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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园中园模式探讨

2019-09-10龙涛

商讯·公司金融 2019年28期
关键词:开发模式

摘要:我国开发区发展迅速,规模越来越大,但开发区在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发展瓶颈,园区产业发展存在着聚集能力不强、招商难等问题。如何让产业园区成为企业集中、产业聚集、资源集约的重要载体,带动区域整体实力的提升?这就需要创新园区发展模式,实现产业聚集化发展,开发区“园中园”模式可以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之一。

关键词:园中园:开发:模式

一、园中园模式

“园中园”模式,即在已经建成的开发区内再建造一座微型专业园,为人驻企业“量身定制”研发、生产、办公场所,可以克服企业自行拿地、建设带来的分散经营精力和开发建设周期过长等问题。同时,也可以避免企业拿地后“圈而不建”的现象,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在招商方面,可以促进产业抱团发展,统一招商,提升产业集聚度。但是,“园中园”模式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盲目建设、企业入驻率低、入驻企业参差不齐等问题。

二、园中园模式的优势

(一)统一开发,提升土地利用率

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难免遇到征地难、扩能难等瓶颈,由于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开发区管委会或平台公司难以为单个中小企业零散供地。开发区通过建设园中园,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在不单独供地的情况下也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统一的生产、办公场所,极大地促进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提升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另一方面,企业可以联合拿地进行统一建设。按照传统的土地出让模式,企业拿地建设时需对用地边界进行退让,联合拿地后,各单位之间无须进行用地边界退让,仅需进行建筑之间退让。园区按照一个项目进行整体设计,统一建设相关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实现功能共享,也大降低了建设成本,大大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同时,由于园中园实行的是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模式,可以有效减少企业拿地后“圈而不建、圈而慢建、圈多建少”等问题。

(二)统一招商,促进产业集聚

园中园的集聚和专业化特色对企业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一般情况下,园中园有专门的管理公司作为园中园运营管理主体单位,具体负责招商引资和开展园区运营日常管理工作。“园中园”模式改变了传统的“一对一”招商模式,而是按行业招商,由引进的龙头企业自建,龙头企业再根据产业需求择企入园,形成产业上下游关系,促进产业抱团发展,达成“招一个、引一串、带一片”的实效,提升了招商效率,同时使产业集聚发展。

园中园是开发区产业集聚的承载体,是产业链延伸的高地,可以发挥地区资源禀赋的比较优势,以主导产业为核心,延伸完善产业链,集聚优势产业内的专业化企业,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和功能布局,形成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专业化产业集聚区。同时,园中园中的企业抱团发展,可以抢占市场先机,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加速产业聚集。

(三)统一基础设施,共享公共资源

“园中园”建设运营模式,不仅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打造专业园区推动产业集聚,还帮助企业解决自我配套服务能力不足等共性问题。园中园对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配套,改变了各企业各自为政的发展模式。

园中园打破了综合性开发区分散的布局模式,更好地实现资源共享。园区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园区内水、电、路、污水处理等公共建设共建共享,极大地节约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由于园中园内的企业较为集中,可以配套建设统一的标准化停车场、集体餐厅、公寓式职工宿舍楼,统一建设会客中心、展览中心、警备保安中心,各企业共享公共资源和设施。

(四)统一管理平台,提升运行效率

企业通过拿地、自建厂房方式入驻开发区,需要经过诸多流程。首先要进行招拍挂程序“拿地”,然后再自己去建厂房。但相当一部分企业不仅不精通于土木工程建设,更不了解规划及申报程序,在开发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很多困难,造成效率低下、分散经营精力、开发建设周期过长、遗失市场先机等问题。

然而,企业入驻园中园就可以省去诸多烦琐的程序,同时可以享受园中园统一管理平台上的多种服务。园中园可以根据园区的实际情况,帮助入驻企业在园区内直接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可以聘请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家常驻园区,为人驻企业提供商标、专利、著作权的相关代理服务,帮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体制:还可为人驻企业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与银行合作为人驻企业提供专项定制贷款服务等。这些都为企业减轻了建设和管理的负担,极大地提升了企业的运行效率。

三、园中园模式的弊端与对策建议

“园中园”建设运营模式虽然有诸多优点,但在为企业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如果盲目建设,监管不力,同样会带来许多问题。

(一)盲目建设易导致企业入驻率低,需加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园中园”建设运营模式有诸多优点并不意味着开发区都要加强园中园建设,如果缺少前期的市场研究和可行性分析,盲目建设只能导致企业入驻率低、产业混乱,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所以,园中园的建设需要经过多方论证,开发区管委会或平台公司在出让土地给园中园建设单位时,要严格把控其对市场动向的研究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对其预期招商企业和企业入驻意向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要求开发公司“先招商、再出让”,对其建成后的招商情况进行严格的规定,对平台公司的招商水平进行严格的审查。

(二)把控不严易导致企业参差不齐,需制定企业准入标准

开发区管委会或平台公司难以对入驻园中园的企业进行严格的把控,建设单位如果片面追求租金而对入驻企业把控不严,容易导致入驻企业效益低、产业门类不符合产业导向等问题。入驻企业参差不齐,与利用“园中园”模式促进产业集聚的初衷背道而驰。更为严重的是,引进企业可能并不是工业类或研发类企业,这样间接改变了土地原有的属性。

建议开发区管委会或平台公司加强对园中园内企业全程把控。在土地出让给园中园建设单位时,对其建成后入驻企业的产业门类、投入产出水平进行严格的规定;园中园平台公司有自主招商权,但招进来的企业必须向开发区管委会或平台公司报备:開发区管委会或平台公司加强对园中园企业的检查,发现未报备且不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责令园中园管理公司整改并给予相应处罚。

(三)监管不力易导致层层转租现象,需出台备案与监察制度

随着传统住宅与商业地产整体存量过剩、市场竞争激烈,产业地产以其低风险、高回报的特点逐渐受到青睐,一跃成为近些年来房地产投资热点。由于园中园中入驻的大多是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差,受租金影响大,流动性强,监管难度大,产业用地转租现象更加严重。

第一种情况是企业经营不善或搬迁,将原来的场地转租给其他企业:另一种情况可能是某些企业纯粹以做“二房东”赚取租金为目的,从园中园平台公司租赁场地后,再加价投入租赁市场赚钱。“二房东”的存在会扰乱市场秩序,容易导致租用空间人为隔断、公摊面积隐性变大、实际租金变相提高、以短租形式不断涨租、提高水电价格及管理费等现象。更为严重的是,从“二房东”那里获得用地的企业往往是不符合产业导向、效益差的企业,会严重影响产业园区的发展。

开发区管委会和园中园管理公司应加强监管,严控工业用房转租行为,坚持既有产权属性,防范非园区主导产业企业进入,随意更改项目用途。一方面,推行产业用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在租赁合同中规定企业不得对已租赁的用地转租,不再经营的企业应主动向园中园管理公司退租,由园中园管理公司收回另行招商。另一方面,开发区管委会和园中园管理公司加强现场核查,对违规对外转租企业采取中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用地等措施。

作者简介:

龙涛,研究员,礼森(中国)产业园区智库,研究方向:产业规划与园区发展、旅游规划与开发,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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