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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2019-09-10徐春庆

高考·中 2019年5期
关键词:教育惩戒管教体罚

徐春庆

摘 要:对于教育是否需要惩戒,大部分人还是持肯定态度的,认为教育是需要惩戒的。但也有人反对教育需要惩戒,反对的理由形形色色,如有些反对教育惩戒者认为:教育惩戒是一把刺伤师生关系、生生关系的尖刀,进而反对教育需要惩戒。我们认为:教育惩戒的反对者之所以反对教育需要惩戒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他们没有搞清楚什么是教育惩戒,不知道它与体罚、处罚管教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本文对教育惩戒与其相近的概念做一个简单的区分,既为教育需要惩戒提供理论辩护,也为正确实施教育惩戒提供参考。

关键词:教育惩戒;处罚;管教;体罚

《教育与教学研究》2018年3月第32卷第3期展开了一期围绕“惩戒教育要还是不要”的大讨论。在讨论中有人主张教育需要惩戒,同是也有人主张教育不需要惩戒。主张教育需要惩戒的如北京理工大学教育研究院朱倩楠认为:惩戒教育有秩序、道德、行为、心理的价值,同时也有许多人从古今中外的教育实践及法律法规上看教育需要惩戒。反对教育需要惩戒的如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副教授黄东斌主张“反对惩戒,用心开启孩子心灵”。黄东斌副教授认为鼓励教育、赏识教育是一种非常很效的教育手段,惩戒是一把在一把破坏师生关系与生生关系的尖刀。

教育当然应该以赏识为主,赏识教育肯定会获得巨大的成功,但并不能因此得出教育不需要惩戒的结论呀!那么教育惩戒是一把破坏师生、生生关系的尖刀吗?我们认为持这种观点,显然是将教育惩戒与体罚、管教、处罚等相关概念混为一谈了。

我们认为:教育惩戒是老师依靠道德规范本身的力量与权威,预防学生不合规范行为的发生,制裁其不合规范的行为,以促进学生内化规范的一种道德教育手段。它与处罚、管教特别是体罚有本质的区别。

一、与处罚、管教及体罚的区别

(一)与处罚的区别

这里的处罚“一般指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给予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从性质上说,学校属于事业单位,不属于行政机关,除国家机关特别授权外(如全国人大授予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一般来说,学校和老师对学生没有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所以教育惩罚与处罚不是一回事。二者性质不同决定其惩罚的形式也不同,就行政处罚而言,其惩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就教育惩戒而言,其形式一般有言语责备、隔离措施、剥夺某种特权、收入等不与法律法规及教育学规律相冲突的惩戒形式。

(二)与管教的区别

从广义上说,惩戒是老师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的方法之一,属于“管教”之列。但具体分析起来,两者又有些不同。通常意义上的“管教”是中性词,多指老师运用某些方法、手段(并非总是强制的)对学生言行予以管束,其内涵着眼于管理和规范。这和多以强制手段、强调否定性制裁的“惩戒”显然并不等同。而在特殊情境下,管教被用做打骂、惩罚、收拾的同义词,往往指向学生肉体的伤害,与强调从否定性制裁导出良好教育效果的“惩戒”也不是一个意思。

(三)与体罚的区别

对于体罚,劳凯声教授在其所著的《变革社会中的教育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研究问题研究》一书中将其列为一种有争议的惩戒方式之一。对于什么是体罚的概念,《汉语双语现代汉语词典》将其解释为“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处罚儿童的一种教育方式。”本文认为这一定义模糊,实践指导意义不是很强。以罚站为例,所有的罚站都是体罚吗?如教师为了制止学生在课堂上打瞌睡,而让学生站立的行为,依照该定义,教师的行为属于体罚,然而实践中没有哪一所学校的管理者会对教师的这种行为予以否定的。判断教师的一种惩戒行为是不是体罚,主要应从惩罚的程度、目的、手段以及惩罚的效果等各个方面综合去考虑。

