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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研究

2019-09-10杨真

锦绣·中旬刊 2019年8期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发展

摘 要:民商法的变化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民商法与群众生活紧密相连,经济的发展对民商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民商法不断创新和完善。基于此,本文以民商法作为研究对象,从内涵和基础准则两方面分析民商法的变化,通过民商法范畴发展、调整对象、权利范围与内容范围的研究阐述民商法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

关键词:经济发展;民商法;权利范围

引言

民商法是帮助调节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的法律,是调整商业事务交易主体在商业交易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化总称,其中包含了商法与民法两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商法呈现出独特的变化与发展趋势,内涵和准则的变化要求相关人员对民商法的公正准则、安全准则、效益准则给予新的认识,以便民商法的有效落实。

1 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

1.1内涵的变化

社会经济在信息技术的作用下不断上升,人们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在满足物质生活的基础上,人们对民商法的安全效益越来越重视。传统民商活动中,民商法安全效益没有从民商事交易活动中体现,比如民商法安全范围较小,只体现在安全支付方面,信息组成方式单一。随着群众加深了对民商法的认识程度,法律的完善使民商法的内涵发生变化,民商活动不再受时间与地点的约束,交易主体可以自主进行民商交易行为。过去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单一,信息时代下,人们通过互联网获得多元化消息,这提升了消息获取效率和消息质量,也展现了民商法参与双方的自由性。经济进步的同时,民商法做出了内涵上的改变,这更加符合人们的实际交易需求,使法律和日常生活的联系更加紧密[1]。

1.2基础准则的變化

1.2.1公正准则

公正准则也被称为平等中立原则。该原则在民商法中具体指从事民商事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发展条件下民商法对民商事交易中的条件与制度保持中立态度。比如当前交易活动中用到第三方交易平台,民商法对平台内的交易不会带有偏袒行为,交易行为应保证民商法的高效落实,电子商务法应运而生,对网络经营者和客户端经营者提供了平等的交易保护。

1.2.2安全准则

目前安全原则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已成为重要的原则之一,从法律精神本质来看,安全原则对社会弱势群体起到保护作用。这一准则包含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两方面,在财产安全方面,无论是我国的公有制经济还是西方国家的私有制经济,人们都重视人权,立法时也会着重关注财产安全。民商法在安全准则的作用下被重新界定,经济参与方在交易时应将交易的安全性放在首要位置。互联网平台内的信息呈现出虚拟化的特点,安全性在互联网环境中逐渐提升地位,民商法包含电子商务法,这是民商法进行转变的重要体现。

1.2.3效益准则

大多数情况下,效益和公平之间存在矛盾冲突,二者无法同时兼顾。民商法的诞生在于保护社会经济互动中各方主体的切身利益,民商事交易需要以良好的外部经济环境为基础,时代的发展使民商法拥有不同的侧重内容。一个时期内,法律可以直接或间接反映出但是统治者的思想与权益,而现代化社会中,民商法的内容不仅要展现出经济活动的平整原则,还要将提升效益作为重要目标,使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

2 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发展趋势

所谓的“民商法”是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它包括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法(主要是合同法)、婚姻家庭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以上这些主要都是传统意义上的民法体系;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其中后五个法律还是金融法(经济法的下位法)的组成部分。结合民商法的具体内容,阐述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民商法的未来发展趋势,具体如下:

2.1推动民商法范畴发展

2.1.1强化民商法国家化发展与走向

民商法的立法依据以强化民商法国家化发展为主,对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民商事互动进行关系优化和内容完善。如果经济的发展局限了国内范畴,这时民商事活动将会引发经济纠纷,而民商法应积极与国内经济发展现状相联系,满足该区域内各主体的发展需求。近年来,随着民商事活动范围的拓展,国内经济交易活动逐渐发展到国外,国内企业开始和外资企业展开交易合作,国际性经济活动给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带来推动力,这时的民商法制度不仅要对国内经济发展现状进行分析,还需要对国际贸易权益进行衡量,尽可能避免国际贸易中矛盾的产生。随着民商法在世界经济贸易中的融入,民商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概念和执行指标,这时的民商法呈现出国家化发展趋势就是必然的。

