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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环资审判的培训体系与培训能力建设

2019-09-10余晓龙

教育文化论坛 2019年4期
关键词:培训体系成人教育智库

余晓龙

摘 要:当前,环资审判培训工作并未受到应有重视,还处在整体性培训工作的边缘地带。培训理论供给不足、体系化建设欠缺是问题产生的基本原因。在环资审判能力建设需求日益凸显的背景下,未来应当加强面向环资审判的培训体系与培训能力现代化建设,以系统化思维和协同创新模式推进培训工作发展,构建环资审判培训的理论体系、机构体系、课程体系、教材体系和人才体系,加强培训资源调动、培训课题提炼、优质培训课程遴选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同时进一步释放培训机构作为法院智库的功能作用。

关键词:成人教育;培训体系;培训能力;环资审判;智库

中图分类号:D9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615(2019)04-0112-07

DOI:10.15958/j.cnki.jywhlt.2019.04.020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training of judges for environmental resource trial has not been paid due attention to and is still on the edge of the overall training. The lack of training theory supply and the lack of systematic construction are the basic reasons for the problem.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increasing demand for capacity-building in environmental resource adjudication, in the future, training systems and training capacity for environmental resource adjudication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raining should be promoted through systematic thinking and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The theory system, institution system, curriculum system, teaching materials system and talent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resource judge training should be constructed, and capacity building in training resource mobilization, the extraction of training topics, and the selection of quality training course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t the same time, the role of the training institution as a think tank of the court should be further released.

Key words:adult education; training system; training capacity;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trial; think tank

从学科体系角度讲,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以下简称环境资源法)作为核心部门法的地位已经得到确立①,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环境资源法有关问题的针对研究、制度设计和执行落实也正在如火如荼开展。但是,现实地看,环境资源法相较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而言仍显弱势,这一点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有较为明显的体现 直至今日,环资审判工作在不少法院还是依附于民事审判庭等业务庭室具体开展,从事环资审判工作的人员因案件数量和考核指标等原因,还会大量办理其他领域的案件,环资审判工作的重要性还没有完全体现出来。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有环境资源类案件数量少等客观原因的限制,但对环资审判本身的重视程度弱、相关审判制度机制建设不完善、人员力量配备不足等与此局面的产生也有直接关系。。与这种状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环资审判工作面临的工作任务和社会期待却是空前的,对审判队伍能力建设的要求也已凸显出来。在我国,对法官素质能力提升专业化、常态化、制度化 从立法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26-28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法官培训进行了专门规定。从机构建设看,国家层面有专司法官培训的国家法官学院,地方层面大多也建立了相应的省级法官培训学院或者有关培训中心。从培训运作看,法官培训是成规模和体系的培训,个别地区培训量还较大。据笔者了解,某培训学院一年的培训量达到了近10万人次。的机制当属法官培训,如何利用好这一机制,挖掘法官培训对环资审判工作的人才和智力支撑作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课题。关于环资审判培训工作,有两个层面的问题应首先明确:

第一,关于环资审判培训在法官培训中的地位作用。首先,环境资源法是一门新兴、交叉、前沿的学科,学习掌握该部门法需要具备民法、刑法等传统法的基础,同时对环境科学等领域的知识也要有基本的把握。通过环境资源法的学习能够在对比分析和深入探索中加深对其他部门法的理解和整体审判能力的提升,对环资审判工作产生直接的推动作用。早在上个世纪,在美国的法官培训中就有环境法的课程研习班和培训班,对环境法的培训虽然占据的比例不高,但却是定期化、常态化的[1];其次,环资审判人员的能力有待提升。以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庭的正式成立为起点,各地法院环资审判专门机构的建立迎来了集中密集的发展阶段。为配合专门机构建设的需要,原来从事传统民事、刑事、行政工作的人员被抽调到新的机构中。从实践情况看,目前专门审判机构的法官也多是以这种形式参与到环资审判工作中的,他们大多未经过系统的环境法律训练[2],较为普遍地存在边学习边提高的状况。通过法官培训的形式强化对环境资源法的学习和审判能力的提升,是较为紧迫的;再次,相较于传统部门法,环境资源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较短,环境资源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总体上还略显粗疏,从事环资审判工作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进行“积极探索”和某些制度规定之外的“必要应对”。面对这样的现实,通过法官培训深化对环境资源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整体性理解,加强对环境资源法基本理论和裁判思路的把握,进一步增强环境资源裁判的统一性,十分迫切。

