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研究
2019-09-10王乐
摘 要: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不仅可以提高金融市场发展的活力,还有利于提升我国内部消费市场发展水平。因而从目前的经济体制和政府政策来看,发展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已经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基于此,本文主要探索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必要性,以及融合路径。
关键词: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信息整合
引言
个人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在现有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之下,只有获得所有参与者的个人信用相关信息,形成一个有机全面开放的信息网络,才能够在网络当中延伸经济链,提高经济的连续性,避免不合理因素以及不稳定因素对这种稳定的链条进行破坏,导致经济发展的安全性受的影响。
一、从民商法角度看待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不论是政府信用还是个人信用,在民商法体系内,都要在原有的信用体系制度上,进行信用内容拓展以及信用审核方式完善。但是,目前的市场交易行为执行者是个人,因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是完善整个市场经营链条的最基本因素,只有不断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提高个人信息的完整度,才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和健康发展。
(1)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并与民商法融合在一起,可以对实际经济发展过程当中个人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进行全面的完善,从而提高个人这个市场行为主体的信息掌握水平,尤其是对于自己信贷资金分配、经营管理状况、授权方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的分析与管理,规避交易的成本和风险,尽可能纠正信息不对称现象造成的平滑信用环境,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改革。
(2)将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在一起,可以深化数据的利用,尤其是对于个人信息数据进行深化分析与利用,整合个人信息,提高各个银行金融货币理财产品的实际经营收益,预防和控制风险。从这个角度来看,融合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还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提高市场信息的全面性,提高市场的透明度,避免由于信息贩卖造成执法成本高,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等现象,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现代化水平。
二、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障碍
第一,民商法信用原则存在一定的问题,就是在法律条文当中,对于信用的原则外延和内涵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原则应用方面,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主要立法内核,其对于特权法和债权法等等,虽然有一定的法律条款规定,但是这也包含一定的帝王条款和最高行为标准,与现实的个人信用体系具有明显的不融合性。
第二,我国目前还没有比较成熟的信用社会环境和社会文化,虽然个人信用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是传统观念仍然制约着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尤其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个人信用体系的重要性以及越来越重要,但是仍然有很多实体经营厂家,由于经营不善出现倒闭现象,大量的失业人员存在,影响了个人消费体系信用管理的建设。
第三,从目前的融合情况来看,在个人信用方面民商法仍然没有统一的评估标准,尤其是对于个人的信用等级、资质认证、数据报告、数据资源整合、新软件开发、数据库相关整合等等,都还缺乏易推广、可执行性高的实际操作方案。而在法律环境方面,民商法当中还缺乏具体的保护细则,尤其是在隐私保护方面,个人账户制度、个人破产制度、个人保障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道德和法律风险。
三、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现实路径
从本质上来看,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是隶属于两个不同系统当中的子系统,在法律角度進行融合,就要对上述障碍进行优化考虑。尤其是,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在我国分别运行的时间均较短,并没有大量的经验在融合方面更是没有先例。因而,在融合的过程当中,要充分考虑两者各自的原则、意义、运行标识以及运行流程,对于差异部分进行探讨。
(一)充分结合我国国情对民商法信用原则进行探索
发达国家的个人信用体系已经有了将近150年的发展历史,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局面,并逐渐成为了其市场发展的根本基础。以荷兰为例,全国范围内就有六家比较大的征信公司,可以对国家几乎全部人员的个人资料进行整合评估,再将这种信用作为商品的形式,来发售给相关的金融主体,尤其是银行等等,这些信息是银行消费贷的必要依据。但是相对而言,我国的市场金融体系起步较晚,发展较慢,虽然已经有了上海的个人信用数据库,但整个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1.全面保护个人隐私
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基础是保护个人隐私,从民商法的角度来看,只有做好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不断提高民商法的支撑力度,避免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被轻易的泄露出去,才能够全面提高个人信用体系信息征集的安全性,避免由于信息泄露事故给当事人带来人生和经济方面的威胁。由此可见,不断健全民商法体系,对于隐私进行全面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先,要不断拓展民商法当中,对于个人信息隐私安全性的评估方式。立法部门、执法部门以及相关配合部门,要不断进行科学的考核与评估,尤其是对于一些故意损害个人安全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制定出明确的惩罚规定。
其次,遵照宪法当中相关公民个人信息收集保护以及侵权判定的具体方式,不断完善侵权行为处罚的策略。在维护公民名誉、肖像权、行为权益等方面,进行拓展。但是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在公民隐私保护方面很多还没有立法。这就导致管理存在一定的真空和漏洞,在未来,要对影响侵害和利用公民隐私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信用实现体系,使得公民的隐私和健康权益充分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够使得整个信用健全体系有法可依。
最后,在信息保障方面要提高沟通技巧,无论是从时间流程方法上,还是当事人的权利选择,以及判断上都要对当事人拥有何种权利,何种目的进行安全比对。
2.隐私权利的评估与考核
从民商法发展情况来看:(1)要从个人角度对于隐私利用的安全问题进行全面考量。尤其是对公民的收入、职业、家庭等信息进行全面的保护。运用法律手段,对于当事人的信息沟通选择方式进行有效的保护。(2)保护公民对于自身资料修改的权利,而不是一旦录入则无法更改,避免当事人的信息被其他人非法篡改利用抹除。(3)将现有的个人信用体系与救济方式结合在一起,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非法用公民信息牟利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二)建设重视个人信用的社会文化
民商法体系与个人信用体系在现实运用当中有一定的不同,因而在进行融合的过程当中要求同存异。从共性入手,进行差异化的问题,查找并应用这种融合方式在民商法体系内,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全面的探索。从全方面角度进行协调,建立政府整合信息交流与沟通平台,尽可能提高个人信用体系的权威性以及全面性,引导公民加强对于个人信用体系的信任感,从而主动上传自己的相关资料。帮助管理部门获得更加全面的个人信息,同时也要应用大数据分析方式,对于个人信用体系获得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整合分析,按照民商法的相关管理框架构建出相应的数据分析方法以及信用管理评估方式[2]。
(三)建立起统一的政府化评价标准
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还要对公民信息进行全面的评估以及考量。
第一,在原有的民生发体系当中加以完善和引导,对于信用评价的相关标准进行拓展,按照市场经营活动的相关主体行为结果进行引导,强化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对于民商法和公民隐私进行全面的保护以及维持。这就要求政府评价人员要超脱道德审查观念,应用公平客观公正的方式,结合市场化的审查标准,对个人行为个人信用进行综合评判。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当中,道德并不是唯一的评价标准,要进行综合的分析。
第二,政府要综合运用奖惩机制,运用法律方式,创造一个和谐良好的社会环境,引导公民遵守信用,对于违反信用的现象进行适当的惩罚。并且将这种惩罚机制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全面的公开,尽可能做到透明化管理,提高整个市场信息维护的公平公正公开性。一些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适当的进行法律条文的补充以及拓展,从而结合我国目前的民商法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相关管理路径的拓展[3]。
结论
综上所述,信用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离不开个人的守信行为。从本文分析可知,研究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有利于我们从法律角度对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进行全面探讨。因而我们要加强系统性研究,探讨个人信用体系实现的优化路径。
参考文献
[1]潘久红.关于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01):216-217.
[2]邱泽宇.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修改分析[J].法制博览,2018(31):237.
[3]朴升旭.浅析民商法与健全個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J].法制博览,2016(28):222.
作者简介:
王乐(1978-4),女,江苏六合人,汉族,本科,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师,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