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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2019-09-10李红娟

产权导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知情权股东利益

李红娟

[内容摘要]

在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过程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有可能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中小股东,只有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才能消除各类所有制资本参与混改的顾虑,增强其改革的决心。本文从中小股东权益相关基本概念入手,进行了理论分析与论证,研究了侵权的常见类型及特征,分析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根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

中小股东 权益侵权 权益保护 对策建议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不仅关系到中小股东自身的投资收益,也关系到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更关系到企业筹集资金能否正常运作。在我国因中小股东对公司持有股份数量较少,对公司的控制力和支配力与大股东差别较大,由此会产生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中小股东由于地位、控制力、影响力有限,往往在这种冲突中处于劣势地位,大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侵权问题已成为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在国家大力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完善国有企业治理体制机制的背景下,研究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剖析中小股东权益侵权和保护典型案例,对于保护企业产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及效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中小股东权益主要表现形式

1.1  获取公司利益的收益权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东作为投资人,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后,依据自己的出资享有分取红利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剥夺股东的这项权利。根据《公司法》的一般原则,股东分取红利的比例应当与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一致,也就是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所谓实缴的出资比例,是指按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占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在允许股东分期缴纳的情况下,规定股东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原则,有助于明晰股东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是为了维持现有公司的股权组成结构,维护现有股东的利益。

1.2  参与股东会决策的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又称为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议案的内容主要涉及公司的一些重要事项的决定,例如,经营方向、投融资计划、高管任免等。作为一种固有权、共益权,股东表决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是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核心权利。只有通过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才有可能将股东个人意志拟制为公司意志,并借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实现其出资资本化收益。行使表决权不仅是使自己的意志上升成为公司意志的途径,更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表现。表决权数是按照股份数来计算,也就是话语权是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的多少密切相关的。对于一般的决定过半表决,而对于诸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等表决需要2/3以上方能通过。公司股东表决权是基本权利,一般实行一股一票原则。除非股东依据法律规定持有的股份为无表决权股或者限制表决权股,否则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1.3  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规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需要以书面方式提出请求,公司有正当理由可以拒绝,并书面答复。第97条规定明确指出股东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资料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并且第117条、第151条相关规定也都为股东知情权提供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总的说来,股东知情权主要包括查阅权、询问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几个方面。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及时、全面、准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便于股东对公司的监督和作出正确的决策,也便于股东对自身合法股东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在公司股权结构异常,中小股东权益面临侵害的情况下,知情权是股东及时保护自身权益的前提条件。

1.4  股东提案权

提案权是股东行使其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股东决策权中的基本权利。《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此项规定允许中小股东联合起来通过共同提交提案来参会行使自己的权利,對防止经营者对公司过度控制有着重要的遏制作用。《公司法》赋予公司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权,小股东通过股东提案权的行使,能够在股东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向大股东和董事会提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意见,协调与大股东或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大股东或者经营者控制股东会,实现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1.5  股东质询权

《公司法》第98条、第15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除了可以通过参与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外,还可以通过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来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促使经营管理者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从而维护股东的权益[1]。股东质询权,又称股东提问权,是指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过程中,股东有权就相关事项向董事、经理等经营者提出询问,被询问者对此质询负有说明之义务。股东质询权的确立,是股东知情权得以落实的前提和基础,是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质询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该权利不问股东的持股份额多寡,仅持有一股的股东也可行使该权利,但这也恰恰容易造成股东滥用质询权,诸如股东质询过于频繁、随意,这将会极大损害股东大会的效率乃至阻碍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

1.6  中小股东诉讼权

股东的诉讼权既是股东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股东权有效行使的保证和股东权受到损害时的救济措施。股东的诉讼权分为直接诉讼提起权和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当股东的个人利益受到公司侵害时,股东可以作为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股东间接诉讼,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特别是受到公司董事、经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的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提起诉讼、行使诉权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经营者不行使诉权,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中小股东有权通过诉讼捍卫公司和自己的权益。股东诉讼制度最大的价值在于可以通过诉权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增强了中小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和信心,对于违规侵犯公司利益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产生威慑。