第二,关于加强面向环资审判的培训体系和培训能力建设。首先,相较于学历教育、传统成人教育,法官培训具有自身显著的特点,它内在的要求面向审判实践,为审判实践服务。在法官培训中,应“强化法官教学、案例教学、现场教学,把生动的审判实践转化为教学课堂,做到培训目标指向司法能力、培训内容偏重司法能力、培训方式着眼司法能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3]。对于环资审判领域的法官培训而言,更是如此。环资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环资审判法官面临的新问题,环资审判与环境资源法发展完善所产生的“源头活水”,都是环资审判培训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依据。其次,应准确定位法官培训在整个司法体系之中的地位。“法官培训是整个司法体系完善与构建的一部分”[4],对环资审判培训工作而言,就是要将其纳入环资司法体系之中进行研究和推进。在环资审判专业机构建设发展的背景下,作为环资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环资审判培训工作也要积极跟进,增强与环资审判工作的衔接性和协同性,努力发展成为与环资审判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体系性力量 法官培训与审判工作应当放在一体化的视角下,唯有如此才能找准法官培训的定位,提升培训的效能,顺利实现培训职能作用的发挥。而现实中,这一点显然做得不够。。再次,从全国法官培训开展情况分析,传统审判培训已经较为成熟,也有较为固定的培训模式和培训方法,但环资审判培训还存在欠缺,还处于临时性、零散式的培训状态,培训的体系还远未建立起来,培训能力建设也任重道远。在环境资源法治研究和审判实践勃兴发展的今天,以体系化的思维谋划培训工作,搭建环资审判培训的科学框架,有利于实现培训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为了更加直观地分析我国环资审判培训工作开展情况,选取了我国东部某省法官培训学院开展环资审判培训工作的情况,并以此为基点分析现行环资审判培训的模式与方法,找准改革完善的思路和方向。

(一)培训的模式与做法

本部分主要选取了几个关键层面上的问题,以总体反映环资审判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

1.培训类别

一般每年下半年都会制定一个来年的培训计划,以总体框定一年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在培训计划中,培训类别是首要的划分标准,决定着以何种班次来承担目标指向的培训任务。对环资审判培训而言,目前主要的培训类别主要有两大类:一是针对每年的常规班次,即新进司法辅助人员培训班,该培训班次现在的情况是每年举办4期,每期人数在80人左右,时间为2个月,共划分为8个教学周。环资审判培训一般会安排1周左右的时间,有时也存在1周的时间内与其他培训内容相互合并的情况;二是环资审判专题培训班。该类培训班主要面向的是从事环资审判工作的人员,有些是以学院为主体组织,有些则是以省级法院环资审判庭為主体组织。培训时间一般为1周左右,每年举行的次数较少,一般为1至2期,每期人数100人左右。除此之外,还会举办以学术论坛为特点的研讨类培训班次,该类培训班次属于特殊的培训形式,对于拓展现有培训方式和方法改革具有积极意义。

2.培训内容

环资审判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对环资审判实务中的问题进行解析。对该学院2016—2018年的培训课表分析发现,环资审判培训的重点内容有:环境侵权案件举证、审理规则,环境司法专门化和诉讼类型化,环境公益诉讼案例解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等。除此之外,还间或有对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环境法前沿问题等方面的培训内容。在培训过程中,以培训形式指导地区法院工作、交流办案经验也是一种特色。比如在该学院《关于举办2018年度全省法院环资审判专题培训班的通知》的“培训内容”部分说明,培训期间会进行全省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的推荐与评鉴,由各中院庭长对本辖区2017年裁判生效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进行交流介绍;又如省法院环资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会以专题培训的形式介绍分析全省环资审判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3.培训方式

培训方式方法一直是法官教育培训工作中关注度很高的议题,各地法官学院也在不断探索培训方式的改革与创新。因环资审判培训开展还没有达到规模化的程度,该领域的培训方式相对单一,还没有真正体现出、完全利用好法官培训所特有的培训方式优势。目前,环资审判培训方式主要是专题授课,还存在少量的案例分析授课。相比而言,传统民事、刑事等领域的培训方式则丰富得多,也有一些创新性的探索。比如分组式的案例教学、模拟庭审指导、庭审观摩等。值得一提的是,在长期法官培训工作中,根据受训对象特点和需求,借助于现代科技手段的培训方式也应运而生,比如科技法庭授课 作为样本的法官学院已经实现了与全省三级法院科技法庭的实时联通,教师可选择需要的庭审现场,进行全方位、深入细致地分析,学员可以更加直观地剖析庭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好的处理方式,该种培训方式对学员的吸引力是比较强的,真正实现将鲜活的审判实践搬到法官培训的课堂上进行针对性教学的目标。,还有富有创新性的多层次引导式案例教学[5]。实际上,就笔者对该种教学方式的了解,对于环资审判中面临的复杂利益冲突和各类新问题,更有适用的空间和优势。

