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同居的权利与义务的思考
2019-09-10吕昕昱周荣刘静慈
吕昕昱 周荣 刘静慈
摘要: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每个家庭都幸福美满,每对夫妻都相敬如宾,在同一屋檐下生活的两口子往往会遇到许多问题,如比较奇葩的“空床费事件”和令人发指的婚内强奸,这些问题无疑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都是非常严重的,而这些问题都指向了某项规定——夫妻同居的权利与义务,而目前我国没有对夫妻同居的权利义务进行立法。本文对夫妻同居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含义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并结合国外相关立法对国内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同居权利与义务;空床费;婚内强奸;立法建议
空床费事件引人注目: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因被告常夜不归宿,双方约定,若被告在零点到早上七点不在家,那么被告向原告支付每小时一百元的“空床费”。双方感情破裂后,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被告赔偿“空床费”四千元。一审法院将“空床费”视为精神损害赔偿,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一、同居的概念
要想弄清楚上述问题,要先弄明白同居是什么,夫妻同居和一般同居有什么不同。
通常意义上的同居,是指两个相爱的人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间一方可以随时提出分手终止关系。同居有很多种类型,未婚同居、合法同居等等。
二、夫妻同居的权利与义务
正如上文所述,夫妻间的同居是法律所规定的,是婚姻自然属性的必然要求,那么夫妻双方都应享有要求对方同居的权利,以及履行满足对方要求同居的义务。这是社会伦理所认同的,也是人们所需要的权利与义务。
那么夫妻间同居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在哪些方面?我认为,首先,夫妻同居义务应要求夫妻在同一住所地共同生活。若夫妻不在同一地生活,那么同居就无从谈起。其次,夫妻同居义务应要求夫妻间进行性生活。性生活是夫妻之间不得不谈的一门话题,属于夫妻生活的“必修课”,人们通常当爱情发展到一定地步才会同意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因此,性生活是夫妻表达爱意的重要方式。夫妻的性生活质量影响着夫妻的日常工作与学习。
三、引起的问题
当夫妻一方行使权利时,另一方必然成为履行义务的一方,但我们仔细想来,会发现其中有许多问题。权利人要求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意志做出相应的行为,不管该行为是否合适,是否与义务人的意志相违背,是否对义务人产生不利的后果,只要权利人主观上存在恶意,那么权利人就可以为所欲为。试想一下,当妻子身体不适时或怀孕期间,丈夫要求行使同居权中的性行为,即使丈夫主观上没有恶意,不是故意趁妻子不适或特殊情况而要求,但要妻子履行同居义务对妻子来说是痛苦的,是不公平的,没有任何一项权利是建立在义务人痛苦之上的。当同居权被滥用时,一个家庭也就濒临崩溃了。
四、夫妻同居权利与义务立法意义
通过上述问题我们可以意识到夫妻同居权利义务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容易操作,我们缺少一个明确的,强制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还没有对夫妻同居权利与义务进行规定,导致现实中许多问题解决遇到困难,因此对同居权利与义务进行立法是当前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完善做出贡献。
对同居权利与义务进行立法有重大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家庭团结与社会和谐
当夫妻明白自己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以及违反同居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时,就会老实许多。减少了婚外情、包二奶等现象,从而降低离婚率。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固,对我国一夫一妻制也起到一种支持作用。
(二)使解决同居带来的问题有法可依
空床费事件、婚内强奸、家庭暴力等与夫妻同居权利与义务密切相关问题在立法之后便有的解决的依据。受害者可以根据法律拒绝履行滥用同居权利者要求的同居义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可以根据法条来进行判决了,不再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三)完善我国法律体系,配合其他法律制度的实施
我国诉讼离婚的判决标准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才可判决离婚。《婚姻法》中规定,“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但此处没有明确说明分居的具体情形,怎么样才算分居,因分居与同居有着相对性,因此,当对同居做出明确规定时,分居也就可以被认识了。
五、夫妻同居权利与义务立法建议
有关同居权利与义务的立法,我们大可以借鉴外国相对成熟的立法,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规定:“婚姻系就终身而缔结的。配偶双方互相有义务进行婚姻上的同居;配偶双方互相为对方负担责任。配偶另一方所提出的建立同居关系的要求表明系滥用其权利,或婚姻已破裂的,配偶一方没有义务满足该要求”。《日本民法典》(1947年修订)第752条规定:“夫妻须同居,相互协力,相互扶助”。
六、总结
夫妻同居权利与义务应当被公众所熟知,人们应当意识到作为夫妻必须履行的同居义务,不要再让自己的另一半在寂寞的夜里独守空房。夫妻同居权利与义务对家庭对社会都是十分必要的存在。建立健全夫妻同居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立法,有利于夫妻间人身权利的保护,同时也使得婚姻家庭法的体系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扬大文,龙翼飞.婚姻家庭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110-111.
[2]李海昕. 夫妻“空床费”纠纷简析——民法法理与法的功能[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7(03):54-56.
[3]杨培.论夫妻同居义务——空床费事件引发的思考[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06):73-75.
[4]綦忠范.婚内同居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8:11.
[5]黄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02(02):55-57.
[6]杨群群.夫妻同居的权利与义务[J].法制博览,2018(03):217.
[7]田昕灵.夫妻同居义务法律规制研究 [J].法制博览,2016(16):64-65.
[8]毛义莎.关于夫妻同居权有关问题的思考[J].天府新论,2005(S2):195-196.
[9]漆建华.论夫妻同居权的确立及内容[D].华中科技大学,2011:23.
[10]段树谨.论夫妻同居义务[D].河南大学,2011:56.
[11]陈新生.论同居权[D].华东政法学院,2004:41.
[12]王勤芳.論夫妻同居的义务[J].兰州学刊,2007(11):35-36.
[13]支兴. 浅析夫妻之间的同居权[J].商品与质量,2012(S3):84-86.
[14]林雅.论我国婚内同居制度的构建[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Z1):117-118.
[15]路兴.对夫妻同居义务的立法探讨[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02):26-27.
[16]程宗樟.关于夫妻同居义务的立法思考[J].湘潭工学院学报,2000(02):6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