2  中小股东权益侵权类型分析

2.1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维持公司治理结构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制度,在公司法的地位无可动摇。伴随股东大会机制的产生和发展,资本多数决原则逐步成为各国公司法普遍承认的股东大会运营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刺激股东的投资积极性,明确大股东的义务,降低大股东的风险,平衡股东间的矛盾冲突,保障公司的决策效率等方面,均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公司法》在很多方面还不尽完善,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认识不够全面和具体,资本多数决滥用的现象突出。现实生活中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情况屡见不鲜,他们为谋求私人利益,违背诚信义务,滥用表决权控制、操纵公司,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资本多数决原则本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制度性缺陷。

2.2  不合理分配利益

利润分配的过程和结果是关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可以得到保护,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企业利润分配的主体一般有国家、投资者、企业和企业内部职工;利润分配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确认利润分配的时间是利润分配义务发生的时间和企业作出决定向内或向外分配利润的时间。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形态多样,所以小股东可能会基于更多的原因遭受到利润分配的压制,而公开股份市场的缺乏以及投资转让的限制又可能致使被压制利润分配的股东受到严重的损害。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中小股东和大股东同样都是企业的衣食父母,是他们支撑着企业的发展。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陷于困境甚至亏损时,并不是只有大股东分担着上市公司的风险,广大中小股东也责无旁贷地分担着风险。同样地,当上市公司取得效益时,理应让中小投资者也能够分享到成功的喜悦。但是,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在大股东的操控下,往往忽视小股东,使他们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害,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他们的投资热情。

2.3  违法关联交易吞并公司资产

国外公司法中并无“关联交易”这一法律概念,而是用“关联公司关系”、“基本自我交易”等概念来表述同样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讲,关联交易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交易类型,本身是中性的,不完全绝对存有利弊之分,因为关联各方表面上是民法意义上的完全独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关联交易常常伴随相关公司利益的不平等调整,往往是关联的一方利用其股权控制、人事安排等制度安排实际控制了交易的另一方,从而实质性地控制了交易的进行。目前,关联交易已经成为公司操纵,侵害中小股东利润的最便捷的手段之一。关联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是指不公正、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或称之为“非公允关联交易”)条件下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向关联方出售商品,以高与市场价格方式向关联方收购商品等等不同形式。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进行关联交易、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却没有规定处罚措施,这就使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人员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铤而走险,进行内幕交易。

2.4  侵犯中小股东知情权

近年来,我国股东知情权纠纷不断增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有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通常表现为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或执行事务的股东侵犯非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的知情权,并使其收益权被全部或部分剥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常表现为操纵董事会的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知情权,小股东常常被架空。在上市公司中,通常表現为大股东操纵董事会提交虚假的财务报告和经营信息,侵犯社会股东的知情权,使其无法获取投资利益,甚至被欺诈。与股东知情权纠纷一起增多的是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件的增多和类型多样化。唯有赋予股东知情权,才能使得股东有效地行使其监督权,从而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以及股东自身投资权益。

2.5  大股东违规担保

担保,作为上市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是社会正常的经济现象。由于我国一股独大和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缺陷,控股大股东往往利用其控股权,在资金募集和运用、信贷担保中以牺牲上市公司的正当利益为代价来为自己谋取私利。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难治理的深层次原因,其实来自上市公司治理——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都具有控制权,监事会、独立董事等权力制衡机制又形同虚设,控制人由此可以为所欲为以上市公司名义为自己及其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侵吞损害中小股东利益[2]。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往往发生在有关联的企业或有潜在关联的企业之间。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主要形态不外乎三种,一是关联的公司互相担保;二是潜在关联的公司互相担保;三是无关联关系公司的连环担保。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前都存在担保的行为,这些担保可能是违规担保,也可能不是。