4.培训依托

培训工作的开展需要相应的载体和依托。对法官培训而言,培训对象和培训需求较为特殊,培训依托手段还不成体系,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碎片化”现象。对于环资审判培训而言,这一点体现得尤为明显。从目前培训情况看,还缺乏环资审判培训的专门教材,教学内容的体系化构建还处在起步的阶段。与此同时,作为培训重要依托的师资选聘机制还不太固定,真正专业的审判人才作为师资还不多,理论界合适的师资选聘还存在一定困难。

5.有无特殊安排

鉴于环资审判本身的特点以及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体系中的地位,环资审判培训工作应当具有自身的特点和特殊的制度安排。从现行培训工作看,环资审判培训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出特殊性,培训的体系化建设和法官能力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以培训内容的选择为例,根据笔者的理解,由于环资审判起步晚以及审判人员能力参差不齐的原因,环资案例积累还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为此,应当加强对环资经典案例的深度分析,进行相对开放式的教学,激发参训学员的兴趣,引发进一步的思考。

(二)体系化完善的限制条件

环资审判培训工作正处于初创时期,体系化完善是培训工作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是提升培训工作水平的关键。从这个角度分析,当前环资审判培训工作还面临一些现实的难题和制约因素,主要有:一是培训需求没有完全释放。除环资审判专题培训班外,其他培训班次中的学员对环资审判培训的需求还不高,部分学员还存在“功利化培训”的思维,意图通过培训解决自己遇到的具体问题,对自己从事审判领域之外的培训内容并不太感兴趣。对于专门从事环资审判工作的学员而言,他们关注的焦点是具体领域的审判实践问题,对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法理论、环境科学等的必要知识重视程度不够。这些都极大地限制了环资审判培训需求的有效释放,对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都产生了消极影响;二是培训资源分配受限。因培训经费、培训时间等的限制,基于培训资源利用最大化的要求,在目前的培训工作中,占比最大的还是传统的民事、刑事、行政三大审判方面的培训内容,留给环资审判培训的资源相对较少,甚至还有被挤压的情况;三是培训能力有所欠缺。从目前培训机构建制情况看,虽有部分培训机构已经建立了环境资源法教研中心之类的培训部门,但这些部门中的专业人员力量还存在明显不足,专业化程度还不高,还没有形成与传统民事、刑事、行政培训专业部门相并列的力量存在,要求其以更加宏观、系统的思维统筹安排、规划和执行培训难度较大。

目前的环资审判培训距离体系化的专业培训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环资审判专业化培训的理念方面

环资审判的独立地位已经彰显,但相应的培训工作在专业化的跟进上还不够及时到位,背后的原因首先就在于环资审判专业化培训理念的缺失上。实践中,环资审判培训多依附于传统民商事或者行政审判培训,培训工作的独立性不够,缺少必要的生长发展空间,培训思路的拓展和业务深化受到了很大限制。培训工作带有对审判实践被动应对的弊端,“点状式”培训虽突出了审判实践的重点,但无法适应环资审判培训的体系化完善与培训知识系统传授的需求,培训的临时性、随机性痕迹明显,培训工作“碎片化”问题突出,缺乏对环资审判的研究性培训和前瞻性引导,环资审判培训的专业化理念还未形成。