2.1.2民商法的跨越式发展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互联网在各领域内普及,人们拥有越来越多的渠道获取信息,经济交易平台更加宽阔,比如支付宝与微信支付平台使人们拿着手机就能完成交易。经济活动中,信息作用巨大,有必要在民商法中体现出信息的重要性,将交易双方的利益信息纳入民商法调整范围,比如信息库的专用权和版权的控制权。这样的调整方式能够有效实现民商法的跨越式发展[2]。

2.1.3民商法的全球化发展

民商法人们展开民商事活动中调整交易双方义务和权利的有机体。民商法的完善应重视对民商事活动发展的研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活动的开展可能涉及到多个区域,甚至是多个国家。民商法中表示现代社会的民商事活动带有普遍性与共通性特点,应统一民商法执行与立法标准,规范民商事活动,使其满足社会经济的全球化发展需求,彰显民商法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

2.2拓展了民商法的调整对象

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独立性,这是商法利用自身特点和法律特殊性对现实工作与生活产生作用的范围。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网络本身有着开放性、共享性与实时性的特点,信息来源和收集渠道不断丰富,各类信息可以在网络平台中公开。信息交流受互联网的影响,使社会公众拥有更加广阔的交流空间。价值互联网提升了信息的自身价值,扩大了信息的实际意义,民商事活动实践对互联网依赖性不断提升,要求有关人员给予重视,将与民商事有关的主体相连,建立各主体间的信息联系关系,将信息的使用权与控制权纳入民商法调整范围内,突出民商法在互联网时代下的高效作用。

民商法的调整客体对象如下:(1)商业信用调整。商业活动中,无形物主要有商业机密、客户个人信息和证券,这些无形物在财产关系中占据客体地位,更是商业信用的一部分。如果企业缺失商业信用,那么企业将会受到发展限制。比如三鹿奶粉因三聚氰胺事件的爆发,企业管理者受到法律与经济制裁,企业最终被控制倒闭。商业信用的缺失导致三鹿企业无法在市场立足。(2)独立董事责任内容的调整。独立董事无法监督管理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与董事会,也不能利用自身机能为企业做出决策。独立董事在民商法中呈现出缺位的态势,使其在企业中缺乏独立性。随着民商法的不断完善,我国也将完善独立董事方面的法律制度,强调独立董事的责任[3]。

2.3拓展了民商法的权利范围

社会主义市场经濟的发展使传统的民商法发生巨大改变,特别是民商法的权利范围得到扩展。经研究发现,成熟的民商法权利范围可以体现出民商事内容和条件具备的法律事实。由此可见,民商法的成熟具备一定阶段性,甚至是狭隘性特点。信息化时代下,人们习惯从互联网获取最新消息,信息成为民商事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的公开性推动民商事活动成功。但当前与民商事有关的法律活动中,信息库的使用还不够规范,人们对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不够重视,还需进一步创新,只有这样才能逐渐丰富民商法的内涵,使民商法权利范围更加明晰。

2.4拓展了民商法的内容范围

近年来,民商法法律内容得到调整,使民商法管理内容得到扩大,并逐渐成为立法的重要部分。社会发展规律下,经过产业链式的发展,我国法律走向健全,通过不断的法律创新与完善,使其紧跟经济发展步伐,满足经济繁荣的需求。计算机的大规模应用为法律的完善注入活力,计算机技术与网络信息技术被用于各企业,我国因此而推出了互联网安全管理条例,比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这些基于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法律条例使我国互联网环境越来越和谐,也体现出民商法管理内容的丰富和管理范围的拓展。

总结

总而言之,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各行业领域提供了助力,这也改善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形态,信息时代的到来改变了群众的生产与生活方式,也打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崭新的发展局面,民商法迎来了发展机遇。通过对民商法的变化和发展趋势研究,使民商法调整对象、权利范围、内容范围得到拓展。

参考文献

[1]潘海.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探讨[J].山西农经,2019(04):164.

[2]李宏斌.论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法制博览,2018(36):180+179.

[3]唐执博.基于社会经济背景下民商法的变化及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8(27):7-9.

作者简介:

杨真(1984-8),安徽庐江人,本科学历,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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