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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的变革的促进作用

2019-09-10单江沛

学业 2019年7期
关键词:促进互联网金融

单江沛

摘要: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工具为依托的新兴商业模式使得我国经济呈现一番新景象。尤其是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和金融的有机结合,对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对传统的金融法体系也带来极大的促进作用,促使其不断地完善自身来适应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快速发展。本文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阐述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法;促进

随着阿里巴巴的余额宝的上线,“京东白条”的大热,互联网逐渐深入到金融领域,并且催生了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然而,在形势一片大好的局面背后,却也暴露着现行金融法的许多弊端,亟待金融法自身对其作出积极地回应。因此,本文试图探究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作用,一起发挥金融法协调与平衡各方权利与义务的作用。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学界中可是众说纷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在于借用互联网手段可以使每个人都加入到金融活动中。有的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由于互联网的作用,使得原本需要通过银行,证券交易所等中介才能进行金融活动变得无中介的模式。尽管基于不同的角度,得出的定义也是大相径庭,但是无论何种观点,都不应该脱离互联网与金融的有机融合。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根据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和动态变化,大致可以简要概括为以下三个特点:

(一)进入法律规制阶段

针对互联网金融爆发的风险事件屡出不穷的背景下,国务院帮听与2016年10月13日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旨在减少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的发生率。

(二)广泛性,多样性

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业务形式众多,如基金,消费,融资,保险等等很多方面。但是其监管规则并不如其所设计的业务一样全面,不少监管制度处于时候,甚至空白的状态。从另一方面来看,互联网金融涉及的人群也众多,且各型各色的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这样便捷的手段加入到金融活动中来。

(三)实现市场的优化配置

通过互联网的先进技术,使得金融主体可以更方便地进入金融活动中,从而提高其参与金融活动的热情,互联网的便捷和大数据让双方交易的信息更加具有对称性,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三、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的挑战

(一)忽视对金融消费者的特别保护

相比于传统的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的人群覆盖更广,服务方式更加灵活。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弱化了商业银行等交易中介机构的作用,打破了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作为交易双方的平等地位。许多对金融知识了解甚少的中小企业投资者,盲目地涌入金融交易中,不得不说,着不可小觑的数量,并不是经济学中理性人的假设,相反,他们中的大多数都缺乏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理性判断,这就必然会造成金融机构与其交易对象的相对平等性,更会影响到金融市场的均衡状态。而在金融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交易中,更是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制,互联网金融平台拟定的协议条款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直线,并没有在实质上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金融法难以保障互联网金融安全

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许多虚假理财产品横空出世,使得金融消费者难以辨认其真假。这种假借互联网金融的名义推出的虚假理财产品是典型的污染金融生态环境的行为,其带来的不利的社会影响,极易降低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投资的热情,是人们对及互联网金融丧失信心,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长足发展。不止如此,一些利用互联网金融洗钱,集资等非法行为,更好披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企图逃避国家的监管。

(三)难以适应金融活动的国际化

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日益发展,信息的传递更加方便快捷,渐渐地淡化了国与国的界线,使得互联网金融日趋国际化。金融活动不再受到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更优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与此同时,全球化的趨势也使得更多的外国资本流入我国,然而,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营造良好的国际金融法制环境,是金融法改革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四、互联网金融对变革的促进作用

(一)促进“软法为先”的监管立法模式

由于互联网发展迅速和变化剧烈的特点,如果只是单纯地进行立法,不仅很难达到立法效果,及时解决现实中遇到的问题,更是难以形成法律认同感,不利于法律的推行。因此,“软法为先”的监管立法理念显得更加适合互联网变化迅速的特点。“软法为先”指的是先通过社会组织提升行业自律意识,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等,得到社会认可后,最终再转化成法律。如此一来,才更有利于法律的开展,使得监管可以更加有效的进行。

(二)推动制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专门立法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和信息安全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显得尤为重要。对交易过程中风险的承担和责任大小的承担,以及信息的披露与个人信息的保护等等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及时更新,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步伐,避免造成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成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负责处理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投诉和咨询等问题,以此来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更好地救济消费者的权利。

(三)促进了金融法中跨境上市与资本转入的法律法规建立

正如前文所提到,互联网的国际化使得我国与国外资本市场的交流更加深入,这必然会促进我股票加强相关立法来规范我国金融市场,使其符合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我国的金融法主要是基于我国的金融环境和特点来制定的,难以适应跨国的金融活动和日益开放的资本市场,需要我国制定相关立法和政策保障,适当放宽金融市场的转入条件,来吸引国外资本的转入,积累本国经验,借鉴国外的成功模式,进行法治改良,来适应国际化的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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