(二)环资审判培训的内容体系方面

现行环资审判培训的内容零散不成体系,这固然与培训资源、时间的投入有一定关系,但与对环资审判规律把握不足、内容挖掘不深也有很大的关联。培训内容体系性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环境资源法有关内容的培训还不全面,特别是缺乏对环境侵权等作用机理、法理解析、法律规定等内容的全面系统培训,导致培训内容覆盖范围有限,指导审判的职能作用限缩 以不同环境侵权的司法判定为例,实践中部分法官对不同环境侵权的判定构成要件和标准往往是单纯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面上规定进行理解和执行,但对为什么作出这样的规定以及针对特殊情况如何处理还缺乏理论和实践自觉。比如环境噪声污染侵权与水污染侵权的判定标准就存在不同,噪声污染侵权一般而言要达到行政法等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而水污染侵权的判定则一般不需要超过行政法上的排放标准,这样规定的根本原因还在于两类侵权的作用机理是不同的。。同时,因环资审判人员理论积淀和专业能力的限制,加强对法律和司法解释全面系统的掌握具有更加现实的意义。实践中这类培训班次在环资审判培训中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二是对环资审判培训案例的挖掘不够,特别是缺乏对典型案例的挖掘和全方位解读,缺乏与此相关的精品课程的打造。从审判实践看,近年来关于环资审判的案例已经有一定积累,但对于这些案例的提炼运用还存在明显欠缺,特别是缺少法理层面和实践层面的深度解析,搬到培训课堂上的较少;三是对环资审判培训内容的设计往往“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培训的视野和思维还不够开阔。从传统法的角度理解环境问题的应对,综合运用各部门法对环境问题的规定进行司法应对,同样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在日本,“将环境法作为学习民法和行政法过程中的应用问题来对待,植入环境法思维的种子,这也是环境法课的重要任务”[6]。这也是有效激发培训需求,增强培训吸引力的重要手段。

(三)环资审判培训的方法体系方面

环资审判培训在方式方法上探索还不够,还未形成差异化和具有辨识度的专业培训方式方法。环资审判培训方式方法性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符合环资审判培训需求的模块化轮训还未开展,培训的全面性、系统性、覆盖率还难以得到保证,培训“碎片化”导致服务环资审判实践作用大打折扣;二是运用大数据梳理、挖掘环资审判案例资源,借助科技法庭等培训手段开展研讨式培训还不够,培训的层次性、多样化还未得到应有体现,难以有效回应环资审判专业化的现实要求;三是研讨式的培训方法还未得到应有重视,特别是依托法官学院内部力量提炼影响审判活动开展的重点研讨问题,以此作为一段时间内的研讨主题,由学院教师牵头带领学员开展专门性研讨培训还没有有效开展。

(四)环资审判培训的依托体系方面

环资审判培训依托体系主要包括专业的师资、适合的教材、丰富的案例、精品的课程资源等。从全国范围看,法官培训的依托体系正在建立完善,而环资审判培训依托体系建设属于其中的薄弱环节,需要重点补齐:一是專业师资库建设有待加强。现有师资主要集中在部分高校的学者方面,业务庭的师资主要是负责工作部署安排的庭长、副庭长,对长期处于环资审判一线,特别是对曾经做出影响力裁判的法官选聘力度还不够,对兼具环境法理论和实践能力的学者挖掘还不够,师资的数量和专业领域分布不均衡;二是教材体系还未完善。据笔者了解,传统民事、刑事、行政审判都有或正式或临时编辑的培训教材,但环资审判领域还未有专门的培训教材。作为培训教材类的的案例汇编等培训资料,也多是简单的案例汇总和简单分析,参考价值不大,启发性不强,难以承担起培训内容依托的重要任务;三是环资审判培训内容设计和培训手段探索还处于初级阶段。培训内容覆盖面窄,重点内容简单重复、拓展不足,面对不同的培训班次和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的层次性、区别性不明显,以培训内容定培训时间、培训师资等的导向没有完全形成,消解了培训内容作为培训核心依托的地位。培训手段未被提高到重要依托的位置,特别是对环资审判培训当前亟需的精品课程打造还存在较大的欠缺,从精品课程遴选(重点内容)、环资全员轮训(培训开展)、案件庭审观摩(培训板块)、多学科交叉培训(培训方向)等环节全方位整合构筑培训手段依托体系还处于初级阶段。

环资审判培训的终极目标是提高环资法官司法裁判能力,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效能。完善环资审判培训工作,应当坚持培训问题导向,有效对接环资审判实践,树立体系化思维,加强面向环资审判工作的培训体系和培训能力现代化建设。

(一)培训体系与培训能力现代化的内涵

加强面向环资审判工作的培训体系和培训能力建设,首要的是明确培训体系与培训能力现代化的内涵。对该内涵的理解,应当投放到整个司法体系乃至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去考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重申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部署,要求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国家的治理水平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7]它的内涵是很丰富的,涉及的领域也很广。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责无旁贷应当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予以落实、细化和推进。在司法工作领域,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符合我国经济基础和司法规律、顺应历史潮流和人民期待的战略目标[8]。

