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管视角下电子商务法的贯彻落实
2019-09-16孟丹
孟丹
摘 要:《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不但强化了电商主体的责任,同时也对政府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在全面分析电子商务政府监管的特征、政府监管视角下落实电子商务法的意义的基础上,找到政府监管视角下落实电子商务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政府监管 电子商务法 贯彻落实
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立法法律,《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通过宴席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使得我国电子商务由发展告别了“无法可依”的时代。《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不但强化了电商主体的责任,同时也对政府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接受政府和社会的广泛监督。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如何更好的发挥政府监管作用,加强电子商务法的贯彻落实,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电子商务政府监管的特征
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具有系统性、动态性、持续性的特征。一是系统性。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系统性的工程,需要不同的功能模块、不同的部门单位共同发挥作用。在《电子商务法》出台后,要求政府必须树立法治意识,在电子商务监管中应以《电子商务法》为蓝本和遵循。二是动态性。电子商务发展的动态性决定了政府监管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点多、面广”,涉及的内容主体较为复杂。在政府监管中必须关注电子商务发展的时刻变化,加强策略的适应性调整。电子商务政府监管的法治化,应发挥各级部门的合力,加强协同和配合,才能够发挥政府监管的合力。三是持续性。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应结合着其持续性来进行,即将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结合到电子商务的整个过程中,加强不同电子商务主体和不同电子商务层次的衔接。由于电子商务政府监管的不可预见性,因此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让电子商务法落地生根,产生震慑力、影响力和约束力。
二、政府监管视角下落实电子商务法的意义
(一)有助于维护电子商务秩序
根据我国商务部统计数据,截止2018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2.6万亿元,同比增长10.28%。政府监管视角下落实电子商务法,是提高电子商务依法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强电子商务法的落实,可以规范市场秩序,增强电子商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明确电子商务主体责任与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增强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各类管理资源的高效调配。在政府的監督下,能更有效的推进电子商务各方面要素的完善,形成人力、物力、财力的资源有效配置和开发利用,发挥出电子商务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最大的效益。同时,对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监管,还可调动广大网民的积极性,将广大网民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监督者。
(二)有助于推进电子商务依法治理
政府监管视角下落实电子商务法可以加强依法治理进程。通过法律的力量加强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相对于在传统电商监管中的政府行政手段,可以有效的依靠法治制度,利用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加强销售假冒伪劣、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治理,增强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处理的公平性和效率。回顾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立法进程,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部分立法机关和地方政府,为了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和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性法规和文件,在电子商务的监管中行政性较强,而缺少真正的法治化。而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更好的迎合了电子商务无边界的特点,以及市场主体较为分散的特征,使得政府在电子商务发展的监督中,能够更高效力位阶的电商基本法可以遵循,做到有法可依。
(三)有助于保障电商主体权益
商务法的实施使得电商平台的责任得到了落实,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对于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还将被处以最低5万元、最高200万元的罚款。[1]与此同时,《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不但强化了电商主体的责任,还能够通过立法的手段,确保电商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政府加强对电子商务法贯彻落实的监管,不仅能够增强政府监管管理的规范性和约束力,更体现了法律保护权益、维护秩序、规范行为的普适性。
三、政府监管视角下落实电子商务法存在的问题
(一)对监管职责的界定不明确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督突出表现在在立法不完善,当前对《电子商务法》的落实缺少整体统筹。纵观《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看似面面俱到,整体上规定较为笼统、不具体,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仍然较为有限。如: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2]但是对于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尚没有明确,而由于电子商务的范围较广,涉及到商务、物流、网络、文化等多个部门,如何对各部门间的职责界限进行划定,成为当前重要的问题。
(二)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合力不足