3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对策及建议

3.1  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及配套制度

完善立法对中小股东的监督权、否决权、制衡权的保障,提高中小投资者话语权。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并加快制定企业境外投资法律,从总体上指导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使我国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进一步完善国有股减持立法,规范国有股减持的方式、程序与要求。在《证券法》中规定,建立“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赔付基金”,以避免在投资者诉讼、行政和解后,因被告无财产执行或无法执行而出现“司法白条”的情况。建立上市公司董高监责任人为主体的投资者保护责任保险制度,令各类保险机构参与到对证券市场侵权行为人及侵權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中。

3.2  完善中小股东知情权和质询权行使机制

建立有效和规范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中小投资者获取信息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规范和约束大股东的减持行为。引导和规定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均衡强制性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共同发展,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通过制度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和可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股东对其所持有的股份的知情时间限制以此维护和扩大中小股东对企业信息的知情权。与此同时,建立规范的制度限制中小股东滥用知情权,减少给公司正常经营和信息安全造成损害,适当限制中小股东对涉及商业秘密信息的知情权的行使,明确告知其限制的理由。明确中小股东行使质询权的途径、范围、权利和义务,细化公司质询权行使的具体操作方式和措施,赋予中小股东正当行使质询权的权利和程序,以及免除其正当行权的法律追责和经济负担。

3.3  健全中小股东诉讼制度

降低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或者取消关于持股比例的规定,对于侵害公司利益,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所有股东均有权提起诉讼。建立健全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费用制度的相关规定。诉讼费用制度的设立有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的作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费由最终败诉的一方来承担,但仍需由原告预交,同时原告也需承担相应的律师费,申请执行费用等,而股东派生诉讼具有相当大的特殊性,股东是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可以预见,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费数额较大,这些因素必然会对中小股东是否提起派生诉讼产生较大的影响,从而打消诉讼的积极性,不利于诉讼的提起。对此,可以考虑引入诉讼费用补偿制度,即当股东派生诉讼获胜给公司带来利益时,原告股东可以从公司利益中获得一笔合理费用的补偿,也包括律师费。我国《公司法》也应当增加类似的规定,补偿股东所支出的部分诉讼费用,激励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切实保障自身利益,有效维护公司的健康快速发展。

3.4  完善临时召开股东大会提案权实现机制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利边界划分及分工协作安排,构成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石。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后续信息披露等行为能否规范有效地开展,检验着公司的治理水平。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个人投资者居多,股权分散、股东人数多、人均持股数量少,导致公开征集股份时涉及公众人数众多,召集大会流程复杂、手续繁琐。按照现行的上市公司管理制度规定,股东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而股份的征集需要每位股东的书面授权,征集难度非常大。因为授权手续过于繁琐,办理起来不方便的因素,导致相当一部分的小股东最终选择放弃维权。建议交易所提供股份征集平台,建立“互联网投票系统”身份认证的股东发起股份征集事项,达到一定条件时,上市公司须对征集事项发布公告,其它股东以网络投票的方式参与股份征集。待征集到所需股份后,则可正式向上市公司提起相关事项,然后再以网络投票等方式正式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方式,达到简化维权流程、消除降低维权障碍的目的,使得中小股东的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获得更多的话语权。

3.5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优化股权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它的合理与否是影响企业绩效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治理水准是公司质量的重要标志,做好这项工作对实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科学设计和优化公司章程,完善股权转让制度,有效约束一股独大带来的管理弊端。对于新建公司而言,在公司建立之初,确立良好的股权结构和股权分配体系,设置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通过完善的制度机制保障股东的行权和收益。上市公司通过建立股权合理制衡的多元化所有权结构,让各类股东都能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中去,使公司的治理更加有效。其他大股东对第一股东形成牵制的同时,需保证第一股东的控股地位,形成代表不同利益主体的多个大股东制衡的股权结构的同时保证公司运行的动力。坚持公司外部成员与公司内部成员相结合的原则,广泛吸收具有开拓精神的管理精英加入董事会,通过完善董事会的工作程序和约束机制,真正实现董事会的决策监督职能。

(作者为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

注释:

[1]于华江主编,葛敏副主编:《21世纪高等院校网络教育示范教材:公司法学》,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6月版,第234页。

[2]熊锦秋:《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为何久治不愈》,载于《新京报》2014年05月12日第0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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