体系,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于2018年7月起全面整合检察职能,推行“谁批捕、谁起诉”的办案新模式,建立“统一受理、一体承办、全程监督”的检察权运行新格局,完善了司法责任制改革,提高了办案质量效率,提升了检察官素质能力。

一、捕诉一体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难点

1999年, 高检院刑事检察厅分设为审查批捕厅和审查起诉厅 ,至今近二十年的捕诉分离的办案模式,使得捕、诉部门在职能划分、业务要求、工作方式、绩效考核等方面均已形成完善的制度及体系,重新架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新问题。

(一)破除传统办案方式的难度较大

检察官从纯粹的批捕或者公诉工作,转型到捕诉一体,一杆子到底的办案模式是一次较大的职能合并。部分检察官因循守旧,固有思维定式难以转化,既捕又诉的工作节奏,更加考量检察官对工作的统筹安排。如果还仅是案件来一个办一个的方式,就会感觉办案一刻不得停,由于安排不合理,就会导致办案压力非常大。部分检察官患得患失,捕诉一体后,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更具主导作用,但权力和责任并重,对一些存有风险,后续侦查可能补证的案件,就会缺乏担当精神,处理案件畏首畏尾。部分检察官缺乏创新意识,对制约和影响办案效率的研究不够。比如,捕诉一体后,加强引导公安机关捕后侦查,更有利于提高后续起诉效率。如果仅是就案办案,不仅会增加案件流转环节及在手时间,面对大量积压案件,也会产生恐惧办案的心理问题。

(二)理念认同需要在实践中拓展

部分检察官对捕诉一体的理论认同上还存在异议。从监督角度看,认为捕诉分离有利于内部监督制约,而捕诉一体容易导致逮捕条件与判决有罪的条件合二为一,不利于打击犯罪;审查也由两道程序变成一道程序,不利于防止冤假错案。从社会生产的角度看,社会是通过分工合作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分工越细,生产专业化、规模化程度越高,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检察官生產单个环节零件,还是整套设备,哪个效率更高,是否还需要考虑检察院的规模、办理案件数量、人案矛盾等方面进一步去论证。总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比较论证。

(三)两种工作模式不同节奏难以把握

批捕案件只需要把握批捕的法定条件,一般不用去全面研究和把握案件的整体事实、证据问题,法定期限为七天,正常情况批捕暨结案。审查起诉案件,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的程度,期限一个月,如果需要退补、延长,加上开庭,时间更长。笔者2019年1月至6月受理的审查逮捕案件80件、审查起诉案件86件,同时在手在办的审查起诉案件保持在十件以上,平均每两日一个批捕案子。实践中,检察院逮捕案子数量还受侦查机关开展的专项工作的影响,经常会遇到案件聚集现象。由于逮捕案件时效性要求高,起诉案子容易受到搁置,办案节奏把握不好,就会因疏忽造成案件超期或快到期案件仓促处理的情况。

二、捕诉一体运行中存在的风险

检察官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捕诉一体后,检察官主导案件,既要注重打击犯罪,又要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使得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工作也面临了更多风险。

(一)捕诉一体,检察官权力寻租的司法腐败风险性提高

任何权力都有放任使用的本性,尤其是不捕、不诉案件严重影响当事人权利。现阶段,实践中构建“统一受理、一体办案、全程监督”的格局,有效降低了风险,但风险的根源永远存在。

(二)捕诉一体,检察官既捕又诉导致逮捕条件诉讼标准倾向

将逮捕标准提升为起诉标准,客观上会降低逮捕率,导致应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社会危险性增大。实践中部分检察官为降低捕后不诉风险,通过不捕控制起诉,降低了逮捕程序的独立价值,有悖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本意。同时对一些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官为方便起诉,又会滥用逮捕权,来提高办案效率。