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内涵中,培训工作的现代化是其应有之义,加快培训体系与培训能力建设能够最大化地实现与审判工作的同频共步,推进培训工作对审判工作的理论供给、智力供给和人才供给。这是培训体系和培训能力现代化的第一层内涵,即培训体系和培训能力现代化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和有力支撑,其支撑体系就是“三个”供给。其中,理论供给侧重于对法院工作发展提供决策参考,比如为环资审判机构和审判程序、机制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和具体方案。这一点是为传统法官培训所忽视的。智力供给侧重于从审判专业角度提供支持,为环资疑难复杂案件审理、审判专项课题攻关等提供专业化的解决思路和意见。在法院工作专业化不断被强化的今天,培训工作的专业性及其与审判工作的融合性也就更加凸显出来。人才供给侧重于从法院队伍建设的维度,将培训工作作为提升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机制对待,是实现培训工作与审判工作融合、实现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培训体系与培训能力现代化的第二层内涵是,要以系统化思维和协同创新模式推进培训工作跨越式发展。系统化思维就是要摒弃培训“点状式”“应景式”发展方式,以系统的环境资源法理论和环资审判培训理论为指导,以健全的环资审判培训课程体系、教材体系、人才体系为骨干,以精品培训课程打造和重点审判项目研修为特色的完整培训体系建设。协同创新模式就是要加强与审判部门的常态互动,从人员互派、议题共商、素材共享、培训共促等方面提升培训服务审判和审判推动培训的良性发展局面。在这个过程中,培训工作应当紧紧依托审判工作,最大化借助审判工作的创新潜力,通过有效链接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果、攻关司法改革议题等形式,实现“割裂状态”下单纯培训工作或者单纯审判工作难以突破或者创新的课题。

(二)构建环资审判培训的“五个体系”

构建环资审判培训的“五个体系”就是构建环资审判培训的理论体系、机构体系、课程体系、教材体系和人才体系。构建理论体系是加强对环资审判有关理论的研究,加大对适合环资审判的培训理论提炼,形成适合环资审判培训的理论内涵和理论指引,包括但不限于环境资源法的基础理论,如预防性原则、风险防范理论、生态系统理论、外部性理论、修复性原则等;环资审判培训理论,如交叉学科培养、案例聚焦分析等。构建机构体系是建设与专业化审判机构配套衔接的专业化培训组织和团队。组织侧重于专业化的机构设置,比如环境资源培训中心或者教研中心;团队侧重于专门研究性人员组成的备课、科研小组。构建课程体系要科学规划环资审判的培训课程,制定整体性的培养计划和阶段性目标,重点是根据培训班次和对象的情况,划分具体课程模块,在扩大内容覆盖面的基础上增强培训课程的针对性。构建教材体系重点是实现教材编写、运用的制度化、规范化,将环资审判培训作为单项列入法官培训整体性教材体系之中,可编写系列成体系的教材。比如综合理论类、审判实务类、案例汇编类等。构建人才体系是重视对环资审判培训人才的培养和激励,一方面要着力建设一支培训机构自己的专业化师资队伍。这支队伍应当是在环境资源法统领下民、刑、行以及经济、社会法的综合性人才团队;另一方面要建设一支有理论、懂实践、善教学的兼职师资队伍,对兼职师资队伍应当摒弃传统的“重纳入轻使用”“重形式轻约束”等做法,实现兼职队伍的专业化和管理使用的规范化。

