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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产生及完善

2019-09-10周荣吕昕昱刘静慈

青年生活 2019年29期
关键词:完善措施成因

周荣 吕昕昱 刘静慈

摘要:我国是人口大国,事实婚姻在婚姻家庭中占据的数量较多。事实婚姻的存在不仅有其必然性,而且它的存在还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秩序。如何完善我国事实婚姻制度成为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现就事实婚姻的概念、成因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事实婚姻制度应采取的措施,从而促进人们的婚姻家庭幸福,保证国家的和谐和稳定,推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关键词:事实婚姻 成因 完善措施

一、事实婚姻概述

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学理上对其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说认为,具备婚姻的意思、有同居事实、存在公示的两性结合就构成事实婚姻;狭义说则认为,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中国政法大学的金眉教授认为,有关事实婚姻的定义应当只涉及对婚姻事实是否存在的认定,并不涉及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其核心是要将事实婚姻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区分,即从婚姻的成立要件去界定事实婚姻。

二、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

我国现阶段事实婚姻仍广泛、大量的存在。今年4月,全国妇联就如何修改《婚姻法》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民众意愿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已婚而未办理登记的人占成年人总数的4. 2%,占已 婚者的4.6%, 而在农村,这种情况占到成年人总数的6.9%,占农村已婚者的7.5%。11%的人至今认为结婚没有必要登记,城市居民认为结婚不必登记的占6.1%,农村则高达15.9 %

(二)事实婚姻的影响

对于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来说,一旦夫妻双方情感不和产生矛盾,经济财产冲突必会随之而来,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远弱于法律婚姻,所以纠纷的产生必会使一方的权益受损亦或两败俱伤。如果育有子女,子女的身心利益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一般保护。

(三)事实婚姻的产生和存在原因

1,传统聘娶婚观念的传承。我国古代的礼法明文规定:“六礼备者,谓之聘,六礼不备者,谓之奔”,而“聘者为妻,奔则为妾”;国民党民法亲属编规定“结婚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方能认为合法成立,否则纵已同居,仍不发生婚姻效力”。我国民主革命时期规定“凡男女实行同居者,不论登记与否均已结婚论”“只要事实上夫妻关系存在着,并不因其未履行规定手续而无效”。婚姻法具有习俗性,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实行仪式婚,举行婚礼是民间的传统,已为广大百姓所接受。

2,法制观念淡薄 。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我国曾经一律不再保护,但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依然我行我素。因为婚姻法是私法,它不像刑法那样具有国家强制力,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则并不会受到制裁。由于当事人没有意识到婚姻法的权威性,加之自身素养有待提高,在违法边缘试探已是常态。

3,婚姻登记程序的任意繁琐。有些地区婚姻登记机关附加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群众觉得登记结婚太贵,干脆结婚不登记。在广东,有关部门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的情况比较普遍,多的合起来达34项,费用近千元。

4,法制不完善、不配套、不协调。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不完善,导致婚姻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之间不配套、不协调;对事实婚姻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特别是有些农村结婚不登记照样分配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照样能得到生育指标,使群众认为结婚登不登记一个样。

三、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加大对婚姻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婚姻登记机关负有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的职责。婚姻登记机关应定期在城镇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只有人们树立正确的法制意识,积极践行守法行为,才会从根本上改善事实婚姻的现状。

(二)建立婚姻监督、检查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部分先富起来的所谓土豪“包二奶”、纳妾等现象比比皆是,屡见不鲜,这种现象的出现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也不利于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因此,我国《婚姻法》要严惩此现象的发生,加大监管力度,从而稳定家庭和社会的安定。由民政部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对各辖区的事实婚姻进行经常性的,积极主动的监督检查。对事实婚姻应当分别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处以罚款,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婚前教育。

婚姻管理机关应将婚前教育纳入其工作范围。通过婚前教育,可以帮助未婚者树立正确的婚姻恋爱观,了解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重要性及其法律后果,了解事实婚姻的危害和法律后果。自觉慎重地履行登记手续。通过婚前教育,还可以使当事人在婚前就正确地了解自己在婚后所应承担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认真冷静地考虑自己的婚姻大事,增强对婚姻的责任。

(四)实行婚姻登记和仪式相结合制度。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的目标之一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建设法 治国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全方位的共同努力,而最基础、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就是婚姻家庭关系,它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们的家庭幸福。

总结,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远,坚持贯彻以人为本,德法结合的方式来增强人们的法制意识是当下的必然选择。相关制度的完善更是需要立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我国的婚姻制度在社会中的运行才会更加畅行无阻,更加贴合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只有在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和家庭后,人们才会不遗余力的去建设社会主义,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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