(三)捕诉一体,认罪认罚从宽处理适用随意扩大的风险

捕诉一体后,在批捕阶段往往就会注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达到一种多赢局面,但片面追求制度效益,容易诱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轻罚,从而弥补证据上的不足,而不注重其他证据收集,导致后续犯罪嫌疑人翻供后,由于离案发时间较长,取证困难。实践中,捕诉一体后,为提高认罪认罚在案件适用中的比例,对法律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视而不见,直接采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起诉到法院, 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四)捕诉一体,提高了案件错捕之后错诉的风险

捕后不诉、捕后撤案的案件均是检察院重点评查、监督的案件。如果批捕阶段,检察官因证据审查不严或对后续侦查的过于自信,发生错捕的情况,在考核、追责等外部压力下,就可能产生不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对非法证据不予排除等违法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又因为认识错误而认罪,就可能造成错诉的风险。

三、捕诉一体改革以来的运行成效

笔者所在院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近一年,在办案效率、办案质量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案件大幅度下降

捕诉一体后,检察官从审查批捕阶段开始就介入案件,熟悉案情,审查起诉阶段,只需对后续侦查工作中获得的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即可,避免了许多同质化的重复劳动,工作增强了连贯性,缩短了办案时间。笔者所在院于2019年1月至6月期间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办理过一次延长的案件占比21.4%,去年同期(捕诉分离)为53.1%,同比下降56.7%。

(二)需要退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大幅度下降

捕诉分离时,批捕阶段符合法定条件一般予以批捕,但对案件具体的犯罪数额、次数、情节等证据强制要求不高。如果捕后公安侦查不到位,审查起诉环节发现证据缺失,部分案件就需要退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导致部分证据错失最佳取证时机。而捕诉一体后,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就会考虑后续起诉环节,通过制发《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加强捕后“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捕后侦查,补强、完善证据,将起诉的证据标准前移至捕后侦查阶段,从而有效减少审查起诉阶段的退补概率。笔者所在院于2019年1月至6月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办理过一次退查的案件占比14.0%;去年同期(捕诉分离)为38.4%,同比下降61.0%。

(三)捕诉一体的基础上实行案件繁简分流

笔者所在院第一检察部(普通犯罪检察部)根据自身案件量大,以轻微刑事案件为主,人案矛盾突出的问题,试点轻案快办模式,即通过繁简分流提升办案效率。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证据已固定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在捕后七日内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轻案快办组6名检察官(占比35.3%)办理110件(占比66.3%)审查起诉案件,确实达到了简单案子快速办,复杂案子精细办的目的,保证了案件的公正与效率统一。

(四)捕诉一体有效提升检察官办案责任心

在捕诉分离的情况下,出现错案,首先两部门之间推诿,往往以认识分歧不了了之,问责难以到人。例如,某院办理的一起捕后存疑不诉的妨害公务案,侦监部门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批捕后就结案,公诉部门检察官因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两退三延的标准模式,导致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诉决定时,已经羁押近十个月。侦监部门认为,起诉阶段早应变更强制措施,公诉部门认为,案子审查起诉法律程序没有错,互相推诿。捕诉一体后,从批捕到起诉均是同一名检察官负责,直接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决定了移送起诉的事实、证据,是真正的对检察官放权,如果发生错案,责任明确,客观上提高了检察官的责任意识,也会促使检察官主动关注追踪批捕案件的后续侦查情况,从而保证办案质量。

(五)捕诉一体优化了人力资源配置

根据司改要求,虽然85%的人力投入到一线办案,可事实上刑检部门设置较多,造成检力分散,人案矛盾的问题依旧突出。改革前,笔者所在院原侦监部门11名检察官办理全院每年近2000件的批捕案件。捕诉一体后,将侦监科、公诉科、未检科等部门的检察官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整合成立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三个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三部门检察官41名,占比64.0%,分担了全院批捕案件,有效缓解了批捕的工作压力。

(六)捕诉一体提升了检察官的素质能力

原先捕诉两部门各自的专业要求相对不同,捕诉一体后,为适应新的岗位需求,強化了检察官的学习的主动性,提升了检察官队伍的业务水平及办案能力,也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锻造了一支捕诉兼备的刑检队伍。

注释:

史兆琨.最高检恢复重建以来内设机构改革变迁启示录[N].检察日报,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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