第一、从目的上看,教育惩戒服务的对像是学生,学生的进步和发展是教育惩戒的根本出发点,使学生更好的社会化是教育惩戒的最终目标;体罚服务的对像是教师,体罚是通过惩罚带来的恐惧,迫使学生不敢再次犯规,进而使教师简单统一地完成其教学管理任务。第二、从合法性上看,教育惩戒是教师的一种职业权利,我国法律法规对合情合理合法的惩罚实际上是允许的(具体见下文);而体罚是我国多部教育法律法规所明文禁止的,因此体罚是一种违法行为。第三、从效果上看,教育惩戒在大多数情况下能获得被惩罚学生认同,从而使其心悦诚服地改正错误,有时即使不能得到被惩罚学生本人的认同,它至少能得所在集体或社会的认同;而体罚只能导致学生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导致更加严重的违规行为。所以说不是惩戒是破坏师生关系的尖刀,而是体罚是破坏师生关系的尖刀。

当然判定一种惩罚行为到底是合法的惩戒行为还是非法的体罚行为,还要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事实上,学校除了体罚这种非法的惩罚方式外,还有很多其它的不合理惩罚方式如罚款、冷落等等。

二、教育惩戒与一般惩罚的区别

(一)“权”的来源不同。在我国,对于教师来说,教师惩戒权中的“权”既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又来自法律法规的授权。

1.来源教师的教育权。从学理上看,一般认为教师教育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各项。“学术自由权:研究学术自由,学术成果发表自由。教学内容编辑权:编写教科、组织教案。教科书使用裁量权:选择教科书的权利。教学参考书使用权:可以决定或者选择教学参考书的使用。教学设备选定权:根据教学需要,要求提供教学设备,并选择使用。教育评价权: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方面的权限。惩戒权:对品行有问题的学生进行一定的惩罚,以规范其改正错误行为的权限。”由此可见,惩戒权是教师职业赋予教师的一种权力。

2.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当前有关法律法规对教师的体罚行为做出了明确禁止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以下简称《教师法》)第37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1991年)第15条规定,幼儿园的教职人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人员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但目前还找不到一条对体罚以外的其他惩戒形式做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法律法规。相反从我国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看,我国法律法规还是承认教师的惩戒权的。《教师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学业成绩的权利。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从《教师法》第七条所作的规定来看,当学生品行出现问题时,老师完全可以给予其否定性的评价。如果教师没有惩戒权,那么《教师法》第七条第三项与第八条第五项,所做的规定就没有实际意义了。所以《教师法》中的这些条款可以视为教师惩戒权的的法律渊源。

由此可见,对于教师来说,惩戒权既是权力也是权力。就一般意义上的惩罚面言,任何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加害行为都不能冠以惩罚之名,更确切地说是一种敌意行为,因此一般意义上的惩罚权只能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因而这种惩罚权中的权是一种权力而非权利。众所周知:权力原原则是“法无授权不能为”,而权利的原则是“法不禁止皆可为”。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是规定不能体罚学生,然而根据权利的原则,教师是可以创造一些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惩戒形式的。

(二)惩罚的对像不同。教育惩戒的对像是中小学生。小学生比较脆弱,他们常常会将教师的行为作为自己行动的参考标准,教师的一言一行对他们的影响很在。如果教师的惩戒行为失当,有可能会影响小学生的心理健康,甚至会阻碍学生个体的社会化發展。而中学生尤其是高中生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上都接近成人,所以他们的独立意识日益增强,他们要求老师把她们作为成人看待,老师的惩戒行为有时会使他们觉得“没面子”,面对老师的惩戒他们有时会“公然顶撞”。这要求我们的老师在惩戒时,不但有相应的法律知识,还要有丰富的教育学与心理学方面的知识,更要有对每一个学生的一片爱心。

总之,我们不能将不合理、不合法的学校管教、惩罚甚至体罚冠以教育惩戒之名进而反对教育惩戒。惩戒与表扬都是教育的手段,运用的合理都能够促进学生进步,尽管我们也认为在学样教育与管理中要以赏识教育为主,但如果只强调赏识而否认惩戒的教育是不科学的、不完整的!

参考文献

[1]杨朝.当前形式下的教师惩戒权〖j〗.河北教育(综合版),2007(1):16-18

[2]李晓燕.教育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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