《电子商务法》出台后,为了落实该法律,需要政府、电商平台、网民、社会组织等各方主体的配合与联动,才能够实现监管合力,提高监管的效率。但是当前,由于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的监管主体多元化特点突出,电子商务各部门间缺少统一的高度,使得配合不足。现有的电子商务政府监督是一种典型的“后置”型治理方式,出现重叠监管,导致监管成本过高,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现象仍然存在。监管的各部门缺少有效沟通、协调联动机制。这种监管合力的不足,在跨境电子商务政府监管上体现的更加明显,在跨境电商监管中,涉及海关、税收、工商管理、商品检验、金融等各部门,而不同的部门都有不同的监管标准,使得监管难度和配合程度增加。
(三)电子商务政府监管配套制度欠缺
政府依据《电子商务法》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不但需要完全从遵循《电子商务法》出发,更需要《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一系列的配套的制度建设。需要这些配套制度与现行的《电子商务法》相匹配和衔接。但是目前由于《电子商务法》出台的时间较晚,而这些现有的法规,尚没有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而更新。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商务政府监管的效能。
四、政府监管视角下落实电子商务法的措施
(一)明确电子商务监管职责的界定
职责的界定是增强电子商务政府监督和“依法治理”效能的关键。应在法律层面上对电商平台、电商经营者责任主体、监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全面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应明确对电子商务应“由谁监管”、“怎样监管”的问题,使得电子商务政府监督做到有“有法可依”,加强法律约束,综合运用宣传引导、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处罚等手段,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详细阐述违法行为将受到如何制裁,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效力。[3]应对电子商务监督责任划分、主体落实、效力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进行补充和丰富,督促电子商务零散经营者和电商平台经营者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电子商务处理程序制度性保障,建立开放、公平、诚信的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二)形成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执法合力
增强电子商务政府监督的合力。应发挥好电子商务监督商务、物流、网络、文化各部门、各主体、各个责任主体间的联动与合作作用,加强多层次、多领域的合作,共同来进行电子商务政府监督,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监督需要有强有力的牵头部门,统筹协调各个部门在监督中的职能职责。在电子商务政府监督中,应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制定相关制度的同时。更要发挥在电子商务管理中的协调与组织功能,加强组织协调和资源互补、互助,使得电子商务的电子商务政府监督能够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发挥出统一管理、任务指派、监督督办的重要作用,保障监督效果。政府各部门间应形成步调一致、协同统一的决策与部署机制。各个部门间要建立统一的联动机制,打破当前存在的统一的决策与指挥缺失,改进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现象。发挥出各个部门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推动宏观监督与微观管理的结合、境内电商与境外电商监督相结合、内部协同与外部协作相结合,使得电子商务政府监督工作合力的效能得到发挥。充分发挥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及行业协会管理制度,加强行业协会和第三方组织在监管主体中的引入,督促行业组织建立失信企业的惩罚机制,形成政府相关部门、电商平台、电商企业、消费者等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
(三)加强电子商务监管配套制度建设
电子商务政府监督“法制化”消除“行政化”特点。应充分认识到执法权力应“依法、依规”。应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要求,全力做好配套制度建设。通过配套制度的建设,形成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电商政府监督体制。地方政府部门应根据《电子商务法》,及时清理废止不符合电子商务监管工作需要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电子商务监督规范、标准、方案等。[4]在规范、标准、方案中应尽量避免出现含糊不清的词语,要确定具体的内容,使其能够不折不扣的真正得到执行,构建规范性、统一性和有效性的电子商务政府监督体系,全面推进电子商务政府监督的法制化进程。及时对现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规章文件,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进行修订,实现法律和制度的有效衔接,有效的增强电子商务监督立法立规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的信息公开,对电子商务的监督信息,政府部门应及时做好信息的发布,保障广大责任主体的知情权。
总之,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具有系统性、动态性、持续性的特征。政府監管视角下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助于维护电子商务秩序、有助于推进电子商务依法治理、有助于保障电商主体权益。对监管职责的界定不明确、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合力不足、电子商务政府监管配套制度欠缺是当前政府监管视角下落实电子商务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只有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监管职责的界定、形成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执法合力、加强电子商务监管配套制度建设,才能够增强政府监管视角下电子商务法的贯彻落实效果。
参考文献
[1] 吕来明.我国电子商务法确立的协同治理模式解析[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9,315(01):15-19.
[2] 李振利,李毅.数字市场中平台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研究——以我国颁布的《电子商务法》为背景[J].河北法学,2019,37(03):92-110.
[3] 王博勋.电子商务立法:规范秩序,推动创新[J].中国人大,2017(2):28-29.
[4] 薛军.加强电子商务法立法,规范电子商务秩序[J].中国人大,2017(2):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