(三)加强环资审判培训“三种能力”建设

体系、制度、机制均是从静态意义上而言的,要使这些要素有效运转并发挥预期作用,离不开培训能力建设这个关键。加强培训能力建设,首先是资源调动能力。与普通教学活动不同的是,法官培训工作应当避免单打独斗,注重与审判实践结合,与学界沟通,吸收各方所长为己所用,集中体现在师资的调动,对案例等资源的整合,对培养计划与特定培训班次的衔接等方面。其次是挖掘提炼能力。法官培訓应当面向审判实践,但又不能简单重复审判实践。培训存在的特殊性和意义就在于其较为专业的实践素材挖掘和提炼能力。重点是对环资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予以学理化提炼,对环资审判实践的“创造性做法”予以分析和论证,总结推广适于指导环资审判实践的一般经验和审理思路。同时,善于对一般性问题进行深层次分析,得出更加精细化的结论,展现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流程,为忙于日常事务的法官提供裁判思路启发和问题解决方案。再次是加大优质培训课程的遴选。以优质培训课程的遴选和打造作为提升法官培训能力的重要突破口。对于省级层面的法官培训机构而言,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阶段性的环资审判培训内容要点,提炼有待开展的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在此基础上,面向法官学院和全省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兼职师资库教师发布通知,建立同一课程的竞争授课机制,以遴选出最佳师资和最优课程。对于优质课程可以与信息化对接,实现培训的全覆盖,放大培训的效果。此外,作为支撑培训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培训效果的评价和督促机制应当全面建立。为保证机制良性运转,建议在传统的问卷调查基础上,增加随机访谈、教师互评、专家听授评价等方式,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负责对评价材料的整理、输出和使用。

在新时代培训功能拓展和机构优化整合的背景下,法官培训工作被赋予了更多任务和期待,也应当发挥与其独特地位相符合的职能作用。除了常规培训工作之外,培训机构的智库作用也应当充分体现出来,甚至还应当作为独特优势突显出来。比如在美国,社会对培训机构的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非常重视,研究部门十分强大,几乎占据了学院机构的半壁江山[4]115。对于我国环资审判培训而言,应当发挥服务环资审判实践、助力环资审判重大问题解决、提升环资审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

(一)培训智库的面向

“智库建设要把重点放在提高研究质量、推动内容创新上。要加强决策部门同智库的信息共享和互动交流,把党政部门政策研究同智库对策研究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和推动智库建設健康发展、更好发挥作用。”对于环资审判培训智库作用发挥而言,应当瞄准该领域的“大事件”“大问题”,在中央顶层设计和总体要求下,开展前瞻性的研究,着眼于研究的实效,实现政策的制度化、机制化。立足环资审判工作,可以就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审判机制、环资审判专门化程序、环资审判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发挥等议题开展研究,以更好地对接环资审判改革要求。作为人民法院的专业培训机构,法官培训部门还应当强化专业化智库职能作用发挥,对环资审判实践中的裁判专业性问题进行深度分析研判,重点是通过对环资审判案件的大数据分析和个案剖析,找到案件审理的一般性规律和审理思路,输出裁判模板和适用要点。比如针对司法实践中广泛影响环资审判法官办案的证据问题,可以在总结类型化案件证据种类、证据样态、证据链、证据动态判定等基础上,形成环资审判类案证据规则与指引等研究成果,以指导一定范围内的类案裁判。

(二)培训智库作用机制

重点是建立促进培训智库作用发挥的常态化机制。一是加强联合攻关。在法院内设机构整合改革的大背景下,可以考虑将法官培训机构与研究室等综合业务部门资源进行整合,对法院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重点项目进行联合攻关,方式可以是将法官学院的人员与法院研究室人员进行互派锻炼,强化培训工作的潜力挖掘,加快培训对审判的理论和智力供给增长;

二是注重课题带动。重点强化以法官培训部门为主的课题生成机制建设,加强以课题研讨为特色的培训智库载体升级,加大环境资源类课题的比重,特别是重视运用法官学院理论与实践交叉优势,增强学院对法院工作的理论提炼和理论概括,建立完善以学院为主要阵地的法院课题生成、研究和成果孵化、推广最终到制度改革、完善的制度机制。通过课题研讨平台,吸纳全省法院资源优势力量,增强研究示范带动效应;

三是设立环资审判实践基地。设立环资审判实践基地,推进该领域实践的制度性、规范性、持续性,搭建理论界与实务界交流的优质平台,提升环境法理论对实践的反哺。可以考虑设立环境资源法的研修基地,对于省级法官培训学院而言,可以与当地高校、科研院所结合,设立博士或者博士后实践基地,利用司法实证研究的优势放大环资审判工作研究的成果;

四是深化工作机制融合。法官培训机构应当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承担起部分审判专业化的职能,发挥更大的作用。遵循当前司法改革的基本导向,可以在法官培训机构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资深法官对环资审判工作的研讨平台和机制,重点是实现常态化、制度化,可以考虑每期发布专业要点和共识。在未来的制度设计上,可以大胆尝试将法官会议与法官培训机构结合,突出法官会议的专业性、独立性等定位,强化法官会议的专业性研究职能,同时也能进一步拓展培训的智库作用,丰富培训服务审判的机制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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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广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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