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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交互关系研究

2019-09-10韩杰

锦绣·下旬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法

韩杰

摘 要:刑事诉讼法是在法律机构、诉讼人、监察机构的共同作用下,对违法行为进行揭露并做出相应的处罚,刑法则是针对刑事责任、刑罚等确立的。文章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职能效用进行论述,并通过建构性、职能性对两者之间的交互关系进行研究。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法;交互关系

引言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作为我国法律的施行基准,在明文条例的规定下,可对人身财产、刑事纠纷案件等,进行公平性裁决,以体现出法律的制度性与公允性,以对群众的社会行为进行约束。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在法律条例中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两者在针对特殊案件处理时,又可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以保证法律案件处理的精准性。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职能论述

(一)刑事诉讼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当事人、诉讼人通过公、检、法等机构,对犯罪行为进行披露,以保证自身的权益不受到损害,其职能范围是负责诉讼事务、原则制度、职权联系、权利义务等。在刑事诉讼法的制度基准下,可为公民提供人权保障、民主保障、财产保障等,在严格的社和环节下,使诉讼事务做到有法可依,通过结果的核定,可为刑法的实行提供便利条件。在刑事诉讼法的多维度调查下,可精准查证不法分子的犯罪事实,同时可对其他未犯罪成员进行权益保护,通过法律的公允性,使社会秩序可稳态发展。

(二)刑法

刑法作为我国刑事责任、刑罚等判定基准,其通过严格的法律明文,为各阶层人民提供权益保障,其通过国家掌权机构以人民的利益为基础,制定的规定型措施,针对犯罪行为进行制度惩罚。当前我国刑法可分为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特殊刑法、普通刑法等。广义刑法涉及内容是与刑事法律内容相关联的措施制度;狭义刑法即为法典;特殊刑法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只可满足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人物等,才可生效;普通刑法则被定义为拥有一定法律效益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交互因素分析

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程序型法律,其注重审判过程以及诉讼权利等,刑法则是一种实体型法律,其依据刑法条例对犯罪行为进行确定。因此在对刑事案件定责时,两者应同时起到职能作用,以保证法律施行的合理性。当前法律在执行相应条例义务时,形式诉讼法与刑法之间存在界限问题,在部分条例处具有一定的模糊定义,同时在针对事实案件进行处理时,其部分关联性问题将对法律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保证两者职能的合理性可对其交互作用及影响因素为出发点,对两者间的关系进行研究,以保证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间可进行相互制约。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交互关系研究

(一)建构性交互作用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程序与实体之间存在密切关系,进而促使两者进行相互制约、引导、塑造等。首先,在制约方面,刑法在实行过程中,需以刑事诉讼法为基础,在法律程序的执行下,为刑法提供事实依据,以保证刑法判决的合理性,此种执法职能体现出刑事诉讼法对刑法的制约效果。例如,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判定时,刑事诉讼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訴讼程序、辩护人、证据等方面的确认,然后由刑法对证据、人物等进行最终判罚。刑事诉讼法中犯罪证据等,将由刑法对其进行二次核对与证明,进而促进刑事诉讼法体制的形成。其次,在引导方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处理时,由于刑事诉讼法、刑法在部分条例处,具有相同的效用,以宏观角度看,刑事诉讼法在执行过程中,可有效缩减审查范围,其可作为刑法条例执行的先决条件,并对刑法的适用范围起到一致作用。而当以刑法为主体时,其主要是对刑事诉讼法的运行程序进行制约,通过犯罪行为及动机等进行主管引导,为刑事诉讼法的判决提供方向依据。最后,在塑造方面,两者在对行为判定时,起到互相辅助的作用,可将整体审判过程看成一个整体,两者法律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在施行具体职能时,可进行相互塑造,以保证法律判决的完整性。刑事诉讼法作为刑法施行的重要前提,其对刑法的塑造可表现为制度层面和犯罪体系构成层面。同时刑法对不法行为判定时,其审判结果将对刑事诉讼法的建构体系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职能性交互作用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在行使职能时,在程序与实体的相互影响下,可实现相互保障、补充、合理化等,以此对犯罪行为进行多角度把控。第一,在相互保障层面,刑法在执行过程前,应对刑事诉讼法机构进行核验,保证机构工作的制度性和规范性,进而使法律判决具有公允性。同时对于刑事诉讼法条例相符合的证据、行为、人物等,刑法可对其进行措施保护,保证审判期间内的自由活动。刑事诉讼法可对权利执行机构进行监控,防止案件调查过程中出现不公平现象,为刑法提供证据保障。同时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刑法在执行职能时,刑事诉讼法可提供依据等。第二,相互补充层面,两者在对案件受理和处理过程中,其具有相同的职能目标,同时可依据案件的复杂情况进行体制融合,以完善案件审核的流程。刑事诉讼法可对刑法中存在的不足进行补充,并可对预期型犯罪行为施行部分职能,以提升刑法制度的监管范围,刑法在对案件主体调查、案件时间维度辨认时,需通过刑事诉讼法来行使相应的职能。第三,在合理化方面,两者法律相互依存,通过协调式案件调查,可体现出两者法律体系交融的合理性。在刑事诉讼法中法律依据、诉讼行为、案件审核流程等,如存在不符合法律原则规定的行为,刑法可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限定,以保证法律制度施行的合理性。

结语

综上所述,文章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职能进行概述,从建构性与职能性两方面阐述刑事诉讼法、刑法之间的交互关系。刑事诉讼法可为刑法提供证据支持,刑法也可拓展刑事诉讼法的监察范围,以保障法律案件双方的权益,进而为案件主审人提供决策信息,使法律判决结果更具规范化。期待在未来的发展中,两者法律条例可积极吸取社会现象,将实践化体系与法律体系相融合,以提升法律的执行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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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熊建明.对刑法典里“适用本法”与刑事“管辖权”的重新审视[J].法治研究,2018(02):6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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